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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 T 343-2015 停车场管理及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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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6 T 343-2015 停车场管理及服务规范.pdf

    1、ICS 03.200A 12备 案 号 : 47831-2016 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 46/T 3432015停 车 场 管 理 及 服 务 规 范 The Specifications For Parking Lot Managemen And Servicet 2015 - 10 - 08 发 布 2016 - 01 - 01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46/T 3432015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附 录 B、 附 录 C、 附 录 D均 为

    2、资 料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三 亚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三 亚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三 亚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维 、 刘 万 祥 、 吴 小 琳 、 旷 冬 年 、 阮 敬 辉 、 吴 先 锋 、 李 志 勇 、 许 翔 。本 标 准 于 2015年 8月 首 次 发 布 。 DB46/T 3432015 I 引 言本 标 准 的 制 定 旨 在 规 范 三 亚 市 停 车 场 的 管 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提 高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3、 管 理 水平 , 满 足 三 亚 市 居 民 和 外 地 游 客 的 出 行 需 求 。本 标 准 在 充 分 调 研 并 分 析 三 亚 市 停 车 场 总 体 经 营 和 服 务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国 家 和 海 南 省 相 关 法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参 照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而 制 定 。 DB46/T 3432015 1 停 车 场 管 理 及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停 车 场 管 理 及 服 务 一 般 要 求 、 设 施 设 备 要 求 、 安 全 要 求 、 标 志 和 服 务 质 量

    4、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在 三 亚 市 辖 区 内 的 经 营 性 公 共 停 车 场 , 其 他 市 县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 GB 5768.1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5、1部 分 : 总 则GB 5768.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志GB 5768.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部 分 : 道 路 交 通 标 线GB 1349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标 志GB 1563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B 17907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通 用 安 全 要 求GB 17945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B 50067 汽 车 库 、 修 车 库 、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76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6、范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T 10001.9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部 分 : 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B/T 1556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部 分 : 总 则GB/T 15566.1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1部 分 :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GB/T 24973 收 费 用 电 动 栏 杆GB/T 24974 收 费 用 手 动 栏 杆GB/T 26770 停 车 诱 导 信 息 集GB/T

    7、 29481 电 气 安 全 标 志GB/T 20234.1 电 动 汽 车 传 导 充 电 用 连 接 装 置 第 1部 分 : 通 用 要 求GB/T 20234.2 电 动 汽 车 传 导 充 电 用 连 接 装 置 第 2部 分 : 交 流 充 电 接 口GB/T 20234.3 电 动 汽 车 传 导 充 电 用 连 接 装 置 第 3部 分 : 直 流 充 电 接 口GB/T 28181 安 全 防 范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 、 交 换 、 控 制 技 术 要 求GA/T 394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A/T 761 停 车 库 (

    8、场 )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A/T 850 城 市 道 路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设 置 规 范GA/T 992 停 车 库 ( 场 ) 出 入 口 控 制 设 备 技 术 要 求JGJ 100 汽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T 326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DB46/T 3432015 2 建 标 128 城 市 公 共 停 车 场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标 准DB46/T 201 公 共 场 所 信 息 标 识 英 文 译 写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停 车 场

    9、 经 营 者 Operators of parking lot自 主 经 营 或 接 受 委 托 经 营 停 车 场 的 组 织 。3.2 停 车 场 Parking lot 停 放 和 存 储 机 动 车 辆 的 场 地 或 构 筑 物 。3.3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Closed parking lot建 在 构 筑 物 中 由 封 闭 空 间 构 成 的 停 车 场 , 如 停 车 楼 、 地 下 停 车 场 或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等 。3.4 开 放 式 停 车 场 Opened parking lot依 托 露 天 场 地 和 ( 或 ) 部 分 构 筑 物 建 成 的 停

    10、车 场 , 如 路 侧 停 车 场 、 楼 间 停 车 场 等 。3.5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Mechanical garage使 用 机 械 设 备 做 为 运 送 及 停 放 车 辆 的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 3.6 路 侧 停 车 场 Roadside parking lot设 在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 , 占 用 部 分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开 放 式 停 车 场 。3.7 停 车 位 Parking space停 车 场 中 为 停 放 车 辆 而 划 分 的 空 间 或 机 械 停 车 设 备 中 停 放 车 辆 的 位 置

    11、。3.8 诱 导 系 统 Parking guidance information system通 过 交 通 信 息 显 示 板 、 无 线 通 讯 设 备 等 方 式 提 供 停 车 场 位 置 、 使 用 情 况 、 行 车 路 线 及 交 通 状 况 变 化的 信 息 系 统 。 3.9 突 发 事 件 Emergencies DB46/T 3432015 3 指 突 然 发 生 ,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 需 要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自 然 或 人 为 灾 难 、事 故 灾 难 以 及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等 。4

    12、一 般 要 求4.1 停 车 场 应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经 营 资 质 证 明 。4.2 停 车 场 的 建 筑 、 设 施 设 备 、 安 全 要 求 、 标 志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4.3 停 车 场 应 有 明 确 的 服 务 地 域 范 围 。4.4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建 立 适 合 停 车 场 管 理 及 服 务 需 要 的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并 运 行 有 效 。4.5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各 级 管 理 制 度 、 规 范 和 工 作 流 程 。 4.6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和

    13、 从 业 人 员 应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诚 信 经 营 。5 设 施 设 备 要 求5.1 基 础 设 施 建 设5.1.1 停 车 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应 符 合 建 标 128的 规 定 。5.1.2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建 设 应 符 合 JGJ/T 326 的 规 定 。5.1.3 路 侧 停 车 场 建 设 应 符 合 GA/T 850 的 规 定 。5.1.4 停 车 场 规 模 按 照 建 标 128 划 分 为 特 大 型 、 大 型 、 中 型 和 小 型 四 类 。5.1.5 停 车 场 入 口 显 著 位 置 应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标

    14、牌 、 收 费 价 目 牌 、 公 示 牌 。 5.1.6 停 车 位 的 设 置 不 应 妨 碍 电 力 、 消 防 、 燃 气 、 环 卫 等 公 共 设 施 以 及 消 防 车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 应 急出 口 、 盲 道 和 车 辆 通 道 的 正 常 使 用 。5.1.7 停 车 位 的 尺 寸 应 符 合 JGJ 100 的 相 关 规 定 。 车 位 线 宜 为 宽 度 不 小 于 0.15 m的 白 线 , 施 划 应 清晰 、 规 范 。 停 车 位 编 号 宜 用 线 体 宽 度 为 0.10 m 0.15 m 的 白 色 字 体 标 注 。5.2 无 障 碍

    15、设 施5.2.1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50763 的 要 求 。5.2.2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按 场 内 停 车 位 总 数 量 的 2 %设 置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 比 例 不 足 一 个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的 至少 应 设 置 一 个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5.2.3 无 障 碍 停 车 位 应 与 停 车 场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相 衔 接 , 其 位 置 宜 靠 近 停 车 场 人 行 出 入 口 。 停 车 位 一 侧应 留 有 不 小 于 1.2m 宽 的 轮 椅 通 道 , 其 坡 度 应 不 大 于 5 。 5.3

    16、辅 助 设 施5.3.1 停 车 场 道 路 拐 弯 处 应 设 置 凸 面 镜 。 DB46/T 3432015 4 5.3.2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应 配 备 减 速 垫 、 挡 车 器 、 护 角 、 路 锥 、 防 撞 柱 、 轮 廓 标 、 道 灯 、 引 导 标 识 等 辅 助停 车 设 施 。5.3.3 停 车 场 地 面 标 线 应 清 晰 , 标 志 明 显 , 其 设 置 应 符 合 GB 5768.1 的 规 定 。 标 志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B5768.2 的 规 定 , 标 线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768.3 的 规 定 。5.3.4 大 型

    17、、 特 大 型 停 车 场 在 场 内 宜 划 分 停 车 区 域 , 并 使 用 颜 色 、 编 号 或 标 志 物 等 方 式 识 别 。5.3.5 服 务 岗 亭 的 设 置 应 不 影 响 驾 驶 员 的 行 车 视 线 , 并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5.3.6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装 置 应 设 置 在 平 坦 路 段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在 计 时 收 费 装 置 前 宜 留 有 不少 于 10 m的 直 线 行 车 距 离 。 未 安 装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装 置 的 停 车 场 ( 如 路 侧 停 车 场 等

    18、 ) 应 配 备 符 合 要 求 的手 持 电 子 计 时 收 费 机 , 并 按 每 名 管 理 员 管 理 不 超 过 20 个 停 车 位 核 算 定 员 。5.3.7 停 车 场 宜 提 供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服 务 , 相 关 设 备 应 符 合 GB/T 20234 的 要 求 。 5.3.8 地 下 停 车 场 内 宜 设 置 广 播 服 务 系 统 和 通 讯 信 号 增 强 设 备 。5.3.9 停 车 场 应 根 据 自 身 需 要 配 置 符 合 GB/T28181 规 定 的 覆 盖 全 部 停 车 位 的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 视 频 资 料的 保 存 期

    19、 不 少 于 30 d。5.3.10 公 共 停 车 场 宜 设 置 10 m2 15m2的 卫 生 间 和 ( 或 ) 休 息 室 等 基 本 服 务 设 施 。5.4 停 车 诱 导 系 统5.4.1 停 车 场 应 配 备 停 车 诱 导 系 统 。 并 入 区 域 内 停 车 诱 导 系 统 的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配 备 与 停 车 诱 导 系 统 联网 相 适 应 的 设 备 和 日 常 信 息 处 理 系 统 , 并 做 好 日 常 维 护 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5.4.2 停 车 诱 导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开 发 应 符 合 GB/T 26770 的 规 定

    20、。5.4.3 相 关 数 据 集 应 符 合 GB/T 26770 的 要 求 , 并 实 时 上 传 至 有 关 部 门 。 5.5 设 施 设 备 管 理5.5.1 停 车 场 应 建 立 设 施 设 备 的 运 行 操 作 、 安 全 检 查 、 维 护 维 修 和 档 案 管 理 等 制 度 ,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工作 流 程 。5.5.2 对 属 于 纳 入 国 家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范 围 的 设 施 设 备 , 除 按 5.5.1执 行 外 , 亦 应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管理 。6 安 全 要 求6.1 设 施 安 全6.1.1 停 车 场 设 施 安

    21、全 防 护 应 符 合 建 标 128 的 规 定 。6.1.2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安 全 防 护 应 符 合 GB 17907 的 规 定 。 6.2 出 入 口 安 全6.2.1 特 大 型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不 得 少 于 3 个 , 大 、 中 型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不 得 少 于 2 个 , 并 应 设 置 专 用 人 行出 入 口 , 且 两 个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之 间 的 净 距 不 小 于 15m。 DB46/T 3432015 5 6.2.2 停 车 场 的 出 口 与 入 口 宜 分 开 设 置 , 单 向 行 驶 的 出 ( 入 ) 口 宽 度

    22、不 得 小 于 5m, 双 向 行 驶 的 出 ( 入 )口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7m。 小 型 停 车 场 只 有 一 个 出 入 口 时 , 出 入 口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9m。6.2.3 公 共 停 车 场 出 、 入 口 不 应 与 公 交 、 货 车 等 专 用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混 用 。6.2.4 公 共 停 车 场 出 、 入 口 前 10m 范 围 内 应 禁 止 停 车 , 并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禁 停 标 志 。 当 出 、 入 口 停 止使 用 时 , 应 在 停 用 处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相 应 的 标 志 或 文 字 说 明 。6.2

    23、.5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入 口 候 车 道 及 坡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JGJ 100 的 要 求 。 螺 旋 坡 道 应 设 反 光 道 钉 、 反 光轮 廓 标 、 反 光 警 示 带 等 。6.2.6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出 、 入 口 坡 道 应 进 行 路 面 防 滑 处 理 , 并 可 装 遮 光 、 防 雨 等 设 施 。6.2.7 地 下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楼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限 高 装 置 , 并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限 高 、 限 速 、 禁 烟 、 禁 火 、 禁停 等 标 志 。 标 志 的 设 计 及 设 置 应 符 合 GB

    24、2894 和 GB 5768.2 的 相 关 规 定 。 6.2.8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安 装 的 出 、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应 符 合 GA/T 394 的 规 定 。 收 费 用 栏 杆 应 符 合 GB/T 24973和 GB/T 24974 的 规 定 。6.3 场 内 安 全6.3.1 停 车 场 人 车 应 分 流 。 必 须 共 用 一 个 通 道 时 应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0.5 m的 人 行 道 , 并 施 划 宽 度 不 小于 0.15 m的 白 线 分 离 人 行 道 与 车 行 道 。 无 障 碍 通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5 m。6.3

    25、.2 场 内 行 人 坡 道 的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8 %, 带 扶 手 的 坡 道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10 %, 无 障 碍 坡 道 坡 度 不 应 大于 5 %。6.3.3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地 面 应 进 行 硬 化 处 理 。 地 下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楼 场 内 地 面 应 满 足 耐 磨 、 耐 油 、 耐 水 及防 滑 等 要 求 。6.3.4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应 在 场 内 柱 体 、 阳 角 及 凸 出 构 件 距 地 面 1 m处 设 防 撞 设 施 。 6.3.5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应 在 场 内 墙 体 距 离 地 面 1 m 处

    26、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0.15m 的 反 光 警 示 线 或 反 光 轮 廓标 。 车 行 道 轮 廓 线 上 宜 设 置 反 光 道 钉 。6.3.6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在 驾 驶 员 视 线 死 角 区 域 对 面 相 应 位 置 设 置 反 光 镜 。6.3.7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在 场 内 车 行 道 交 叉 口 处 设 置 减 速 带 ( 垄 ) 。 直 行 道 每 100 m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个 减 速带 ( 垄 ) 。6.3.8 双 向 行 车 道 中 间 应 用 不 小 于 0.15 m 宽 度 的 黄 色 虚 线 分 开 。6.3.9 电 梯 间 出

    27、 入 口 处 不 应 设 置 停 车 位 , 与 车 行 道 交 叉 处 应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标 线 。6.3.10 停 车 位 内 应 设 置 挡 车 器 , 挡 车 器 的 高 度 为 0.15m 0.20m。 挡 车 器 应 设 置 于 停 车 位 端 线 汽 车前 悬 或 后 悬 内 0.2m 处 , 并 不 得 阻 碍 地 面 排 水 。6.3.11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场 内 地 面 、 墙 体 、 柱 体 及 其 他 设 施 设 备 所 用 颜 色 不 得 影 响 驾 驶 员 对 警 示 线 和 安 全 标 志 的 识 别 。6.4 消 防 安 全6.4.1 设 施

    28、DB46/T 3432015 6 6.4.1.1 停 车 场 消 防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50067 的 规 定 。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及 管 理应 符 合 GB 17907 和 JGJ 100 的 相 关 规 定 。6.4.1.2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系 统 应 符 合 GB 17945 的 规 定 。6.4.1.3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火 灾 应 急 疏 散 指 示 图 。 火 灾 应 急 疏 散 指 示 图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B17945 的 规 定 。 地

    29、 下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楼 内 应 设 置 火 灾 应 急 广 播 。6.4.2 管 理6.4.2.1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建 立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 明 确 安 全 责 任 人 ,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培 训并 定 期 进 行 消 防 演 练 。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应 掌 握 消 防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6.4.2.2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建 立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档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 设 施 设 备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保 养 和维 护 , 保 持 正 常 使 用 状 态

    30、。 6.4.2.3 封 闭 式 停 车 场 安 全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GA/T 761 的 规 定 。6.4.2.4 公 共 停 车 场 内 发 生 火 灾 时 ,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拨 打 119 报 警 , 同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保 证 人 员 及时 疏 散 。7 标 志7.1 公 共 信 息 标 志7.1.1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按 照 GB/T 15566.1 和 GB/T 15566.11 的 要 求 建 立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7.1.2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B/T 10001.1 的 要

    31、 求 。7.1.3 无 障 碍 设 施 图 形 符 号 应 符 合 GB/T 10001.9 的 要 求 。 7.1.4 文 字 标 志 宜 使 用 中 、 英 文 对 照 , 英 文 译 法 应 符 合 DB46/T 201 的 要 求 。7.2 安 全 标 志7.2.1 公 共 停 车 场 应 按 照 GB 2894 的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标 志 。7.2.2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应 符 合 GB 15630 的 规 定 。 标 志 设 计 应 符 合 GB 13495.1 的 规 定 。7.2.3 电 气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B/T 29481 的 规 定 。

    32、8 服 务 质 量 要 求8.1 信 息 明 示8.1.1 管 理 制 度 、 收 费 标 准 、 停 放 车 型 、 服 务 电 话 、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 应 急 处 置 流 程 图 。 8.1.2 提 示 和 禁 止 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驾 驶 员 应 服 从 工 作 人 员 引 导 或 指 挥 有 序 停 放 车 辆 ;b) 驾 驶 员 应 爱 护 停 车 设 施 ;c) 驾 驶 员 不 应 在 非 停 车 区 域 停 放 车 辆 ; DB46/T 3432015 7 d) 驾 驶 员 不 应 在 场 内 长 时 间 鸣 笛 、 大 声 播 放 音

    33、乐 等 易 产 生 噪 音 的 操 作 ;e) 车 辆 内 禁 带 易 燃 、 易 爆 、 有 毒 和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或 有 污 染 的 物 品 ;f) 驾 驶 员 不 应 在 场 内 有 乱 扔 垃 圾 、 使 用 明 火 以 及 试 车 和 练 车 等 行 为 ;g) 驾 驶 员 停 车 入 位 后 应 关 闭 发 动 机 , 锁 好 车 门 和 车 窗 , 拿 好 财 物 并 妥 善 保 管 好 停 车 凭 证 。8.2 经 营 者8.2.1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对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岗 位 培 训 , 培 训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管 理 制 度

    34、、 安 全 规 范 、 行 业 消防 知 识 和 消 防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收 费 管 理 、 纠 纷 处 理 及 应 急 预 案 等 与 停 车 服 务 相 关 基 本 知 识 和 要 求 。8.2.2 落 实 服 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 定 期 对 停 车 场 进 行 巡 查 , 发 现 漏 水 、 漏 油 、 未 关 好 车 门 窗 、 未 上 锁 等异 常 现 象 应 及 时 处 理 和 通 知 车 主 。8.2.3 应 确 保 停 车 场 内 的 设 备 、 设 施 和 停 放 车 辆 的 安 全 , 做 到 车 场 内 整 齐 有 序 并 做 好 登 记 和 记

    35、录 。 8.2.4 车 辆 停 放 期 间 经 调 查 核 实 ,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承 担 车 辆 损 坏 、 被 盗 的 责 任 。8.3 服 务 人 员8.3.1 服 务 人 员 应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岗 位 规 范 , 维 护 驾 驶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8.3.2 服 务 人 员 在 工 作 时 应 着 统 一 工 装 并 佩 带 标 志 。 工 装 应 干 净 、 整 洁 。8.3.3 指 挥 车 辆 进 、 出 场 时 手 势 应 规 范 统 一 , 易 于 驾 驶 员 理 解 。8.3.4 服 务 人 员 工 作 全 程 应 使 用 普 通 话 , 用

    36、 语 应 文 明 、 规 范 、 清 晰 、 准 确 。8.3.5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应 能 够 按 操 作 规 程 熟 练 、 安 全 地 使 用 所 需 的 设 备 。8.4 引 导8.4.1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车 辆 引 导 或 指 挥 服 务 流 程 。 8.4.2 车 辆 进 、 出 场 时 ,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进 行 引 导 或 指 挥 。 场 内 出 现 拥 堵 时 应 及 时 疏 导 。8.4.3 开 放 式 停 车 场 的 管 理 员 应 指 挥 车 辆 按 顺 序 顺 向 停 放 。 在 路 侧 停 车 场 中 停

    37、 放 的 机 动 车 辆 不 得 阻 碍公 共 交 通 。8.4.4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目 测 车 辆 是 否 有 明 显 漏 水 、 漏 油 和 外 观 破 损 等 现 象 。 发 现 上 述 现 象 应 及 时 通 知驾 驶 员 并 记 录 。8.4.5 车 辆 引 导 流 转 服 务 流 程 可 参 照 附 录 A。8.5 收 费8.5.1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和 政 府 定 价 的 公 共 停 车 场 , 应 按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停 车 费 用 ;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公共 停 车 场 ,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合 理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38、 并 明 码 标 价 。8.5.2 实 行 人 工 计 时 收 费 的 停 车 场 宜 在 出 、 入 口 的 显 著 位 置 配 置 准 确 的 计 时 装 置 。 8.5.3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准 确 记 录 进 场 车 辆 的 停 放 时 间 , 并 及 时 发 放 停 车 凭 证 。8.5.4 车 辆 出 场 时 ,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及 时 核 对 出 场 车 辆 的 停 车 凭 证 , 按 标 准 收 取 停 车 费 用 并 提 供 税 务部 门 统 一 印 制 或 认 可 的 发 票 。 DB46/T 3432015 8 8.5.5 收 费 服 务 流 程 可

    39、 参 照 附 录 B。8.6 巡 查8.6.1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可 通 过 行 走 、 骑 车 、 视 频 监 控 等 多 种 方 式 加 强 巡 查 工 作 。8.6.2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阻 止 游 商 小 贩 及 无 关 人 员 等 进 入 停 车 场 。8.6.3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对 停 放 超 过 24h 的 车 辆 应 进 行 登 记 。8.6.4 发 现 车 辆 在 停 放 期 间 被 损 坏 或 被 盗 时 ,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立 即 报 告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处 理 。 若 事 故 责任 人 明 确 ,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应

    40、挽 留 责 任 人 并 保 护 现 场 , 协 助 处 理 工 作 。8.6.5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对 管 理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 或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 可 疑 人 员 等 非 正 常 情 况 时 应 及 时报 告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 配 合 妥 善 做 好 现 场 保 护 工 作 。 8.7 拾 遗 处 理8.7.1 停 车 场 应 制 定 拾 遗 物 品 管 理 制 度 , 做 好 拾 遗 物 品 的 登 记 、 保 管 、 核 实 、 归 还 和 移 交 工 作 。8.7.2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在 场 内 拾 到 财 物 或 收 到 拾

    41、获 的 财 物 时 , 应 予 以 登 记 并 报 告 , 拾 获 或 收 到 违 禁 或 贵重 物 品 时 , 应 立 即 报 告 并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8.7.3 停 车 场 管 理 员 接 待 失 主 认 领 财 务 时 , 应 详 细 核 实 , 防 止 错 领 , 必 要 时 可 请 公 安 机 关 配 合 认 领 工作 。8.7.4 暂 时 无 人 认 领 的 失 物 ,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妥 善 保 管 。8.8 纠 纷 处 理8.8.1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通 过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 加 强 与 驾 驶 员 沟 通 , 尽 最 大 努

    42、力 减 少 纠 纷 。 8.8.2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制 定 纠 纷 处 理 办 法 , 明 确 责 任 人 、 处 理 程 序 和 时 限 等 内 容 。8.8.3 投 诉 人 未 就 处 理 意 见 与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达 成 一 致 时 ,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明 确 告 知 投 诉 人 必 要 的 投 诉渠 道 , 并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后 续 工 作 。8.8.4 纠 纷 处 理 完 毕 后 ,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对 纠 纷 进 行 剖 析 , 改 进 服 务 , 防 止 再 次 发 生 类 似 纠 纷 。8.8.5 纠 纷 处 理

    43、流 程 可 参 照 附 录 C。8.9 服 务 终 止 处 理8.9.1 发 生 或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拒 绝 或 终 止 服 务 :a) 驾 驶 员 拒 绝 进 场 登 记 ;b) 驾 驶 员 为 醉 酒 驾 车 或 非 法 驾 驶 车 辆 ;c) 车 辆 无 号 牌 且 无 有 效 移 动 证 明 ; d) 车 辆 中 携 带 违 禁 、 易 燃 、 易 爆 、 毒 害 、 腐 蚀 及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品 或 其 他 违 禁 物 品 ;e) 车 辆 外 观 破 损 严 重 , 或 者 发 现 制 动 失 灵 、 漏 水 、 漏 油 等 严

    44、重 影 响 安 全 的 故 障 ;f) 超 出 停 放 范 围 的 车 辆 ;g) 停 车 场 内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 DB46/T 3432015 9 8.9.2 拒 绝 或 终 止 服 务 应 向 驾 驶 员 说 明 理 由 , 寻 求 理 解 , 发 生 纠 纷 时 按 8.7 处 理 。8.10 突 发 事 件 处 理8.10.1 应 急 预 案8.10.1.1 停 车 场 应 制 定 针 对 自 身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 , 并 与 当 地 相 关 部 门 和 政 府 的 预案 紧 密 衔 接 。8.10.

    45、1.2 应 急 预 案 应 具 体 规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与 预警 机 制 、 处 置 程 序 、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以 及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措 施 等 内 容 。8.10.1.3 应 急 预 案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变 化 不 断 补 充 和 完 善 。8.10.1.4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结 合 实 际 ,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两 次 相 关 预 案 的 培 训 及 演 练 , 并 记 录 备 案 。 8.10.1.5 应 急 处 理 流 程 可 参 照

    46、附 录 D。8.10.2 应 急 处 置8.10.2.1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应 于 10 min 内 向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应立 即 报 告 。8.10.2.2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在 收 到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后 , 应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 及 时 、 有 效 进 行 处 置 。8.10.2.3 相 关 危 险 因 素 消 除 后 , 停 车 场 经 营 者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善 后 处 置 , 并 对 事 件 起 因 、 性 质 、 影响 、 责 任 和

    47、恢 复 重 建 等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与 评 估 。 DB46/T 3432015 10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车 辆 引 导 流 转 服 务 流 程A.1 车 辆 引 导 流 转 服 务 流 程车 辆 引 导 流 转 服 务 流 程 见 图 A.1。 图 A.1 动 态 交 通车 辆 进 入 车 场 入 口检 查 车 辆 状 况 是否 符 合 进 场 要 求告 知计 时 ( 计 费 ) 开 始 , 车 辆 进 场 引 导 人 员 离 场是 否 有 出 场 凭 证引 导 人 员 进 场 取 车收 费 结 束禁 止 出 场 ,报 告 上 级 是否 引 导 车 辆 入 位 车

    48、辆 出 场动 态 交 通 开 始 是 否 DB46/T 3432015 11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车 辆 收 费 流 程B.1 收 费 服 务 流 程收 费 服 务 流 程 见 图 B.1。 图 B.1 启 动 收 费 系 统问 候 顾 客发 放 计 费 小 票开 启 门 闸 ( 门 禁 系 统 ) 引 导 车 辆 出 场计 费 、 收 费 、 发 放 票问 候 顾 客开 启 门 闸 ( 门 禁 系 统 ) 抽 取 票 卡 或 电 子 识 别读 取 票 卡 或 电 子 识 别 结 束 开 始 电 子 计 费 电 子 计 费人 工 计 费人 工 计 费 DB46/T 343201

    49、5 12 否 否 否 否 是 是是 是 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纠 纷 处 理 流 程C.1 纠 纷 处 理 流 程纠 纷 处 理 流 程 见 图 C.1。 受 理 登 记 结 束 开 始调 查 核 实 是 否属 于 车 场 责 任属 于 车 场 上 报 上 级 审批 顾 客 投 诉形 成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是 否 达 成 处 理协 议明 确 处 理 方 案与 顾 客 沟 通实 施 处 理 方 案顾 客 确 认 诉 诸 法 律处 理 顾 客 是 否 满 意处 理 结 果图 C.1 DB46/T 3432015 13 是 是 否 否 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应 急 处 理 流 程D.1 应 急 处 理 流 程应 急 处 理 流 程 见 图 D.1。 图 D.1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结 束 开 始事 态 控 制 判 断 事 态 控 制 判 断 报 警先 期 处 理成 立 应 急 指 挥 小 组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实 施 救 援申 请 增 援 、 扩 大 应 急后 期 处 理事 故 调 查 总 结 、 评 审 DB46/T 3432015 14 9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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