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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 T 2107-2018 科技企业虚拟孵化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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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 T 2107-2018 科技企业虚拟孵化服务规范.pdf

    1、ICS 03.080.99 A 20 备案号: 59250-2018 DB44 广东省 地方标准 DB44/T 2107 2018 科技企业虚拟孵化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virtual incubation service to technology-based enterprises 广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18-01-02 发布 2018-04-02 实施 DB44/T 2107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服务宗旨 . 1 4 服务要求 . 1 5 服务内容 . 2 6 服务过程 . 3 7 服务评价

    2、与改进 . 5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虚拟孵化服务合同 . 6 DB44/T 2107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由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广东省科技金融促进会、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深 圳市商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洁、邹润榕、陈金德、张伟良、于翔宇、曹莉莎、陈奕毅、陈振权、刘长虹、 胡品平、曹璨、李建平、赵明、刘小龙、杨锐勇。 DB44/T 2107 2018 1 科技企业虚拟孵化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企业虚拟孵化的服务宗

    3、旨、服务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过程、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科技企业虚拟孵化平台的孵化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科技企业 technology-based enterprises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企业。 2.2 虚拟孵化 virtual incubation 为科技企业提供 资本市场、技术创新、产业协同与思维培训等一站式专业服务,培养科技企业核心 竞争力的孵化新形态 。 2.3 虚拟孵化平台 virtual incubation platform 不以为科技企业提供物理场所和收取场地租

    4、赁费为盈利模式,由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将智力、 技术、金融等创新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持续、稳定地孵化科技企业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经济组织。 2.4 在孵企业 incubated enterprises 在虚拟孵化平台内接受虚拟孵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在孵 企业不以物理办公场所为入驻诉求,已经或 计划建立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理念,其发展目标是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速发展 。 3 服务宗旨 通过系统的虚拟孵化服务以及虚拟孵化平台服务资源,持续不断地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促进 成果转化的同时,降低企业创业成本与风险,培育出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企业。 4 服务要求 4.1 平台要求 DB44/T 2107

    5、2018 2 4.1.1 虚拟孵化平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控制度健全,有明确的发展 规划。 4.1.2 虚拟孵化平台正式运营不少于 1年,有系统的虚拟孵化服务流程,运营状况良好,累计服务企 业不少于 10 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占 30%以上。 4.1.3 虚拟孵化平台自有运营资金不低于 200万元,并与银行、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金 融机构有稳定的业务联系,有条件的建立创业种子基金,共同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4.1.4 虚拟孵化平台能提供包括资本市场、技术创新、产业协同、思维培训等服务资源。 4.1.5 虚拟孵化平台能帮助在孵企业对接政府或社会提供的各类

    6、服务资源。其中,政府提供的各类服 务资源,一般包括各类优惠政策和支持手段等。社会提供的各类服务资源,一般包括科研院所及科技企 业等提供的人才、科技资源和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资源。 4.2 人员要求 4.2.1 虚拟孵化服务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比应达 70%以上。 4.2.2 虚拟孵化服务人员中应有具备行业研究、企业管理、财务分析、法律等从业背景的专业人员, 能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和辅导以及投融资、企业管理、财务、技术、人力资源、政策法律、市场推 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4.3 设施要求 虚拟孵化平台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服务在孵企业的远程网络设施。 5 服务内容 5.1 规

    7、划服务 5.1.1 虚拟孵化平台应在总结在孵企业经营情况、发掘优势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在孵企业实际 情况,制定不少于 1年的成长规划,成长规划内容包括市场定位、技术路线、商业模式 、财务路线等。 5.1.2 持续跟踪成长规划落实情况,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与调整。 5.2 金融服务 5.2.1 吸引风险投资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融资,为在孵企业的创新创业提供资金 支持。 5.2.2 引进风险投资机构、银行、券商、信用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建 立高新技术产业化金融机制。 5.3 技术服务 5.3.1 为在孵企业提供无国界的技术引进与对接服务。 5.3.2

    8、 通过联系各种技术协作组织,整合各类科研资源,向在孵企业提供开放式的技术服务。 5.4 培训服务 5.4.1 具备自主的在孵企业培训服务体系,同步培训在孵企业管理层的科技金融创新思维。 5.4.2 培训形式可以多样化,现场培训和远程培训均可。 DB44/T 2107 2018 3 5.5 咨询服务 5.5.1 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和辅导、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法律支持等增值服务,为企业科学决 策提供参考依据。 5.5.2 聘请业内知名教授、学者、专家和成功的企业家、金融家、风险投资家作为顾问,为在孵企业 提供专业资讯服务。 5.6 产业协同服务 5.6.1 虚拟孵化平台应有聚焦的产业方向,形成

    9、比较完整的产业资源链。 5.6.2 在虚拟孵化平台内部为企业匹配研发、生产与市场资源,形成巨大的在孵企业产业协同效应。 5.7 政策扶持服务 5.7.1 宣传和解读各级政府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支持政策。 5.7.2 协助在孵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对科技企业的各类扶持、鼓励和优惠政策。 6 服务过程 6.1 入孵前评估 6.1.1 评估内容 6.1.1.1 基本层面 企业成长的潜力、创造工作机会的能力、盈利能力、与虚拟孵化平台目标的兼容性等。 6.1.1.2 技术 层面 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价值、核心竞争力、研发投入水平、科技成果新颖性,获得外部专业知识与人员 的能力等。 6.1.1.3 经营 层面 创

    10、业团队的构建情况、吸引重要人才的能力、发展合作关系网络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具有从 虚拟孵化平台获得支持的欲望等。 6.1.2 评估报告 6.1.2.1 评估过程应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重点考虑企业与平台的经营目标是否契合。应遵循以下准 则 :是否有快速成长的能力、是否属于孵化器计划服务的产业对象或技术方向、是否处在适当的发展阶 段、是否真正利用孵化器提供的服务、是否愿意接受孵化器的建议和咨询。 6.1.2.2 出具评估报告 , 得出企业是否入孵结论 。 6.2 确认入孵 确定虚拟孵化服务内容,签订虚拟孵化服务合同(参见附录 A),服务期限不少于 2年。 6.3 入孵后尽职调查 6.3.1 调

    11、查原则 对在孵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包括: DB44/T 2107 2018 4 a) 独立性原则: 工作人员应保持客观态度,确保调查独立性; b) 审慎性原则:调查过程应严谨审慎; c) 全面性原则:调查要涵盖业务、财务、管理、行业及法律等内容; d) 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要依照风险水平重点调查。 6.3.2 书面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a) 微观企业 研究,如企业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财务分析等; b) 宏观行业研究 , 如市场容量 、 行业前景 、技术特点与发展趋势、产业链等; c) 在微观与宏观研究 的基础上, 得出企业的尽职调查结论 。 6.4 虚

    12、拟孵化方案设计 6.4.1 方案要求 6.4.1.1 应根据虚拟孵化服务合同要求,在 尽职调查基础上,结合 在孵 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虚拟 孵化方 案 。 6.4.1.2 应与在孵企业充分沟通后, 为 在孵 企业个性化制定 虚拟 孵化方案 。 6.4.2 方案内容 6.4.2.1 发展规划 应包括在孵企业未来的市场定位、发展目标、技术路线、商业模式、发展路径等内容。 6.4.2.2 财务规划 根据 发展 规划 ,预测 出孵化期内 在孵 企业每个阶段需要达到的财务目标与具体的财务数据 ;根据在 孵企业具体的需求,进行财务模拟,帮助在孵企业正确决策。 6.5 虚拟孵化方案执行 6.5.1 提供虚拟孵

    13、化服务 根据虚拟孵化服务合同提供虚拟孵化服务。 6.5.2 方案协调 虚拟孵化平台与在孵企业双方各成立项目小组,组建项目工作组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双方确定各 自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重大事宜的协调,并各指派一名业务熟练的人 员出任代表,与对方开展日常沟通 与联络工作。 6.5.3 方案监督 应在服务期限内持续跟踪与监督虚拟孵化方案的落实情况,并建立对在孵企业的回访制度。 6.5.4 方案调整 至少每个季度对在孵企业的运营绩效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在孵企业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虚拟 孵化方案,并以上市公司为标杆对在孵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战略提供建议。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DB44/T 2107 2018

    14、5 7.1 服务评价 7.1.1 自我评价 开展每年一次的虚拟孵化服务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 7.1.2 专家评价 组织每年一次的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7.1.3 服务对象评价 委托第三方组织在孵企业进行每年一次的孵化服务满意度评价。 7.2 服务改进 根据虚拟孵化服务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制定服务改进方案,安排专 人负责实施。 DB44/T 2107 2018 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虚拟孵化服务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虚拟孵化服务

    15、协议: 第一条 孵化内容 1.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对甲方的股权架构和甲方的业务体系进行分析并确定融资或上市主体,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提供 业务和股权结构重组方案。 3.为甲方建立战略发展财务模型并进行成长财务模拟,协助甲方确定未来三年的融资规划,并对融 资成本进行分析;完成各轮融资商业计划书并指导甲方的路演模拟。 4.协助完成甲方的资产价值评估并在融资过程中为甲方争取最大的价值对价。 5.根据甲方的行业特点和个性需求,为甲方引荐和甄选投资人,并负责为甲方组织和筹划各轮融资 路演,以及协助甲方维护投资人关系。 6.必要情况下,为甲方建立尽职调查文件管理系统并协助 投资方完成

    16、尽职调查。 7.对甲方的运营绩效和财务状况进行季度评估,并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对甲方的运营和发展战略给 出建议。 8.对甲方所取得的投资意向书中的条款作出评估并给出解决方案,帮助甲方降低融资风险。 9.协助甲方对接政府、科研平台和行业资源,协助甲方申请相应的政府资助并提供咨询辅导。 10.按季度对甲方所处的行业进行研究,并对甲方的行业竞争力进行评估,通过优化财务报表的形 式优化甲方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工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各自成立项目小组,共同组成项目工作组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甲乙双方确定 各自的项 目负责人,负责对重大事宜进行沟通协调,并各指派一位业务熟练且熟悉企业情况的人员出任

    17、甲乙方的 代表,代表各自与对方进行日常的联络。 2.甲方和乙方作为参与方共同参与项目,各方需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对项目内容进行分工。 3.为切实有效的落实本协议,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应该经常性保持沟通和磋商,并不定期召开联席 会议,推进工作。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 (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建议有审议、修改和最终决策权。 (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 2.甲方的义务 ( 1)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工作,并提供乙方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尽职调 查。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 ( 2)甲方有依据

    18、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和报酬的义务。 ( 3)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披露、转载等) 乙方提交给甲方的任何材料、文件及其上述材料、文件、资料所包含的任何信息。 ( 4)甲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损坏乙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发生。 ( 5)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顾问服务建议进行 独立判断,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DB44/T 2107 2018 7 1.乙方的权利 (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配合,协助乙方了解甲方的财务、运营、发展规划、重大经营决策等项 目和企业真实情况。 ( 2)乙方有依据

    19、本协议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 1)乙方应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本协议。 ( 2)乙方应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实、勤勉的原则,为甲方提供高质量的 孵化服务。 ( 3)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泄露(包括发表、披露、 转让、许可第三方使用等 )甲方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合作终止后七日内,乙方应将其所保留的、涉及 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信息载体等返回给甲方,且不得擅自备份。 第五条 排他性 1.在委托期间,甲方不能越过乙方直接与甲方提供的投资方、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洽谈与乙方服 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并以此为由拒绝向

    20、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如甲方违反此规定,甲方应以乙 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标准赔偿给乙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之前除外)。 2.在服务期限截止后的半年内,甲方若与乙方提供的第三方达成融资意向的,视同该意向是乙方的 孵化工作成果,甲方仍应按 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 费用的支付与收取 本协议项下费用包括固定孵化费用和顾问费: 1.在服务期限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固定孵化费用元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甲 方将孵化费用全额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2.在本协议有效的服务期内,甲方每次成功融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增资扩股所取得 的权益总额(包括现金和非现金权益,下同

    21、)、甲方或甲方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包括计入甲方部分或甲 方股东转股的个人部分)所取得的权益总额、甲方以债转股方式取得的权益总额,以及甲方或甲方股东 通过其他股 权形式合作所取得的权益总额。甲方应当按融资取得的权益总额,以不超过百分之三点五的 标准依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3.在本协议有效的服务期内,甲方所取得的权益总额具体按照如下公式计算顾问费: ( 1)总额小于等于 5000万人民币,甲方按照权益总额的百分之三点五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即乙方 应得顾问费 =甲方和甲方股东取得的权益总额 *3.5%); ( 2)总额大于 5000万人民币和小于等于一亿人民币,甲方按照权益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向乙方支 付

    22、顾问费(即乙方应得顾问费 =甲方和甲方股东取得的权益总额 *2.5%); ( 3)总额大于一亿 人民币和小于等于二亿人民币,甲方按照权益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向乙方支付 顾问费(即乙方应得顾问费 =甲方和甲方股东取得的权益总额 *1.5%); ( 4)总额大于二亿人民币,甲方按照权益总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即乙方应得顾问费 = 甲方和甲方股东取得的权益总额 *1.0%); 4.在本协议有效的服务期内,甲方通过乙方取得的债权融资,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向乙方支付 债权融资顾问费。但若债权融资双方在债权融资交易履行期间达成债转股合意的,则甲方将有权按照第 六条第 2、 3款的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

    23、顾问费用。 5.在甲方所融得权益实际到账或被甲方确认接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标 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DB44/T 2107 2018 8 账号: 第七条 服务期限 本协议服务期限为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与变更 1.本协议生效后,除甲乙双方商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 除本协议。 2.双方对共同协商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异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选择变更协议或者终止 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另 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签订补

    24、充协议。补充 协议是对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的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按以下第 2种方式 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乙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条 违约及法律责任 1.甲方未按期支付服务 费用的,乙方有权中止服务,直至甲方全额支付应付费用和逾期支付期间的 违约金。服务中止期间,乙方暂停对甲方服

    25、务,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应对逾期 支付金额按每日 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但是甲方逾期支付超过 30天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终止 服务,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内容,拖欠乙方固定孵化费用和顾问费的,甲方应按乙方应得之固定 孵化费用和顾问费的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如乙方擅自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 业秘密,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主张的损失。 第十一条 声明条款 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 解。 甲乙双方

    26、均认识并理解,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融资受内部诸多因素影响,因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乙方也不承诺或保证本次融资成功。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东省地方标 准 科技企业虚拟孵化服务规范 DB44/T 2107 2018 *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印刷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 563号 1104室 邮政编码: 510220 网址: www.bz360.org 电话: 020-84250337 DB 44 /T 2 10 7 20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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