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23.020.30 J 74 DB41 河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1724 2018 小型氟利昂制冷装置压力容器 定期检验规范 2018 - 11 - 26发布 2019 - 02 - 26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724 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2 5 检验前准备 . 2 6 检验项目和要求 . 3 7 缺陷及问题的处理 . 5 8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 5 9 检验结论、报告 . 5 10 合于使用评价 . 6 11 基于风险的检验( RB
2、I)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1)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2) . 8 DB41/T 1724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2009给 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素琴、陈卫红、齐晓冰、姜建华、张莉、张海营、韦谞深、周纪龙 、 裴 渐强、 郑艳、程新乐、 李俊锋、 李玉真、李利军、梁朝旭、周静、沈玥、李明、张炎、范春雷、侯延平。 DB41/T 1724 2018 1 小型氟利昂制冷
3、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氟利昂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验前准备、检验 项目和要求、缺陷及问题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检验结论及报告、合于使用评价 、基于风险的检验 ( RBI)。 本标准适用于以氟利昂为制冷剂,单台氟利昂储罐容积不小于 0.03 m3、不大于 5 m3且系统总容积不 大于 10 m3的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压力容器 GB/T 2661
4、0 承压设备系统基于风险的检验实施导则 NB/T 47013.3 超声波检测 NB/T 47013.4 表面检测 NB/T 47013.9 声发射检测 TSG 08 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1 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8002 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7001 2004 特种设备检验 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3 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型氟利昂制冷装置压力容器 (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小型制冷装置中 以氟利昂为介质的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储
5、液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 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虹吸罐等。 3.2 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按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的符合性验 证活动。 3.3 安全状况等级 根据压力容器检验情况,由检验人员按 TSG 21 2016第 8.5条 的有关规定进行 评定。 3.4 基于风险的检验 (Risk-Based Inspection, 简称 RBI) DB41/T 1724 2018 2 一种重点针对材料损伤所引起的设备失效方式进行 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 。 通过对 主要设备的检测来 管控风险 。 4 一般要求 4.1 检验申请 使用单位应于压力容
6、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机构接到 申请后,应及时确定检验日期并通知使用单位。 4.2 检验机构及人员 检验机构按 TSG Z7001 2004核准范围从事压力容器检验检测工作;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应具 备 TSG Z8002 2013规定的资格。 4.3 检验设备仪器 检验用的 设备和仪器应在有效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5 检验前准备 5.1 资料审查 5.1.1 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5.1.2 制造资料,包括制造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等,以及特种设备制造 监督检验证书(压力
7、容器)、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5.1.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 5.1.4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5.1.5 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 运行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 的 记录、充装记录等。 5.1.6 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5.1.7 5.1.1 5.1.4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应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进行 审查。 5.1.8 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发生使用
8、单位变更、更名使压 力容器的现实状况与使用登记表内容不符,而未按 TSG 08 2017的要求办理变更的,检验机构应 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报告。 5.1.9 资料审查发现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实施制造监督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未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或者无使用登记证时,检验机构 应当停止检验,并向使用登记机关报告。 5.2 检验方案 检验机构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及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等制定检验 方案,并经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5.3 现场准备 5.3.1 检验现场应当保持整洁,不应有影响检验的各种杂物,不得有威胁到检验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 5.3.2 检验
9、方案要求搭设安全、牢固、便于检验的脚手架。 DB41/T 1724 2018 3 5.3.3 检验方案要求拆除压力容器待检部分的隔热层,将焊缝及焊缝两侧、受检表面清理干净,影响 检测的涂层、锈、油污等。 5.3.4 需进入容器内部检验 时 ,现场条件还应符合 TSG 21 2016第 8.2.3.1条 的有关要求。 5.3.5 现场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 24 V,引入的电缆应绝缘良好、 接地可靠。 5.3.6 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到现场协助检验工作。 5.3.7 动火、用电、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应执行使用单位及检验单位的相关规定。 6 检验项目和要
10、求 6.1 检验项目 压力容器检验项目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气密试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 增加声发射检测 、 超声波检测、强度校核、耐压试验等项目。 6.2 宏观检验 6.2.1 压力容器的首次定期检验应进行 全面宏观检验 ,其余时间的定期检验视其需要和现场条件由检 验员 确定进行宏观检验的项目。 6.2.2 结构检查,包括封头型式,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开孔位置及补强,纵环焊缝的布置及型式,支 承或者支座的型式与布置,排放装置的设置等。 6.2.3 几何尺寸检查,包括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咬边、焊缝余高等。 6.2.4 外观检查,包括铭牌和标志,容器外表面的腐蚀,主要
11、受压元件及其焊缝裂纹、泄漏、鼓包、 变形、机械接触损伤、过热,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支承、支座或者基础的下沉、倾斜、开裂,直立 容器的铅垂度,排放装置和泄漏信号指示孔的堵塞、腐蚀、沉积物,密封紧固件及地脚螺栓完好情况, 焊缝、接管处等各连接处是否存在渗漏等。 6.2.5 必要时在停水状态下对冷凝器管板与换热管的角接接头部位进行腐蚀、渗漏检验。 6.3 隔热层检验 检查压力容器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潮湿等情况;隔热层有破损的应拆除隔热层,并进一 步检查。 6.4 壁厚测定 6.4.1 压力容器壁厚测定位 置应有代表性。测定后标图记录,对异常测厚点应做详细标记。 6.4.2 厚度测定点的位置
12、,一般选择以下位置: a) 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 b) 物料进口、流动转向、截面突变等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 c) 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易发生变形及磨损的部位; d) 接管部位; e) 宏观检验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6.4.3 壁厚测定时,如母材存在分层缺陷,应增加测厚点或者用超声检测,查明分层分布情况以及与 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同时作出记录。 6.5 表面无损检测 DB41/T 1724 2018 4 6.5.1 高压侧压力容器应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宏观检验发现裂纹 的部位、 T型接头、接管角接接头、 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
13、生裂 纹部位应重点检查。 6.5.2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低压侧压力容器,应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 a) 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超过 20年,需继续使用的; b) 宏观检查有异常情况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 6.5.3 表面无损检测按 NB/T 47013.4执行。 6.6 气密性试验 6.6.1 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应执行以下规定: a) 根据压力容器正常工作时的压力确定气密试验压力,且不得超过该容器的设计压力; b) 气密性试验由使用单位进行,其准备工作、安全防护、试验温度、试验介质、试验过程等按 TSG 21 2016第 8.3.14( 1) 条 执行 ; c) 检验人员负责气密试验
14、时对裸露焊口、密封面等处的严密性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6.6.2 压力容器进行气密试验时安全附件应齐全、可靠。 6.7 安全附件检验 按 TSG 21 2016第 9.1条检查安全附件的安装位置、数量、有效期、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安全 附件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6.8 声发射检测 6.8.1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应进行声发射检测: a) 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检查发现压力容器存在异常情况的; b) 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超过 20年,需继续使用的; c)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 6.8.2 声发射检测 应按 NB/T 47013.9执行,实施检 测时小型氟利昂
15、制 冷装置应处于停机状态。 6.9 超声波检测 6.9.1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用超声检测方法进行埋藏缺陷检测,必要时进行开罐检测: a) 宏观检验或者表面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压力容器; b) 需要对声发射源进行复验的; c)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 6.9.2 超声检测应按 NB/T 47013.3执行。 6.10 强度校核 6.10.1 压力容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强度校核: a) 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 b) 名义厚度不明; c) 结构不合理,并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d) 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的。 6.10.2 强度校核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a) 原设计已明确 所用强度设计标准的
16、, 按设计标准进行强度校核; b) 剩余壁厚按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内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DB41/T 1724 2018 5 c) 校核用压力,应不小于压力容器允许使用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 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 d) 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测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 e) 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f) 材料牌号不明的压力容器,按同类材料的最低强度值进行强度校核; g) 焊接接头系数根据焊接接头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h) 进口或者按境外规范设计的压力容器,原则上仍然照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如 果设计规 范不明,可
17、以参照境内相应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6.11 耐压试验 6.11.1 定期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进行耐压试验。 6.11.2 耐压试验的试验参数、准备工作、安全防护、试验介质、试验过程、合格要求按 TSG 21 2016 第 4.1.9条 执行。 6.11.3 耐压试验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检验人员负责检验 , 并做好相应记录。 7 缺 陷及问题的处理 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 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合于使用评价按本标准第 10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8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在用压力
18、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分为 1级至 5级,应根据检验情况,按 TSG 21 2016第 8.5条 有关规定 进行评定。 9 检验结论、报告 9.1 检验结论及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 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 1级至 3级 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一般每 3年 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 4级的,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应监控使用,检验周期由检验 机构确定,累计监控时间不得超过 3年,在监控使用期满前,使用单位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 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 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 得继续使用。 9.2 检验记录及报告 9.2.1 检验记录 检验机
19、构应保证检验质量,检验时应做出记录,检验后应及时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应符合检验单 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检验记录应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 息量。 9.2.2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出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DB41/T 1724 2018 6 a)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一般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交付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档案; b)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应有编制(检验)、审核、批准三级签字,批准人员为检验机构的技术 负责人或者授权签字人; c) 如 压力容器使用 单位 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 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1) (
20、见附录 A),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人员对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d) 检验发现压力容器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时,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处理,检验机构可以利用特 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2) (见附录 B)将 检验 情况通知使用单位, 缺陷 处理完成并经过检 验机构确认后,再出具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处理工作的,检验机构 可以接照实际检验情况先行出具检验报告, 缺陷 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次出具报 告; e) 经 检验发现严重安全隐患 时 ,检验机构应当采用特种设备 检验意见通知书( 2)将情况及 时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9.2.3 检验信息管理 检验机构应按
21、相关规定将压力容器检验结果汇总上报使用登记机关。 9.2.4 检验案例 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压力容器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损坏,需要重大修理或者不允许使用 的,检验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逐台填写检验案例,并及时上报、归档。 10 合于使用评价 10.1 压力容器存在缺陷时,可以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10.2 合于使用评价按 GB/T 19624和 TSG 21 2016第 8.9条 执行。 11 基于风险的检验( RBI) 11.1 应用条件 申请应用 RBI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经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第三 方机构对其安全管理进行评价,评价 其是否符合 TSG 21 2016第 8.10.1条的要 求。
22、 11.2 RBI的实施 11.2.1 实施 RBI的单位应经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基于风险的检验的资质; 11.2.2 RBI的实施按 GB/T 26610执行。 11.3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按 TSG 21 2016第 8.10.3条 执行。 DB41/T 1724 2018 7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1)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1) 编号: 使用单位 序号 设备品种(名称) 设备代码或者单位内编号 检验结论意见 有关情况说明: 本通知的有效期: 年 月 日止 检验人员: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代表:
23、日期: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书只用于检验结论不存在问题,或者虽然存在问题但不需要使用单位回复意见,是在检验报告出具 前对检验结果出具的有效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各一份,本通知 在有效期内有效。 DB41/T 1724 2018 8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2)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2) ( 填写受检单位名称) : 经检验,你单位 (填写设备种类) (设备名称: , 设备品种: 设备内部编号: )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问题和意见: 检验人员: 日期: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接收人: 日期: 处理结果: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受检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书是作为检 验中发现问题,需要受检单位进行处理而出具,一式四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报 当地 安全监察机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返回 给检验机构。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