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01 A 00 备案号: 40573-2014 DB46 海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 T 266 2013 展览 会 服务操作规范 2013 - 11 - 15 发布 2014 - 02 - 01 实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6/ T 266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信息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信息所、海南省商务厅、 海口市会展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华云、王国才、杜磊、 马姿瑜、 吴家宏 、李伟、张慧蕾、黄宏毓 、李淑珍。 DB46
2、/ T 266 2013 1 展览会服务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展览会管理、服务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资 质 要求 、 招展招商、 入场、布展与撤展、 展位使用管理、展品和宣传品管理、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违约和投诉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 海南省内 各类 展览会 的 管理服务 和要求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16895.25 建筑 物电气装置 第 7-711部分 :
3、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展览馆、陈列室和展位 GB/T 26165-2010 经济贸易展览会 术语 SB/T 10358-2012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 SB/T 10852 展览场馆运营服务规范 SB/T 10853 展览服务 (布展工程 )单位运营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165、 SB/T 10358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展览 会 展示并宣传产品、服务 、 或信息的活动 ,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 订货会 等 。 3.2 组织 方 提出并管理展览的实体。包括主办方、承办方等。 3.3 参展 方 签订参展合同,
4、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组织。 3.4 DB46/ T 266 2013 2 展馆(场地)方 提供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建筑物或空场地的组织。 3.5 展览工程方 提供展览会中的空间策划、设计并实现,承担形象广告宣传,空间展示的设计和搭建服务的组织。 3.6 参展者 出席展览的人,包括访客、参展商人员、演讲人、参会代表、媒体代表以及任何获许可进入展馆的 人员。 3.7 展位 参展商为展示产品或服务所占据的室内或室外区 域,与参展商是否付费无关。 3.8 标准展位 展览场所内主办(或承办)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和尺寸 ( 3m 3m) 、采用 国际标准展具 材料搭建的展
5、 览区域。 3.9 特装展位 由参展商自行设计并搭建的展览区域。 4 资质 要求 4.1 组织方 4.1.1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4.1.2 应自有或租赁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展馆(场地)及相关设施。 4.1.3 应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 。 4.1.4 具有承担展览组织活动风险的能力。鼓励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4.2 展览工程方 4.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2.2 具有相应的管理团队、设计团队、施工团队和工厂设施。 4.2.3 具有 设计、施工、进度、安全和风险等完善的管理制度。 4.2.4 拥有获得国家资质认证的相关技术人员 。
6、DB46/ T 266 2013 3 4.2.5 具有承担展览会布展工程活动相应经济风险的能力 。 5 招展招商 5.1 参展参观邀请 5.1.1 组织 方 应进行展览宣传,也可向参展 方 和目标观众发出邀请。 5.1.2 组织 方 应向展会相关方发送参展和参观意向征集文件。 5.1.3 参展参观意向表达 5.1.4 组织 方 应向目标参展 方 提供展览区位图、展区分布图、展位分布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提出参 展的初步要求。 5.1.5 决定参展的参展 方 应提供组织 方 要求的参展申请和其他相关文件。 5.2 参展 参观确认 5.2.1 组织 方 收到参展 方 参展申请文件后,应对参展 方 的
7、参展资格进行审 核,并通知符合条件的参展 方 参展。 5.2.2 组织 方 应与参展 方 磋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参展合同。 6 入场 6.1 展馆(场地)方 6.1.1 协助组织方进行消防、公安等行政职能部门的展会申报工作 。 6.1.2 保证 展馆 (场地)及附属设施按与组织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使用 。 6.1.3 协助组织方做好展览会的安全保卫及公共卫生 工作 。 6.1.4 展馆 (场地)方工程人员按组织方和参展商的要求配套相关水、电及附属设施 。 6.1.5 将展馆(场地)方使用规定发 给各个组织方并要求组织方、参展方严格执行 。 6.1.6 对所有展位图进行审查,
8、通过后方可确认入场。 6.2 仓储区 6.2.1 综合便捷、消防、环保、卫生 防疫、景观要求以及居民环境等因素 合理 规划仓储区。 6.2.2 为参展方 提供便利的产品仓储服务,执行 物品 入库出库登记手续 。 6.3 布展入场 6.3.1 组织方明确各参展方展位区域。 6.3.2 参展方 或其委托 展览工程方 入场施工前须到组织 方 或承办 方 办理审查认定手续,提交布展人员 名单(从事技术工作的 需 同时提供相关技能、资格证件复印件,如电工资格证复印件等)和施工所用工 具清单, 提供工程图纸,搭建材料, 签订安全责任书, 办理 入场 施工手续 后方可施工。 6.4 参展方 入场 6.4.1
9、 参展方 应按照组织 方 的要求提前申请人员通行证。 6.4.2 参展方 应凭人员通行证在组织 方 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出入口经过安检、验证后进入展区。 DB46/ T 266 2013 4 6.4.3 人员通行证仅在组织 方 规定的期限和区域范围内使用。 6.5 车辆 入场 6.5.1 组织 方 应按照 交通管理 部门的规定向参展 方 发放车辆通行证。 6.5.2 参展 方 应凭车辆通行证以及包括驾驶员在内的全体乘客的人员通行证,在组织 方 规定的时间内, 通过指定 的 出入口经过安检和验证后进入指定区域。 6.5.3 组织方 应规定车辆通行证的适用期限与适用区域。 7 布展与撤展 7.1
10、布展 7.1.1 组织方 应向参展 方 提供展位规格、展馆技术数据、推荐服务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时间管理等 方面的信息资料。 7.1.2 参展 方 布展时应符合组织 方 、 展馆方提供的相关安全 保卫、防火、用电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7.1.3 参展 方 应负责其展位的布置 。 7.1.4 展品应为合法产品,具有相关证明文件和许可证。 7.2 标准展位的布展 7.2.1 组织 方 应提供标准展位。 7.2.2 组织 方 应向参展 方 提供标准展位的建设规范、基本配置和布展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资料。其中 电气装置应符合 GB 16895.25 的要求。 7.2.3 参展 方 应按组织 方 的要求
11、进行展位建设。 7.3 特装展位的布展 7.3.1 组织 方 应 根据与参展 方 协议的标准 为特装展位的参展 方 提供展览空地及配套设施 。 7.3.2 特装展位的建设 由参展 方 自行设计施工,但需符合组织 方 及展馆 方 关于特装展位建设的相关规 定。 7.3.3 参展 方 原则上不 得对组织 方 提供的 场地 的主体结构体系、固定设施和装置进行改动。参展 方 需 要对展位进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建筑改动,需经组织 方 及展馆方 批准后方可施工。 7.3.4 参展方 应 要求展览工程方 使用 环保 和可循环使用的 材料 。 7.4 撤展 7.4.1 组织 方 应在展会结束前向各参展 方 发出
12、通知,并做好撤展的组织工作。 7.4.2 参展 方 需向组织 方 提供撤展物品 清单。 7.4.3 符合组织 方 及展馆方的要求后参展 方 在约定时间内 方可撤展。 8 展位使用管理 8.1 展位申请 参展 方 应如实提交展位申请材料,经组织 方 审核合格后, 获得 指定 展位的使用 权 。 DB46/ T 266 2013 5 8.2 展位使用 8.2.1 参展 方 应按展览规定使用 展位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 使用 方 应与展位标明的参展 方 一致。 8.2.2 参展 方 应负责其展位使用 的管理。 8.2.3 展会期间,应有展位负责人在岗,负责 管理 本参展 方 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
13、连片展位,并有 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2.4 未经组织 方 许可,参展 方 不得 转让或转租 、转卖 展位。 8.3 展位维护 8.3.1 展览 期间,参展 方 应对 所属 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8.3.2 展览 期间,参展 方 不应 擅自改动 所属展位的结构和机电设施。如确需改动 ,应事先获得组织 方 和展馆方 的批准。 8.3.3 组织 方 应对参展 方 的维护工作、物品设置、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等进行检查。 9 展品和宣传品管理 9.1 展品管理 9.1.1 参展 方 应负责 管理所属 展 位 的 展品。 9.1.2 组织 方 应负责对全部展品在展会开馆期间进行
14、监督, 展馆方 或组织方 在 展会闭馆期间进行管理。 9.1.3 贵重物品 在展会闭馆期间仍由参展 方 自行妥善管理。 9.2 宣传品管理 9.2.1 展会宣传品应以宣传相关政策、展会、参展 方 和参展商品为主要内容,由组织 方 统一安排发放, 并行使管理职能。 9.2.2 参展 方 自备的企业介绍、产品目录或宣传单等宣传品,应仅限于介绍本企业和本届参展的产品, 并在其展位内或固定区域内派发。 9.2.3 宣传品应符合国家工商广告管理法规要求, 参展 方 应对其现场派发的宣传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负责。 10 公共服务 10.1 组织 方 、展览场馆、展览服务 (布展工程 )单位运营服务应符合
15、GB 9669、 SB/T 10852、 SB/T 10853 的要求。 10.2 组织 方 、展馆方应对商业活动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10.3 组织 方 、展馆方 应统一 提供展馆内基本照明,空气调节、广播、停车、专线供电供水等 公共设施 服务。 10.4 组织 方 、展馆方应设立登记处、公共休息区、组织 方 办公室等公共区域。 10.5 组织 方 、展馆方 应提供 无障碍服务。 10.6 组织 方 、展馆方应对新闻媒体提供相应 服务。 10.7 餐饮提供者应符合资质,并接受组织 方 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DB46/ T 266 2013 6 11 知识产权服务 11.1 组织 方 应与参展 方 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各参展 方 应在展会上履行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 务。 11.2 展会期间,组织 方 应考虑邀请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在展馆设立现场办事机构。 11.3 展会期间,如无特别声明,参展 方 展区内组织的展览 和表演视为许可社会公众进行录音、录像和 摄像。 不允许录音、录像和摄像的应有明显标识。 12 违约 和投诉 处理 12.1 参 展方 和组织 方 如违反正式签订的参展合同,按违约处理。 12.2 组织 方 应在展览现场设立投诉受理服务处,受理投诉。 12.3 组织 方 在展会期间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投诉进行跟踪处理。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