1、ICS 13.200C 50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50/T 977 2020医 疗 机 构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 2020 -03- 04 发 布 2020- 03-05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0/T 977 2020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 重 庆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
2、 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唐 啸 、 曾 豪 、 陈 晓 荣 、 罗 雪 娟 、 黄 东 、 季 恒 青 、 赵 寒 、 廖 春 艳 、 陈 震 宇 、 王 婷 、张 志 远 、 张 艳 、 罗 建 军 、 张 渝 琳 、 杨 品 章 。 DB50/T 977 2020 1 医 疗 机 构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医 疗 机 构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医 疗 机 构 入 口 管 理 、 门 诊 预 检 分 诊 管 理 、发 热 门 诊 管 理
3、 、 普 通 门 诊 管 理 、 隔 离 病 区 ( 房 ) 管 理 、 普 通 病 区 ( 房 ) 管 理 、 病 例 转 运 管 理 、 医 疗 废 物管 理 、 消 毒 管 理 等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4、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15982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GB 18466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9193-2015 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WS/T 367 医 疗 机 构 消 毒 技 术 规 范WS/T 368 医 院 空 气 净 化 管 理 规 范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48号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80号 ( 2011年 修 订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36号3 术 语
5、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 医 疗 机 构 medical institution依 法 定 程 序 设 立 的 从 事 疾 病 诊 断 、 治 疗 活 动 的 卫 生 机 构 总 称 , 包 括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 社 区 卫 生 服务 中 心 、 卫 生 院 、 疗 养 院 、 门 诊 部 、 诊 所 、 卫 生 所 ( 室 ) 、 急 救 站 、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院 、护 理 院 及 其 他 诊 疗 康 复 机 构 等 。3.2 医 务 人 员 medical personnel医 疗 机
6、 构 内 从 事 诊 断 、 治 疗 、 护 理 及 相 关 医 学 服 务 的 人 员 , 包 括 医 疗 、 防 疫 、 药 剂 、 护 理 和 其 他 技术 人 员 ( 检 验 、 理 疗 、 病 理 、 口 腔 、 同 位 素 、 放 射 、 营 养 等 技 术 人 员 ) 。3.3 DB50/T 977 2020 2 消 毒 disinfection杀 灭 或 消 除 传 播 媒 介 上 病 原 微 生 物 , 使 其 达 到 无 害 化 的 处 理 。3.4 随 时 消 毒 concurrent disinfection疫 源 地 内 有 传 染 源 存 在 时 进 行 的 消 毒
7、 。3.5 终 末 消 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传 染 源 离 开 有 关 场 所 后 进 行 的 彻 底 消 毒 处 理 。 4 医 疗 机 构 入 口 管 理4.1 防 护 要 求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 重 点 是 设 置 发 热 门 诊 的 医 疗 机 构 、 各 定 点 医 院 , 应 按 照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工 作 要 求 ,做 好 来 院 病 人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管 控 和 分 流 工 作 , 减 少 非 必 要 的 人 群 聚 集 , 将 院 内 交 叉 感 染 风 险 控 制 在 最 低范 围 。4.2 防 护 要 点4.2.1
8、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减 少 医 院 入 口 , 在 各 入 口 应 设 立 醒 目 引 导 牌 , 告 知 就 诊 流 程 。4.2.2 来 院 的 各 类 人 员 应 主 动 佩 戴 口 罩 。4.2.3 对 来 院 人 员 应 进 行 体 温 检 测 , 建 立 身 份 登 记 。4.2.4 合 理 控 制 探 视 等 非 患 病 人 员 进 入 医 疗 机 构 院 区 。 对 住 院 患 者 , 应 控 制 陪 护 人 员 ,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探 视 。4.2.5 通 过 门 诊 预 约 、 “ 互 联 网 +” 、 非 急 性 手 术 择 期 等 有 效 方 式 ,
9、合 理 调 整 诊 疗 的 时 间 和 空 间 布 局 ,减 少 非 必 要 的 人 群 聚 集 。5 门 诊 预 检 分 诊 管 理5.1 防 护 要 求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 重 点 是 设 置 发 热 门 诊 的 医 疗 机 构 、 各 定 点 医 院 , 应 按 照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工 作 要 求 ,在 门 诊 规 范 设 置 预 检 分 诊 场 所 , 实 行 预 检 分 诊 制 度 , 完 善 预 检 分 检 流 程 , 做 好 发 热 病 人 的 院 内 转 移 和 医院 间 转 诊 工 作 。5.2 防 护 要 点 5.2.1 预 检 分 诊 场 所 一 般
10、 应 设 立 在 门 诊 醒 目 位 置 , 标 识 清 楚 , 相 对 独 立 , 通 风 良 好 , 流 程 合 理 , 具 有消 毒 隔 离 条 件 , 不 应 用 导 医 台 ( 处 ) 代 替 预 检 分 诊 场 所 。5.2.2 预 检 分 诊 场 所 实 行 24 小 时 值 班 制 ( 晚 间 预 检 分 诊 可 设 在 急 诊 , 但 应 设 有 醒 目 标 识 ) 。5.2.3 配 备 有 发 热 病 人 用 的 口 罩 、 体 温 表 、 流 水 洗 手 设 施 或 手 消 毒 剂 、 预 检 分 诊 病 人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等 物 品 。 DB50/T 977
11、 2020 3 5.2.4 应 指 派 有 专 业 能 力 和 经 验 的 感 染 性 疾 病 科 或 相 关 专 业 的 医 师 , 充 实 预 检 分 诊 力 量 , 提 高 预 检 分诊 能 力 。5.2.5 所 有 进 入 医 院 的 患 者 均 应 经 过 预 检 分 诊 方 可 就 诊 , 推 荐 采 用 表 单 式 预 检 分 诊 , 提 高 预 检 分 诊 的准 确 性 和 工 作 效 率 。5.2.6 对 可 能 罹 患 新 冠 肺 炎 的 , 立 即 转 移 到 发 热 门 诊 就 诊 。 对 虽 无 发 热 症 状 , 但 呼 吸 道 等 症 状 明 显 、罹 患 新 冠
12、 肺 炎 可 能 性 大 的 , 也 要 进 一 步 详 细 追 问 流 行 病 学 史 , 并 转 移 到 发 热 门 诊 就 诊 。5.2.7 预 检 分 诊 筛 查 出 的 需 转 移 到 发 热 门 诊 进 一 步 诊 疗 的 患 者 , 应 由 专 人 陪 同 , 并 按 照 指 定 路 线 前 往发 热 门 诊 。 指 定 路 线 的 划 定 , 应 符 合 室 外 距 离 最 短 、 接 触 人 员 最 少 的 原 则 。5.2.8 应 做 好 转 移 到 发 热 门 诊 患 者 的 就 诊 登 记 和 核 对 工 作 , 防 止 出 现 发 热 患 者 未 就 诊 而 自 行
13、离 院 的 情况 。5.2.9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发 现 不 明 原 因 发 热 、 咳 嗽 的 患 者 , 应 询 问 发 病 前 14 天 内 的 旅 行 史 或 可 疑 的 暴 露史 , 按 疾 病 登 记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信 息 登 记 , 并 立 即 就 近 转 诊 至 设 有 发 热 门 诊 的 医 院 或 区 县 级 定 点 医 院 。 信息 登 记 完 成 后 应 按 时 上 报 。 5.2.10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发 现 高 度 可 疑 患 者 , 应 用 专 用 车 辆 送 区 县 定 点 医 院 隔 离 观 察 治 疗 。 医 疗 机 构 间 转诊 应
14、 提 前 沟 通 病 情 及 流 行 病 学 史 等 , 不 应 无 序 转 诊 。6 发 热 门 诊 管 理6.1 防 护 要 求设 置 发 热 门 诊 的 医 疗 机 构 , 应 加 强 发 热 门 诊 的 管 理 , 提 高 疑 似 病 例 识 别 能 力 , 防 范 院 内 感 染 。6.2 防 护 要 点6.2.1 发 热 门 诊 应 远 离 其 他 门 诊 、 急 诊 , 独 立 设 区 , 出 入 口 与 普 通 门 急 诊 分 开 。 不 具 备 设 立 室 内 发 热门 诊 条 件 时 , 可 安 排 到 其 他 开 放 性 场 地 。6.2.2 设 立 独 立 的 医 护
15、人 员 工 作 区 域 , 医 护 人 员 和 患 者 设 双 通 道 , 设 置 隔 离 留 观 病 区 ( 房 ) 。 6.2.3 标 识 设 立 应 醒 目 , 应 保 持 良 好 通 风 , 有 备 用 诊 室 , 设 隔 离 卫 生 间 , 挂 号 、 就 诊 、 检 验 、 检 查 、取 药 等 能 全 部 在 该 区 域 完 成 。6.2.4 配 备 符 合 要 求 、 数 量 充 足 的 医 疗 设 备 和 防 护 用 品 。6.2.5 医 务 人 员 实 行 24小 时 值 班 制 。6.2.6 结 合 疫 情 防 控 和 医 疗 机 构 实 际 情 况 , 将 发 热 门
16、诊 划 分 为 特 殊 诊 区 ( 室 ) 和 普 通 诊 区 ( 室 ) 。 特殊 诊 区 ( 室 ) 宜 选 择 相 对 独 立 的 区 域 , 专 门 用 于 接 诊 患 新 冠 肺 炎 可 能 性 较 大 的 患 者 。 其 他 区 域 作 为 普 通诊 区 ( 室 ) , 用 于 接 诊 病 因 明 确 的 发 热 患 者 或 患 新 冠 肺 炎 可 能 性 较 小 的 患 者 。6.2.7 发 热 门 诊 隔 离 留 观 病 区 ( 房 ) , 应 满 足 有 效 防 止 疾 病 传 播 隔 离 要 求 , 并 根 据 疫 情 防 控 需 要 和 发热 门 诊 诊 疗 量 的 变
17、化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其 数 量 。6.2.8 成 立 由 院 领 导 牵 头 , 相 关 专 业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家 团 队 , 提 高 对 可 疑 发 热 病 人 的 识 别 能 力 。 宜 采 用表 单 式 问 诊 检 查 和 模 块 式 辅 助 检 查 开 展 相 关 医 学 诊 查 。6.2.9 对 腹 泻 患 者 , 尤 其 是 腹 泻 伴 发 热 、 腹 泻 伴 感 冒 样 症 状 患 者 , 宜 注 意 进 行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流 行 病 学史 询 问 。 对 有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流 行 病 学 史 的 腹 泻 病 人 , 应 进 行 隔 离 观
18、察 并 及 时 采 样 进 行 核 酸 检 测 。 6.2.10 对 首 诊 新 冠 肺 炎 疑 似 病 例 , 应 安 排 至 隔 离 留 观 病 区 ( 房 ) 治 疗 , 并 按 照 要 求 进 一 步 诊 断 。 如 隔离 留 观 病 区 ( 房 ) 不 足 , 可 引 导 轻 症 患 者 转 移 至 地 方 政 府 指 定 的 首 诊 隔 离 点 治 疗 。 对 于 确 诊 新 冠 肺 炎 的疑 似 病 例 , 应 按 照 要 求 转 诊 至 定 点 医 院 救 治 。6.2.11 患 者 转 出 后 按 WS/T 367 规 定 进 行 终 末 消 毒 。 DB50/T 977 2
19、020 4 7 普 通 门 诊 管 理7.1 防 护 要 求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 应 加 强 普 通 门 诊 管 理 , 保 证 医 疗 救 治 工 作 有 序 安 全 开 展 , 维 护 正 常 医 疗 秩 序 ,有 效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的 日 常 诊 疗 需 求 。7.2 防 护 要 点7.2.1 增 加 预 约 门 诊 号 源 比 例 ( 发 热 患 者 不 能 预 约 普 通 门 诊 号 ) , 合 理 控 制 诊 间 加 号 , 优 先 接 诊 急 危重 症 患 者 , 引 导 患 者 错 峰 就 诊 。7.2.2 加 强 门 诊 候 诊 区 域 管 控 , 严
20、 格 执 行 “ 一 人 一 诊 一 室 ” , 避 免 患 者 二 次 聚 集 。7.2.3 如 门 诊 出 现 排 队 拥 挤 、 人 员 聚 集 情 况 , 应 及 时 疏 导 人 员 至 通 风 处 等 候 。7.2.4 发 挥 “ 互 联 网 +医 疗 ” 的 咨 询 服 务 作 用 , 为 群 众 提 供 统 一 的 线 上 诊 疗 咨 询 入 口 和 咨 询 专 区 开 展 服 务 。7.2.5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慢 性 病 、 老 年 病 患 者 , 处 方 用 量 可 适 当 延 长 , 减 少 患 者 来 院 就 诊 次 数 。7.2.6 发 现 发 热 病 例
21、应 及 时 转 诊 到 发 热 门 诊 。 没 有 设 置 发 热 门 诊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按 转 运 要 求 将 病 人 转 诊至 设 置 有 发 热 门 诊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8 隔 离 病 区 ( 房 ) 管 理8.1 防 护 要 求各 集 中 救 治 医 院 、 各 区 县 定 点 医 院 , 应 加 强 和 规 范 隔 离 病 区 ( 房 ) 管 理 , 有 序 管 理 患 者 , 高 效 开 展医 疗 救 治 工 作 , 防 范 院 内 感 染 , 保 障 医 务 人 员 和 患 者 的 安 全 。8.2 防 护 要 点 8.2.1 对 疑 似 或 确 诊 患
22、者 应 及 时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 疑 似 患 者 和 确 诊 患 者 应 分 开 安 置 ; 疑 似 患 者 进 行 单 间隔 离 , 经 病 原 学 确 诊 的 患 者 可 同 室 安 置 。8.2.2 隔 离 病 区 ( 房 ) 应 通 风 良 好 , 与 其 他 病 区 相 隔 离 , 有 明 显 标 识 。8.2.3 布 局 合 理 , 分 清 洁 区 、 潜 在 污 染 区 、 污 染 区 , 三 区 无 交 叉 。 在 清 洁 区 和 潜 在 污 染 区 、 潜 在 污 染区 和 污 染 区 之 间 应 分 别 设 立 缓 冲 带 或 者 缓 冲 间 , 并 有 实 际
23、的 隔 离 屏 障 。 三 区 之 间 使 用 颜 色 区 分 , 清 洁 区划 蓝 色 线 , 潜 在 污 染 区 划 黄 色 线 , 污 染 区 划 红 色 线 。8.2.4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应 置 于 不 同 区 域 , 医 务 人 员 在 不 同 区 域 穿 戴 和 脱 摘 相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8.2.5 应 分 别 设 立 医 务 人 员 和 患 者 专 用 通 道 。 医 务 人 员 办 公 室 与 隔 离 病 房 有 一 定 距 离 , 无 交 叉 。 设 置电 话 或 其 他 通 讯 设 施 , 尽 量 减 少 进 入 隔 离 病 房 的 医 务 人 员 数
24、量 。8.2.6 隔 离 病 房 应 设 有 专 用 的 卫 生 间 、 洗 手 池 。 房 内 放 置 免 触 式 医 疗 废 物 容 器 及 利 器 盒 。 医 疗 设 备 、器 械 ( 如 听 诊 器 、 温 度 计 、 血 压 计 等 ) 实 行 专 人 专 用 , 用 于 其 他 患 者 前 应 进 行 彻 底 清 洁 和 消 毒 。8.2.7 疑 似 或 确 诊 患 者 在 院 诊 疗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设 陪 护 。 若 患 者 病 情 危 重 等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探 视 的 , 探 视者 应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 8.2.8 重 症
25、患 者 应 收 治 在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或 者 具 备 监 护 和 抢 救 条 件 的 病 室 , 收 治 重 症 患 者 的 监 护 病 房 或者 具 备 监 护 和 抢 救 条 件 的 病 室 不 应 收 治 其 他 患 者 。 负 压 病 区 ( 房 ) 按 相 关 要 求 实 施 规 范 管 理 。8.2.9 按 照 WS/T 368进 行 空 气 净 化 。9 普 通 病 区 ( 房 ) 管 理 DB50/T 977 2020 5 9.1 防 护 要 求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在 做 好 普 通 病 区 ( 房 ) 住 院 病 人 治 疗 工 作 的 同 时 , 一
26、旦 发 现 疑 似 或 确 诊 患 者 , 立即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和 工 作 流 程 , 按 规 范 要 求 实 施 及 时 有 效 隔 离 、 救 治 和 转 诊 。9.2 防 护 要 点9.2.1 普 通 病 区 ( 房 ) 应 至 少 设 置 1 间 应 急 隔 离 病 室 , 用 于 疑 似 或 确 诊 患 者 的 隔 离 与 救 治 。 应 急 隔 离病 室 应 满 足 单 间 隔 离 要 求 , 专 人 负 责 , 诊 疗 物 品 专 室 专 用 , 备 有 充 足 的 应 对 急 性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的 消 毒 和防 护 用 品 。9.2.2 所 有 入
27、院 患 者 应 详 细 询 问 流 行 病 学 史 , 填 写 住 院 患 者 流 行 病 学 史 登 记 表 见 附 录 A。9.2.3 发 热 肺 炎 病 人 宜 指 定 科 室 集 中 收 治 ; 普 通 病 区 新 进 病 人 宜 单 间 收 治 。9.2.4 建 立 普 通 病 房 发 现 疑 似 病 人 后 的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9.2.5 发 现 疑 似 或 确 诊 患 者 ,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和 工 作 流 程 , 隔 离 治 疗 并 组 织 院 内 专 家 会 诊 , 采 集 呼 吸 道 或 血 液 标 本 进 行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核
28、酸 检 测 。 2h内 在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尽 快 将 患 者 规 范 转 运 至 定 点 医 院 进 一 步 治 疗 。 患 者 转 出 后 按 WS/T 367对 其 接 触 环 境 进 行 终 末 消 毒 。10 病 例 转 运 管 理10.1 防 护 要 求各 区 县 定 点 医 院 及 集 中 救 治 医 院 应 按 照 “ 四 集 中 ” 要 求 , 安 全 规 范 有 序 开 展 新 冠 肺 炎 病 例 转 运 工 作 ,将 确 诊 病 例 和 疑 似 病 例 分 别 转 至 集 中 收 治 医 院 和 区 县 定 点 医
29、 院 集 中 救 治 , 确 保 转 运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 严 防人 员 交 叉 感 染 。10.2 防 护 要 点10.2.1 转 运 要 求 10.2.1.1 确 诊 病 例 转 运 由 重 庆 市 医 疗 救 治 组 统 一 调 度 指 挥 , 对 需 转 诊 的 确 诊 病 例 , 各 区 县 定 点 医 院 应填 报 新 冠 肺 炎 患 者 转 运 交 接 单 见 附 录 B, 报 送 至 市 医 疗 救 治 组 , 经 市 医 疗 救 治 组 下 达 转 运 指 令 后 实施 转 运 。10.2.1.2 主 城 片 区 由 市 急 救 医 疗 中 心 具 体 实 施 转
30、运 , 其 他 片 区 由 转 出 区 县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实 施转 运 。10.2.1.3 宜 使 用 负 压 救 护 车 ( 负 压 值 -30Pa -10Pa之 间 ,过 滤 分 离 率 应 达 99.9%) 或 负 压 隔 离 仓 进 行转 运 。 如 没 有 负 压 救 护 车 和 负 压 隔 离 仓 , 救 护 车 应 具 备 转 运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患 者 的 基 本 条 件 , 驾 驶 室 与 医疗 舱 密 闭 隔 离 。10.2.1.4 转 运 时 救 护 车 应 保 持 密 闭 状 态 , 转 运 后 对 车 辆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31、转 运 重 型 和 危 重 型 病 例 时 , 应随 车 配 备 必 要 的 生 命 支 持 设 备 , 防 止 患 者 在 转 运 过 程 中 病 情 进 一 步 恶 化 。10.2.1.5 转 运 救 护 车 辆 车 载 医 疗 设 备 ( 包 括 担 架 ) 专 车 专 用 , 驾 驶 室 与 车 厢 密 封 隔 离 。 车 内 设 专 门 的污 染 物 品 放 置 区 域 , 配 备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消 毒 剂 、 快 速 手 消 毒 剂 、 酒 精 棉 片 、 医 疗 废 物 容 器 、 利 器 盒 、一 次 性 担 架 单 等 物 品 , 并 根 据 转 运 需 要 配
32、 备 诊 疗 箱 、 心 电 图 机 、 监 护 仪 、 气 道 管 理 设 备 、 氧 气 瓶 、 吸 痰 器 、 简 易 呼 吸 器 等 急 救 设 备 。10.2.1.6 医 务 人 员 应 穿 ( 戴 ) 工 作 服 、 工 作 帽 、 医 用 防 护 服 、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 护 目 镜 或 面 罩 、 双 层 乳胶 手 套 , 必 要 时 可 在 医 用 防 护 服 外 加 穿 防 渗 透 的 一 次 性 隔 离 服 、 呼 吸 头 罩 等 。 司 机 应 穿 ( 戴 ) 工 作 服 、 DB50/T 977 2020 6 工 作 帽 、 隔 离 衣 、 手 套 、 外
33、科 口 罩 , 必 要 时 穿 ( 戴 )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 医 用 防 护 服 。 严 格 执 行 手 卫 生 , 避免 交 叉 感 染 。10.2.1.7 医 务 人 员 和 司 机 将 新 冠 肺 炎 患 者 转 至 定 点 医 院 后 , 应 及 时 更 换 全 套 防 护 物 品 。 救 护 车 返 回 后应 严 格 清 洁 消 毒 方 可 再 转 运 下 一 例 患 者 。10.2.1.8 医 务 人 员 和 司 机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车 辆 、 医 疗 用 品 及 设 备 的 消 毒 , 污 染 物 品 的 处 理 等 按 照 医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34、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48号 ) 和 WS/T 367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0.2.1.9 负 责 转 运 新 冠 肺 炎 患 者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设 置 指 定 区 域 停 放 转 运 救 护 车 , 配 置 洗 消 设 施 和 场 所 ,配 备 专 门 的 医 务 人 员 、 司 机 、 救 护 车 负 责 转 运 工 作 。10.2.1.10 负 责 接 收 新 冠 肺 炎 患 者 救 治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设 置 指 定 区 域 , 配 置 洗 消 设 施 和 场 所 , 对 转 运 救护 车 就 地 进 行 消 毒 。10.2.
35、1.11 转 出 医 疗 机 构 应 认 真 书 写 病 历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并 做 好 医 疗 文 书 资 料 交 接 ( 含 患 者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医 保 卡 ) , 不 应 外 泄 涉 及 患 者 个 人 隐 私 的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10.2.1.12 转 运 完 成 后 , 转 运 医 疗 机 构 应 及 时 向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转 运 情 况 。 10.2.2 转 运 流 程10.2.2.1 转 运 基 本 流 程负 责 转 运 工 作 的 人 员 穿 ( 戴 ) 防 护 物 品 出 车 至 接 患 者 的 医
36、 疗 机 构 给 患 者 戴 外 科 口 罩 将 患 者 安置 在 救 护 车 内 将 患 者 转 运 至 定 点 接 收 医 疗 机 构 车 辆 及 设 备 就 地 消 毒 转 运 下 一 例 患 者 。10.2.2.2 穿 ( 戴 )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流 程接 到 转 运 指 令 后 , 按 以 下 顺 序 在 清 洁 区 穿 ( 戴 ) 防 护 物 品 :a) 医 务 人 员 : 手 卫 生 戴 工 作 帽 戴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穿 工 作 服 戴 内 层 手 套 戴 护 目 镜 穿 防 护服 穿 一 次 性 防 水 隔 离 衣 ( 必 要 时 ) 戴 呼 吸 头 罩 (
37、必 要 时 ) 穿 靴 /鞋 套 手 卫 生 戴 外 层手 套 ;b) 司 机 : 手 卫 生 戴 工 作 帽 戴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穿 工 作 服 穿 一 次 性 隔 离 衣 ( 必 要 时 穿 防 护 服 、戴 护 目 镜 或 面 罩 ) 穿 靴 /鞋 套 手 卫 生 戴 手 套 。 10.2.2.3 接 收 患 者 流 程转 运 单 位 出 车 至 患 者 所 在 地 , 按 转 运 要 求 与 转 出 医 院 医 务 人 员 交 接 患 者 病 情 , 填 写 交 接 单 , 并 应 注意 如 下 事 项 :a) 使 用 负 压 救 护 车 或 负 压 隔 离 仓 转 运 患 者
38、 时 , 应 在 患 者 上 车 前 开 启 负 压 装 置 , 患 者 上 车 后 医 疗 舱保 持 密 闭 状 态 ;b) 使 用 普 通 救 护 车 转 运 时 , 应 在 患 者 上 车 前 关 闭 驾 驶 室 与 医 疗 舱 之 间 的 窗 ( 门 ) , 开 启 车 窗 通 风或 排 风 扇 通 风 , 冬 天 注 意 保 暖 ;c) 如 患 者 病 情 允 许 , 应 佩 戴 一 次 性 医 用 外 科 口 罩 , 并 告 知 患 者 在 咳 嗽 或 打 喷 嚏 时 , 用 卫 生 纸 遮 掩口 鼻 , 然 后 将 卫 生 纸 丢 入 医 疗 废 物 桶 。10.2.2.4 移
39、交 患 者 流 程到 达 接 收 患 者 的 定 点 医 院 , 医 务 人 员 与 接 诊 医 师 交 接 病 情 , 移 交 患 者 和 新 冠 肺 炎 患 者 转 运 交 接 单 见 附 录 B。10.2.2.5 清 洁 消 毒 DB50/T 977 2020 7 清 洁 消 毒 应 按 照 以 下 操 作 进 行 :a) 将 转 运 救 护 车 停 放 到 接 收 患 者 的 医 院 指 定 区 域 , 由 定 点 医 院 对 救 护 车 及 车 载 设 备 进 行 清 洁 消毒 。 转 运 任 务 完 成 后 , 救 护 车 及 车 载 设 备 应 在 原 单 位 所 指 定 区 域
40、 再 次 清 洁 消 毒 , 并 停 放 到 指 定区 域 ;b) 执 行 转 运 任 务 的 医 务 人 员 、 司 机 在 接 收 患 者 的 医 院 脱 掉 所 有 防 护 用 品 , 并 按 照 基 本 防 护 标 准 穿戴 新 的 防 护 物 品 。 医 务 人 员 脱 防 护 用 品 顺 序 : 手 卫 生 脱 靴 /鞋 套 手 卫 生 脱 外 层 手 套 手卫 生 摘 呼 吸 头 套 手 卫 生 脱 防 水 隔 离 衣 手 卫 生 脱 医 用 防 护 服 手 卫 生 摘 外 层 手 套 手 卫 生 摘 护 目 镜 手 卫 生 摘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手 卫 生 摘 工 作 帽
41、 手 卫 生 脱 工 作 服 。 司机 脱 防 护 用 品 顺 序 : 手 卫 生 脱 靴 /鞋 套 手 卫 生 脱 手 套 脱 隔 离 衣 或 医 用 防 护 服 手 卫 生 摘 护 目 镜 手 卫 生 摘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手 卫 生 摘 工 作 帽 手 卫 生 脱 工 作 服 。10.2.2.6 其 他 注 意 事 项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a)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遇 污 染 或 潮 湿 , 应 及 时 更 换 。a) 手 套 、 隔 离 衣 破 损 或 被 患 者 血 液 、 体 液 、 污 物 污 染 时 , 应 及 时 更 换 ; 脱 下 的 污 染 防 护 用
42、 品 应 放入 黄 色 垃 圾 袋 内 ;c) 转 运 过 程 中 对 病 人 分 泌 物 、 排 泄 物 ( 大 小 便 ) 等 医 疗 废 物 应 集 中 存 放 , 到 达 医 院 后 按 感 染 性 医疗 废 物 处 理 ;d) 转 运 途 中 医 务 人 员 和 司 机 不 能 进 食 、 饮 水 、 抽 烟 、 入 厕 、 用 手 触 摸 眼 睛 、 口 、 鼻 等 ;e) 佩 戴 眼 镜 的 人 员 在 进 入 清 洁 区 前 应 用 酒 精 棉 片 擦 拭 消 毒 眼 镜 ;f) 医 务 人 员 和 司 机 下 班 前 应 严 格 手 卫 生 , 沐 浴 更 衣 。11 医 疗
43、 废 物 管 理11.1 防 护 要 求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 重 点 是 各 集 中 救 治 医 院 、 各 区 县 定 点 医 院 , 应 及 时 、 有 序 、 规 范 、 高 效 处 置 医疗 机 构 内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相 关 医 疗 废 物 、 污 水 , 做 好 院 内 预 防 和 控 制 , 防 止 疾 病 传 播 。11.2 防 护 要 点11.2.1 落 实 医 疗 机 构 主 体 责 任 。 医 疗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产 生 医 疗 废 物 的具 体 科 室 和 操 作 人 员
44、 是 直 接 责 任 人 。11.2.2 明 确 分 类 收 集 范 围 。 医 疗 机 构 在 诊 疗 新 冠 肺 炎 患 者 及 疑 似 患 者 发 热 门 诊 和 病 区 ( 房 ) 产 生 的 废弃 物 ,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 应 按 照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 医 院 设 立 隔 离 区 的 , 隔 离 区 产 生 的 垃圾 和 废 物 应 纳 入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管 理 。11.2.3 规 范 包 装 容 器 。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 、 利 器 盒 的 外 表 面 应 有 警 示 标 识 , 在 盛 装 医 疗
45、 废 物 前 , 应进 行 认 真 检 查 , 确 保 其 无 破 损 、 无 渗 漏 。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桶 应 为 脚 踏 式 并 带 盖 。 医 疗 废 物 达 到 包 装 袋 或 者利 器 盒 的 3/4 时 , 应 有 效 封 口 , 确 保 封 口 严 密 。 应 使 用 双 层 包 装 袋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 采 用 鹅 颈 结 式 封 口 ,分 层 封 扎 。 损 伤 性 医 疗 废 物 在 包 装 前 应 装 入 利 器 盒 , 连 同 利 器 盒 一 起 列 入 感 染 性 医 疗 废 物 。 11.2.4 做 好 安 全 收 集 。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46、 的 包 装 袋 和 利 器 盒 的 外 表 面 被 感 染 性 废 物 污 染 时 , 应 增 加 一 层 包装 袋 。 分 类 收 集 使 用 后 的 一 次 性 隔 离 衣 、 防 护 服 等 物 品 时 , 严 禁 挤 压 。 每 个 包 装 袋 、 利 器 盒 应 系 有 或 粘贴 中 文 标 签 , 标 签 内 容 包 括 :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 产 生 部 门 、 产 生 日 期 、 类 别 , 并 在 特 别 说 明 中 标 注 “ 新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 或 简 写 为 “ 新 冠 ” 。 DB50/T 977 2020 8 11.2.5 分 区 域
47、 进 行 处 理 。 收 治 新 冠 肺 炎 患 者 及 疑 似 患 者 发 热 门 诊 和 病 区 ( 房 ) 的 潜 在 污 染 区 和 污 染 区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 在 离 开 污 染 区 前 应 对 包 装 袋 表 面 采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1000mg/L的 含 氯 消 毒 剂 喷 洒 消 毒( 注 意 喷 洒 均 匀 ) 或 在 其 外 面 加 套 一 层 医 疗 废 物 包 装 袋 ; 清 洁 区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按 照 常 规 的 医 疗 废 物 处置 。11.2.6 做 好 病 原 标 本 处 理 。 医 疗 废 物 中 含 病 原 体 的
48、标 本 和 相 关 保 存 液 等 高 危 险 废 物 , 应 在 产 生 地 点 进行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或 者 化 学 消 毒 处 理 , 然 后 按 感 染 性 废 物 收 集 处 理 。11.2.7 运 送 管 理 。 运 送 医 疗 废 物 前 , 检 查 包 装 袋 或 利 器 盒 的 标 识 、 标 签 以 及 封 口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工 作人 员 在 运 送 医 疗 废 物 时 , 应 防 止 造 成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 和 利 器 盒 的 破 损 ,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直 接 接 触 身体 , 避 免 医 疗 废 物 泄 漏 和 扩 散
49、 。 每 天 运 送 结 束 后 , 对 运 送 工 具 进 行 清 洁 和 消 毒 , 含 氯 消 毒 剂 浓 度 为 1000mg/L; 运 送 工 具 被 感 染 性 医 疗 废 物 污 染 时 , 应 及 时 消 毒 处 理 。11.2.8 规 范 贮 存 交 接 。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处 应 有 严 密 的 封 闭 措 施 , 设 有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 防 止 非 工 作 人员 接 触 医 疗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宜 在 暂 存 处 单 独 设 置 区 域 存 放 , 尽 快 交 由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单 位 进 行 处 置 。 用 有效 氯 浓 度 为 1000m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对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处 地 面 进 行 消 毒 , 每 天 2 次 。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部 门 、 运 送 人 员 、 暂 存 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单 位 转 运 人 员 之 间 , 要 逐 层 登 记 交 接 , 并 说 明 其 来 源 于 新冠 肺 炎 患 者 或 疑 似 患 者 。11.2.9 做 好 转 移 登 记 。 严 格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