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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T 913-2019 社区精神卫生社会工作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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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 T 913-2019 社区精神卫生社会工作服务规范.pdf

    1、ICS 03.080.99A16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50/T 913 2019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规 范 Service spececification of social work with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2019 -04- 15 发 布 2019- 08 -0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0/T 9132019 I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2.1.1社 会 工 作 者 .13 服 务 原 则 .13.1 知 情 同 意 .13.2 保

    2、 密 原 则 .1 3.3 尊 重 原 则 .13.4 接 纳 原 则 .14 服 务 内 容 .14.1 疾 病 管 理 服 务 .14.2 心 理 辅 导 服 务 .24.3 社 会 功 能 康 复 服 务 .24.4 家 庭 支 持 服 务 .24.5 社 区 支 持 服 务 .24.6 社 会 倡 导 服 务 .24.7 协 助 性 服 务 .35 服 务 流 程 .35.1 接 案 .3 5.2 预 估 .35.3 计 划 .35.4 介 入 .45.5 评 估 .45.6 结 案 .46 服 务 方 法 .46.1 基 础 方 法 .46.2 针 对 特 定 需 要 的 介 入 方

    3、 法 .46.2.1 个 案 管 理 .56.2.2 其 他 方 法 .57 服 务 管 理 .57.1 质 量 管 理 .5 7.2 风 险 管 理 .57.2.1 基 本 要 求 .5 DB50/T 9132019 II 7.2.2 特 殊 要 求 .57.3 档 案 管 理 .67.4 人 员 管 理 .67.4.1 工 作 者 要 求 .67.4.2 督 导 要 求 .6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服 务 知 情 同 意 书 ( 试 样 ) .7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个 案 申 请 表 ( 试 样 ) .9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预 估 表 (

    4、试 样 ) .10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 个 案 服 务 计 划 书 ( 试 样 ) .11附 录 E( 资 料 性 附 录 ) 个 案 服 务 记 录 表 ( 试 样 ) .12附 录 F( 资 料 性 附 录 ) 服 务 评 估 表 ( 试 样 ) .13 附 录 G( 资 料 性 附 录 ) 个 案 服 务 结 案 表 ( 试 样 ) .14 DB50/T 9132019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冬 青 社 会

    5、 工 作 服 务 中 心 、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 重 庆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重 庆 师 范 大 学 、 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长 洪 、 陈 方 圆 、 宋 洁 、 陈 瑜 、 张 茜 、 王 丹 丹 、 刘 向 达 。 DB50/T 9132019 1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服 务 原 则 、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流 程 、 服 务 方 法 和服 务

    6、 管 理 的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2.1 社 会 工 作 者为 服 务 对 象 直 接 提 供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 拥 有 社 会 工 作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或 者 资 历 , 可 简 称“ 社 工 ” 。3 服 务 原 则3.1 知 情 同 意服 务 开 展 应 建 立 在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或 其 家 属 知 情 、 同 意 的 基 础 之 上 。3.2 保 密

    7、原 则 严 守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信 息 、 隐 私 , 向 其 说 明 保 密 原 则 及 保 密 中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严 格 管 理 服 务 档 案 。3.3 尊 重 原 则尊 重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尊 严 、 价 值 、 权 利 , 提 供 平 等 的 服 务 。3.4 接 纳 原 则保 持 非 批 判 、 无 歧 视 、 无 偏 见 的 态 度 , 接 纳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在 认 知 、 情 绪 、 行 为 等 方 面 的 独 特 性 。4 服 务 内 容4.1 疾 病 管 理 服 务4.1.1 通 过 家 访 、 社 区 走 访 等 方 式 ,

    8、 收 集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疾 病 信 息 。 4.1.2 评 估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健 康 状 况 。4.1.3 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共 同 制 定 疾 病 管 理 的 服 务 目 标 与 计 划 。4.1.4 帮 助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客 观 认 知 自 身 生 理 、 精 神 状 况 , 合 理 制 定 健 康 规 划 。 DB50/T 9132019 2 4.1.5 帮 助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进 行 健 康 管 理 , 提 升 身 体 素 质 。4.1.6 整 合 医 疗 资 源 , 帮 助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增 强 自 主 服 药 、 自 主

    9、 就 医 能 力 。4.1.7 对 有 医 疗 救 治 需 求 的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提 供 医 疗 转 介 服 务 。4.2 心 理 辅 导 服 务4.2.1 通 过 个 案 访 谈 、 量 表 测 量 等 , 收 集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心 理 状 况 信 息 。4.2.2 评 估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心 理 状 况 、 需 求 。4.2.3 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共 同 制 定 心 理 辅 导 的 服 务 计 划 与 目 标 。4.2.4 帮 助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调 适 心 理 状 态 , 解 决 心 理 问 题 , 提 升 心 理 健 康 水 平

    10、 。4.2.5 对 有 心 理 治 疗 需 求 的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提 供 心 理 转 介 服 务 。4.3 社 会 功 能 康 复 服 务4.3.1 通 过 个 案 面 谈 、 家 访 、 量 表 测 量 等 方 法 , 收 集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社 会 功 能 信 息 。 4.3.2 评 估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社 会 功 能 状 况 。4.3.3 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共 同 制 定 社 会 功 能 康 复 的 服 务 计 划 与 目 标 。4.3.4 为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提 供 生 活 能 力 指 导 , 提 升 生 活 质 量 。4.3.5

    11、 为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搭 建 人 际 沟 通 平 台 , 提 供 人 际 沟 通 辅 导 等 , 促 进 人 际 交 往 。4.3.6 帮 助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链 接 教 育 资 源 , 开 展 就 学 辅 导 等 , 促 进 就 学 。4.3.7 帮 助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明 确 就 业 意 愿 、 参 与 就 业 辅 导 、 争 取 就 业 机 会 等 , 促 进 就 业 。4.4 家 庭 支 持 服 务4.4.1 通 过 面 谈 、 家 访 、 社 区 走 访 等 方 式 , 了 解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家 庭 的 基 本 情 况 。4.4.2 评 估 精 神

    12、障 碍 患 者 家 庭 的 问 题 及 需 求 。4.4.3 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共 同 制 定 家 庭 支 持 的 服 务 计 划 与 目 标 。4.4.4 为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家 庭 提 供 照 料 能 力 辅 导 , 提 升 照 护 能 力 。4.4.5 为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家 属 提 供 心 理 关 怀 服 务 , 缓 解 心 理 压 力 。 4.4.6 为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家 属 提 供 家 庭 治 疗 服 务 , 帮 助 改 善 家 庭 关 系 , 缓 解 家 庭 矛 盾 , 解 决 家 庭 问 题 。4.4.7 建 立 精 神 障

    13、碍 患 者 家 庭 之 间 的 联 系 , 促 进 家 庭 互 助 。4.5 社 区 支 持 服 务4.5.1 通 过 面 谈 、 走 访 等 方 式 , 了 解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社 区 支 持 网 络 情 况 。4.5.2 评 估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对 社 区 的 需 求 。4.5.3 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共 同 制 定 社 区 支 持 的 服 务 计 划 与 目 标 。4.5.4 为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进 行 社 会 政 策 与 专 项 政 策 的 宣 传 与 普 及 , 促 进 政 策 落 实 。4.5.5 为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提 供 社 区 资

    14、源 获 取 的 途 径 与 方 法 , 提 升 资 源 获 取 能 力 。4.5.6 为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提 供 社 区 参 与 机 会 , 促 进 参 与 社 区 生 活 。4.6 社 会 倡 导 服 务4.6.1 了 解 社 会 大 众 对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群 体 的 认 知 现 状 。 4.6.2 制 定 社 会 倡 导 的 服 务 计 划 与 目 标 。4.6.3 宣 传 普 及 精 神 疾 病 知 识 , 增 强 社 会 大 众 对 精 神 疾 病 的 认 知 度 , 营 造 接 纳 的 社 会 氛 围 。4.6.4 倡 导 有 利 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社 区

    15、 康 复 政 策 的 制 定 。 DB50/T 9132019 3 4.7 协 助 性 服 务4.7.1 宜 协 助 社 区 关 爱 帮 扶 小 组 制 定 服 务 方 案 与 目 标 。4.7.2 向 综 治 、 公 安 、 卫 生 等 部 门 反 馈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动 态 情 况 。4.7.3 协 助 综 治 、 公 安 、 卫 生 等 部 门 安 排 的 其 他 工 作 。5 服 务 流 程5.1 接 案5.1.1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接 案 过 程 中 应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介 绍 社 会 工 作 者 身

    16、份 、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宗 旨 、 服 务 范 围 等 ; 初 步 收 集 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有 关 的 信 息 ; 初 步 了 解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问 题 与 需 求 ; 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初 步 建 立 专 业 关 系 ; 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达 成 书 面 服 务 协 议 或 口 头 服 务 协 议 , 签 订 服 务 知 情 同 意 书 ( 附 录 A) ; 宜 填 写 个 案 申 请 表 ( 附 录 B) , 建 立 档 案 。5.1.2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接 案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接 案 宜

    17、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对 超 出 服 务 能 力 、 服 务 范 围 的 , 应 提 供 转 介 服 务 。5.2 预 估5.2.1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预 估 过 程 中 应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优 先 了 解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疾 病 状 况 , 包 括 患 病 类 型 、 危 险 性 等 级 评 估 、 服 药 情 况 等 ; 协 调 跨 专 业 、 多 部 门 进 行 综 合 性 评 估 ; 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及 家 属 共 同 决 定 解 决 问 题 的 优 先 次 序 ; 宜 填

    18、 写 预 估 表 ( 附 录 C) 。 5.2.2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预 估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宜 重 点 了 解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病 情 稳 定 性 、 社 会 保 障 状 况 、 家 庭 情 况 等 ; 应 保 持 客 观 中 立 的 态 度 ; 预 估 宜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5.3 计 划5.3.1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计 划 的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问 题 与 需 要 、 资 源 与 优 势 ; 服 务 计 划 的 总 目 标 、 分 目

    19、 标 ; 介 入 策 略 、 服 务 方 式 及 时 间 安 排 ; 社 会 工 作 者 、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照 顾 者 、 服 务 相 关 方 的 角 色 、 任 务 ; 评 估 人 员 和 评 估 方 法 ; 宜 填 写 个 案 服 务 计 划 书 ( 附 录 D) 。 5.3.2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计 划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服 务 计 划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做 出 调 整 ; 在 制 定 服 务 计 划 时 应 有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社 会 工 作 者 、 督 导 或 上 级 分 管 领 导 确 认 。

    20、DB50/T 9132019 4 5.4 介 入5.4.1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介 入 过 程 中 应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个 体 层 面 : 提 供 疾 病 管 理 、 心 理 辅 导 、 社 会 功 能 康 复 、 转 介 等 服 务 ; 家 庭 层 面 : 提 供 家 庭 照 料 、 心 理 关 怀 、 家 庭 关 系 协 调 、 困 境 帮 扶 等 服 务 ; 社 区 层 面 : 鼓 励 参 与 社 区 事 务 、 社 区 服 务 , 帮 助 适 应 社 区 生 活 ; 社 会 层 面 : 提 供 法 律 、 政 策 咨

    21、询 等 服 务 ; 宜 填 写 个 案 服 务 记 录 表 ( 附 录 E) 。5.4.2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介 入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预 防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危 害 自 身 、 危 害 他 人 或 社 会 的 行 为 发 生 ; 向 综 治 、 公 安 、 卫 生 等 部 门 反 馈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接 受 服 务 的 情 况 ; 加 强 与 精 神 专 科 医 师 的 协 作 , 接 受 医 疗 上 的 专 业 指 导 ; 对 居 住 地 变 更 、 住 院 或 死 亡 的 情 况 , 提 供 转 介 或 中 止 服 务 。 5.5

    22、评 估5.5.1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评 估 过 程 中 应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选 择 合 适 的 评 估 方 法 ; 收 集 和 分 析 相 关 资 料 ; 撰 写 评 估 结 果 ; 宜 填 写 服 务 评 估 表 ( 附 录 F) 。5.5.2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评 估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社 会 工 作 者 评 估 、 总 结 、 反 思 服 务 成 效 , 提 供 改 善 意 见 及 跟 进 建 议 ; 评 估 宜 邀 请 服 务 相 关 方 共 同 参 与 。5.6 结 案5.6

    23、.1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结 案 过 程 中 应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巩 固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在 服 务 中 已 有 的 改 变 ; 增 强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独 立 解 决 问 题 的 信 心 和 能 力 ; 解 除 工 作 关 系 , 妥 善 处 理 分 离 情 绪 ; 宜 填 写 个 案 服 务 结 案 表 ( 附 录 G) 。5.6.2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结 案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 提 前 让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知 晓 结 案 时 间 , 做 好 心 理 准 备 ;

    24、 逐 渐 减 少 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的 接 触 ; 预 计 可 能 出 现 破 坏 服 务 成 果 的 因 素 , 与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讨 论 应 对 策 略 ; 结 案 后 , 及 时 跟 进 回 访 。6 服 务 方 法6.1 基 础 方 法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运 用 个 案 工 作 、 小 组 工 作 、 社 区 工 作 等 社 会 工 作 直 接服 务 方 法 和 社 会 工 作 行 政 、 社 会 工 作 研 究 等 间 接 服 务 方 法 。6.2 针 对 特 定 需 要 的 介 入 方 法 DB50/

    25、T 9132019 5 6.2.1 个 案 管 理针 对 危 险 性 、 问 题 和 需 求 较 为 复 杂 的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组 建 多 部 门 、 跨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综 合 运 用 安排 、 协 调 、 监 督 、 评 估 和 倡 导 等 一 系 列 方 法 , 整 合 社 区 资 源 , 开 展 心 理 、 医 疗 、 教 育 、 救 助 等 整 合 型 的服 务 。6.2.2 其 他 方 法针 对 特 殊 情 况 的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运 用 危 机 介 入 、 家 庭 治 疗 、 社 会 支 持 等 方 法 。7 服 务 管 理7.1 质 量

    26、 管 理7.1.1 制 定 服 务 质 量 规 范 , 并 确 保 其 公 开 、 透 明 、 具 体 可 行 。 7.1.2 建 立 评 估 机 制 , 定 期 对 服 务 质 量 、 成 效 进 行 评 估 : 建 立 自 我 评 估 机 制 , 定 期 对 服 务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与 改 进 ; 建 立 专 业 服 务 评 估 机 制 , 包 括 服 务 成 效 评 估 与 满 意 度 评 估 等 。7.1.3 对 服 务 质 量 评 估 信 息 进 行 反 馈 , 以 持 续 改 进 服 务 质 量 : 根 据 阶 段 性 评 估 结 果 及 服 务 对 象 需 求 , 及 时

    27、 调 整 服 务 计 划 ; 对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或 其 他 社 会 工 作 者 提 出 的 问 题 予 以 回 应 , 改 进 服 务 措 施 。7.2 风 险 管 理7.2.1 基 本 要 求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建 立 健 全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风 险 识 别 、 风 险 控 制 、 风 险 规 避 等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明 确 应 急 处 置 的 原 则 、 程 序 、 措 施 等 ;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7.2.2 特 殊 要 求

    28、7.2.2.1 家 访 服 务 安 全 管 理7.2.2.1.1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家 访 过 程 中 应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家 访 前 , 应 结 合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危 险 性 等 级 评 估 和 相 关 资 料 , 确 定 是 否 适 合 家 访 ; 家 访 前 , 告 知 驻 站 社 会 工 作 者 及 预 计 回 程 时 间 ; 家 访 应 至 少 由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协 同 开 展 ; 家 访 存 在 风 险 的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应 邀 请 相 关 人 员 协 同 前 往 ; 家 访 过 程 中 , 应 首 先 确 保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家 居 环 境 的 安 全 性 、 风 险 性 , 确 保 出 入 安 全 ; 家 访 过 程 中 , 应 时 刻 保 持 通 讯 设 备 畅 通 ; 访 谈 地 点 宜 选 择 客 厅 且 离 出 入 口 较 近 的 地 方 ; 家 访 过 程 中 , 避 免 背 对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 并 保 持 1 米 左 右 距 离 。7.2.2.2 突 发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处 理7.2.2.1.2 社 区 精 神 卫 生 社 会 工 作 者 在 面 临 突 发 事 件 时 应 完 成 下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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