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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3 T 1707-2019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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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3 T 1707-2019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pdf

    1、湖南省地方标准 DB43 DB43/T 17072019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 Assessment of Degree of Private Social work Service Institutions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2019-12-27发布 2020-02-27实施 ICS 03.080.99 A 00 DB43/T 17072019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基本要求 1 4 评定指标 1 5 等级设定 5 6 评定组织 6 7 评定程序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指标表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湖南

    2、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24 附录C(资料性附录) 评定流程图25 参考文献26 DB43/T 1707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德一社会工作发展中 心、湖南省至善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长沙市培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斌、潘泽泉、罗栋光、谢希钢、周涛、刘玮、刘军、黎婷、曾凌云。 DB43/T 17072019 1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定

    3、指标、等级设定、评定组织和 评定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private social work organization 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 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 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2.2 社会工作者 social worker 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 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

    4、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 2.3 社会工作服务 social work service 社会工作者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个人、家庭、社区、 组织等)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的专 业性服务,以协助服务对象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提升服务对象适应环境的能力。 3 基本要求 参加等级评定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机构注册两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机构具有社工资质的专职人员3人及以上; 机构近两年内承接项目累计金额达到30万

    5、元以上。 4 评定指标 评定指标包括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19项,三级指标53项。其中一级指标涵盖基础条件(100 分)、内部治理(150分)、 财 务资产管理(200分)、工作绩效(350分)、党建工作(100分)、社会评 价(100分)六大类。 DB43/T 17072019 2 评定指标分值设置见表1,具体要求见附录A表A.1。 表1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指标分值 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四级指标 分值 学历 6 专业资质 6 1.1.1法定代表人(20分) 产生程序 8 开办资金 7 1.1.2开办资金(14分) 年末净资产 7 1.1.3名称使用(6分) 名称

    6、使用规范 6 1.1法人资格 (60分) 1.1.4办公条件(20分) 办公用房 20 1.2.1章程公示(10分) 章程公示 10 1.2章程 (20分) 1.2.2章程修改(10分) 修改程序 10 1.3.1变更(8分) 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机构等变更登记情况 8 理事、负责人 4 印章 4 1.基础条件 (100分) 1.3变更和备 案(20分) 1.3.2备案(12分) 银行账户 4 2.1.1宗旨使命愿景(3分) 宗旨使命愿景与业务范围 3 2.1.2发展规划(8分) 中长期(3-5年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 8 2.1发展规划(15分) 2.1.3计

    7、划总结(4分) 年度工作总结 4 产生、罢免理事和改选理事会 2 理事会换届 2 2.2.1理事会(10分) 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6 监事或监事会 2 2.2.2监事会(5分) 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3 组织架构 2 2.2.3执行团队(5分) 部门职责 3 2.内部治理 (150分) 2.2组织机构 (30分) 2.2.4日常管理(10分) 日常管理制度 10 DB43/T 17072019 3 表1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指标分值 (续) 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四级指标 分值 专职人员数量及资质 10 学历及专业结构 10 2.3.1专职队伍建设(30分) 培训 10

    8、 专业人才培养 6 督导 8 劳动合同 8 2.3.2专职队伍管理(30分) 社会保险 8 管理制度 4 志愿者管理 10 2.3人力资源 (80分) 2.3.3志愿者队伍建设与管理 (20分) 志愿组织培育 6 2.4.1档案管理(15分) 档案管理 15 2.4.2证书管理使用(5分) 证书管理规定 5 2.内部治理 (150分) 2.4档案证书 印章管理 (25分) 2.4.3印章使用管理(5分) 印章管理情况 5 3.1.1财务人员(10分) 专职会计人员 10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 10 会计凭证 20 会计核算 20 3.1.2会计核算(60分) 会计电算化 10 经费来

    9、源和资金使用 15 财务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20 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20 3.1.3财务管理(70分) 资产管理 15 税务管理 5 3.1.4税务和票据管理(10分) 票据使用和管理 5 3.1财务资产 (160分) 3.1.5会计档案管理(10分) 档案装订和管理 10 3.2.1财务公开(20分) 公开方式及范围 20 财务审计 10 3.财务资产 管理 (200分) 3.2财务公开 及监督 (40分) 3.2.2财务监督(20分) 年度财务报告和监督 10 DB43/T 17072019 4 表1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指标分值 (续) 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四

    10、级指标 分值 4.1.1项目管理制度(10分) 项目管理制度 10 4.1.2项目需求调研(10分) 项目需求调研 10 4.1.3项目计划(10分) 年度项目计划 10 4.1.4项目总结(10分) 年度项目总结 10 项目资金 15 项目实施 45 4.1项目管理 (140分) 4.1.5项目执行(100分) 服务专业性 40 4.2.1项目评估(40分) 项目评估 40 4.2.2服务效果与影响(40分) 服务的创新性和影响力 40 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0 4.2项目成效 (100分) 4.2.3政策倡导(20分) 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10 信息公开 10 4.3.1信息公

    11、开机制(15分) 信息公开管理 5 机构基本信息 6 重大业务活动信息 6 财务审计报告 10 4.3.2信息公开内容(30分) 年度工作报告 8 4.3信息公开 和服务承诺 (50分) 4.3.3服务承诺(5分) 服务承诺制度 5 4.4.1媒体报道(30分) 新闻媒体报道 30 4.4.2获奖情况(20分) 机构、项目和员工获奖情况 20 4.工作绩效 (350分) 4.4社会影响 (60分) 4.4.3学术成果(10分) 学术成果 10 党组织建立情况 30 工作机制 10 党员教育 10 党员管理 10 档案管理 15 阵地建设 15 5.党建工作 (100分) 5.1党组织建 设(1

    12、00分) 5.1.1党组织(100分) 党建荣誉 10 DB43/T 17072019 5 表1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指标分值 (续) 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四级指标 分值 6.1.1理事评价(5分) 对机构财务管理、创新能力、班子履职、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和提供服务能力的评 价 5 6.1.2监事评价(5分) 对机构非营利性、财务管理、班子履职、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 理的评价 5 6.1内部评价 (15分) 6.1.3工作人员评价(5分) 对机构民主管理、规范运行、薪酬待遇、业务开展、人员个人能力提升等评价 5 6.2.1服务对象评价(15分) 对工

    13、作人员的态度、工作能力,知情权的保障,服务人员和机构的诚信度的评价 15 6.2.2志愿者评价(10分) 对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社会影响力和诚信度的评价 10 6.2公众评价(35分) 6.2.3行业评价(10分) 对机构行业活跃度、倡导支持、服务成效、信息公开和社会影响力进行评价 10 6.3.1登记管理机关评价(10 分) 对机构非营利性、财务管理、信息公开、 服务政府、服务社会、规范化建设、自律 与诚信建设的评价 10 6.3管理部门 评价(20分) 6.3.2业务主管单位评价(10 分) 对机构领导班子、财务管理、信息公开、 服务政府、服务社会、规范化建设、自律 与诚信

    14、建设的评价 10 6.4资方评价 (20分) 6.4.1资方评价(20分) 资方或利益相关方对机构项目管理、财务 管理、规范化建设、服务成效与影响进行 评价 20 6.社会评价 (100分) 6.5机构荣誉 (10分) 6.5.1机构荣誉(10分) 对机构及其成员受到政府部门表彰情况 进行评价 10 合计 1000 5 等级设定 5.1 评定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 4A级(AAAA)、 3A级(AAA)、 2A(AA)、 1A级(A)。 5.2 评定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评定等级参考分值为: a) 5A级:850分以上,且一级指标得分不能低于该项总分的80%

    15、; b) 4A级:750分850分(不含850分),且一级指标得分不能低于该项总分的70%; c) 3A级:650分750分(不含750分); d) 2A级:600分650分(不含650分); e) 1A级;600分以下(不含600分)。 5.3 评估等级有效期为五年,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两年,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DB43/T 17072019 6 5.4 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评估反馈与实际情形适时进行修改调整,以不断地优化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 构的评估。 6 评定组织 6.1 评定机构 评定机构为湖南省民政厅设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估委员会或者授权、委托的社会组 织。

    16、6.2 评定机构职责 评定机构职责包括初审、组织评审专家开展现场评估、根据专家意见出具评定结果、将评估结论报 送湖南省民政厅确认。 6.3 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由熟悉了解社工行业的各类管理或技术人员组成。 7 评定程序 7.1 申请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自愿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湖南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 申请表(见附录B)及相关的佐证资料。 7.2 书面审核 评定机构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书面审核。 7.3 现场审核 对通过书面审核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进行现场审核。 评定机构应成立专家组,负责现场审核,专家组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专家组结合评 定指标,采取查阅资料、

    17、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现场审核。 7.4 评定报告 专家根据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指标表(见附录 A)进行打分,专家组根据专家的综 合给出评定意见,并形成评定报告。 7.5 评定结论 评定机构根据评定报告作出评定结论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报湖南省民政厅确认。湖南省民政 厅发布公告,向获得3A以上等级(含3A)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和牌匾,向获得2A以下 等级(含2A)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颁发证书。 7.6 评定流程 评定流程图见附录C。 7 附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民办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等 级评 定 指 标表 民办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等 级

    18、评 定 指标 见 表 A.1 。 表 A. 1 民 办 社 会 工 作 服 务机 构 等 级 评 定 指标 评 估 指标 一级指标 二 级指标 三 级指标 四 级指标 四 级 指标 分 值 指标评 分 考评 分 学 历 6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社会学、社会工作 相 关专 业 , 计 6分; 本 科 以下 学 历 , 社会学、社会工作 相 关专 业 , 计 3分;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非 社会学、社会工作 相 关专 业 , 计 2分; 本 科 以下 学 历 , 非 社会学、社会工作 相 关专 业 , 计 0分 。 专 业资 质 6 持 社会工作 师 (中级 及 以 上 )

    19、 证 , 计 6分; 持助理 社会工作 师 ( 初 级) 证 , 计 3分; 未 持 社会工作 师 证 , 计 0分 。 1. 1.1 法 定 代 表 人( 20 分 ) 产生 程序 8 产生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决 议经 全 体理 事 半 数 以 上 通过 , 计 8分 , 否 则 计 0分 。 开 办资 金 7 开 办资 金 在 20 万元 以 上 , 计 7分; 开 办资 金 在 10 万元 -20 万元 , 计 5分; 开 办资 金 在 10 万元 以下, 计 3分 。 1. 基 础 条 件 ( 100 分 ) 1.1 法人 资 格 ( 60 分 ) 1. 1.2 开 办资 金 (

    20、 14 分 ) 年末净 资 产 7 上年末净 资 产 不低 于登记 的 开 办资 金 数 , 且未 发 现存 在 抽逃 开 办资 金 行为, 计 7分; 上年末净 资 产 低 于登记 的 开 办资 金 数 , 但 未 发 现存 在 抽逃 开 办资 金 行为, 计 3分; 发 现存 在 抽逃 开 办资 金 行为, 计 0分 。 DB43/T 17072019 8 表 A. 1 民 办 社 会 工 作 服 务机 构 等 级 评 定 指标 ( 续) 评 估 指标 一级指标 二 级指标 三 级指标 四 级指标 四 级 指标 分 值 指标评 分 考评 分 1. 1.3 名称使 用 ( 6分 ) 名称使

    21、用 规范 6 规范 使 用注册登记 的机构 全 称 , 名称 牌匾悬挂 于 办 公 场 所 外 , 计 6分; 规范 使 用注册登记 的机构 全 称 , 名称 牌匾 未 悬挂 于 办 公 场 所 外 , 计 2分; 未 规范 使 用注册登记 的机构 全 称 , 且名称 牌匾 未 悬挂 于 办 公 场 所 外 , 计 0分 。 1.1 法人 资 格 ( 60 分 ) 1. 1.4 办 公条 件 ( 20 分 ) 办 公 用 房 20 有 独立 的办 公 用 房 , 面积 在 100 以 上 , 计 20 分; 有 独立 的办 公 用 房 , 面积 在 50 -1 00 , 计 12 分; 有 独

    22、立 的办 公 用 房 , 面积 在 50 以下, 计 6分 。 1. 2.1 章 程 公 示 ( 10 分 ) 章 程 公示 10 经核 准的 章 程 ,在 机构办 公 场 所 内 进 行 公示 , 计 10 分; 章 程 未 在 机构办 公 场 所 内 进 行 公示 , 计 0分 。 1.2 章 程 ( 20 分 ) 1. 2.2 章 程 修 改 ( 10 分 ) 修改 程序 10 章 程 未 作 修改 , 计 10 分; 章 程 修改 按照要求 召 开理 事 会 , 修改决 议经 登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 计 10 分; 章 程 修改未 召 开理 事 会 , 修改决 议 未 经 登

    23、记 管 理 机构 核 准 , 计 0分 。 1. 3.1 变 更 ( 8分 ) 名称 、业务范 围、 住所 、 开 办 资 金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业务 主 管 机 构等 变 更 登记 情况 8 无 变 更事 项 , 计 8分; 变 更事 项 按要求 召 开理 事 会 形 成 变 更 决 议 , 并 在 规定的 时 间 内 到 登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登记, 计 8 分; 变 更事 项未 按 相 关 要求办 理, 计 0分 。 理 事 、 负责 人 4 提 供包括 理 事 长等 全 部 理 事 及 机构 负责 人 备 案 材 料 , 计 4分; 提 供包括 理 事 长等

    24、部分 理 事 及 机构 负责 人 备 案 材 料 , 计 2分; 无 理 事 长、 理 事 及 机构 负责 人 的 备 案 材 料 , 计 0分 。 印 章 4 提 供 印 章 备 案 材 料 , 计 4分; 未 提 供 印 章 备 案 材 料 , 计 0分 。 1. 基 础 条 件 ( 100 分 ) 1.3 变 更 和 备 案 ( 20 分 ) 1. 3.2 备 案 ( 12 分 ) 银 行 账户 4 提 供 银 行 账户备 案 材 料 , 计 4分 。 未 提 供 银 行 账户备 案 材 料 , 计 0分 。 DB43/T 17072019 表 A. 1 民 办 社 会 工 作 服 务机

    25、 构 等 级 评 定 指标 ( 续) 评 估 指标 一级指标 二 级指标 三 级指标 四 级指标 四 级 指标 分 值 指标评 分 考评 分 2. 1.1 宗旨 使 命愿景 ( 3分 ) 宗旨 使 命愿景 与 业务范围 3 有 宗旨 使 命愿景 , 且 与 业务范围 联 系 紧密 , 计 3分; 有 宗旨 使 命愿景 , 但 与 业务范围 联 系 不 紧密 , 计 2分; 没 有 宗旨 使 命愿景 , 计 0分 。 2. 1.2 发展规 划 ( 8分 ) 中长 期 ( 3-5 年 发展规 划 及年 度 计 划制订 8 机构 有 中长 期 ( 3-5 年 ) 发 展规 划 , 且上两 个 年 度

    26、 均 有 工作 计 划 , 计 8分; 机构中长 期 ( 3-5 年 )发 展规 划 以 及上两 个 年 度 工作 计 划 资料 不 完 整 , 计 4分; 机构 无 中长 期 ( 3-5 年 ) 发 展规 划 , 且上两 个 年 度 无 工作 计 划 , 计 0分 。 2.1 发展规 划 ( 15 分 ) 2. 1.3 计 划总 结 ( 4分 ) 年 度 工作 总结 4 上两 个 年 度 均 有年 度 工作 总结 , 计 4分; 上两 个 年 度 工作 总结 不 完 整 , 计 2分; 上两 个 年 度 均无 年 度 工作 总结 , 计 0分 。 产生 、 罢免 理 事 和 改 选 理 事

    27、会 2 上两 个 年 度 未 发 生变 化 , 计 2分; 产生 、 罢免 理 事 和 改 选 理 事 会 有 1/2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会 议 , 经 全 体理 事 1/2 以 上 通过 , 计 2分; 产生 、 罢免 理 事 和 改 选 理 事 会 未有 1/2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会 议 且未 经 全 体理 事 1/2 以 上 通过 , 计 0分 。 理 事 会 换届 2 上两 个 年 度 内 无 需 换届或 上两 个 年 度 内理 事 会 需 换届 且 按照要求 如 期换届 , 计 2分; 上两 个 年 度 内理 事 会 需 换届 但 未 按照要求 如 期换届 , 计 0分

    28、。 2. 2.1 理 事 会 ( 10 分 ) 履 行 职 责 , 发 挥 作 用 6 上两 个 年 度 理 事 会 召 开 次 数 均 符 合 章 程规定 , 每 次 理 事 会 理 事 全 体列 席 , 每 年年 度 工作 报告 全 体理 事 签字 , 计 6分; 上两 个 年 度 理 事 会 召 开 次 数 ,理 事 会 理 事 列 席 情况 ,每 年年 度 工作 报告 理 事 签字 情况 部分符 合 规定 , 计 3分; 上两 个 年 度 未 按 章 程规定 召 开理 事 会 , 计 0分 。 监事或监事 会 2 设 立 了 监事或监事 会 , 且 监事 不 由机构 理 事 及财 务

    29、负责 人 兼任 , 计 2分; 未 设 立 监事或监事 会 , 或 设 立 了 监事或监事 会 , 但 监事 由机构 理 事 及财 务 负责 人 兼任 , 计 0分 。 2. 内 部 治 理( 150 分 ) 2.2 组织机 构( 30 分 ) 2. 2.2 监事 会 ( 5分 ) 履 行 职 责 , 发 挥 作 用 3 每 次 理 事 会 监事 全 体列 席 , 且 每 年年 度 工作 报告 全 体 监事 均 有 签字 , 计 3分; 每 次 理 事 会 部分 监事 列 席 , 或 每 年年 度 工作 报告 仅 有部分 监事 签字 , 计 1分; 每 次 理 事 会 未有 监事 列 席 ,

    30、计 0分 。 DB43/T 17072019 9 表 A. 1 民 办 社 会 工 作 服 务机 构 等 级 评 定 指标 ( 续) 评 估 指标 一级指标 二 级指标 三 级指标 四 级指标 四 级 指标 分 值 指标评 分 考评 分 组织 架 构 2 有 清晰 的组织 架 构 , 且 设 有 行 政 财 务 室 、 项目 办 公 室 等 , 计 2分; 组织 架 构 不 清晰 , 未 设 行 政 财 务 室 、 项目 办 公 室 等 , 计 0分 。 2. 2.3 执 行 团 队 ( 5分 ) 部 门 职 责 3 有 明 确 的 部 门 职 责 , 并 且 各 部 门 分 工 合理 清晰

    31、, 计 3分; 有部 门 职 责 , 但 是 部 门 分 工 不 明 确 , 计 2分; 无 部 门 职 责 , 且 各 部 门 分 工 不 明 确 , 计 0分 。 2.2 组织机 构( 30 分 ) 2. 2.4 日常 管 理 ( 10 分 ) 日常 管 理 制度 10 机构 有 考 勤 制度 、保 密 制度 、财 务 制度 、薪酬 制度 、投诉 建 议 处理 等 日常 管 理 制度 ,每 项分 值 2分 。 专 职 人 员 数量 及 资 质 10 专 职工作 人 员 数量 20 人以 上且 持 有 助理 及 以 上 社会工作 师 证书 占 50 及 以 上计 10 分 、 30% 及 以

    32、 上 计 8分 、 20% 及 以 上计 6分 , 20% 以下 计 3分; 专 职工作 人 员 数量 11 -20 人, 且 持 有 助理 及 以 上 社会工作 师 证书 占 50 及 以 上计 8分 、 30% 及 以 上 计 6分 、 20% 及 以 上计 4分 , 20% 以下 计 2分; 专 职工作 人 员 数量 5- 10 人, 且 持 有 助理 及 以 上 社会工作 师 证书 占 60% 及 以 上计 6分 、 30% 及 以 上计 4分 、 20% 及 以 上计 3分 , 20% 以下 计 2分; 专 职工作 人 员 数量 达到 3人 及 以 上 , 且 持 有 助理 及 以

    33、上 社会工作 师 证书 占 60% 及 以 上计 2分 、 60% 以下 计 1分; 专 职工作 人 员 数量 不 足 3人, 计 1分 。 学 历及 专 业 结 构 10 从 业 人 员 中社会工作、社会学等 相 关专 业 毕 业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占 50% 以 上 , 计 10 分; 从 业 人 员 中社会工作、社会学等 相 关专 业 毕 业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占 50% 以 上 , 计 5分; 从 业 人 员 中社会工作、社会学等 相 关专 业 毕 业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低 于 50% , 计 3分; 从 业 人 员 中社会工作、社会学等 相 关专 业 毕

    34、业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低 于 30% , 计 0分 。 2. 内 部 治 理( 150 分 ) 2.3 人 力 资 源 ( 80 分 ) 2. 3.1 专 职 队 伍 建 设( 30 分 ) 培 训 10 有 培 训制度 , 近 2年 内 机构 专 职社工 平均 受 训 率 达到 10 0% , 计 10 分; 有 培 训制度 , 近 2年 内 机构 专 职社工 平均 受 训 率 达到 60% , 计 5分; 有 培 训制度 , 近 2年 内 机构 专 职社工 平均 受 训 率 达到 30% , 计 3分; 无 培 训制度 , 近 2年 内 机构 专 职社工 平均 受 训 率 低 于

    35、 30% , 计 0分 。 DB43/T 17072019 10 表 A. 1 民 办 社 会 工 作 服 务机 构 等 级 评 定 指标 ( 续) 评 估 指标 一级指标 二 级指标 三 级指标 四 级指标 四 级 指标 分 值 指标评 分 考评 分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6 有 社会工作 人 才 考 核 、 晋 升 、 淘汰 制度 , 并 得 到有效 落 实 , 计 6分; 社会工作 人 才 考 核 、 晋 升 、 淘汰 制度 不 完 全 , 部分 得 到 落 实 , 计 3分; 无 社会工作 人 才 考 核 、 晋 升 、 淘汰 制度 , 且未有效 落 实 , 计 0分 。 督 导 8

    36、 有 专 业 督 导 制度 , 机构 聘 请 专 业 督 导, 且有 完 整 的 督 导记 录 ,专 职社工 人 均被 督 导 次 数 达 4次 /年 , 计 8分; 有 专 业 督 导 制度 , 机构 聘 请 专 业 督 导, 且有 完 整 的 督 导记 录 ,专 职社工 人 均被 督 导 次 数 达 3次 /年 , 计 6分; 有 专 业 督 导 制度 , 机构 聘 请 专 业 督 导, 且有 完 整 的 督 导记 录 ,专 职社工 人 均被 督 导 次 数 达 2次 /年 , 计 4分; 有 专 业 督 导 制度 , 机构 聘 请 专 业 督 导, 有部分 督 导记 录 ,专 职 社工

    37、人 均被 督 导 次 数 达 1次 /年 , 计 2分; 无 专 业 督 导 制度 , 机构 未 聘 请 专 业 督 导, 计 0分 。 劳动 合 同 8 依 法与 全 部 专 职工作 人 员 签 订劳动 合 同 , 计 8分; 依 法与 部分 专 职工作 人 员 签 订劳动 合 同 , 计 3分; 未 与专 职工作 人 员 签 订劳动 合 同 , 计 0分 。 2. 3.2 专 职 队 伍 管 理( 30 分 ) 社会 保险 8 按规定 为 全 部 专 职工作 人 员 缴纳 社会 保险 , 计 8分; 按规定 为 部分 专 职工作 人 员 缴纳 社会 保险 , 计 3分; 未 给 专 职工作

    38、 人 员 缴纳 社会 保险 , 计 0分 。 管 理 制度 4 有 志愿 者 管 理 相 关 制度 , 并提 供 志愿 者 花 名 册, 计 4分; 无 志愿 者 管 理 相 关 制度 及 志愿 者 花 名 册, 计 0分 。 志愿 者 管 理 10 机构 社工 人 数 与注册 志愿 者人 数 比例 达到 1:30 以 上 ,且 志愿 者 年 人 均 服务 时 长 达 30 小 时 以 上 ,计 10 分; 机构 社工 人 数 与注册 志愿 者人 数 比例 达到 1:20 以 上 ,且 志愿 者 年 人 均 服务 时 长 达 20 小 时 以 上 ,计 6分; 机 构社工 人 数 与注册 志愿

    39、 者人 数 比例 达到 1:10 以 上 ,且 志愿 者 年 人 均 服务 时 长 达 10 小 时 以 上 ,计 2分; 机构社工 人 数 与注册 志愿 者人 数 比例 不 足 1: 10 , 且 志愿 者 年 人 均 服务 时 长 低 于 10 小 时 , 计 0分 。 2. 内 部 治 理( 150 分 ) 2 .3 人 力 资 源 ( 80 分 ) 2. 3.3 志愿 者 队伍 建 设 与 管 理 ( 20 分 ) 志愿 组织 培 育 6 培 育 1个在 民政 部 门 登记 的 志愿 服务组织 , 计 6分; 培 育 在 民政 部 门备 案 的 志愿 服务组织 , 每 个 计 2分 ,

    40、 总 分 不 超 过 6分; 没 有 在 民政 部 门备 案 或 登记 的 志愿 服务组织 , 计 0分 。 DB43/T 17072019 11 表 A. 1 民 办 社 会 工 作 服 务机 构 等 级 评 定 指标 ( 续) 评 估 指标 一级指标 二 级指标 三 级指标 四 级指标 四 级 指标 分 值 指标评 分 考评 分 2. 4.1 档 案 管 理 ( 15 分 ) 档 案 管 理 15 有 档 案 管 理 制度 , 服务文 书 格 式 统 一规范 , 按服务 项目 立 卷 归 档 , 服务文 书档 案 全 部进 行 电 子 化备 份 和 保 存 , 计 15 分; 有 档 案

    41、管 理 制度 , 服务文 书 格 式 统 一规范 , 按服务 项目 立 卷 归 档 , 服务文 书档 案 部分进 行 电 子 化备 份 和 保 存 , 计 10 分; 有 档 案 管 理 制度 , 服务文 书档 案 部分进 行 电 子 化备 份 和 保 存 , 计 6分; 无 档 案 管 理 制度 , 服务文 书档 案 未进 行 电 子 化备 份 和 保 存 , 计 0分 。 2. 4.2 证书 管 理 使 用 ( 5分 ) 证书 管 理 规定 5 有 证书 使 用 管 理 规定 , 证书 在 有效 期 内 、办 公 场 所 悬挂 登记 证书 正 本 , 计 5分; 有 证书 使 用 管 理

    42、规定 , 证书 在 有效 期 内, 办 公 场 所 未 悬挂 登记 证书 正 本 , 计 2分; 证书 不 在 有效 期 内, 计 0分 。 2. 内 部 治 理( 150 分 ) 2.4 档 案 证 书印 章管 理 ( 25 分 ) 2. 4.3 印 章使 用 管 理 ( 5分 ) 印 章管 理 情况 5 有 印 章管 理 使 用 制度 并 有 专人 妥 善 保 管 印 章 , 印 章 交 接 、 使 用 手 续 完 备 ,登记 详细 , 计 5分; 有 印 章管 理 使 用 制度 并 有 专人 妥 善 保 管 印 章 , 但 印 章 交 接 、 使 用 手 续 不 完 备 ,登记 不全 ,

    43、 计 2分; 无 印 章管 理 使 用 制度 , 无 印 章 交 接 、 使 用 手 续 及 记 录 , 计 0分 。 3. 1.1 财 务 人 员 ( 10 分 ) 专 职会 计 人 员 10 配 备 2名及 以 上 均 按规定 完 成 会 计 从 业 继 续 教 育 的 专 职工作 人 员 , 且 会 计 、出 纳岗 位由 不 同 人 员 担 任 , 分 工 明 确 , 计 10 分; 配 备 1名 按规定 完 成 会 计 从 业 继 续 教 育 的 专 /兼 职工作 人 员 , 计 5分; 由 主 管 单位、 代 理记 账 公 司 等 代 理记 账或 外 单位 人 员 兼任 会 计 人

    44、员 , 且 会 计 人 员 按规定 完 成 会 计 从 业 继 续 教 育 的 , 计 3分; 未 配 备 按规定 完 成 会 计 从 业 继 续 教 育 的 专 /兼 职工作 人 员 , 计 0分 。 3. 财 务资 产管 理 ( 200 分 ) 3 .1 财 务资 产( 160 分 ) 3. 1.2 会 计 核 算 ( 60 分 ) 执 行 民 间非营 利 组织会 计 制 度情况 10 按 民 间非营利 组织会 计 制度 设 置 会 计 科 目 ,并按要求 编 制 全 部 会 计 报 表 ,内 容 完 整 ,数据 真 实 、 准 确 , 计 10 分; 基本按照 民 间非营利 组织会 计

    45、制度 设 置 会 计 科 目 , 并 编 制 全 部 会 计 报 表 , 存 在内 容不 完 整 , 数 据 不 真 实 、 不 准 确 , 计 5分; 未 按照 民 间非营利 组织会 计 制度 设 置 会 计 科 目 , 并 编 制 全 部 会 计 报 表 , 计 0分 。 DB43/T 17072019 12 表 A. 1 民 办 社 会 工 作 服 务机 构 等 级 评 定 指标 ( 续) 评 估 指标 一级指标 二 级指标 三 级指标 四 级指标 四 级 指标 分 值 指标评 分 考评 分 会 计 凭证 20 会 计 凭证 填 制 内 容 完 整 、 真 实 、准 确 、 及 时 、

    46、书 写清楚 、规范、 手 续 完 备 , 计 20 分; 会 计 凭证 出 现不 齐 全 、 不 合 规、 内 容不 完 整 、 手 续 不 完 备 、 填 制 不 及 时 、 书 写 不 清楚 等 1-2 项问题 或 不 足 , 计 15 分; 会 计 凭证 出 现不 齐 全 、 不 合 规、 内 容不 完 整 、 手 续 不 完 备 、 填 制 不 及 时 、 书 写 不 清楚 等 3-4 项问题 或 不 足 , 计 8分; 会 计 凭证 出 现不 齐 全 、 不 合 规、 内 容不 完 整 、 手 续 不 完 备 、 填 制 不 及 时 、 书 写 不 清楚 等 5项及 以 上 问题 或

    47、 不 足 , 计 0分 。 会 计 核算 20 会 计 核算 无明显 问题 或 不 足 , 计 20 分; 会 计 核算 存 在 独立 性 较差 、 虚 列 费 用 、 固 定资 产 核算 不 准 确 、 费 用 科 目使 用 界限 不 明 、 收 支 在 往 来 科 目 中 核算 、 已 形 成 的资 产 损失 未及 时 清 理 、 存 在 账 外 资 产 、 未 按规定申 报 缴纳 各 项 税费 等 1-2 项问 题 或 不 足 , 计 15 分; 会 计 核算 存 在 独立 性 较差 、 虚 列 费 用 、 固 定资 产 核算 不 准 确 、 费 用 科 目使 用 界限 不 明 、 收

    48、支 在 往 来 科 目 中 核算 、 已 形 成 的资 产 损失 未及 时 清 理 、 存 在 账 外 资 产 、 未 按规定申 报 缴纳 各 项 税费 等 3-4 项问 题 或 不 足 , 计 8分; 会 计 核算 存 在 独立 性 较差 、 虚 列 费 用 、 固 定资 产 核算 不 准 确 、 费 用 科 目使 用 界限 不 明 、 收 支 在 往 来 科 目 中 核算 、 已 形 成 的资 产 损失 未及 时 清 理 、 存 在 账 外 资 产 、 未 按规定申 报 缴纳 各 项 税费 等 5项及 以 上项问题 或 不 足 , 计 0分 。 3. 1.2 会 计 核 算 ( 60 分 ) 会 计 电算化 10 会 计 核算实 行 电算化 且财 务 软 件 符 合 民 间非营利 组织会 计 制度 , 计 10 分; 会 计 核算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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