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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875-2019 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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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875-2019 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pdf

    1、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 DB42/T 875 2019 代替 DB42/T 875-2013 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ndergroundpipeline detection and surveying in towns and cities of Hubei Province (报批稿) 2019-04-08 发布 2019-07-08 实施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湖 北 省 市 场 监督 管理 局 联合发布 ICS 93.020 P 11 备案号 : DB42/T 8752019 I 目

    2、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5 技术准备 5 5.1 一般规定 5 5.2 地下管线资料收集 5 5.3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 6 5.4 现场踏勘 6 5.5 探查仪器校验 7 5.6 探查方法试验 7 5.7 技术设计书编制 7 6 地下管线探查 8 6.1 一般规定 8 6.2 实地调查 9 6.3 地球物理探查 12 6.4 质量检查 16 7 地下管线测量 18 7.1 一般规定 18 7.2 控制测量 18 7.3 管线点测量 21 7.4 地下管线放线测量与竣工测量 22 7.5 质量检查 24 8 数据处理与建库

    3、26 8.1 一般规定 26 8.2 数据处理 26 8.3 管 线图编绘 28 8.4 管线成果表编制 30 8.5 数据建库 30 9 成果验收与提交 32 9.1 一般规定 32 9.2 成果质量检验 32 9.3 验收 32 9.4 成果提交 3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地下管线数据分类代码及设色标准 35 DB42/T 8752019 II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管线要素分类与代码 3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地下管线图例 6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管线属性数据字典 7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管线数据结构 7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明显管线点调查表 81 附录 G(

    4、资料性附录) 隐蔽管线点探查记录表 82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地下管线检查记录表 83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地下管线成果表 85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 86 附录 K(资料性附录) 地下管线图样图 87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安全保护措施 88 附录 M(规范性附录) 条款表述所有的助动词 89 参考文献 90 DB42/T 8752019 III 前 言 根据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 2016 年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 批)的通 知(鄂质监标函 2016238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实践经验,参考有

    5、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地方标准湖北 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DB42/T 875-2013)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 则修订。 本规程代替 DB42/T 875-2013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本规程与 DB42/T 875-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原规程的“ 1范围”、“ 4总则”两章 合并,修订为“ 1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章中增加了 GB/T 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9806 信息技术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 CJJ 61

    6、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T 7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删 除 了 GB/T 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列尺地图图式 第 1部分: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8.1-200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 字典 第 1部分: 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GB/T 14395-2009城 市地理要素编码规则 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 RISN-TG011城市 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监理导则; “ 3术语和定义 ”章中调整了城镇地下管线、地下管线探测、地下管线详查、地下 管线放线测量、地下管线

    7、竣工测量、 SLAM技术及现状调绘等内容,删除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系统的定义; “ 4基本规定”章中调整了地下管线探测任务及内容,修订了探测精度要求 等技术 内容,增加了地下管线探测工程监理条款,删除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要求及规定; 增加了“ 5技术准备”章节,原“ 4基本规定”章中技术准备内容移至本章,并细化 了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准备的要求; 在地下管线探查和地下管线测量两章中增加了探测电子手簿应用及 GNSS RTK测量 的相关规定,调整了地下管线探查的章节设置,修订补充了相关技术内容,调整了地下管线 测量章节设置,修订补充了相关技术内容; DB42/T 8752019 IV 原“ 10探测

    8、成果检查与验收”更名为“成果验收与提交”,增加了成果提交技术要 求;修订补充了相关技术要求; 原“ 10.5 探测质量评定”内容分别移至 6.4、 7.5和 9.2三节中,并修订补充了相关 技术要求; 删除原“ 11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动态管理”; 对原规程附录作了调整。 本规程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程起草单位:湖北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 航测遥感院、湖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湖北省神龙地质工程勘察院。 本规程参与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襄阳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武汉大学、陆诚工 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何 倩、

    9、夏金儒、洪 亮、钱自 红、申传明、杨谈政。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刘江平、梁增伟、郭艳平、李予青、卢贵清、李建松、伍 昕、倪 峰、刘才平、喻 彦、王晓闯、徐 涛、李成香、唐维钰、何鸿雁、刘光辉、高玉雄。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厚 之、李 四 维、姜燕平、迟炳章、王 联群 。 本规程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 027-68873063, 邮箱: ;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 反馈至 湖北省城乡建设发展中 心 , 电话 : 027-68870911, 邮箱: 。 DB42/T 8752019 1 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 湖北省城镇 地

    10、下管线探测的 技术准备 、地下管线探查、地下管线测量、数 据处理与建库及成果验收与提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城市和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地下管线探测及建库工作。 湖北省城镇 地下管线探测 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程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 程。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9806 信息技术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 CJJ/T 7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 CJJ/T 8 城市测量规

    11、范 CJJ 6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城镇地下管线 underground pipeline in towns and cities 是指城市和集镇范围内敷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管 道(沟、廊)、线缆等及其附属设施,简称“地下管线”。 DB42/T 8752019 2 3.2 地下管线探测 undergroundpipeline detection and surveying 是指采用探查和测量方法确定地下管线空间位置、空间关系及其属性的过程。 3.3 地下管线

    12、详查 detailed survey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的需要,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对指定区域内的 地下管线进行详细探测的过程。 3.4 地下管线放线测量 underground pipeline setting-out survey 指将规划设计图上的地下管线测放于实地的测量过程。 3.5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underground pipeline completion survey 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物在覆土前确定其空间位置、空间关系及属性信息,按 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向管理(权属)单位提交管线成 果的过程。 3.6

    13、SLAM 技术 simultaneous localization and mapping SLAM 技术又称同步定位与制图技术,集成激光扫描仪、全景相机、里程编码器和惯性 导航等装置,通过扫描所在环境的特征点,反算激光扫描仪所在位置,推算激光点云的位置 信息,利用相关算法实现定位、测量与制图的三维移动测量技术。 3.7 现况调绘 actuality survey and drawing 指对现有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调查并编绘到基本比例尺底图上,为野 外探测作业提供参考依 据的过程。 4 基本规定 4.1 地下管线探测的对象是 敷设于 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

    14、业、 其它(综合管廊、综合管沟等)等各种管道或线缆。 4.2 地下管线探测包括地下管线普查、地下管线详查、地下管线放线测量、地下管线竣工 测量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DB42/T 8752019 3 a) 地下管线普查包括综合地下管线普查与修补测、厂区或住宅小区地下管线普查、 专业地下管线普查。综合地下管线普查范围一般为市政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 厂区或住宅小区地下管线普查范围是厂区或小区内管线所敷设的区域;专业管线 普查范围是专业管 线所敷设的区域; b) 地下管线详查范围应包括工程建设施工开挖和受开挖影响的地下管线区域,其探 测要求可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的需要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本规程的

    15、要求; c) 地下管线放线测量范围包括规划图中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管线测放的实地区域; d)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管线敷设的区域。 4.3 地下管线探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下管线普查应查明地下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偏距、走向、规格、材 质、传输物质特征、敷设方式、建设年代等,测量地下管线平面坐标和高程, 并 应建立管线数据库; b) 地下管线详查时,除应查明普查规定的探测内容外,还应查明与工程建设施工有 关的信息; c) 地下管线放线测量应依据经批准后的规划设计图施测,并符合 CJJ/T 8 的技术要 求; d)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应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

    16、更新的技术要求。 4.4 地下管线探测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CGCS 2000)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其 他平面坐标和高程基准时,应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建立换算关系。 4.5 地下 管线探测成图的比例尺和分幅,应与当地 城镇基本地形图比例尺和分幅一致。 4.6 地下管线探测的取舍标准应根据湖北省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确定 。地下管线详查、地下 管线放线和竣工测量可根据工程目的和委托方要求对探测对象进行取舍。地 下管线普查取舍 宜符合 本规程 表 1 的要求。 表 1 地下管线普查取舍标准 管线种类 取舍标准 给水 管径 50mm 排水(含雨、

    17、污水及雨污合流 ) 方沟 400 400mm 或管径 200mm 燃气 全测 电力 全测 通信 全测 热力 全测 DB42/T 8752019 4 表 1 地下管线普查取舍标准 (续) 管线种类 取舍标准 工业 全测 其他 全 测 4.7 图根控制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平面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 50mm。 4.8 地下管线探测应 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探测精度的标准,且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探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明显管线点的埋深量测 精度应符合 本规程 表 2 的规定; b) 隐 蔽管线点的 探查精度应符合 本规程 表 3 的规定; c)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测量中误

    18、差不应大于 50mm(相对于该管线点 起算点),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 50mm(相对于该管线点起算点)。 表 2 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的精度要求 精度等级 埋深限 差 td 适应条件 5cm 在地面能观察到管顶(底)且用钢尺能直接量测。 10cm 虽地面能观察到管线出露但无法从地表直接量测,如通信人 孔等大型窨井。 15cm 大口径深埋排水管道、电力隧道等。 表 3 隐蔽管线点探查的精度要求 精度等级 平面位置限差 ts 埋深限差 th 适用条件 0.10h 0.15h 无干扰、单根金属管道或电缆,且埋 深不大于 3.0m。 0.15h 0.25h 管块(或套管)敷设多根电缆,或管 线埋深在

    19、3.0m 10m 间。 0.20h 0.30h 有明显干扰,但可分辨目标管线信号,或管线埋深大于 10m。 注 : h 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厘米,当 h 100cm 时则为以 100cm 代入计算。 4.9 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程序宜包括:接受任务(委托)、技术准备、地下管线探查、地 下管线测量、数据处理、 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立 、 技术总结报告编制和成果质量 检查 与验收。 探测任务较简单或工作量较小时,上述程序可简化。 4.10 地下管线普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 地下管线资料收集和地下管线现况调绘; DB42/T 8752019 5 b) 方法试验及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设计书编制;

    20、 c) 地下管线实地调查和地球物理探查; d) 地下管线测量; e) 地下管线探测的质量检验; f) 地下管线探测质检报告编写; g) 地下管线数据库建立; h) 数据质量检验; i) 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总结报告编制; j) 成果验收与提交。 4.11 地下管线探测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可根据实际工程工作量的情况,简化监理流程 或小型工程省略监理流程。 4.12 地下管线探测应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4.13 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应建立放线测量和竣工测量制度。 4.14 地下管线探测成果 应按规定的数据格式进行采集与存储,且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建设 及系统管理与应用的要求。 4.15 在地

    21、下管线探测过程中,对涉密的测绘成果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5 技术准备 5.1 一般规定 5.1.1 地下管线探测应做技术准备,包括:资料收集、现况调绘、现场踏勘、仪器精度校 验、方法试验和技术设计书编制等,具体内容可根据探测工程类型确定。 5.1.2 在地下管线普查全面开展前应进行样区试验工作。样区试验应包括地下管线普查的 所有工作程序和内容。 5.2 地下管线资料收集 5.2.1 地下管线探测前,应 全面收集测区范围内已有的测绘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对所收 集的资料标注来源(提供单位、提供人、收集人、时间等),分析评价所收集资料的准确度、 可利用程度等。 DB42/T 8752019 6 5.

    22、2.2 收集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现有的控制测量资料和适用比例尺的地形图; b) 已 有的 地下管线图、技术说明和成果表; c) 管线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 设计与施工变更文件 及技术说明资料。 5.3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 5.3.1 地 下管线现况调绘应对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绘地下管线现况调 绘图。 5.3.2 地下管线现况调 绘图编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将管线位置、空间关系、附属物等转绘到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上,编制地下管线 现况调绘图; b)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上应注明管线权属单位、管线类别、规格、材质、传输物质 特征、建设年代等属性,并注明管线资料来源; c)

    23、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宜根据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或已有的外业探测成果编 绘,无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或外业探测成果时,可根据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按 管线与邻近的附属物、明显地物点、现有路边线的相互关系编绘; d)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使用的图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的 规定。 5.4 现场踏勘 5.4.1 现场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核查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可信度和可利用程度; b) 核查调绘图上明显管线点与实地的一致性; c) 核查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状况,并验算其精度; d) 核查地形图的现势性; e) 察看测区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气候及地下管线分布与敷设情况,调查现场 地球物理条件和各种

    24、可能的干扰因素, 以及探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 5.4.2 现场踏勘完成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a) 在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上标注与实地不一致的管线点; b) 记录 控制点保存情况和点位变化情况; DB42/T 8752019 7 c) 判定地形图可用性; d) 拟定探查方法试验场地; e) 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5.5 探查仪器校验 5.5.1 探查仪器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验,仪器的校验包括稳定性校验及精度校验。经校 验不合格的探查仪器不得投入使用。 5.5.2 探查仪器的稳定性校验应采用相同的工作参数对同一位置的地下管线进行不少于 2 次的重复探查,重复探查相对误差不应大于 5%。 5.5.3

    25、 探测前应进行仪器精度校验,精度应符合本规程表 3 的规定。 5.6 探查方法试验 5.6.1 地下管线 探查应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对拟定的探查方法与技术进行有效性试验,确 定采用的探查方法与技术,提出拟采用的探查仪器设备。 5.6.2 探查方法试验可与探查仪器校验同时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试验场地和试验条件应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 ; b) 试验应在测区范围内的已知管线段上进行; c) 试验宜针对不同类型、不同 材质、 不同埋深的地下管线和不同地球物理条件分别 进行; d) 拟投入使用的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探查仪器均应参与试验。 5.6.3 探查方法试验结束后,应对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和校核

    26、 ,评价、确定有 效的探查方法 和技术参数,并编写 探查 方法试验报告。验证和校核内容应包括探查方法和仪器的有效性、 技术措施的可行性与有效性、探查结果的可靠性与精度。 5.7 技术设计书编制 5.7.1 探测技术设计书应在地下管线资料收集、现况调绘、现场踏勘、探查仪器校验、探 查方法试验的基础上编制。 技术设计书 宜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述:说明任务来源、工作目的与任务、工作量、作业范围、作业内容和完 成期限等 情况, 说明工作环境条件、地球物理条件、管线及其敷设状况等; DB42/T 8752019 8 b) 已有资料及其可利用情况; c) 执行的标准、规 范或其他技术文件; d)

    27、探测仪器、设备等计划; e) 作业方法与技术措施要求; f) 施工组织与进度计划; g) 质量、安全和保密措施; h) 拟提交的成果资料; i) 有关的设计图表。 5.7.2 技术设计书应审批后实施。实施前应对探测作业员进行技术交底。 6 地下管线探查 6.1 一般规定 6.1.1 地下管线探查应现场确定目标管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及埋深,并应按任务要求查 明相应管线的其他属性。 6.1.2 地下管线探查应在充分收集和分析已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查与地球物 理探查 相结合的方式。 6.1.3 明显管线点应采用实地调查方法获取其属性信息;隐蔽管线点应采用地球物理探查 方法探明其位置及埋深。

    28、 6.1.4 地下管线探查应查明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状况和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及埋深,同时 应查明管线种类、空间关系、材质、规格、载体特征、电缆根数、管块孔数、权属单位及附 属设施等,绘制探查草图并在地面上设置管线点标志,其中敷设在同一管块(沟 )中不同权 属的电力或通信电缆应分别查明,并在成果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6.1.5 在没有特征点的管线段上,视地下管线探测任务不同,地下管线的管线点间距应符 合 以下规定: a) 地下管线普查、专业管线探测或 竣工测量时 ,管线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 75m。主 城区管线探测时,管线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 50m; b) 各类 园区、厂区管线探测 , 管线点间距应小

    29、于或等于 50m; c) 地下管线详查时 , 管线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 10m; DB42/T 8752019 9 d) 当地下管线弯曲时,应在圆弧起讫点和中点上设置管线点,当圆弧较大或不规则 弯 曲时,适当增加管线点,以能反映其弯曲特征为原则; e) 当管线被建筑物压盖时,应在管线进出建筑物的边界处设置管线点。 6.1.6 管线点的地面标志,应保证在管线探测成 果验收前不毁损、不移位和易于识别。附 桩及标注以不影响市容、市貌为原则。当管线点的实地位置不易寻找或不便设置地面标志时, 应在探查记录表中记录其与邻近固定地物的距离和方位,并应绘制位置示意图。 6.1.7 地下管线探查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 a) 管线点编号宜由管线代号和管线点序号组成。管线代号应按照本规程附录 A 的规 定,由两位字母编码组成,管线点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记。管线点编号在全测区 范围内应是唯一的; b) 地下管线探查应在作业现场记录探查结果,探查记录表应按照本规程附录 G 格式 填写,记录方式可为纸质记 录或电子记录。纸质记录表应使用墨水钢笔或铅笔填 写,电子记录可按规定格式导出记录表。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 应在纸质记录表上注记原因,或在电子记录手簿上经核对后修订; c) 地下管线探查应现场绘制纸质或电子的探查草图,草图应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走 向、空间关系、管线点编号; d) 管线点、探查记录表、探

    31、查草图的对应信息应一致。 6.1.8 地下管线探查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 CJJ/T 7 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校和保养。 6.1.9 地下管线探查应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对探查结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保证探查 成 果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6.1.10 探查作业完成并经质量评定合格后,应提供一份在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上标有管线 点、管线走向、位置及空间关系的探查草图给测量作业组。探查与测量作业应密切配合,使 工序顺利衔接。 6.2 实地调查 6.2.1 实地调查应对照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详细调查明显管线点的相关属性信息, 并按 照本标准附录 F 格式填写 “明显 管线点调查表”,同时确定应使用仪器探查的管线段

    32、。 6.2.2 实地调查应根据地下管线类别分别调查相应的属性项目。各类地下管线实地调查的 属性项目可按本规程表 4 规定执行,厂区、小 区管线普查时可在本规程表 4 的基础上扩展。 DB42/T 8752019 10 表 4 地下管线实地调查项目 管线类别 埋深 断面 孔 (条) 材 质 附 属 物 载体特征 建 设 年 代 权 属 单 位 内底 外顶 管径 宽 高 压力 流 向 电 压 给水 排 水 管道 压力 沟道 燃气 热力 工 业 压力 自流 沟道 电 力 管块 沟道 直埋 通 信 管块 沟道 直埋 其 它 综合 管沟 特殊 管线 不明管 线 综合管 廊 注: 表 示地下管线普查应查明

    33、的项目。 表示地下管线普查宜查明的项目。 表示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详查应查明的项目。 表示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详查宜查明的项目。 无需调查的项目。 6.2.3 明显管线点设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6.1.5 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检查井应在其中心位置设置管线点,其他附属设施(物)的管线点应设置在其地 面投影的几何中心; b) 管沟 (廊 )应在其几何中心设置定位点或在其空间边线特征处设置测量点,准确定 DB42/T 8752019 11 位; c) 宽度大于 1m 的沟道(管廊)应实测平面位置和埋深 ,宽度大于或等于 0.5m 的电 力沟道宜实测平面位置和埋深; d) 当管廊出入口、管廊附属

    34、设施(物)的大小大于或等于 1m 的应实测范围线,小 于 1m 的应实测位置中心点; e) 当管线附属设施(物)的管线点偏离管线中心线在地面的投影位置,偏距大于或 等于 0.4m 时,应分别设定管线点。 6.2.4 实地调查中应调查地下管线的附属设施(物),按 本规程 表 5 执行。 表 5 常见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物) 管线类别 附属设施(物) 给水 水源井、给水泵站、水塔、清水池、净化池、阀门、水表、消火栓、排气阀、排泥阀、预留接头、 阀门井、检修井 排水 排水泵站、沉淀池、化粪池、净化构筑物、暗沟地面出口、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冲洗井、沉泥井、进出水口、雨(污)水篦、排污装置 燃气、热力

    35、 及工业管道 调压房、煤气站、锅炉房、动力站、储气柜、冷却塔、涨缩器、排气(排水、排 污)装置、凝水井、检修井(窨井)、阀门、管堵 电力 变电所(站)、配电室、电缆检修井、各种塔(杆)、杆上变压器、露天地面变压器、检修井、人孔 通信 变换站、控制室、电缆检修井、各种塔(杆)、增音站交接箱、分线箱、检修井、人孔、手孔 管沟(廊) 检修井 6.2.5 实地调查应查明地下管线的种类。按功能或用途区分管线大类、小类,且应符合本 规程附录 A 的规定。 6.2.6 实地调查应查明地下管线的敷设方式,敷设方式可分为直埋、管块、管道和管沟等, 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D 表 D.2 的相关规定。 6.2.7 在

    36、明显管线点上量测管线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及管廊(沟)应量测其断面尺寸。圆形断面应量测其公称直径,管廊 (沟)、沟道应量测矩形断面内壁的宽和高,计量单位均用毫米表示; b) 电缆管块(组)应量测其外廓的宽和高,计量单位用毫米表示;并宜查明其总孔 数、电缆条数 及占用孔数,直埋电缆的规格用电缆条数表示; c) 多孔箱涵应量测其单孔的断面尺寸和占用孔数。 6.2.8 井室单边长超过 2.0m 且平面投影面积超过 4.0m2,或有两个以上入口(多井盖)检 修井,应实测检修井地下空间的实际范围。线缆类和排水管道在进出检修井的实际位置宜设 DB42/T 8752019 12 置管线点。 6.2

    37、.9 在明显管线点上实地量测地下管线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管线的类别不同,按 本规程 表 4 的规定量测管线的外顶埋深或内底埋深; b) 地下管线埋深可采用计量器具直接量测,量测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量测精 度应符合 本规程 表 2 的相关规定; c) 当各类可开启的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手孔、凝水缸等附属设施(物)内部淤 积掩埋或覆盖地下管线,导致无法直接量测时,应采用其他方法查明其埋深,在 记录上注明量测方法。 6.2.10 实地调查中应调查地下管线材质,管线材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D表 D.1的相关规定。 6.2.11 地下管线载体特征、敷设年代、状态、权属单位等宜根据现况调

    38、绘图填写记录,管 线状态可按照本规程附录 D 表 D.3 的规定填写,权属单位可按照本规程附录 D 表 D.4 的规定 填写。排水管道、工业管道应记录其流向,燃气管道和压力 工业管道宜记录其压力,电力电 缆宜记录其电压。 6.3 地球物理探查 6.3.1 探查隐蔽地下管线,可采用地球物理仪器或直接开挖的方法。地球物理方法应根据 任务要求、探查对象和地球物理条件,并经过方法试验确定;直接开挖是对仪器探查结果进 行验证或在地电条件非常复杂、仪器探查结果不可靠的情况下进行。 6.3.2 地球物理探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a) 目标管线与其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性差异; b) 目标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有足够

    39、的强度,或可从干扰场和背景场中清楚地分辨出 来; c) 经方法试验证明其有效,探查精 度应符合本规程表 3 的规定。 6.3.3 每一测区开始探查前,所使用的仪器,或是新购仪器,或是仪器经大修、长期停用 重新投入使用前,应对仪器的性能和各项指标按说明书的要求作全面检查,进行精度校验。 每天作业前后,应检查仪器的电池、电压。 6.3.4 仪器的选用,除应与方法试验所确定的方法相适应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有较高的分辨率、较强的抗干扰能力; b) 满足本规程表 3 的探查精度; DB42/T 8752019 13 c) 有足够大的发射功率(或磁矩 ); d) 有多种发射频率可供选择; e)

    40、轻便、性能稳定、重复性好、操作简便、有 良好的显示功能;非电磁感应类专用 地下管线探查仪应符合 CJJ/T 7 的技术要求; f) 有快速定位、定深的操作功能; g) 结构坚固、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能适应各种自然环境。 6.3.5 探查地下管线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从已知到未知; b) 从简单到复杂 ; c) 优先采用轻便、有效、快速、成本低的方法 ; d) 复杂条件下宜采用多种探查方法相互验证。 6.3.6 探查金属管道和电缆应根据管线的类型、材质、管径、埋深、出露情况、地电环境 等因素按下列规定选择探查方法: a) 金属管道、线缆探查, 宜优先选用电磁感应法的感应法、夹钳法、直接法或探地

    41、雷达法;深埋金属管道探查,可选择综合物探方法; b) 有高阻抗的金属管道探查,宜选用高频电磁感应法或探地雷达法,具备铁磁性的 管道且干扰较小时,可选择磁法; c) 管径(相对埋深)较大的金属管道探查,可选择电磁感应法的直接法、感应法, 也可选用探地雷达法、直流电阻率法、磁法或浅层地震法;埋深(相对管径)较 大的金属管道探查,宜选择大功率低频电磁感应法; d) 热力金属管道或高温输油管道探查,可选择电磁感应法或红外辐射测温法; e) 电力电缆宜先采用 工频法进行搜索,初步定位后再用电磁感应法精确定位、定深, 当电缆有出露端时,宜采用电磁感应法的夹钳法;通信电缆探查,宜选择主动源 电磁感应法。 f

    42、) 在盲区探查金属管线时,宜先采用电磁感应法或工频法进行搜索,搜索可采取平 行搜索法或圆形搜索法,发现异常后宜采用电磁感应法进行追踪,精确定位、定 深。 6.3.7 非金属管道的探查方法宜采用电磁波法或地震波法等,亦可按下列原则进行选择: a) 有出入口的非金属管道探查,宜采用示踪电磁法; DB42/T 8752019 14 b) 钢筋混凝土或带金属骨架的管道探查,可采用磁偶极感应法; c) 管径较大的非金属管道探查,除可采用探地雷达法外,还可根据工作条件采用直 流电阻率法或浅层地震法等; d) 热力管道或高温输油管道宜采用主动源电磁法和红外测量法。 6.3.8 水中 管道探查宜使用旁侧声纳法

    43、,水底下管道探查宜采用地震映像法、高精度磁法 或浅层剖面法。具体操作方法及要求应符合 CJJ/T 7 的相关规定。 6.3.9 非开挖施工管线,宜结合施工竣工资料,综合采用多种探查方法定点,对于竖向变 化大的管线,应酌情增大定点密度。 6.3.10 非开挖施工电力、通信类管群,应分别对每组管孔进行探查,分别定点。 6.3.11 采用电磁感应法,除应具备本规程第 6.3.2 条规定外,目标管线长度应远大于其埋 深。 实施电磁感应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直接法时,应保持信号施加点处的电性接触良好;接地电极应布设合理,且 确保接地条件良好; b) 采用夹钳法时,应确保夹钳套在目标管线出露端上,

    44、并应保证夹钳接头形成通路; c) 采用感应法时,应使发射机与目标管线耦合良好,接收机与发射机保持最佳收发 距,当周围存在干扰时,应确定并采取减小或排除干扰的措施; d) 区分两条或两条以上平行管线时,宜采用直接法或夹钳法,通过 分别对各条管线 施加信号来加以区分;因场地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直接法和夹钳法时,可采用感 应法,通过改变发射装置的位置和状态以及发射的频率和功率,分析电磁异常的 强度和宽度等变化特征加以区分。 6.3.12 利用电磁感应法探查地下管线,可采用 峰值法和零值法 定位,两种方法宜综合应用, 通过对比分析,确定管线的平面位置。 a) 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的确定分为两种探查方式,即扫

    45、描(搜索)方式和追踪方式。 一般应先用扫描(搜索)的方式,探测出管线大致位置后,再进行追踪定位; b) 地下管线定位方法有两种,即峰值法(极大 值法)和零值法(哑点法),为减少 干扰因素的影响应采用峰值法,在无干扰的情况下也可用零值法加以验证。 6.3.13 利用电磁感应法探查地下管线,应在平面定位的基础上,采用直读法、特征点法、 比值法或多种测深方法综合应用进行定深,定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探查目标管线埋深应先在实地确定管线的平面位置; b) 定深应在对管线精确定位后进行,在管线走向变化的各方向均应测量埋深。定深 DB42/T 8752019 15 点的管线点位置宜选择在被查管线前后至少

    46、 4 倍管线中心埋深范围内是单一的直 管线,中间无分支或弯曲,且相邻平行管线之间的间距应大于被 查管线埋深的 1.5 倍,使其干扰能被有效抑制。上述条件未能满足时,仪器的读数可作参考; c) 采用直读法定深时,应保持接收机天线垂直,并根据方法试验确定的修正系数校 正直读结果。 6.3.14 被查金属管线邻近有较多平行管线或管线分布情况较复杂时,宜采用直接法、夹钳 感应法等方式进行探查。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直接法时,应把信号施加点上的绝缘层刮干净,保持良好的电性接触;接地 电极应布设合理,接地点上应有良好的接地条件; b) 采用夹钳感应法时,夹钳应套在被查管线上,保证夹钳接头通路; c

    47、) 当 定深的管线点周围管线复杂、测深出现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宜直接开挖进行量 测。 6.3.15 使用探地雷达法除应具备本规程第 6.3.2 条规定外,目标管线应在其探测深度范围 内,管线规格应满足分辨率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探测场地地下介质与管线的材质、管径和埋深,选用与之相匹配的中心工作 频率和天线,并通过在已知地下管线上的试验剖面,确定最佳时窗、介电常数和 电磁波速度; b) 现场应全面、清晰记录工作情况和各种干扰源以及其他不利因素; c) 根据目标管线的材质、规格和探测环境,合理选用工作方式 ; d) 根据目标管线的埋深和电磁波速度确定采集时窗,确保目标管线反射波组在所设 置的时窗内; e) 采样率不宜小于天线中心频率的 6 倍,确保波形完整; f) 相邻扫描点距应小于介质中电磁波波长的 1/2,且天线应匀速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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