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80.01A22备 案 号 : 48876-2016 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 46/T 3592016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行 政 机 构 街 区导 向 标 志 系 统 设 置 规 范 2016- 01-19 发 布 2016- 02-01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46/T 3592016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三 亚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三 亚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2、 草 人 : 李 志 勇 、 许 翔 、 祝 相 红 、 阮 敬 辉 、 武 新 DB46/T 3592016 II 引 言本 标 准 的 制 定 旨 在 规 范 海 南 省 城 市 建 设 中 关 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行 政 机 构 街 区 导 向 标 志 系 统 的 设 计和 设 置 , 满 足 我 省 居 民 和 外 地 游 客 的 出 行 及 办 公 需 求 。本 标 准 在 充 分 调 研 并 分 析 海 南 省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制定 。 DB46/T 3592016 1 公 共
3、服 务 设 施 和 行 政 机 构 街 区 导 向 标 志 系 统 设 置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海 南 省 城 市 基 础 建 设 中 关 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行 政 机 构 街 区 导 向 标 志 系 统 设 置 的 术 语和 定 义 、 导 向 系 统 构 成 、 一 般 原 则 、 设 置 方 式 、 设 置 位 置 、 设 置 范 围 、 标 志 设 计 和 信 息 传 递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海 南 省 内 城 市 街 区 设 置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行 政 机 构 街 区 导 向 标 志 系 统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城 市
4、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的 设 置 及 标 线 的 施 划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0001( 所 有 部 分 )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GB/T 15565( 所 有 部 分 ) 图 形 符 号 术 语GB/T 15566.1-2007 公
5、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部 分 : 总 则GB/T 15566.10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0部 分 : 街 区GB/T 17695 印 刷 品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标 志GB/T 20501( 所 有 部 分 )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要 素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15565( 所 有 部 分 ) 、 GB/T 20501( 所 有 部 分 ) 、 GB/T 15566.1、 GB/T 15566.10界 定 的 以 及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6、 于 本 文 件 。 3.1 街 区城 市 中 以 道 路 为 边 界 , 由 若 干 建 筑 构 成 的 区 域 。3.2 开 放 式 街 区有 城 市 公 共 道 路 贯 穿 其 中 但 无 明 确 出 、 入 口 的 街 区 。3.3 封 闭 式 街 区内 有 独 立 道 路 系 统 但 只 设 有 限 公 共 出 、 入 口 与 城 市 其 他 区 域 相 连 的 街 区 。 4 导 向 系 统 构 成 DB46/T 3592016 2 街 区 导 向 标 志 系 统 由 以 下 导 向 要 素 构 成 : 位 置 标 志 ; 导 向 标 志 ; 平 面 示 意 图 ; 信 息 板 ;
7、 街 区 导 向 图 ; 便 携 印 刷 品 。5 一 般 原 则5.1 规 范 性5.1.1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B/T 20501 的 要 求 。 5.1.2 导 向 要 素 中 主 要 信 息 的 传 递 应 优 先 使 用 图 形 标 志 。 对 于 边 长 大 于 10 m m 的 图 形 标 志 , 应 使 用GB/T 10001 中 规 定 的 图 形 符 号 ; 对 于 边 长 为 3 m m 10 m m 的 图 形 标 志 , 应 使 用 GB/T 17695 中 规 定的 图 形 符 号 。5.2 系 统 性5.2.1 导 向 系 统 内 所 有 信
8、 息 的 传 递 应 连 续 一 致 , 各 种 标 志 的 设 置 位 置 和 设 计 风 格 应 保 持 协 调 一 致 。 在系 统 内 所 有 节 点 处 都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导 向 要 素 , 并 通 过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置 对 所 有 可 能 的 目 的 地 以 及 到 达 每 个目 的 地 的 最 短 或 最 合 适 的 路 线 进 行 引 导 。5.2.2 应 保 证 不 同 导 向 系 统 间 信 息 传 递 的 连 续 性 , 在 考 虑 对 系 统 内 部 进 行 导 向 的 同 时 亦 应 提 供 到 达 周边 导 向 系 统 的 信 息 。 不 同 导
9、 向 系 统 间 连 接 、 转 换 的 导 向 设 置 应 采 用 相 同 规 则 , 以 利 于 顺 利 转 换 和 过 渡 。5.2.3 在 设 计 并 设 置 某 一 具 体 导 向 系 统 时 应 考 虑 其 中 的 导 向 要 素 对 整 个 城 市 导 向 系 统 的 作 用 , 例 如 可提 供 具 有 导 向 功 能 的 反 映 整 体 环 境 的 市 区 地 图 等 印 刷 品 或 者 通 过 公 交 站 牌 的 站 名 设 计 起 到 对 周 边 区 域 定 位 的 作 用 。5.2.4 导 向 系 统 内 部 应 配 合 使 用 并 适 量 设 置 各 种 导 向 要
10、素 。5.2.5 导 向 系 统 内 部 标 志 载 体 的 设 置 宜 与 周 边 景 区 有 所 区 别 。5.3 醒 目 性5.3.1 导 向 要 素 在 所 设 置 的 环 境 中 应 醒 目 易 辨 。5.3.2 导 向 要 素 应 设 置 在 易 于 发 现 的 位 置 , 并 避 免 被 其 他 固 定 物 体 遮 挡 。5.3.3 导 向 要 素 如 需 在 夜 间 使 用 时 , 应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照 明 设 备 或 使 用 内 置 光 源 。5.3.4 导 向 要 素 与 广 告 及 交 通 标 志 等 应 保 持 视 觉 上 的 分 离 , 并 不 得 混 设
11、或 呈 规 律 性 排 布 。5.4 清 晰 性 5.4.1 导 向 要 素 中 图 形 符 号 和 文 字 符 号 与 其 背 景 应 有 足 够 的 对 比 度 。5.4.2 导 向 要 素 中 图 形 符 号 与 文 字 符 号 的 细 节 之 间 应 易 于 区 分 。 DB46/T 3592016 3 5.4.3 应 保 证 标 志 与 标 志 以 及 标 志 与 文 字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明 确 、 清 晰 。5.5 协 调 性5.5.1 在 导 向 系 统 中 所 有 表 示 相 同 含 义 的 图 形 符 号 或 文 字 符 号 应 协 调 一 致 。5.5.2 导
12、向 要 素 的 设 计 ( 如 几 何 形 状 及 颜 色 等 ) 应 与 环 境 相 协 调 。5.5.3 同 一 区 域 中 同 类 导 向 要 素 的 几 何 尺 寸 、 设 置 方 式 和 设 置 高 度 宜 相 同 。5.6 安 全 性5.6.1 标 志 载 体 及 其 制 作 应 选 用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材 料 和 工 艺 。5.6.2 导 向 系 统 中 各 要 素 设 置 后 不 应 有 造 成 人 体 任 何 伤 害 的 潜 在 危 险 。 6 设 置 方 式6.1 导 向 要 素 的 设 置 方 式 包 括 : 附 着 式 : 标 志 背 面 直 接 固
13、 定 在 物 体 上 的 设 置 方 式 ; 悬 挂 式 : 与 建 筑 物 顶 部 或 墙 体 连 接 固 定 的 悬 空 设 置 方 式 ; 摆 放 式 : 可 移 动 放 置 的 设 置 方 式 ; 框 架 式 : 固 定 在 框 架 内 或 支 撑 杆 之 间 的 设 置 方 式 ; 柱 式 : 固 定 在 一 根 或 多 根 支 撑 杆 顶 部 的 设 置 方 式 ; 台 式 : 附 着 在 一 定 高 度 的 倾 斜 台 面 上 的 设 置 方 式 。6.2 导 向 标 志 宜 采 用 附 着 式 、 悬 挂 式 、 框 架 式 或 柱 式 等 方 式 设 置 。6.3 位 置 标
14、 志 宜 采 用 附 着 式 、 悬 挂 式 或 摆 放 式 等 方 式 设 置 。 6.4 平 面 示 意 图 宜 采 用 附 着 式 、 柱 式 或 台 式 等 方 式 设 置 。6.5 信 息 板 宜 采 用 附 着 式 、 柱 式 或 台 式 等 方 式 设 置 。6.6 街 区 导 向 图 宜 采 用 附 着 式 、 柱 式 或 台 式 等 方 式 设 置 。7 设 置 位 置7.1 位 置 标 志7.1.1 位 置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目 标 的 上 方 或 紧 邻 目 标 物 。 如 位 置 标 志 所 示 目 标 在 有 效 观 察 范 围 内 特 征 突 出且 易 于 辨
15、 认 , 则 位 置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起 到 导 向 作 用 , 使 远 处 的 观 察 者 易 于 发 现 。7.1.2 在 人 员 入 口 内 侧 和 人 员 出 口 外 侧 宜 设 置 “ 请 勿 通 过 ” 标 志 ( 见 图 1) 。 在 停 车 场 车 辆 入 口 内 侧和 车 辆 出 口 外 侧 应 设 置 “ 禁 止 驶 入 ” 标 志 ( 见 图 2) 。 DB46/T 3592016 4 图 1 请 勿 通 过 标 志图 2 禁 止 驶 入 标 志 7.2 导 向 标 志7.2.1 导 向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导 向 路 径 上 所 有 需 要 做 出 方 向
16、选 择 的 节 点 处 ( 如 路 口 、 分 岔 口 等 ) 以 及 看 不到 位 置 标 志 的 地 方 。 当 导 向 路 径 很 长 时 , 即 使 没 有 路 口 等 节 点 亦 应 以 适 当 的 间 隔 重 复 设 置 导 向 标 志 。7.2.2 同 一 场 所 中 , 如 需 同 时 为 车 辆 和 行 人 分 别 进 行 导 向 时 , 应 通 过 标 志 的 颜 色 、 标 志 载 体 的 几 何 形状 或 其 设 置 位 置 等 明 确 区 分 两 种 不 同 信 息 ( 示 例 见 图 3) 。 DB46/T 3592016 5 图 3 车 辆 导 向 信 息 与 行
17、 人 导 向 信 息 的 区 分7.3 信 息 板 和 平 面 示 意 图7.3.1 信 息 板 和 平 面 示 意 图 应 设 置 在 其 导 向 范 围 的 主 要 入 口 处 。 封 闭 式 街 区 的 所 有 出 、 入 口 均 应 设 置平 面 示 意 图 。 平 面 示 意 图 的 实 际 设 置 位 置 应 与 图 中 所 设 计 的 观 察 者 的 位 置 及 方 向 相 一 致 。7.3.2 宜 在 信 息 板 和 平 面 示 意 图 上 的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信 息 中 心 图 形 标 志 。7.4 街 区 导 向 图7.4.1 街 区 导 向 图 应 设 置 在 开
18、 放 式 街 区 中 行 人 较 多 的 露 天 场 所 。 封 闭 式 街 区 的 所 有 出 、 入 口 均 应 设 置街 区 导 向 图 。7.4.2 街 区 导 向 图 的 设 置 密 度 应 与 导 向 范 围 内 的 交 通 流 量 相 协 调 。 在 主 要 干 道 上 设 置 时 , 其 同 向 设 置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500m 。 在 其 他 道 路 上 设 置 时 , 其 同 向 设 置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 000m 。7.4.3 观 察 者 在 街 区 导 向 图 上 看 到 的 方 位 应 与 实 际 方 位 相 一 致 。7.4.4 宜 在 街 区 导
19、 向 图 上 的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信 息 中 心 图 形 标 志 。7.5 便 携 印 刷 品7.5.1 便 携 印 刷 品 宜 放 在 其 导 向 范 围 的 主 要 入 口 处 或 政 府 机 关 、 宾 馆 、 车 站 及 码 头 等 公 共 场 所 的 接 待处 , 以 方 便 取 用 。7.5.2 便 携 印 刷 品 宜 放 置 在 平 面 示 意 图 等 导 向 要 素 附 近 , 并 与 其 配 合 使 用 。8 设 置 范 围 8.1 封 闭 式 街 区8.1.1 出 入 口8.1.1.1 在 街 区 周 边 主 要 临 近 路 口 处 宜 提 前 100 m 200m
20、 为 车 辆 设 置 街 区 入 口 的 导 向 标 志 。8.1.1.2 在 临 近 街 区 的 公 交 车 站 、 码 头 等 交 通 枢 纽 附 近 宜 为 行 人 设 置 街 区 入 口 的 导 向 标 志 。8.1.1.3 在 街 区 的 主 要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街 区 的 名 称 标 志 ( 如 小 区 ) 及 所 在 道 路 的 地 名 标 志 ( 如 三亚 湾 路 ) 。8.1.1.4 街 区 的 主 要 出 口 处 内 侧 宜 设 置 该 出 口 的 名 称 标 志 ( 如 小 区 北 出 口 ) 。8.1.1.5 在 街 区 出 口 外 的 适 当 位 置 宜 设
21、置 该 出 口 附 近 的 公 交 车 站 、 码 头 及 停 车 场 等 交 通 枢 纽 的 导 向 标志 。 8.1.2 区 内 道 路8.1.2.1 街 区 内 设 有 公 共 停 车 场 、 卫 生 间 等 服 务 设 施 时 , 应 在 道 路 右 侧 设 置 相 应 的 导 向 标 志 。8.1.2.2 当 街 区 内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机 构 时 , 其 导 向 标 志 中 应 包 括 主 要 行 政 机 构 的 导 向 信 息 。 导向 信 息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10.1 的 相 关 要 求 。 DB46/T 3592016 6 8.1.2.3 当
22、从 街 区 入 口 到 达 需 导 向 的 某 一 服 务 设 施 或 行 政 机 构 距 离 较 远 或 者 途 中 有 岔 口 时 , 应 在 道 路右 侧 连 续 设 置 该 服 务 设 施 或 行 政 机 构 的 导 向 标 志 。8.1.3 地 理 实 体8.1.3.1 地 理 实 体 应 设 置 名 称 标 志 ( 如 大 厦 ) 。 名 称 标 志 宜 设 置 在 该 实 体 的 外 立 面 和 主 要 入 口处 , 其 中 入 口 处 还 宜 提 供 该 实 体 所 能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信 息 。8.1.3.2 地 理 实 体 主 要 出 口 外 侧 的 适 当 位
23、 置 宜 设 置 街 区 出 口 的 导 向 标 志 。8.1.3.3 当 停 车 场 位 于 街 区 内 时 , 宜 在 8.1.3.2所 示 位 置 设 置 停 车 场 导 向 标 志 。 内 设 停 车 场 的 地 理 实体 宜 提 前 设 置 停 车 场 导 向 标 志 。8.2 开 放 式 街 区8.2.1 应 按 8.1 的 基 本 要 求 设 置 导 向 系 统 。 8.2.2 对 有 多 个 入 口 的 开 放 式 街 区 , 其 导 向 信 息 应 以 最 近 入 口 为 主 , 并 宜 兼 顾 其 他 入 口 的 导 向 。8.2.3 应 在 街 区 内 设 置 所 在 道
24、 路 的 地 名 标 志 。 十 字 路 口 处 的 道 路 地 名 标 志 不 宜 少 于 4 块 , 丁 字 路 口 不宜 少 于 2 块 。 在 人 员 密 度 较 高 的 路 段 ( 如 市 中 心 繁 华 路 段 ) 宜 每 隔 300 m 500m 设 置 一 块 道 路 地 名 标志 。8.2.4 宜 在 8.1.3.2所 示 位 置 设 置 周 边 公 交 车 站 、 码 头 等 交 通 枢 纽 的 导 向 标 志 。8.2.5 宜 在 人 员 流 动 节 点 处 ( 例 如 公 交 车 站 ) 设 置 临 近 地 理 实 体 的 导 向 标 志 。9 标 志 设 计9.1 尺
25、 寸9.1.1 图 形 标 志 的 尺 寸 应 符 合 GB/T 20501.1 的 要 求 。 9.1.2 文 字 标 志 的 尺 寸 应 符 合 GB/T 20501.2 的 要 求 。9.1.3 标 志 的 最 小 尺 寸 应 根 据 标 志 的 最 大 观 察 距 离 确 定 。 标 志 最 大 观 察 距 离 的 确 定 方 法 参 见 GB/T15566.1-2007 中 附 录 A。9.1.4 图 形 标 志 最 大 观 察 距 离 确 定 后 , 宜 按 表 1 所 示 尺 寸 系 列 确 定 标 志 的 尺 寸 。 DB46/T 3592016 7 表 1 图 形 标 志 尺
26、 寸 系 列 单 位 : m最 大 观 察 距 离 图 形 标 志 尺 寸0 2.5 0.0632.6 4.0 0.1004.1 6.3 0.1606.4 10.0 0.25010.1 16.0 0.40016.1 25.0 0.63025.1 40.0 1.0009.2 视 线 偏 移 应 符 合 GB/T 15566.1-2007 中 7.5的 要 求 。9.3 设 置 高 度9.3.1 标 志 的 设 置 高 度 应 能 满 足 9.2中 对 视 线 偏 移 的 有 关 要 求 。9.3.2 导 向 标 志 采 用 附 着 式 安 装 时 , 标 志 载 体 的 上 边 缘 与 地 面
27、之 间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00 m , 以 保证 标 志 信 息 不 被 遮 挡 ( 见 图 4) 。 图 4 附 着 式 导 向 标 志 设 置 高 度 示 意 图 DB46/T 3592016 8 9.3.3 位 置 标 志 采 用 附 着 式 安 装 时 应 将 标 志 设 置 在 水 平 视 线 的 高 度 , 即 标 志 载 体 的 上 边 缘 与 地 面 之 间的 垂 直 距 离 约 为 1.60 m 。 如 位 置 标 志 需 在 更 大 距 离 上 被 识 别 时 , 标 志 载 体 的 下 边 缘 与 地 面 之 间 的 垂 直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
28、.00m ( 见 图 5) 。 图 5 附 着 式 位 置 标 志 设 置 高 度 示 意 图9.3.4 标 志 采 用 悬 挂 式 安 装 时 , 标 志 载 体 的 下 边 缘 与 地 面 之 间 的 垂 直 距 离 ( 最 大 净 空 高 度 ) 不 应 小 于2.20 m ( 见 图 6) 。 图 6 悬 挂 式 标 志 设 置 高 度 示 意 图 DB46/T 3592016 9 10 信 息 传 递10.1 标 志 内 容10.1.1 街 区 导 向 系 统 应 提 供 以 下 五 类 信 息 :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 有 关 公 交 车 站 、 码 头 、 火 车 站 、
29、机 场 的 名 称 、 方 位 等 信 息 ; 道 路 : 有 关 道 路 的 名 称 、 方 位 等 信 息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有 关 购 物 场 所 、 医 疗 机 构 、 宾 馆 饭 店 及 公 共 卫 生 间 等 的 方 位 信 息 ; 旅 游 景 区 : 有 关 旅 游 景 点 、 市 区 慢 行 道 及 广 场 的 名 称 、 方 位 等 信 息 ; 行 政 服 务 机 构 : 有 关 行 政 服 务 机 构 的 名 称 、 方 位 及 服 务 项 目 等 信 息 。10.1.2 街 区 导 向 系 统 提 供 的 主 要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信 息 应 满 足
30、下 列 要 求 之 一 : 具 有 标 识 本 街 区 地 理 方 位 的 作 用 ; 有 相 对 较 大 的 客 流 量 ; 有 固 定 的 对 外 服 务 时 间 。10.1.3 街 区 导 向 系 统 提 供 的 主 要 行 政 服 务 机 构 信 息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 具 有 对 外 服 务 窗 口 或 接 待 部 门 ; 有 相 对 较 大 的 来 访 量 ; 有 固 定 的 对 外 服 务 时 间 。10.1.4 当 某 一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信 息 代 表 的 是 单 一 功 能 的 建 筑 ( 如 医 院 ) 时 , 应 使 用 相 应 的 图 形
31、符 号 和 相关 文 字 说 明 ( 如 医 院 ) 传 递 该 信 息 ( 见 图 7) 。 图 7 导 向 标 志 设 计 示 例10.1.5 当 某 一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信 息 代 表 的 是 综 合 性 建 筑 ( 内 设 多 种 设 施 , 如 有 银 行 、 酒 楼 、 超 市 及 办 公场 所 等 ) 时 , 应 使 用 相 关 文 字 说 明 ( 如 该 建 筑 物 的 名 称 ) 传 递 该 信 息 ( 见 图 8) 。 DB46/T 3592016 10 图 8 综 合 性 建 筑 位 置 标 志 示 例10.1.6 当 某 一 行 政 服 务 机 构 信 息 代
32、表 的 是 多 个 单 位 或 部 门 ( 如 行 政 服 务 大 厅 ) 时 , 应 使 用 综 合 办 公 机构 名 称 或 相 关 文 字 说 明 传 递 该 信 息 ( 见 图 9) 。 图 9 综 合 办 公 机 构 位 置 标 志 示 例10.1.7 在 办 公 机 构 的 入 口 或 接 待 部 门 的 适 当 位 置 宜 设 置 便 携 印 刷 品 , 标 明 本 单 位 或 本 部 门 的 对 外 服 务项 目 、 服 务 时 间 及 行 政 职 能 等 信 息 。10.2 方 向 指 示10.2.1 当 不 同 指 向 的 多 个 导 向 标 志 设 置 在 一 起 时 ,
33、 各 导 向 标 志 间 应 以 图 10 所 示 方 式 布 置 , 且 同 一 方向 的 导 向 标 志 应 上 下 相 邻 布 置 。 具 体 设 置 示 例 见 图 11。 DB46/T 3592016 11 图 10 不 同 方 向 导 向 标 志 布 置 示 例 图 11 导 向 标 志 集 中 设 置 示 例10.2.2 设 置 导 向 标 志 时 应 避 免 在 选 择 方 向 时 产 生 任 何 误 解 , 例 如 在 可 能 与 “ 向 上 ” 混 淆 的 情 况 下 使 用向 下 指 的 箭 头 表 示 “ 向 前 ” 。10.2.3 位 置 标 志 中 的 图 形 符
34、号 含 有 方 向 性 时 应 在 设 置 位 置 标 志 时 使 图 形 符 号 的 方 向 与 实 际 场 所 中 的方 向 一 致 ( 见 图 12) 。 如 图 形 符 号 的 方 向 与 实 际 场 所 的 方 向 不 一 致 , 则 应 使 用 图 形 符 号 的 镜 像 符 号 。 DB46/T 3592016 12 图 12 标 志 符 号 方 向 与 实 际 场 所 方 向 一 致 的 设 置 示 例10.2.4 在 出 入 口 设 置 位 置 标 志 时 应 根 据 实 际 设 置 的 位 置 调 整 图 形 符 号 的 方 向 , 使 符 号 中 的 箭 头 方 向 与实
35、 际 人 员 流 动 方 向 相 一 致 。 表 2 中 给 出 了 出 入 口 图 形 符 号 处 于 不 同 方 向 时 的 设 置 位 置 。 具 体 设 置 示 例 参见 图 13。 表 2 出 入 口 图 形 符 号 处 于 不 同 方 位 时 的 设 置 位 置不 同 方 向 的入 口 图 形 符 号 设 置 位 置 不 同 方 向 的出 口 图 形 符 号 设 置 位 置标 志 附 着 于入 口 所 在 墙 面 标 志 与 入 口所 在 墙 面 垂 直 标 志 附 着 于出 口 所 在 墙 面 标 志 与 出 口所 在 墙 面 垂 直 设 置 在 入 口 的 上方 、 左 侧 或
36、 右 侧 设 置 在 出 口 的 上方 、 左 侧 或 右 侧 设 置 成 标 志 中 的箭 头 指 向 入 口 设 置 成 标 志 中 的箭 头 指 向 出 口 设 置 成 标 志 中 的箭 头 指 向 入 口 设 置 成 标 志 中 的箭 头 指 向 出 口 DB46/T 3592016 13 图 13 入 口 标 志 设 置 示 例10.2.5 出 入 口 符 号 与 导 向 箭 头 配 合 形 成 导 向 标 志 时 出 入 口 符 号 中 的 箭 头 方 向 应 与 导 向 箭 头 的 方 向 相一 致 ( 见 表 3) 。 DB46/T 3592016 14 表 3 出 入 口 导
37、 向 标 志 的 设 置 方 式入 口 导 向 出 口 导 向 10.3 标 志 布 局10.3.1 当 导 向 标 志 同 时 提 供 10.1.1中 的 五 类 信 息 时 , 应 集 中 布 置 同 类 信 息 并 用 不 同 的 颜 色 区 分 不 同类 别 的 信 息 。 导 向 标 志 中 五 类 信 息 从 上 至 下 的 排 列 顺 序 宜 为 道 路 信 息 、 旅 游 景 区 信 息 、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信息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信 息 和 行 政 服 务 机 构 信 息 。10.3.2 当 导 向 标 志 上 有 多 个 不 同 方 向 的 目 的 地 时
38、 , 应 按 照 向 前 、 向 左 和 向 右 的 顺 序 布 置 ( 示 例 参 见 图14) , 且 同 一 方 向 的 信 息 应 按 照 10.3.3的 要 求 集 中 布 置 。 DB46/T 3592016 15 图 14 不 同 方 向 信 息 布 局 示 例10.3.3 当 导 向 标 志 在 同 一 方 向 上 有 多 个 目 的 地 时 , 所 有 目 的 地 的 排 列 顺 序 应 按 照 由 近 及 远 的 空 间 位 置从 上 至 下 排 列 。 图 15 中 给 出 了 多 个 目 的 地 的 空 间 位 置 与 导 向 标 志 平 面 布 局 的 关 系 ( 图 中 “ 公 交 站 ” 是距 离 当 前 位 置 最 近 的 地 点 ) 。 图 15 空 间 位 置 与 布 局 关 系10.3.4 导 向 标 志 宜 按 照 先 概 括 后 具 体 的 顺 序 设 置 。 例 如 , 可 先 设 置 “ 卫 生 间 ” 标 志 , 然 后 再 设 置 “ 男卫 生 间 ” 和 “ 女 卫 生 间 ” 标 志 。10.3.5 相 同 信 息 在 不 同 导 向 要 素 中 的 表 达 形 式 和 内 容 应 一 致 。 DB46/T 3592016 16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