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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 T 379.1-2016 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要求 第1部分:生猪屠宰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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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 T 379.1-2016 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要求 第1部分:生猪屠宰企业.pdf

    1、ICS 67.040X 00备 案 号 : 51127-2016 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 46/T 379.12016畜 禽 屠 宰 企 业 等 级 要 求第 1 部 分 :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2016-07-15发 布 2016-10-15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46/T 379.12016 1 目 次前 言 .引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等 级 划 分 .25 通 用 要 求 .25.1 基 本 要 求 .2 5.2 建 设 和 环 境 .25.3 设 施 设 备 .2

    2、5.4 检 疫 检 验 .35.5 产 品 运 输 .35.6 生 产 工 艺 .35.7 质 量 控 制 .35.8 产 品 质 量 .46 等 级 要 求 .46.1 A级 要 求 .46.2 B级 要 求 .56.3 C级 要 求 .5 DB46/T 379.12016 2 前 言DB46/T 379 畜 禽 屠 宰 企 业 等 级 要 求 分 为 以 下 部 分 : 第 1部 分 :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 第 2部 分 : 牛 羊 屠 宰 企 业 ; 第 3部 分 : 禽 类 屠 宰 企 业 。本 部 分 为 DB46/T 379的 第 1部 分 。本 部 分 按 照 GB/T

    3、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 部 分 ) 由 海 南 省 农 业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 部 分 ) 起 草 单 位 : 海 南 省 农 业 厅 、 中 食 恒 信 ( 北 京 )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 部 分 ) 主 要 起 草 人 : 朱 清 敏 、 徐 敏 、 李 万 有 、 刘 颖 、 陈 显 明 、 杨 健 、 孙 鑫 、 于 林 鑫 、 吕 德 坤 。 DB46/T 379.12016 3 引 言为 更 好 地 促 进

    4、 海 南 省 生 猪 屠 宰 行 业 发 展 , 规 范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 引 导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向 制 度 化 、标 准 化 和 规 范 化 方 向 发 展 , 优 化 生 猪 屠 宰 产 业 结 构 布 局 , 满 足 不 同 层 次 的 市 场 需 求 , 制 定 本 标 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 参 考 了 SB/T 10396-2011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等 相 关 标 准 , 结 合 海 南 省 实 际 情

    5、 况 , 充 分 考 虑 生 猪 屠 宰 行 业 特点 和 发 展 趋 势 , 制 定 本 标 准 , 并 在 屠 宰 要 求 、 检 疫 检 验 、 环 保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细 化 和 提 升 。 DB46/T 379.12016 4 畜 禽 屠 宰 企 业 等 级 要 求第 1 部 分 : 生 猪 屠 宰 企 业1 范 围DB46/T 379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海 南 省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的 等 级 划 分 、 通 用 要 求 、 等 级 要 求 等 技 术 要 求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海 南 省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的 分 级 管 理 。2 规 范 性

    6、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574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B 9959.1 鲜 、 冻 片 猪 肉GB/T 9959.2 分 割 鲜 、 冻 猪 瘦 肉GB 12348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B 13271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7、准GB 13457 肉 类 加 工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4554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6297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B 16548 病 害 动 物 和 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规 程GB/T 17236 生 猪 屠 宰 操 作 规 程GB/T 17996 生 猪 屠 宰 产 品 品 质 检 验 规 程GB/T 20799 鲜 、 冻 肉 运 输 条 件 NY/T 909 生 猪 屠 宰 检 疫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生 猪 定 点

    8、屠 宰 厂 ( 场 )符 合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生 猪 屠 宰 厂 ( 场 、 点 ) 设 置 规 划 , 满 足 国 家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规 定的 设 置 条 件 , 经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审 核 并 取 得 相 关 资 质 的 规 模 化 生 猪 屠 宰 加 工 企 业 。3.2 乡 镇 小 型 屠 宰 点 DB46/T 379.12016 5 符 合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生 猪 屠 宰 厂 ( 场 、 点 ) 设 置 规 划 , 在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无 法 保 证 供应 的 边 远 和 交 通

    9、 不 便 地 区 , 为 保 障 当 地 市 场 供 应 , 经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审 核 并 取 得 相 关 资 质 的 、 仅 限 供应 当 地 的 小 型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4 等 级 划 分本 部 分 的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包 括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和 乡 镇 小 型 屠 宰 点 。 根 据 等 级 要 求 将 生 猪 屠 宰 企业 划 分 为 A级 、 B级 和 C级 。5 通 用 要 求5.1 基 本 要 求 5.1.1 选 址 应 符 合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设 置 规 划 , 并 满 足 当 地 环 保 和 防 疫

    10、等 政 策 法 规 要 求 。5.1.2 取 得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证 书 、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和 排 放 污 染 物 许 可 证 。5.1.3 厂 区 内 不 得 兼 营 、 生 产 、 存 放 有 碍 肉 品 安 全 卫 生 的 产 品 。5.1.4 应 配 备 符 合 肉 品 卫 生 要 求 的 运 输 专 用 车 。5.2 建 设 和 环 境5.2.1 厂 区 建 设5.2.1.1 厂 址 应 远 离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饮 用 水 取 水 口 。 厂 区 宜 位 于 城 市 居 住 区 主 导 风 向 的 下 风 向 , 并 应 满足 有 关 卫 生 防

    11、 护 距 离 要 求 。5.2.1.2 厂 区 周 围 应 有 良 好 的 环 境 卫 生 条 件 , 远 离 受 污 染 的 水 体 , 并 应 避 开 产 生 有 害 气 体 、 烟 雾 、 粉尘 等 污 染 源 的 工 业 企 业 或 其 他 产 生 污 染 源 的 场 所 。5.2.1.3 生 产 用 水 水 质 应 符 合 GB 5749的 规 定 。 5.2.1.4 厂 区 应 划 分 生 产 区 和 非 生 产 区 。 生 产 区 应 单 独 设 置 生 猪 与 废 弃 物 的 出 入 口 , 产 品 和 人 员 的 出入 口 应 另 设 , 且 产 品 和 生 猪 、 废 弃

    12、物 在 厂 内 不 得 共 用 一 个 通 道 。5.2.1.5 生 产 区 各 车 间 的 布 局 和 设 施 应 满 足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和 卫 生 要 求 , 厂 内 清 洁 区 与 非 清 洁 区 应 严 格分 开 。5.2.2 环 境 卫 生5.2.2.1 厂 区 四 周 应 有 围 墙 , 路 面 应 平 整 、 无 积 水 。 主 要 道 路 及 场 地 应 硬 化 。 厂 区 内 建 ( 构 ) 筑 物 周围 、 道 路 的 两 侧 空 地 应 适 当 绿 化 。5.2.2.2 污 染 物 排 放 应 符 合 GB 13457、 GB 13271、 GB 16297、

    13、GB 14554、 GB 12348 等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或 允 许 排 入 厂 区 附 近 的 城 镇 污 水 管 网 。 污 染 物 处 理 、 减 排 技 术 可 参 见 海 南 省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减 排 技 术 导则 的 规 定 执 行 。5.2.2.3 厂 内 应 在 远 离 屠 宰 与 分 割 车 间 的 非 清 洁 区 内 设 有 猪 粪 、 废 弃 物 等 暂 时 集 存 场 所 , 其 地 面 、 围墙 或 池 壁 应 便 于 冲 洗 消 毒 , 并 及 时 处 理 。 运 送 废 弃 物 的 车 辆 应 密 闭 不 渗 漏 , 并 配 备 车 辆 清 洗

    14、 消 毒 设 施 及 存 放 场 所 。5.3 设 施 设 备5.3.1 设 施 DB46/T 379.12016 6 5.3.1.1 厂 房 和 车 间 的 内 部 设 计 和 布 局 应 满 足 食 品 卫 生 操 作 要 求 ,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 并 可 预 防 和 降 低 产品 受 污 染 的 风 险 。5.3.1.2 生 猪 进 厂 的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与 门 同 宽 、 长 4.0 m、 深 0.3 m以 上 , 且 能 排 放 消 毒 液 的 车 轮 消 毒池 。5.3.1.3 急 宰 间 宜 设 在 隔 离 圈 附 近 , 急 宰 间 如 与 无 害 化 处

    15、理 场 所 合 建 在 一 起 时 , 中 间 应 设 隔 墙 。5.3.1.4 屠 宰 间 应 设 置 与 生 产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非 手 动 式 洗 手 和 消 毒 设 施 。5.3.1.5 在 屠 宰 、 急 宰 、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场 所 , 应 配 备 带 有 82 热 水 供 应 设 施 。5.3.2 设 备5.3.2.1 应 有 存 放 不 合 格 肉 品 的 密 闭 不 渗 漏 的 专 用 容 器 和 运 输 工 具 。5.3.2.2 应 配 备 符 合 GB 16548 规 定 的 销 毁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设 备 。5.4 检 疫 检 验 5.4.

    16、1 生 猪 屠 宰 检 疫 检 验 , 应 按 NY/T 909、 GB/T 17996 的 规 定 执 行 。5.4.2 检 验 后 一 般 性 疾 病 肉 品 的 处 理 应 按 GB/T17996 的 规 定 执 行 ; 其 他 病 害 猪 ( 肉 ) 处 理 应 按 GB16548的 规 定 执 行 。5.4.3 应 具 备 克 伦 特 罗 、 莱 克 多 巴 胺 、 沙 丁 胺 醇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及 水 分 的 快 速 检 测 能 力 , 并 按 规 定 进行 日 常 检 测 。5.5 产 品 运 输5.5.1 生 猪 和 生 猪 产 品 的 运 输 应 使 用 不 同

    17、 的 运 输 工 具 。 片 猪 肉 应 使 用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的 专 用 运 载 车 辆 ,吊 挂 运 输 , 运 输 卫 生 条 件 应 符 合 GB/T 20799 的 相 关 规 定 。5.5.2 鲜 猪 肉 在 常 温 条 件 下 运 输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 h。5.6 生 产 工 艺5.6.1 屠 宰 生 产 工 艺 和 操 作 规 程 应 按 GB/T 17236 的 规 定 执 行 。 5.6.2 工 艺 流 程 设 置 应 避 免 迂 回 交 叉 。5.6.3 屠 宰 工 艺 宜 按 照 生 猪 验 收 、 静 养 、 喷 淋 、 致 昏 、 刺 杀 放 血

    18、 、 浸 烫 脱 毛 ( 或 剥 皮 ) 、 编 号 、 燎 毛 、清 洗 、 雕 圈 、 开 膛 、 取 内 脏 、 去 头 、 去 蹄 尾 、 劈 ( 锯 ) 半 、 摘 三 腺 、 修 整 、 分 级 等 顺 序 设 置 。5.6.4 分 割 工 艺 宜 按 照 冷 却 ( 晾 肉 ) 、 冷 分 割 ( 热 分 割 ) 、 冻 结 、 包 装 、 冷 藏 等 顺 序 设 置 。5.6.5 从 刺 杀 放 血 到 猪 屠 体 浸 烫 ( 或 剥 皮 ) 处 , 宜 保 证 放 血 时 间 不 少 于 5 min。 从 放 血 到 摘 取 内 脏 ,不 应 超 过 30 min。 从 致

    19、昏 到 劈 半 复 检 全 部 屠 宰 过 程 应 不 超 过 45 min。5.7 质 量 控 制5.7.1 应 设 有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或 人 员 。5.7.2 应 建 立 生 猪 进 厂 ( 场 ) 检 查 登 记 制 度 、 台 帐 管 理 和 信 息 报 送 制 度 、 生 猪 屠 宰 和 检 疫 检 验 管 理 制度 、 病 害 猪 无 害 化 处 理 制 度 、 屠 宰 厂 ( 场 ) 日 常 消 毒 制 度 、 肉 品 质 量 追 溯 制 度 、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检疫 检 验 证 章 标 志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等 完 善 的 生 猪 产 品 质

    20、 量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5.7.3 应 建 立 宰 前 检 验 记 录 、 生 猪 送 宰 交 接 记 录 、 宰 后 检 验 结 果 记 录 、 产 品 销 售 台 账 、 上 岗 人 员 资 格 培 训 记 录 、 病 害 猪 ( 肉 ) 无 害 化 处 理 记 录 ; 如 有 分 割 , 应 建 立 分 割 产 品 加 工 检 验 记 录 、 冷 却 间 、 冻 结 间和 冷 藏 间 的 检 查 记 录 等 完 善 的 生 猪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记 录 。 记 录 应 保 存 两 年 以 上 。5.7.4 进 厂 ( 场 ) 屠 宰 的 生 猪 应 佩 带 耳 标 , 持

    21、有 产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出 具 的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5.7.5 不 合 格 产 品 应 做 标 记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DB46/T 379.12016 7 5.7.6 应 在 屠 宰 车 间 显 著 位 置 明 示 生 猪 屠 宰 、 分 割 加 工 工 艺 流 程 图 和 检 疫 检 验 工 序 位 置 图 。5.8 产 品 质 量5.8.1 片 猪 肉 质 量 应 符 合 GB 9959.1 的 规 定 。5.8.2 分 割 猪 肉 质 量 应 符 合 GB/T 9959.2 的 规 定 。6 等 级 要 求6.1 A级 要 求6

    22、.1.1 基 本 要 求6.1.1.1 屠 宰 设 计 规 模 应 300头 每 小 时 。6.1.1.2 应 配 备 与 屠 宰 加 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 经 体 检 、 培 训 合 格 的 屠 宰 技 术 工 人 。 6.1.1.3 应 配 备 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的 检 验 人 员 , 且 不 应 少 于 18人 。6.1.1.4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可 追 溯 体 系 和 有 关 质 量 监 管 体 系 。6.1.1.5 具 有 开 展 检 测 GB 9959.1、 GB/T 9959.2 指 标 的 能 力 。6.1.2 建 设 和 环 境屠 宰

    23、 清 洁 区 与 分 割 车 间 不 应 设 置 在 无 害 化 处 理 间 、 废 弃 物 集 存 场 所 、 污 水 处 理 站 、 锅 炉 房 、 煤 场 等建 ( 构 ) 筑 物 及 场 所 的 主 导 风 向 的 下 风 和 侧 风 向 , 其 间 距 应 符 合 环 保 、 食 品 卫 生 以 及 建 筑 防 火 等 方 面 的要 求 。6.1.3 设 施 设 备6.1.3.1 设 施6.1.3.1.1 应 设 有 卸 猪 站 台 、 赶 猪 道 、 验 收 间 、 待 宰 间 、 病 猪 或 可 疑 病 猪 隔 离 间 、 急 宰 间 、 无 害 化 处 理 间 、 屠 宰 车

    24、间 、 分 割 车 间 、 检 疫 检 验 室 、 实 验 室 等 区 域 和 设 施 。6.1.3.1.2 待 宰 间 建 筑 面 积 应 与 屠 宰 数 量 相 匹 配 , 容 量 宜 按 1.0 1.5倍 班 宰 量 计 算 (每 班 按 7h 屠 宰 量计 算 )。 每 头 猪 占 地 面 积 (不 包 括 待 宰 间 内 赶 猪 道 )宜 按 ( 0.6 0.8) 计 算 。 病 猪 或 可 疑 病 猪 隔 离 间 的面 积 应 按 当 地 猪 源 的 具 体 情 况 设 置 , 可 按 班 宰 量 的 0.5% 1.0%的 头 数 计 算 , 每 头 疑 病 猪 占 地 面 积 不

    25、 应小 于 1.5 。6.1.3.1.3 屠 宰 车 间 应 包 括 内 赶 猪 道 、 刺 杀 放 血 间 、 烫 毛 脱 毛 剥 皮 间 、 胴 体 加 工 间 、 副 产 品 加 工 处 理间 、 检 疫 检 验 室 等 。 屠 宰 车 间 净 高 不 宜 低 于 5.0 m, 排 水 坡 度 不 应 小 于 2.0%。6.1.3.1.4 屠 宰 车 间 应 有 病 体 隔 离 轨 道 和 隔 离 间 , 病 体 隔 离 间 应 单 独 设 置 门 直 通 室 外 。6.1.3.1.5 在 屠 宰 、 急 宰 、 无 害 化 处 理 、 分 割 剔 骨 、 容 器 与 工 具 清 洗 消

    26、 毒 等 场 所 , 应 配 备 带 有 82 热 水 的 供 应 设 施 。6.1.3.1.6 应 设 有 预 冷 间 、 分 割 剔 骨 间 、 包 装 间 、 包 装 材 料 间 、 容 器 与 工 具 清 洗 消 毒 间 。 分 割 车 间 温度 应 为 12 以 下 。6.1.3.1.7 应 具 备 与 生 产 相 匹 配 的 晾 肉 间 或 预 冷 间 、 冻 结 间 和 冷 藏 间 。 预 冷 间 温 度 (0 4) ; 冻 结 间 温 度 -23 以 下 ; 冷 藏 间 温 度 -18 以 下 。6.1.3.2 设 备 DB46/T 379.12016 8 6.1.3.2.1

    27、应 配 备 猪 体 清 洗 装 置 、 致 昏 器 、 悬 挂 输 送 机 、 浸 烫 池 ( 或 蒸 汽 烫 毛 隧 道 ) 、 脱 毛 机 ( 或 剥皮 机 ) 、 劈 半 机 等 。6.1.3.2.2 屠 宰 车 间 应 配 备 活 猪 输 送 机 、 自 动 低 压 高 频 三 点 式 致 昏 器 ( 或 二 氧 化 碳 致 昏 器 ) 、 蒸 汽 烫毛 隧 道 、 预 干 燥 机 、 同 步 检 验 装 置 ; 采 集 食 用 猪 血 时 , 应 配 备 中 空 放 血 设 备 。6.1.3.2.3 分 割 车 间 应 设 置 分 割 加 工 设 备 和 输 送 设 施 。 宜 采

    28、用 平 面 带 式 输 送 设 备 , 两 侧 分 别 设 置 分 割剔 骨 操 作 台 和 分 拣 台 。6.1.3.2.4 分 割 间 、 预 冷 间 、 冻 结 间 和 冷 藏 间 应 有 温 度 、 湿 度 自 动 显 示 装 置 。6.1.4 出 厂检 疫 检 验 合 格 的 肉 品 , 应 加 盖 检 疫 合 格 印 章 ,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合 格 验 讫 章 ; 检 验 合 格 的 分 割 肉 品 , 应附 具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合 格 证 , 包 装 上 加 封 “ 检 疫 合 格 ” 标 志 , 后 方 可 出 厂 ( 场 ) 。6.2 B级 要 求 6.2.1

    29、 基 本 要 求6.2.1.1 屠 宰 设 计 规 模 应 30头 每 小 时 且 300头 每 小 时 , 企 业 可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和 自 身 条 件 , 选 择 生产 分 割 肉 品 , 并 配 备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6.2.1.2 应 配 备 与 屠 宰 加 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 经 体 检 、 培 训 合 格 的 屠 宰 技 术 工 人 。6.2.1.3 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的 检 验 人 员 不 应 少 于 3 人 。 屠 宰 量 每 增 加 18头 每 小 时 , 检 验 人 员 需 增 加 1人 。6.2.1.4 宜 建 立 和 实 施 食

    30、品 安 全 可 追 溯 体 系 和 有 关 质 量 监 管 体 系 。6.2.1.5 具 有 开 展 检 测 GB 9959.1 中 挥 发 性 盐 基 氮 和 水 分 、 GB/T 9959.2 中 要 求 的 微 生 物 指 标 的 能 力 。6.2.2 建 设 和 环 境屠 宰 清 洁 区 与 分 割 车 间 应 符 合 6.1.2 的 相 关 规 定 。6.2.3 设 施 设 备 6.2.3.1 设 施6.2.3.1.1 应 设 卸 猪 站 台 、 赶 猪 道 、 验 收 间 、 待 宰 圈 、 病 猪 或 可 疑 病 猪 隔 离 圈 、 急 宰 间 、 无 害 化 处 理间 、 屠

    31、宰 车 间 、 检 疫 检 验 室 、 实 验 室 等 区 域 和 设 施 。6.2.3.1.2 待 宰 间 、 病 猪 或 可 疑 病 猪 隔 离 间 应 符 合 6.1.3.1.2 的 规 定 。6.2.3.1.3 屠 宰 车 间 应 符 合 6.1.3.1.3 的 规 定 。6.2.3.1.4 屠 宰 车 间 应 有 病 体 隔 离 轨 道 和 隔 离 区 域 。6.2.3.1.5 必 要 时 , 晾 肉 间 或 预 冷 间 、 冻 结 间 和 冷 藏 间 应 符 合 6.1.3.1.7 的 规 定 。6.2.3.2 设 备6.2.3.2.1 应 配 备 猪 体 清 洗 装 置 、 致

    32、昏 器 、 悬 挂 输 送 机 、 浸 烫 池 、 脱 毛 机 ( 或 剥 皮 机 ) 、 劈 半 机 等 。6.2.3.2.2 必 要 时 , 预 冷 间 、 冻 结 间 和 冷 藏 间 应 有 温 度 测 量 装 置 。6.2.4 出 厂 出 厂 应 符 合 6.1.4 的 规 定 。6.3 C级 要 求 DB46/T 379.12016 9 6.3.1 基 本 要 求6.3.1.1 生 猪 屠 宰 设 计 规 模 应 50头 每 日 。6.3.1.2 应 配 备 与 屠 宰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 经 体 检 、 培 训 合 格 的 屠 宰 技 术 工 人 。6.3.1.3 应 配

    33、备 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的 检 验 人 员 , 且 应 不 少 于 2 人 。6.3.2 设 施 设 备6.3.2.1 设 施6.3.2.1.1 应 设 卸 猪 站 台 、 赶 猪 道 、 待 宰 圈 、 病 猪 或 可 疑 病 猪 隔 离 圈 、 急 宰 间 、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 屠宰 间 、 检 疫 检 验 室 等 区 域 和 设 施 。6.3.2.1.2 待 宰 圈 建 筑 面 积 应 与 屠 宰 数 量 相 匹 配 , 且 每 头 生 猪 占 位 (0.6 0.8) ; 病 猪 或 可 疑 病 猪 隔离 圈 面 积 应 在 (2.0 3.0) 。6.3.2.1.3

    34、 屠 宰 间 应 有 赶 猪 通 道 , 致 昏 、 刺 杀 放 血 、 烫 毛 脱 毛 剥 皮 、 胴 体 加 工 和 副 产 品 整 理 等 区 域 , 兽 医 工 作 室 等 。 屠 宰 间 建 筑 面 积 应 在 200 以 上 , 净 高 不 宜 低 于 5.0 m。6.3.2.2 设 备6.3.2.2.1 应 配 备 猪 体 清 洗 装 置 、 致 昏 器 、 悬 挂 输 送 吊 轨 、 烫 毛 设 备 、 脱 毛 设 备 、 劈 半 设 备 等 。6.3.2.2.2 必 要 时 , 应 配 备 肉 品 保 鲜 设 备 。6.3.3 出 厂检 疫 检 验 合 格 的 片 猪 肉 , 应 在 胴 体 上 加 盖 检 疫 合 格 印 章 ,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合 格 验 讫 章 , 后 方 可 出 厂( 场 ) 。A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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