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ICS 67.080.10 X24 备案号: 21252-2007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46/T 1072007 椰子浆 Coconut Cream 2007-09-20 发布 2007-09-20 实施 DB46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6/T 1072007 I 前 言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海南省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毓炜、吴月仙、陈霆。 DB46/T 1072007 1 椰子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椰子浆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
2、标准适用于以成熟椰子为主要原料,经剥壳、取肉、破碎、榨汁、过滤、加热、均质、灭菌、包 装等工艺生产的椰子浆。分为优级、一级和二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
3、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4、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490 椰子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椰子果: 符合 NY/T490 要求。 3.1.2 生产用水: 符合 GB5749 要求。 DB46/T1072007 2 3.1.3 其他辅料: 符合
5、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为乳白色或浅白色。 组织形态 乳浊状,久置允许有轻微分层,但经搅拌后能均匀一致。 气味、滋味和口感 具有椰子特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指 标 项 目 优级 一级 二级 水分/(%) 74.0 87.0 93.0 脂肪/(%) 20.0 10.0 5.0 蛋白质/(%) 2.5 1.2 0.8 月桂酸/(%) 7.0 3.5 1.5 pH值 5.9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Pb)/(mg/kg) 0.
6、5 锡*(Sn)/(mg/kg) 250 *项目仅适用与金属罐装。 3.4 微生物指标 3.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产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3.4.2 其他包装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霉菌/(cfu/g) 20 酵母/(cfu/g) 2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 DB46/T 1072007 3 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
7、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 GB2760 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按GB/T10786规定执行。 6.2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执行。 6.3 脂肪 按GB/T 5009.6规定执行。 6.4 蛋白质 按GB/T 5009.5规定执行。 6.5 月桂酸 按GB/T 17377规定执行。 6.6 pH 值 按GB/T 10786规定执行。 6.7 总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执行。 6.8 铅 按 GB/T 5009.12 规定执行。 6.9 锡 按 GB/T 5009
8、.16 规定执行。 6.10 商业无菌 按GB/T 4789.26规定执行。 6.1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执行。 6.1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执行。 6.13 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 478 9.5、GB/T 4789.10规定执行。 6.14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T 4789.15规定执行。 6.15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以同一生产日期为一检验批次。 DB46/T1072007 4 7.2 抽样 在全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抽样量不少于 6
9、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2kg) 7.3 检验类别 7.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须经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注明生产日期、检验员代号等方可出厂。出厂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商业无菌(金属罐装)。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来源变动较大时; b)正式投产后,如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
10、.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4.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7.4.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抽样复检一次, 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规定。 8.1.2 外包装应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注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净含量、防 日晒、防碎和向上等标志。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
11、家卫生标准。产品的包装形式、包装规格可由厂家根据市场需求而定。 各种包装应完整、紧密、无破损,且适应水路运输。 8.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混装、 混运。产品运输过程时,车、船应遮盖,应保持清洁卫生和干燥,应防雨淋,防日晒、防潮湿,同时要 小心轻放,避免生物挤压、撞击、剧烈震动。运输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品及包装的损坏。 8.4 贮存 产品要存放在清洁卫生、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防日晒,并具有防止外物侵害和污染设施的专用成 品仓库内。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 20cm 以外,离地面 10cm 以上,堆放层数以不使产品包装变形、损坏 为限,不得与潮湿、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 9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建议最短保质期为:金属罐装 12 个月,其他包装形式 6 个月。 工厂可根据技术水平,卫生条件自行确定不低于建议值的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