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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851-2012 湖北省公路工程监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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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851-2012 湖北省公路工程监理规范.pdf

    1、湖北省地方标准 湖北省公路工程监理规范 SupervisionSpecificationofHubeiProvince HighwayEngineering DB42/T8512012 主编单位: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批准部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2年11月01日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湖北省公路工程监理规范/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 编写.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3.6 ISBN978-7-114-10684-2 .湖 .湖 .道路工程工程施工 施工监理规范湖北省 .U415.1-6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118504号 书 名:湖北省公路工程监理规

    2、范 著作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编辑:郑蕉林 牛家鸣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 地 址:(10001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 网 址: 销售电话:(010)59757973 总经销: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部 经 销:各地新华书店 印 刷:北京鑫正大印刷有限公司 开 本:8801230 1/16 印 张:5.5 字 数:138千 版 次:2013年6月 第1版 印 次:2013年6月 第1次印刷 书 号:ISBN978-7-114-10684-2 定 价:28.00元 (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的图书由本社负责调换)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3.1 监理1 3.2 监理单位1 3.3 监理机构1 3.4 监理工程师1 3.5 监理人员2 3.6 总监理工程师2 3.7 驻地监理工程师2 3.8 监理计划2 3.9 监理细则2 3.10 巡视2 3.11 旁站3 3.12 试验工程3 3.13 标准试验3 3.14 自检3 4 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3 4.1 监理机构设置3 4.2 监理人员配备3 5 监理职责4 5.1 监理工作依据4 5.2 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4 5.3 职责的划分4 5.4 监理阶段划分4 5.5 总监办职责4 5.6 驻地办职责6 6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8 6.1 准备工作8 6.2 监理工作内容9 7 施

    4、工阶段监理11 7.1 质量监理11 7.2 施工环保监理14 7.3 费用监理15 7.4 进度监理15 7.5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16 DB42/T8512012 8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17 8.1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17 8.2 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17 8.3 参加交工验收17 8.4 签认交工结账证书18 8.5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18 8.6 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18 8.7 签认最后支付证书18 8.8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18 9 工地会议18 9.1 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18 9.2 第一次工地会议18 9.3 工地例会19 9.4 专题工地会议19 10 文件与资料

    5、管理19 10.1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19 10.2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20 10.3 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人员配置一览表21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23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工程主要原材料与混合料主要试验检测项目、频率一览表25 附录D(规范性附录) 主要重要工程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45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现场质量巡视检查主要内容46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71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关键工序签认一览表72 附录H(资料性附录) 日巡视、旁站、抽检安排表74 DB42/T8512012 前 言 本标准

    6、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征春、李长民、卢柯、王祥寿、刘军、盛正豪、张德军、罗向东、谢功元、邵红勇、 苏鸿、叶再军。 DB42/T8512012 引 言 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结合湖北省交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从宏观上对监理单位及人员在质量、安 全、环保、费用、进度

    7、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并着重突出了质量监理工作是围绕工序控制、试验检测 和质量评定进行的,强调事后检验。但由于部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指导思 想是从宏观上对监理监督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为了便于监督和建设管理,编写小组重点对以下施工监 理工作予以明确: 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分类,便于明确职责和签认权限; 明确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阶段总监办和驻地办的工作 职责; 明确了监理人员配备和试验人员配备的一般要求; 明确了哪些材料为主要工程材料,哪些混合料配合比为主要配合比; 明确了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审批和批准权限; 明确了监理单位质量

    8、抽检频率; 明确了质量巡视主要内容、旁站主要工作内容,明确了哪些工序为关键工序; 明确了总监办和驻地办试验设备配备的一般要求; 明确了施工单位须填报日施工安排报告单,监理单位据此确定巡视、旁站、抽检人员和工作 安排。 本规范按总监办和驻地办两级机构设置编写,如项目按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办),则驻地办的 职责全部为总监办的职责。 DB42/T8512012 湖北省公路工程监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分类、总监办和驻地办的职责、监理人员的配备、重要工程原材料 和配合比、监理审批权限、监理巡视和旁站的主要内容、关键工序、总监办和驻地办试验设备配备等 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实

    9、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理,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F80/1200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引用自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结合湖北省公路建设实际,将专业 监理工程师分为道路、桥梁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隧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机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 师,工程经济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测量

    10、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环保专业监 理工程师。 3.1 监理 supervisor 监理人员依据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3.2 监理单位 supervisorunit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3.3 监理机构 supervisionorganization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3.4 监理工程师 supervisionengineer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 理工程师。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资质管

    11、理办法,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分为道路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工程经济四类。为便于分类管理,本规范将监理工程师岗位划分为道 路、桥梁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隧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机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经济专业监 理工程师,工程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 3.4.1 道路桥梁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业务范围为道路、桥梁工程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资格的监理人员。 1 DB42/T8512012 3.4.2 隧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业务范围为隧道工程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

    12、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的监理人员。 3.4.3 机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业务范围为机电工程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的监理人员。 3.4.4 工程经济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工程经济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并具有交通行业造价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 3.4.5 工程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业务范围为道路、桥梁工程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资格,并从事工程测量专业的监理人员。 3.4.6 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监

    13、理人员。 3.4.7 安全、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业务范围为道路、桥梁或隧道工程系列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 工程师资格,并取得安全、环保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 3.5 监理人员 supervisorystaff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3.6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supervisionengineer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 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3.7 驻地监理工程师 residentsupervisingengineer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

    14、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 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3.8 监理计划 supervisionplan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9 监理细则 supervisiondetailedrules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作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 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3.10 巡视 tourinspection 2 DB42/T8512012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 3.11 旁站 stationinspect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

    15、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3.12 试验工程 testengineering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3.13 标准试验 standardtest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率、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 准所进行的试验。 3.14 自检 self-checking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 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4 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4.1 监理机构设置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

    16、程 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驻地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监理的施工合同段分别设置监理组,履行巡视和旁 站等职责。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独立特大桥、独立隧道项目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 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4.2 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 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宜 配备交通运输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

    17、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 交通运输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系数 范围内调整。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km每系统宜配备交通运输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情 况,如系统复杂或隧道机电工程内容较多,可适当增加。 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 事宜签订补充合同。 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 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 监理工程师职务。 驻地办应配备1名驻地监

    18、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 的中级或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的监理经历。 总监办、驻地办均应设置安全、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可设专人或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 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配备,一般情况下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配备13 名其他监理人员。 各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配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 3 DB42/T8512012 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般情况下可参照附录A执行。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和驻地办试验室人员配备,一般情况下可参照附录A执行。 5 监理职责 5.1 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

    19、工作: a) 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 b) 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c) 监理合同; d) 施工合同; e)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f)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g) 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5.2 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责任与权限。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根据本规范5.1条规定,按 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5.3 职责的划分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 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5.4 监

    20、理阶段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 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止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工程交工验 收申请受理之日止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止为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 5.5 总监办职责 5.5.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审批监理细则。 b)熟悉本项目的合同文件。 c)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配备试验检测设备。 d)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e)审批承包人提交

    21、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报业主备案。 f)参加全线设计交底工作,复核设计文件和图纸,向业主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g)抽查承包人建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 h)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 i)组织验收承包人的进场人员、设备。 j)参与各驻地办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k)协调各合同段的联测工作,抽查驻地办的测量结果。 l)复核场地占用计划,报业主审批。 m)审批确认工程量清单。 n)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o)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报业主备案。 p)协调各驻地办之间的工作、各合同段的施工活动。 4 DB42/T8512012 5.5.2 施工阶段监理 a)质量

    22、1) 抽查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 抽查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审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的 施工方案和主要工艺。 3) 审批单位工程的开工申请。 4) 抽查驻地办的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工序检查和验收等活动,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监 理质量。 5) 主持审查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特殊技术处理措施。 6) 抽检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的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 7) 抽查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签认。 8) 组织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审核驻地办提交的处理方案,报业主审批。 9) 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质量事故处理台账,记录质量事故

    23、发生、处理和返工验收 的过程和结果。 10) 审查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复查中间交工证书。 11) 协调处理承包人与驻地办的质量纠纷。 12) 参与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项目的现场确认。 b) 环保 1) 审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2) 抽查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 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应要求承包人依法保护现场,报告有关部门和业主。 c) 费用 1) 审核支付申请,签发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 2) 抽查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流动安全。 3) 建立计量与支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d) 进度 1) 审核总体进度计划、

    24、年进度计划,报业主审批。 2) 审批季进度计划。 3) 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全线工程实际进度,对每月每年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定期 向业主提交分析报告。 4) 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审批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对于工程进度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影响 合同工期时,需向业主提交书面报告,由业主审批。 e) 合同其他事项 1) 参与隐蔽工程变更的现场确认,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 2) 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3)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申请。 4) 审核价格调整和计日工,报业主审批。 5) 复查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签发单位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25、,报业主备案。 6) 审批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计划。审查承包人的专业分包合同、分包计划,报业主 审批。同业主一起查处非法分包、转包。 7)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f) 其他管理 1) 主持召开月、季度监理调度会。参加驻地办主持召开的工地例会和专题工地会议。 5 DB42/T8512012 2) 考核和评价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依据合同规定,制订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管理奖惩细 则,向业主提交书面奖惩意见。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奖惩细则。 5.5.3 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a)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全线工程质量,编制监理工作报告,报业主。参加交(竣)工验收

    26、。 b)签认交工结账证书,报业主审批。 c)经业主同意后,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向业主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报告。 d)签认最后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 e)在缺陷责任期间,按照业主的要求派相关监理人员完成缺陷修复以及合同规定的遗留工程等 监理服务工作。 f)协助业主完成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 5.5.4 文件与资料管理 a)组织编制交(竣)工资料,检查和监督驻地办交(竣)工资料的编制情况。 b)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并运用计算机管理软件,设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对原始监理 文件资料加强管理,建立电子文档管理制度。 c)编写监理月报、季报和年报,报业主。 d)指导和监督承包人按照

    27、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交(竣)工资料的编制。 5.6 驻地办职责 5.6.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a)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报总监办审批。 b)熟悉本合同段的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c)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试验检测设备。 d)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总监办审批。 e)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报总监办审批。 f)参加本合同段设计交底工作,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向总监办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g)检查承包人建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 h)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开工预付款证书,报总监办。 i)参与承包人进场人员、设备的验收,向总监办提交审查意见。 j)审核承包人工地试

    28、验室,报总监办备案。 k)审批承包人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报总监办备案。 l)审查、确认场地占用计划,报总监办。 m)审查、核算工程量清单。 n)参加总监办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交底会。 o)协调各承包人之间的工作和合同段范围内的施工活动。 5.6.2 施工阶段监理 a)质量管理 1) 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2) 审查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报总监办。 3)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4) 审查单位工程的开工申请,报总监办审批。 5) 审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和人员配备;审批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 6) 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29、 7) 参加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特殊技术处理措施的审查。 8) 验收承包人外购或订做的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 6 DB42/T8512012 9) 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签认。 10) 参与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向总监办提交处理方案。 11) 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2) 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报总监办。 13) 组织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项目的现场确认。 b) 环保管理 1) 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报总监办审批。 2) 通过巡视、旁站,检查承包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 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应

    30、要求承包人依法保护现场,报告总监办。 4) 要求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 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c) 费用管理 1) 建立计量与支付台账,根据承包人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账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2) 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支付申请,报总监办;负责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计量。 3) 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流动安全。 d) 进度管理 1)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报总监办。 2) 审批月、旬进度计划,报总监办备案。审查季进度计划,报总监办审批。 3) 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对每月每年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定期向总监

    31、办提交分析报告。 4) 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审核、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进度调整计划,报总监办。工程进度进 行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合同工期时,需向总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e)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1) 组织隐蔽工程变更的现场确认,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变更令。 2) 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3) 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申请,报总监办审批。 4) 核定价格调整和计日工,报总监办。 5) 审查单位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报总监办。 6) 审查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计划,报总监办审批。初步审查承包人的专业分包合 同、分包计划,报总监办,同时协助

    32、业主和总监办查处非法分包、转包。 7) 检查承包人工程保险的办理情况。 8)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f) 其他管理 1) 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参加总监办主持召开的月、季度调度会。 2) 按合同规定,考核和评价承包人的施工行为,报总监办。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环保、进度 管理细则,并向总监办提出实施意见。 5.6.3 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包括以下内容: a)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本合同段工程质量,编制监理工作报告,报总监办。 b)参加交(竣)工验收。 c)审查交工结账证书,报总监办。 d)审查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

    33、止证书,编制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报告,报总监办。 e)审查最后支付证书,报总监办。 7 DB42/T8512012 f)在缺陷责任期间,按照业主的要求派相关监理人员在总监办的领导下完成缺陷修复,以及合 同规定的遗留工程等监理服务工作。 g)协助业主完成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 5.6.4 文件与资料管理 文件与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a)按规定编制合同段范围内交(竣)工资料。 b)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并运用计算机管理软件,设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对原始监理 文件资料加强管理,建立电子文档管理制度。 c)编写监理月报、季报和年报,报总监办。 d)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完善施工记录文件与资料,督促承包人

    34、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交(竣)工资 料的编制。 6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6.1 准备工作 6.1.1 监理人员的进场、执业登记和培训 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应满足监理合同的规定,并按要求及时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岗位登记。监理人 员的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要求办理手续,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 案。人员变更后,应及时到质量监督部门补办岗位登记。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熟悉相关要求和管理规定。 6.1.2 配备试验室设备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 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

    35、测设备和驻地办试验室配 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按附录B执行。 6.1.3 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5.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如发现合同文件中(如设 计图纸)有误或各部分文件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 位协调处理。 熟悉和复核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的主要内容包括: a)设计图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b)图纸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 c)地质和水文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d)设计文件所提供的材料来源是否满足要求; e)所提出的施工方案是否可行。 6.1.4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驻地办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

    36、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如施工单位报告存 在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驻地办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属实的情况向总监办报告,总监办应对 驻地办核查属实的情况进一步核实,并将核查属实的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尽快解决。 6.1.5 编制监理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监理计划应明 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内容,监理机构各部门的组成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 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监理计划的编制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计划,所属各监理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总

    37、 监的要求和需要,组织编制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计划。 8 DB42/T8512012 项目监理计划的编制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期限要求,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般应在监理合同 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及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合同工程开工令下达之前。 在监理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6.1.6 编制监理细则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已经批准的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写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 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并与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呼应。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后实施。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

    38、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 技术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级以下公路、技术不太复杂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编写监理细则。 6.2 监理工作内容 6.2.1 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 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 在参加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对发现的 设计问题,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交底会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写会议纪要,监理机构参加交底会的负责人应与其他

    39、与会单位代表 一起对会议纪要签认。 6.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 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 措施、环保体系与环保保证措施等。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合同段的施工 组织设计首先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查的重点 包括: a)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b)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c)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

    40、效。 d)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e)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 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6.2.3 检查保证体系 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 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要求保证体系中的人员到 位、设施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 6.2.4 审核工地试验

    41、室 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施工单位配备的工地试验室的建筑面积、试验环境、试验设备及人员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试 验的需要;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交通行业试验检测资格证书。 9 DB42/T8512012 b)工地试验室的所有试验仪器应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并依法检定合格,其母体试验室应有专业 管理机构颁发的合法资质。 c)工地试验室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制订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抽样检测频率、时间和方法以及各 项试验操作规程。 6.2.5 审批复测结果 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

    42、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 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的复测结果进行 确认,并报总监办审批。其主要工作如下: a)对施工图纸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或校正,重大问题报告总监办,由总监办要求设计单位 澄清,确保数据无误。 b)发现基准点损坏或丢失,当丢失控制点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通过总监办要求原设计单 位补定,一个点失控时,由施工单位补定,驻地办复核认定。 c)当双方复测结果不一致或不能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复测。当发现勘测 设计单位测量有误时,应通过总监办要求原勘测设计单位复测。 d)对以加密控制点、定线和施工放样为

    43、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复核认定。 e)审批施工单位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保护的方案,并检查是否对其进行了有效的保护,直至 交工验收结束。 6.2.6 验收地面线 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抽 测。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驻地办应对 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总监办审批,其主要工作如下: a)检查施工单位所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勘测标准的要求与规定。 b)对施工单位旨在影响土石方工程数量的任何纵向加桩及横向测点的不合理性加以纠正,使纵 向的中桩连线

    44、和横向的测点连线与实际地面线相符合。 c)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文件中标准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及实际测定的地面线资料,提 交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用于确定实际土石方工程数量的土石方计算表以供审核。 d)对于建设单位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施工单位尚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应 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 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不予认可。 6.2.7 审批工程划分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 设单位备案。工程的划分应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

    45、规定并结合工 程特点进行。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划分应作为参建各方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申请和批准, 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验收、评定和中间交工,以及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的计量支付等施 工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6.2.8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驻地办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予以审查,交总监办审核后确 认,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6.2.9 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审核工程量清单时,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 和技术规范,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进行工程数量核算。驻地办审查无误后,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 的工程量清单符合结果予以签认,报总监办

    46、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批准。 01 DB42/T8512012 6.2.10 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署审查意见后,由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6.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 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6.2.12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2条规定。 6.2.13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

    47、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 查,驻地办核查通过后,上报总监办。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 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6.2.16.2.12的内容。对某项条件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 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7 施工阶段监理 7.1 质量监理 7.1.1 审查工程分包 a)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7.5.7条及以下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 1) 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 行审查,报建设单位批准。施工

    48、单位的分包申请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 审核,建设单位批准。 2) 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b)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包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审查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包括企业概况、财务资本情况、参加分包工程人员的资 历、施工机械状况等。 2) 审查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3) 审查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 4) 审查分包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5) 审查分包工程的工期。 6) 审查施工单位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 7) 审查分包协议。 7.1.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测量的监理检查审批工作由驻地办测量监理工程师专门负责,驻地办工程

    49、测量监理工程师应按以 下内容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a) 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定或自校。 b) 对由施工单位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 桩位不低于30%抽测。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是指道路工程的路线平面控制点(直线转角点、 圆曲线、缓和曲线起讫点、中点)和各种结构物定位的轴线控制桩位等以及各高程控制点。 c)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7.1.3 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并遵循以下原则: a) 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由驻地办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 11 DB42/T8512012 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 定的期限内予以审批,并报总监办试验监理工程师备案。 b) 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由总监办试验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 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 期限内予以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抄送驻地办试验监理工程师。 c) 驻地办和总监办试验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节第a)、b)条规定的权限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 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一般只对具有出厂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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