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40.03A 00备 案 号 : 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 42/T 1231 2016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与 评 标工 作 规 程 Working specification of qualification inspection and bid evaluation for the biddingfor public resources in Hubei province( 报 批 稿 ) 2016 -12- 07发 布 2017- 01-01实 施湖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42/T 12312
2、016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资 格 预 审 工 作 流 程 .44.1 成 立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44.2 资 格 预 审 准 备 工 作 .54.3 资 格 审 查 的 原 则 和 方 式 .6 4.4 合 格 制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 .64.5 有 限 数 量 制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 .74.6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75 评 标 工 作 流 程 .85.1 成 立 评 标 委 员 会 .85.2 评 标 准 备 工 作 .95.3 评 标 原 则 与 步 骤 .95.4
3、 初 步 评 审 .105.5 详 细 评 审 .135.6 评 标 结 果 .146 评 委 后 续 配 合 义 务 .15 DB42/T 12312016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4、 管 理 局 、 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量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陈 辉 、 黄 敏 、 陈 建 新 、 张 维 齐 、 毛 小 伟 、 徐 然 、 李 响 、 陈 磊 。 DB42/T 12312016 1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与 评 标 工 作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与 评 标 工 作 规 程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资 格 预 审 工 作 流程 、 评 标 工 作 工 作 流 程 和 评 委 后 续 配 合 义 务 。本 标 准 适
5、 用 于 湖 北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组 织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6、监 督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招 标 人 bidder依 法 提 出 招 标 项 目 , 进 行 招 标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3.2 资 格 预 审 pre-qualification招 标 人 在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或 者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前 ,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确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标 准 和 方 法 对潜 在 投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7、的 资 格 和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等 进 行 审 查 。3.3 资 格 后 审 post-qualification开 标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的 资 格 审 查 。3.4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credentials committee DB42/T 12312016 2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 负 责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评 审 和比 较 , 推 荐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8、 人 的 临 时 性 机 构 。3.5 评 标 委 员 会 bid evaluationcommittee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 负 责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 推 荐 中标 候 选 人 或 者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临 时 性 机 构 。3.6 评 标 专 家 bid evaluation experts经 个 人 申 请 或 单 位 推 荐 , 通 过 审 查 并 接 受 必 要 的 招 标 投 标 业 务 和 法 律 知 识 培 训 后 进 入
9、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招 投 标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的 成 员 。 3.7 招 标 人 代 表 the representative of tenderee由 招 标 人 书 面 授 权 , 代 表 招 标 人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人 员 。3.8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pre-qualification documents招 标 人 依 据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依 法 编 制 的 , 在 资 格 预 审 公
10、告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说 明 资 格 审 查 程序 、 内 容 和 审 查 标 准 的 要 约 邀 请 。3.9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 clarification and modification of pre-qualification documents 招 标 人 依 法 对 发 出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关 事 项 进 一 步 澄 清 、 说 明 或 补 正 文 件 。3.10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pre-qualification applicant响 应 资 格 预 审 并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11、他 组 织 ; 依 法 允 许 个 人 参 与 投 标 的 , 资 格 预 审申 请 人 还 包 括 自 然 人 。3.11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pre-qualification application documents潜 在 投 标 人 根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 并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 , 声 明 其资 格 满 足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的 文 件 。 3.12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澄 清 与 说 明 clarification and description of pre-qua
12、lificationapplication documents DB42/T 12312016 3 应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 申 请 人 对 其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做 进 一 步 澄 清 、 说 明 或 补 正 文 件 。3.13资 格 审 查 报 告 report on qualification review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 ,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系 统 地 评 审和 比 较 后 , 编 制 并 签 署 的 记 载 审 查 过 程 和
13、结 果 的 书 面 文 件 。3.14招 标 文 件 bidding document招 标 人 依 据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依 法 编 制 的 , 在 招 标 公 告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说 明 招 标 活 动 具 体 安排 、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 、 报 价 要 求 、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以 及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的 要 约 邀 请 。 3.15招 标 文 件 澄 清 与 修 改 clarification and modification of bidding document招 标 人 依 法 对
14、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事 项 做 进 一 步 澄 清 、 说 明 或 修 改 文 件 。3.16投 标 有 效 期 validity of bids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的 投 标 要 约 时 效 期 。3.17最 高 投 标 限 价 maximum limit price for tender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公 布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上 限 值 或 者 上 限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 其 中 ,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咨 询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或 省 级 、 行 业 建 设 主 管 部
15、门 颁 发 的 有 关 计 价 依 据 和 办 法 , 以 及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工程 量 清 单 , 结 合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的 招 标 工 程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称 为 招 标 控 制 价 。3.18投 标 保 证 金 bid bond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 ,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约 束 投 标 人 履 行 其 投 标 义 务 的 担 保 。3.19投 标 人 tenderer响 应 招 标 、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依 法 允 许 个 人 参 与
16、 投 标 的 , 还 包 括 自 然 人 。3.20 投 标 文 件 tender documents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 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的 , 阐 述 、 证 明 自 己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并提 出 自 己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要 约 文 件 。 DB42/T 12312016 4 3.21投 标 报 价 tender offer投 标 函 上 载 明 的 用 中 文 数 字 表 示 的 价 格 。3.22投 标 文 件 澄 清 与 说 明 clarification and description of te
17、nder documents应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 投 标 人 对 其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做 进 一 步 澄 清 、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文 件 。3.23开 标 记 录 records of opening of bids招 标 人 在 开 标 会 议 上 对 开 标 内 容 及 开 标 中 相 关 情 况 的 记 录 。 该 记 录 应 经 参 加 了 开 标 会 的 各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3.24评 标 价 evaluated bid price在 评 标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后 ,
18、 按 招 标 文 件 价 格 折 算 因 素 和 折 算 标 准 确 定的 价 格 .3.25评 标 报 告 bid evaluation report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系 统 地 评 审 和 比 较 后 , 编 制 并签 署 的 记 载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书 面 文 件 。 3.26投 诉 complaints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存 在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情 况 , 向 有 关 公 共
19、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或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状 诉 告 , 要 求 保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4 资 格 预 审 工 作 流 程4.1 成 立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4.1.1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组 成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应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组 建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 员 人
20、数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不 得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之 二 。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由 招 标 人 在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招 投 标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省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 招 标 人 代 表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并 予 以 书 面 授权 , 招 标 人 代 表 应 具 备 与 招 标 项 目 相
21、 适 应 的 资 格 或 工 作 经 验 。 DB42/T 12312016 5 4.1.2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通 知资 格 审 查 通 知 一 般 用 计 算 机 语 音 通 知 , 评 审 专 家 根 据 通 知 的 资 格 审 查 时 间 和 自 己 的 工 作 安 排 自 行 决定 是 否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并 按 语 音 提 示 操 作 。本 地 评 审 在 资 格 审 查 前 24小 时 内 通 知 ; 异 地 评 审 在 资 格 审 查 前 48小 时 内 通 知 。 确 定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评 审 专 家 随 后 会 收 到 “ 手 机 短 信 ”
22、 的 进 一 步 通 知 。确 定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 评 审 专 家 除 个 人 不 可 抗 力 外 应 准 时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 出 现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资 格审 查 工 作 的 , 应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部 门 以 便 重 新 补 抽 评 审 专 家 。招 标 人 代 表 的 通 知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在 资 格 审 查 前 24小 时 内 通 知 。确 定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不 得 将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信 息 外 泄 , 并 应 回 避 与 所 有 可 能 的潜 在 投 标 人 接
23、触 , 更 不 得 接 受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贿 赂 或 获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4.2 资 格 预 审 准 备 工 作 4.2.1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活 动 , 并 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上 进 行 签 到 , 表 明 出席 了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时 应 出 示 有 关 身 份 证 件 ; 招 标 人 代 表 应 出 示 招 标 人 授 权 委托 书 及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4.2
24、.2 确 认 是 否 存 在 需 要 回 避 的 情 形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的 , 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为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人 员 ; 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存 在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曾 因 在 招 标 、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的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回 避 的 情 形 。
25、4.2.3 熟 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及 评 审 表 格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了 解 和 熟 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以 下 内 容 : 招 标 项 目 性 质 ; 招 标 范 围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 方 法 和 审 查 程 序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及 相 关 内 容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将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格 评 审 表 格 及 其 内 容 与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事 项进 行 比 照 , 必 要 时
26、 , 可 修 改 或 自 行 设 计 评 审 用 表 并 交 招 标 人 工 作 人 员 打 印 , 以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需 要 。4.2.4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听 取 招 标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内 容 的 有 关 介 绍 , 以 便 进 一 步 理 解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但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提 出 的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申 请 人 的 要 求 , 更 不 得 向 招 标人 征 询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意 向 。4.2.5资 格 审 查 委 员
27、会 成 员 推 举 产 生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 DB42/T 12312016 6 4.3 资 格 审 查 的 原 则 和 方 式4.3.1 资 格 审 查 遵 循 客 观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4.3.2 资 格 审 查 依 法 进 行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或 者 影 响 评 审 过 程 和 结 果 。4.3.3 资 格 审 查 活 动 及 其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4.3.4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 对 申
28、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评 审 和 比 较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和 方 法 , 不 得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的 依 据 。4.3.5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内 容 违 反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强 制 性 规定 的 , 违 反 部 分 无 效 。 因 无 效 部 分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正 常 进 行 或 审 查 结 果 的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在 资 格 审 查报 告 中 建 议 监 管 部 门 否 决
29、本 次 资 格 预 审 。 监 管 部 门 否 决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后 , 招 标 人 应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重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4.3.6 资 格 预 审 有 合 格 制 和 有 限 数 量 制 两 种 , 具 体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确 定 的 方 式 执 行 。4.4 合 格 制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4.4.1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因 素 和 标 准 ,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逐 项 审 查 。4.4.2 审 查 过 程 中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30、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中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原 件 , 以 便 核 验其 申 请 文 件 中 证 明 、 证 件 复 印 件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进 而 判 断 其 能 否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4.4.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表 明 申 请 人 有 一 项 审 查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 则 资 格 审 查 不 予 通 过 。4.4.4 除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因 素 和 标 准 外 , 在 资 格 审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申 请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 相关 申
31、请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不 予 通 过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未 经 投 标 单 位 盖 章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投 标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没 有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 申 请 人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影 响 招 标 的 公 正 性 ; 申 请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 弄 虚 作 假 、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4.4.4.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申 请 人 将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32、 个 人 编 制 ; 不 同 申 请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资 格 预 审 事 宜 ; 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 不 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4.4.4.2 申 请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者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 资 质 证 书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33、;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DB42/T 12312016 7 4.4.5 资 格 申 请 文 件 澄 清 、 说 明审 查 过 程 中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发 现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存 在 含 义 不 明 确 内 容 的 , 应 发 出 问 题 澄 清 通知 书 , 要 求 申 请 人 进
34、行 必 要 的 澄 清 、 说 明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需 要 澄 清 、 说 明 的 问 题 不 得 超 出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其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得 暗 示 或 者 诱 导 投 标 人作 出 澄 清 、 说 明 , 不 得 接 受 申 请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申 请 人 不 按 照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对 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35、件 进 行 澄 清 、 说 明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 申 请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问 题 进 行 澄 清 、 说 明 后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对 其 澄 清 、 说 明 进 行 审查 和 确 认 。 确 认 其 澄 清 、 说 明 不 能 接 受 的 , 申 请 人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4.4.6 对 于 申 请 人 较 多 的 评 审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分 组 开 展 工 作 , 但 不 可 采 取 一 人 评 审 几 家 的 分 工 。特 别 是 对 于 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的 情 况 , 一
36、定 要 经 过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审 查 确 认 。 4.4.7 为 保 证 后 续 招 投 标 活 动 竞 争 性 的 充 分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得 将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标 准 之 外 的 资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瑕 疵 作 为 否 决 其 资 格 的 理 由 。4.4.8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表 明 申 请 人 某 项 审 查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须 在 审 查 表 中记 录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理 由 。4.5 有 限 数 量 制 资 格
37、预 审 的 评 审4.5.1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的 , 首 先 需 按 本 标 准 4.4的 各 款 规 定 完 成 合 格 制 的 评 审 。4.5.2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得 为 了 避 免 评 分 排 序 而 擅 自 提 高 合 格 制 的 评 审 标 准 、 人 为 减 少 通 过 合 格 审 查的 申 请 人 数 量 。4.5.3 通 过 合 格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不 少 于 3 个 且 没 有 超 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有 限 数 量 的 , 均 通 过 资 格 预审 , 不 再 进 行 评 分 排 序 。 4.5.4
38、通 过 合 格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超 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所 规 定 有 限 数 量 的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据 资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客 观 、 公 平 、 公 正 地 对 通 过 合 格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分 别 进 行 评 分 , 不 得 人 为 抬 高或 压 低 特 定 申 请 人 的 分 值 。4.5.5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在 全 体 成 员 个 人 评 分 完 成 后 进 行 统 分 平 均 , 得 出 各 申 请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 并 按 得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进 行
39、排 序 。4.5.6 各 申 请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生 成 后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任 何 成 员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个 人 评 审 结 果 。4.6 资 格 预 审 结 果4.6.1 采 用 合 格 制 审 查 的 , 按 本 标 准 4.4 的 各 款 规 定 完 成 资 格 审 查 后 , 所 有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均获 得 投 标 资 格 。4.6.2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审 查 的 , 若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不 少 于 3 个 且 没 有 超 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数 量 的 , 则 均
40、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获 得 投 标 资 格 ; 若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超 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数 量的 , 则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数 量 选 取 本 标 准 第 4.5.5 款 的 排 序 在 前 的 申 请 人 获 得 投 标 资 格 。 DB42/T 12312016 8 4.6.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 标 包 )的 资 格 预 审 且 都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或 排 序 在 前
41、 的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只 能 确 定 一 家 参 加 投 标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选 择 办 法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法 确 定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没 有 选 择 办 法 的 , 按 最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原 则 确 定 。4.6.4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少 于 3 个 的 ,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是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还 是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方式 重 新 招 标 。4.6.5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须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须 经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一 般 包 括 以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