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50 Z 60 DB44 广东省 地方标准 DB44/ 2155 2019 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Xiao Dong Jiang River 2019 - 06 - 05 发布 2019 - 07 - 01 实施 广东 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 2155 2019 I 前 言 为防治小东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法律 法规及
2、 有关规定,结合小东江流域实际 情况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1-2009规则 进行 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 生态环境厅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 罗育池、陈瑜、余香英、李燕、黄振雄、李永、 蒋婧媛 、 熊津晶 。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 05月 08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9年 06月 05日首次发布,自 2019年 07月 01日实施。 本标 准由广东省 生态环境 厅解释。 DB44/ 2155 2019 1 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3、向 小东江 流域排放污水 的石油炼制 工业、 石油化学 工业 、制革 工业 、 非金属矿采 选 业、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 畜禽养殖业等 6 类重点行业及 城镇污水处理厂 的化学需氧量、氨氮、 总磷、石油类等 4 种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 上述重点控制行业及 城镇污水处理厂 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上述 4 种水 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按 现行相应标准 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 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
5、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DB 44/613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 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DB44/ 2155
6、 2019 2 3.2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3 制革工业 leather industry 指 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加工的工业。 3.4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industry 包括畜禽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畜禽屠宰指对各种畜禽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分割、冷冻等保 鲜活动(不包括商业冷藏)。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工肉制品,以及畜、 禽副产品及蛋品
7、的加工活动。 3.5 水产品加工业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指对水产品经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如加热、盐渍、脱水 等)生产加工品的工业。 3.6 非金属矿采选业 non- metallic minerals mining and dressing industry 指用于建筑、陶瓷方面的粘土开采工业。 3.7 畜禽养殖业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指采用集约化方式从事畜禽养殖的行业。具体适用规模按 DB44/613执行。 3.8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8、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 ,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9、DB44/ 2155 2019 3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 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 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15 小东江流域范围 Xiao Dong Jiang River basin peri
10、meter 指工业废水、畜禽 养殖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去向为小东江干流(发源地至与袂花江交汇处)及其支 流(泗水河、白沙河、三丫江等)的汇水范围。 4 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排放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4.1.2 现有制革工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和水产品加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其排放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现有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畜禽养殖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其排放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L 序号 行业类别 化学需
11、氧量 氨氮 总磷 石油类 1 石油炼制 工业 、石油化学 工业 60 5.0 0.5 5.0 2 制革 工业 60 15 0.5 3 非金属矿采选业 60 5.0 0.5 4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 60 8.0 0.5 5 畜禽养殖业 150 40 5.0 6 城镇污水处理厂 40 5.0( 2.0) 0.5( 0.4) 1.0 注 1: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上表氨氮数值为水温 12时的控制指标,水温 12时,氨氮排放限值为 8.0mg/L;括号内为 2020年 3月 1日起处理规模 10000t/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 的排放限值; 注 2: 间接排放浓度限值仍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12、规定执行 。 4.2 本标准中 行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标准规定。 无行业标准规定的,由 流域所在地生态 环境部门 依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进行核定。 DB44/ 2155 2019 4 4.3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 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 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 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 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
13、物排放 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 按式( 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ii 总基 CQYQC . (1) 式中: 基C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 mg/L; 总Q 排水总量, m 3; iY 第 i种产品产量, t; 基iQ 第 i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 3/t; 实C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mg/L。 若 总Q 与 基ii QY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
14、范的要求设 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 排污口标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 生态 环境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 规范执行。 5.4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 HJ 819 的 规定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 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 监测结果。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5.5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方法标准。 本
15、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 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DB44/ 2155 2019 5 表 2 水污染物浓度 测定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2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16、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3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4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 级 生态 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将小东江水系干流水面作为核心区,原 则上禁止新、改、扩建排污单位和排放污水(含投饵养殖 废水),限制现有排污口排放,并引导排污去向转移至支流或管网;流域所在地根据需要在干流沿
17、岸一 定范围内的陆域设置缓冲区,在缓冲区建设生态缓冲带,禁止新建排污企业,逐步退出重污染行业,鼓 励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 6.3 在 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 正常运行。各级 生态 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具体达标判定方法 按国家生态环境 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 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 6.4 排 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 生态 环境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限值。 6.5 新 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控制要求 时 ,按新标准执行。 _ DB44/ 2155 2019 6 广东省地方标 准 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2155 2019 *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印刷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 563 号 1304 室 邮政编码: 510220 网址: www.bz360.org 电话: 020-84250337 DB 44 / 21 55 20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