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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1071-2015 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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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1071-2015 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范.pdf

    1、ICS 93.010 P 01 备案号: DB42 湖北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071 2015 湖北省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esting technology of land renovation project quality in Hubei Province (报批稿) 2015 - 06 - 05 发布 2015 - 08 - 01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T 1071 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及定义 . 1 3.1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

    2、测 . 1 3.2 见证取样检测 . 1 3.3 抽样检测 . 2 3.4 原始记录 . 2 3.5 检测(鉴定)报告 . 2 3.6 取样员 . 2 3.7 见证人 . 2 4 质量管理 . 2 4.1 检测原始记录 . 2 4.2 检测报告 . 2 4.3 样品处置 . 3 4.4 档案管理 . 3 5 材料及构配件检测 . 4 5.1 检测流程 . 4 5.1.1 样品流转 . 4 5.1.2 委托登记及验样 . 4 5.2 室内检测 . 4 5.3 见证取样 . 5 5.3.1 见证取样流程 . 5 5.3.2 见证取样送检的规定 . 5 5.4 见证取样的范围 . 5 5.4.1 水

    3、泥 . 5 5.4.2 混凝土 . 8 5.4.3 钢材及其焊接件取样方法 . 13 5.4.4 砌体工程抽样方法 . 15 6 工程实体检测 . 15 6.1 现场检测 . 15 6.2 压实回填土 . 15 6.2.1 回填土取样方法、数量和部位 . 15 6.2.2 回填土检验项目和判定 . 17 6.3 结构混凝土抽检方法 . 18 DB42/T 1071 2015 II 6.3.1 回弹法 . 18 6.3.2 钻芯法 . 18 6.3.3 超声法 . 18 6.3.4 钢筋保护层检测 . 19 6.4 现场检测记录 . 19 DB42/T 1071 2015 III 前 言 本标准

    4、 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的规则 起草 。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整治局提出。 本标准 由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归口管理 。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资源整治局、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襄阳华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新华、帅文强、颜永红、吴鹏、原国华、刘强、宫丽莉、杨帆、链子康、王 志刚、宋江滨 、周越颖、万会杰、曾亮、欧阳习良、徐术坤、韩阳昱、谢萍慧、曾英莉。 DB42/T 1071 2015 1 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 检测技术 的 质量管理、材料及 构 配

    5、件检测和工程实体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质量 的 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 1499.1 钢筋混 凝土用钢 第 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 5101 烧结普通砖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4685 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 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试验方法标

    6、准 GB/T 50081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ECS 03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 21 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 陷技术规程 JG 237 混凝土试模 JG/T 245 混凝土试验用振动台 JGJ/T 2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3.1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测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for land treatment project 是指按照相关

    7、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土地整治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 量特性的活动 。 3.2 DB42/T 1071 2015 2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施工 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实施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 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3 抽样检测 sampling inspection 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或检验 项目中,按单元工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验证单元工程质量的检测。 3.4 原始记录 record 由检测活动

    8、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3.5 检测(鉴定)报告 assessment report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结果的书面报告。 3.6 取样员 sampler 具有相关检测取样资格,获得检测单位同意,承担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人员。 3.7 见证人 attesting witness 经受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同意,见证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合规性的 实施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技术人员。见证取样人必须同时具有见证取样上岗证。 4 质量管理 4.1 检测原始记录 4.1.1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 重现。 检

    9、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试验名称 、试样编号、委托合同编号; b) 检测日期、检测开 始及结束时间; c) 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 d) 试样状态描述; e) 检测的依据; f) 检测环境记录数据; g) 检测数据或观测结果; h) 计算公式、图表、计算结果; i) 检测方法要求记录的其它内容; j) 检查人、复核人签名 ,有见证取样要求的见证人签名; DB42/T 1071 2015 3 k) 检测部位名称、检测地点。 4.1.2 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工整,信息足够,不得涂改。 4.1.3 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将正确的数

    10、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杠 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 原始数据 异常时,应查明 原因,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4.2 检测报告 4.2.1 检测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a) 报告名 称; b) 委托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c) 报告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志; d) 试样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e) 试样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代表批量; f) 试样的说明和标志等; g) 试样的特性和状态描述; h) 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 i) 检测数据及结论; j) 检测说明和声明(结果 仅对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和未经实验室许

    11、可,不能部分复制的声明) ; k) 检测、审核、批准人(授权签字人)三级人员的签名; l) 取样单位的名称和取样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 m) 见证 试验、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等身份信息; n) 检测机构 名称、地址及通 信信息。 4.2.2 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 a) 对检 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减,以及特殊检测条件的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c) 提供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 d) 对所采用的任何 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4.2.3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 包括以下内容: a) 检测 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

    12、息齐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b) 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 应 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c) 检测机构和 施工单位 试验室应规定各检测 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 ,审核人员 应 对报告准确性、规 范性负责; d) 检测报告由检测单位的签字人批准,批准人对检测报告负责; e) 检测报告应加盖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章、检测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 章 ; f) 检测报告的发放应按检测项目、编号逐一进行登记,经办人应签名确认; g) 检测单位应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帐,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涉及到结 构安全 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项目承

    13、担单位。 4.3 样品处置 4.3.1 检测单位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 4.3.2 检测单位对拟检样品建立状态标识,确保在任何时候样品的识别不发生 混淆。 DB42/T 1071 2015 4 4.3.3 检测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样品留置。检毕不合格样品或备用样品的 留样期不得少于 72 小时,一般情况定为半个月,特殊样品根据要求另行商定。 4.4 档案管理 4.4.1 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各类资料的搜集和归档。 4.4.2 档案 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4.4.3 管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 a) 法律 法规文件; b) 标准

    14、规范; c)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d) 质量活动记录; e) 人员资料; f) 上级部门来文; g) 内部行政文件; h) 仪器 设备资料。 4.4.4 技术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a) 抽样 记录; b) 原始记录; c) 检测报告; d) 检测合同; e) 试验委托单; f) 协 议书。 4.4.5 技术资料的保管应按年度、按项目、按编号的顺序装订成册,定期归档存放。 4.4.6 档案可以用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但不得违背原档案文件管理的要求。电子档案的保存应有防 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注: 档案的保存应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场所。且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等。 4.4.7 档案的保

    15、存时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检测合同、委托书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期为 20 年; b) 一般性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期为 5 年; c) 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 1 年; d) 技术人 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后 1 年。 5 材料 及构配件检测 5.1 检测流程 5.1.1 样品流转 根据试验委托单,核对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和标识,进行样品流转。样品应分类编 号并体现唯一性,与委托编号相关联,和试验记录、试验报告编号相一致。 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试验室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做好标识。 5.1.2 委托

    16、登记及验样 DB42/T 1071 2015 5 5.1.2.1 委托人在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业务后,应按照检测机构的要求填写试验委托单,确认检 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描述状态,委托人、见证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5.1.2.2 当需要现场抽样时,办理委托登记手续,采集基本信息 ,商定抽样时间。 5.1.2.3 施工单位 试验室和监理单位试验部门对试验样品的登记与验样参照检测机构做法执行。 5.2 室内检测 5.2.1 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的一致性。 5.2.2 检测人员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环境记录。 5.2.3 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

    17、制备样品。 5.2.4 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实施检测,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5.2.5 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5.2.6 已检样品应进 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 5.3 见证取样 5.3.1 见证取样流程 见证取样流程应符合图 1要求。 图 1 见证取样流程图 5.3.2 见证取样送检的规定 材料进场 送样人和见证人 现场取样 封包 送检测单位 填写试验委托单 送样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交检测单位 DB42/T 1071 2015 6 5.3.2.1 监理单位应向实施单位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 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

    18、位和见证人员的姓名,以便实施单位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5.3.2.2 施工 单位 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 应 在旁见证。 5.3.2.3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 单位 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 封样措施送样。 5.3.2.4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试验 委托单上签字。 5.3.2.5 检测单位应在 检验报告单注栏中注明 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 要通知工程实施单位和见证单位。 5.4 见证取样的范围 5.4.1 水泥 5.4.1.1 混凝土结构 工程 及砌体用水泥

    19、5.4.1.1.1 水泥进场使用前,复应分批进行检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 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 次。 5.4.1.1.2 当在使 用中 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 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4.1.2 取样送样规则 取样送样应符合下列规则: a) 收 集进场水泥对应批次的厂家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b)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 合取样; c) 水泥试样 应 在同一编号不同

    20、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 20 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 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 12kg; d) 试验委托 单位 应 逐项填写检验试验委托单。 5.4.1.3 检测依据 除本规范 规定的内容以外, 其他 均 按 GB 175的相关规定 执行 。 5.4.1.4 水泥检验项目和判定 方法 若受检单位能够提供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该批水泥合格的检测报告原件,则只做以下必 检项目: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若无证明材料,或法定单位检测报告与产 品不符(有较 大差异)时则应对该批材料进行以下检测: 5.4.1.4.1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的检验和

    21、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泥检验项目和判 定标准见表 1; DB42/T 1071 2015 7 表 1 水泥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 表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不溶物 P.型硅酸盐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过 0.75%; P.型硅酸盐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过 1.50%。 氧化镁 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宜超过 5.0%。如果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允许放宽到 6.0%。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 3.5%。 烧失量 P.型硅 酸盐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 3.0%, P.型硅酸盐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 3.5%。普通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 5.0%。 细度 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大于

    22、300m2/kg,普通水泥 80 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 10.0%。 凝结时间 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得早于 45min,终凝不得迟于 390min。普通水泥初凝不得早于 45min,终凝不得迟于 10h。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 应 合格。 强度 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 碱 水泥中碱含量按 N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 求提供碱水泥时,水泥中碱含量不得大于 0.60%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b) 废品判定;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 GB 175规定时,均为废品。 c) 不合格品判定。 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

    23、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 GB 175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 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称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工厂名称 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5.4.1.4.2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的检验和判 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见表 2; 表 2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表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氧化镁 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宜超过 5.0%,如果水泥经压蒸

    24、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 6.0%。 三氧化硫 矿渣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 4.0%;火山灰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 3.5%。 细度 80um 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 10.0%。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 45min,终凝时间不得迟于 10h。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 应 合格。 强度 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 碱 水泥中碱含量按 Na2O+0.658K2O 计算值来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需要限制水泥中碱含量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b) 废品判定 ;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 GB 175规定时,均为废品。 c) 不合格

    25、品判定 。 DB42/T 1071 2015 8 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一项不符合 GB 175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 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称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 的 也属于不合格品。 5.4.1.4.3 复合硅酸盐水泥 复合硅酸盐水泥的检验和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复合硅酸盐水泥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见表 3; 表 3 复合硅酸盐水泥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氧化镁 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宜超过 5.0%。如水泥经蒸压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 6.0%。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

    26、不得超过 3.5%。 细度 80um 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 10.0%。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 45min,终凝时间不得迟于 10h。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 应 合格。 强度 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 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 碱 水泥中碱含量按 Na2O+0.658K2O 计算值来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需要限制水泥中碱含量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b) 废品判定 ;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 GB 175规定时,均为废品。 c) 不合格品判定 。 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一项不符合 GB 175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 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称为不合

    27、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 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5.4.2 混凝土 5.4.2.1 混凝土用骨料 5.4.2.1.1 基本规定 砂、石的验收按 JGJ 52中的规定进行。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 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 400m3或 600t为一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 200m3 或 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对于砂石,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对于石子,每验收批应进行颗 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

    28、求增加检测 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砂、石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试验 工程名称、委托 单位、样品 名称等 。 5.4.2.1.2 取样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DB42/T 1071 2015 9 a) 在料堆 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 致相等的 8 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15 份(在料堆的顶部、 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三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b) 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 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29、c)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 4、表 5 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须作几项试 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 不同的试验; d) 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名称、取 样时间、产地、规格、样 品量、要求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表 4 每一项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 g) 筛分析 4400 表观密度 2600 吸水率 40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含水率 10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10000 有机质含量 2000 云母含量 60

    30、0 轻物质含量 3200 坚固性 分成 5.00mm 2.50mm; 2.50mm 1.25mm; 1.25mm 0.630mm; 0.630mm0.315mm 四个粒级,各需 100g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50 氯离子含量 2000 碱活性 7500 DB42/T 1071 2015 10 表 5 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 单位( kg) 试验项目 最大粒径( mm) 10 16 20 25 31.5 40 63 80 筛分析 10 15 20 20 30 40 60 80 表观密度 8 8 8 8 12 6 24 24 含水率 2 2 2 2 3 3 4 6 吸水率 8 8

    31、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紧密密度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0 含泥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块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8 20 40 注: 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值及碱集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及数量取样。 5.4.2.1.3 样品的缩分 方法 5.4.2.1.3.1 砂子的缩分 采用人工四分法缩分: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和均匀,并堆成厚度约为 20mm 的“圆饼”。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

    32、拌匀, 再堆成“圆饼”。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对较少的砂样品(如作单项试验时),可采用较干的原砂样,但应经仔细拌匀后缩分。 砂的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及含水率检验所用的试样可不经缩分,在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5.4.2.1.3.2 石子的缩分 将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混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互 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 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 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堆积密度、紧密密度检验所用的试样,不经缩分,拌匀直接进行试验。 5.4.2.1.4

    33、普通混凝土用砂检验项目 普通混凝土用砂检验标准应符合 JGJ 52和 GB/T 14684的要求 : a) 若受检单位能够提供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该批砂子合格的检测报告原件,则只做以 下必检项目 :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 ; CI-含量检验 若无证明材料,或法定单位检测报 告与产品不符(有较 大差异)时则应对该批材料进行以下检测 : 1) 颗粒级配 ; 2) 表观密度 ; 3) 紧密和堆积密度; 4) 含水率; DB42/T 1071 2015 11 5) 含泥量; 6) 泥块含量; 7) 有机物含量; 8) 云母含量; 9) 轻物质含量; 10) 坚固性; 11) 硫化物及硫酸

    34、盐含量; 12) CI-含量; 13) 碱活性(根据双 方商定)检验。 b) 检验结论 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抽样必 检:根据 JGJ52,该批 混凝土 用砂必检项目合格(或不合格); 2) 抽样全项:根据 JGJ52,该批 混凝土 用砂合格(或不合格); 3) 委托必检:根据 JGJ52,该 混凝土 用砂必检项目合格(或不合格); 4) 委托全项:根 据 JGJ52,该混凝土用砂合格(或不合格)。 5.4.2.1.5 普通混凝土用卵石(碎石) 普通混凝土用卵石(碎石)的检测应符合 JGJ 52和 GB/T 14685的要求 。 a) 若受检单位能够提供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该批卵石

    35、(碎石)合格的检测报告原件, 则只做以下必检项目 :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若无证明材料, 或法定单位检测报告与产品不符(有较大差异)时则应对该批材料进行: 1) 颗 粒级配 ; 2) 表观密度 ; 3) 紧密和堆积密度; 4) 含泥量; 5) 泥块含量; 6) 有机物; 7) 针片状含量; 8) 坚固性; 9) 压碎指标; 10)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11) 碱活性(根据双方 商定)。 b) 检验报 告: 1) 抽样必 检:根据 JGJ52,该批混凝土用卵石(碎石)必检项目合格(或不合格); 2) 抽样全项:根据 JGJ52,该批混凝土用卵石(碎石)合格(或不合

    36、格); 3) 委托必检:根据 JGJ52,该混凝土用卵石(碎石)必检项目合格(或不合格); 4) 委托全项 :根据 JGJ52,该混凝土用卵石(碎石)合格(或不合格) 。 5.4.2.2 普通混凝土试件的取样 5.4.2.2.1 现场搅拌混凝土 混凝土试样应结合土地整治工程的特点 ,按 GB 50204的 规定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用 于检查结构构 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DB42/T 1071 2015 12 b)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c)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

    37、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d)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e) 每一台班、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f)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 3 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的留置组数, 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 列要求 : 1) 同条件养护试 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各种强度等级的混 凝土,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 于 10 组,且不应

    38、少于 3 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 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 样的养护方法。 g)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 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4.2.2.2 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至施 工现场,还应 符合 GB/T 14902的 规定取样: a) 用于交 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试样。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应在混凝土 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 GB/T50080 的 规定在 20m

    39、in 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 40min 内完成; b) 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量的 1/4 3/4 之间采取; c) 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 1.5 倍,且不宜少于 0.02m3; d) 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试样,其取样频率可按现场搅拌混凝土进行; e)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f) 对有抗渗 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 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1 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4.2.2.3 试件制作要求 试模应符合 JG

    40、 237中技术要求的规定。应定期对试模进行自检,自检周期宜为三个月 ,自检应符合 下列规定: a) 在 制作试件前应将试模清擦干净,并在其内壁涂以脱模剂 ; b) 试件用振动台成型时,混凝土拌合物应一次装入试模,装料时应用抹刀沿各试模内壁略加插捣 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上口,振动时应防止试模在振动台上自由跳动。振动应持续到混凝 土表面出浆为止,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 c) 振动台应符合 JG/T245 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 d) 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层装入试模,每层装料厚度应大致相等。插捣用的钢 制捣棒应为:长 600mm,直径 16mm,端部磨圆。插捣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插捣 应穿入下层深度约 20mm -30mm。插捣时振捣棒应保持垂直,不得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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