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40.40 Z 60 DB42 湖北省 地 方 标 准 DB42/1538 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9-12-24 发布 2020-07-01 实施 发布 DB42/1538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6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 6 7 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资料
2、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 9 DB42/1538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为 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 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王祖武、陈书忠、朱志超、成海容、赵泉、黄婧、宋河。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于 2019年 12月 24日批准。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负责 解释。 DB42/1538 2019 1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3、了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管理,以及印刷 行 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 测定与 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4、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 检 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
5、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6、)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DB42/1538 2019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行 业 printing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书、报刊印刷( C2311)、本册印制( 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C2319), 以及从事印刷及印前 图文处理、排版、制版,印后加工的上光、覆膜、烫印、装裱、模切、涂布、复合、 分切、复卷、装订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
7、有机化合物。 注: 在表征 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 总烃(以 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 注: 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以上的单项 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采用规定
8、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 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DB42/1538 2019 3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时的状态。 注: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垂
9、直高度,单位为 米( m) 。 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 如果难 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 表 1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苯 1 0.2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0.5 非甲烷总烃 50 1a a净化效率 90%时视为达到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4.2 企业边界及周边排放控制要求
10、 自 本 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边界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任 1小时 挥发性有机物 的 浓度 应符合表 2 规定的 限值。 DB42/1538 2019 4 表 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 物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浓度 限值 0.1 0.6 2.0 4.3 排气筒要求 4.3.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 15 m,若低于 15 m时,排放速率按限值的 50%执行。 4.3.2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 4.3.1的要求外,非工业园区企业还应高出周围 200 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 3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表 1 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 4.3.
11、3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 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A。 4.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 VOCs物料存储 、转移和输送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1 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上光油、清洗剂等 VOCs物 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 或 料仓中。 4.4.1.2 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物 料的容器
12、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4.1.3 输送转移 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 。 4.4.2 印刷生产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2.1 印刷生产的调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使用含 VOCs物料的生产过程应采 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 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 。 4.4.2.2 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或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 容器中,定期处理。 4.4.2.3 企业应按照 HJ 944要求
13、建立台帐,记录 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 去向以及 VOCs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 应 少于三年。 4.4.3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DB42/1538 2019 5 4.4.3.1 企业应考虑印刷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 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 集。 4.4.3.2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 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4.3.3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
14、应按 照 GB 16758、 WS/T 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 m/s。 4.4.3.4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 4.4.4 企业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 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 B。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 案,对大气污染
15、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 业使用的油墨及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润版液、上光油、清洗剂等含 VOCs原辅材料以及 生产工艺过程,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5.2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 排气筒中
16、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HJ/T 397和 HJ 732的规定执行。 5.2.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监测应按 HJ/T 55的规定执行。 5.2.3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 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DB42/1538 2019 6 表 3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污染物 标准名称 标准 编号 苯、甲苯、 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 硫 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
17、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非甲烷总烃 ( NMHC)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2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 方法 HJ 1013 5.2.4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 染物
18、的测定。 6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6.1 油墨、清洗剂、润版液、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含 VOCs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 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6.2 建立并实施厂内润版液统一配给系统,集中配制,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 6.3 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当排放浓度不能达到表 1的限值 要求时 应 安装处理设施,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 应 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条件运行。 6.4 废气集气系统和 VOCs处理设备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 6.5 废油墨、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
19、、 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密闭容器内进行“标 识” , 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企业是实施 本 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DB42/1538 2019 7 7.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小 时平均浓度值超 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4 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小时 平均 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5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
20、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DB42/1538 2019 8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A.1 当排气筒 1和排气筒 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 几何 高度之和时,应以一 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 A1)计算: Q=Q1+Q2 ( A1) 式中: Q 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 kg/h; Q1、 Q2 排气筒 1和排气筒 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 kg/h。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 A2)计算:
21、 ( A2) 式中: h 等效排气筒高度 , m; h1、 h2 排气筒 1和排气筒 2的高度 , m。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 1和排气筒 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 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 点的距离按式( A3)计算: x=a( Q-Q1) /Q=aQ2/Q ( A3) 式中 : x 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 1的距离 , m; a 排气筒 1至排气筒 2的距离 , m; Q、 Q1、 Q2 同 A.2.1。 )(21 2221 hhh DB42/1538 2019 9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B.1 厂区内 VOCs
22、无组织排放限值 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 B.1规定的限值。 表 B.1 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物 排放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非甲烷总烃 ( NMHC) 6 监控点处 1小时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B.2 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 B.2.1 对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 距离地面 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距离 地面 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B.2.2 厂区内 NMHC任何 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194、 HJ 604、 HJ 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小时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 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