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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 T 1166-2015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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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 T 1166-2015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pdf

    1、ICS 03.220.01 R 00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166 2015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 2015 - 12 - 30 发布 2016 - 03 - 01 实施 河南省 质量 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166 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 1 5 施工管理 . 3 5.1 一般规定 . 3 5.1.1 文明施工 . 3 5.1.2 安全生产 . 3 5.1.3 环境保护 . 4 5.2 施工现场 . 5 5.2.1 驻地建设 . 5 5.2.2 工

    2、地试验室 . 6 5.2.3 拌和站 . 8 5.2.4 钢筋加工场 . 9 5.2.5 预制梁场 . 10 5.2.6 施工材料存放 . 11 5.2.7 临时工程 . 12 5.2.8 路基工程 . 13 5.2.9 路面工程 . 14 5.2.10 桥梁工程 . 15 5.2.11 隧道工程 . 16 5.2.12 交安工程 . 1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制度建设 . 1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施工现场标识标牌设置 .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驻地标识标牌设置 . 2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梁场、桥梁、隧道施 工现场标识标牌设置 . 32 附录

    3、E(规范性附录)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常用安全标志 . 3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图例 . 45 DB41/T 1166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 交通运输厅 提出。 本标准 起草单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中交国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长林、赵小彦、李强、刘芳、宋勇、路晓耀、张钰 。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刘文斌、高爱民、刘珍、 韩劲草、霍飞、 吴道新、马换玲、李运富、范亚 明、周晓华、任杰、赵铁、李林、陈海林、宋迎 、 付俊卿、王照健、赵建、辛飞、吴冬、李晓峰、

    4、王国芝、王园园、熊茜 。 DB41/T 1166 2015 1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普通干线公 路建设的术语和定义、项目管理和施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的标准化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JTG H30-2015 公路

    5、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GJ 46-2005 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A/T 415-2003 锥形交通路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因素或状态。 3.2 风险评估 对工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包括风险辨识、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和 防控措施。 4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执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工程可行性研 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交工验收、档案验收、项目竣工验 收等。 4.1.

    6、2 交通运输 部、 省 投资 或国债 资金投资的 普通干线公路 建设项目 ,按照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进行分级管理。 4.1.3 各参建单位的制度建设参见附录 A 的有关 规定。 4.2 项目法人 DB41/T 1166 2015 2 4.2.1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 4.2.2 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 施,组织项目交工验 收, 报请政府审计,申请项目 竣工验收。 4.2.3 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等 方式开展建设项目的 质量检

    7、查评估活动,履行建设管理职能。 4.2.4 项目法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全过程监督。 4.3 工程招投标 4.3.1 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图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应依法组织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投标。 4.3.2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实行招标备案制度,项目法人应按项目分级管理权 限履行招标备案程序。 4.3.3 普通干线公路 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应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对技术 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 目,使用其他评审办法时,应经过交通 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4.3.4 普通干线公路 建设 项目应由招标人组织至少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至少两组(每组至少两 人)具有相应造价资格的人

    8、员编制两套独立的施工招标人报价,并报所在省辖市(省管县)交通造价管 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选择一组作为项目的施工招标人报价。 4.4 工程开工准备 4.4.1 建设项目开工前 , 项目法人应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对工 程项目 实施全 面 管理 ,并 在开工前 以文件 形 式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4.2 合同签订后,施工及监理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进行驻地和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工地试验室 临时资质应 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认证。 4.4.3 建设项目开工 前,项目法人应向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级 公路向省厅质监站申请办理,二级及以下公路向省辖市级或省管县级交通质量

    9、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4.4.4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办理施工许可。 4.4.5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分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计划 。 监理应组织召开技术 交底会和第一次工地会议。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4.5 工程管理 4.5.1 建设项目应实 行原材料、模板准入制 、首件工程认可制、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 4.5.2 建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质量监 测体系,建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从 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条件的项目宜实行第三方检测。 4.5.3 施工、监理单位应履行合同承诺,进场主要人员与

    10、投标人员的变化率不得超过 30%,机械设备 不低于合同要求。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技术、 质检 和 安全负责人等主 要人员和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 程师以上人员不得随意变动,确需更换人员 ,应经项目法人书面审批,且更换人员标准不低于合同承诺 标准。 4.5.4 设计变更应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5.5 普通干线公路 建设项目应建立施工监理招标管理、 分包 管理、施工进度管理、竣工验收管理、 农民工工资管理 、设计变更管理 “六项动态台账”管理 。 列入年度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应 建立质量监督管 理、安全生产管理、创优基金管理、 分包 管理、施工进度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设

    11、计 变更管理 “八项动态台账”。 4.5.6 建立省、市、项目三级信息管理平台,对建设项目进行信息化、网络化和动态化管理。 4.5.7 建设项目宜采 用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 建筑材料、 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 4.5.8 安全生产费用标准应依照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000 万元以上的普通干线公路安 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的 1.5%; 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的普 通干线公路安 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的 2%; 旧路改造、山区道路等施工条件复杂的项目提取标 准应适当增加。 DB41/T 1166 2015 3 4.5.9 招标文件中应

    12、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标准化建设费用, 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的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的 1%, 5000 万元以上的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的 0.8%。 4.6 交(竣)工验收 4.6.1 普通干线公路 建设 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 工验收由交通 行政 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4.6.2 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交工质量检测并组织交 工验收。 4.6.3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 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验收主管部门签发

    1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 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5 施工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文明施工 5.1.1.1 驻地、拌和站、预制梁场 、大桥、特大桥和隧道施工现场均宜采用封闭式管理,驻地、拌和 站、预制梁场四周设置围墙,大桥、特大桥和隧道施工现场应在出入口两侧设置围挡,围墙(挡)高度 不低于 2m;工地大门高度和宽度不宜小于 5m,应有企业形象标志和承建工程名称;有条件的,可在出 入 口设置安保人员。 5.1.1.2 在驻地、拌和站、预制梁场附近主干道应设置指路牌 , 其规格 应符合 附录 B中 B.1的规定 。 5.1.1.3 驻地、拌和站、钢筋加工

    14、场、预制梁 场 的布局应科学合理, 各区内场地和主要道路应做硬化 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场区排水应按中间高四周低的 原则,预设不小于 1.0%排 水坡度,四周宜设砖砌排 水沟,并采 用 M7.5砂浆抹面。 5.1.1.4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施工告示牌” , 其他主要施工点和道路交叉口,应根据实 际情况设置指路牌、限速牌等标志牌。 5.1.1.5 合同段起点、终点路肩边缘处设置合同段 标识牌 ,其规格 应符合 附录 B中 B.2的规定 。 5.1.1.6 驻地、 工地试验室内标识标牌设置 参见 附录 C中 C.1的规定。拌 和 站、钢筋加工场、预制梁场、 桥梁、隧道施工现场标识标牌设置

    15、 应符 合 附 录 D的规定。 5.1.1.7 标识标牌左上角应设置“公路路徽 ” 标志和“河南公路”字样,其规格 应符合 附录 C中 C.3的 规定。 5.1.1.8 施工 临时 道路应派专人养护,并设专职管理人员,避免 车辆 占道、 拥挤 。 5.1.1.9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停放位置应合理 ,分区布置,摆放整齐。施工机械设备 按照类别统一编号, 规范标识,在左侧明显位置粘贴标识牌,其规格 应符合 附录 B中 B.3的规定。 5.1.1.10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 、构配件及其料具应 按 规 定的场地 堆 放 整齐 , 大型工具应 一端对整归齐, 钢筋、构件、钢模板等的 堆放应垫起且整齐 ;堆

    16、放区设置标识牌,其 规格 应符合 附录 B中 B.4的规定。 5.1.1.11 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 清 、场 洁 。 5.1.1.12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上岗证,安全监察人员应佩戴袖标 ; 现场管理人员和作 业人 员应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 , 建设单位人员安全帽为白色 、 监理单位人员安全帽为蓝色 、 施工单位 管理人员安全帽为红色 、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帽为黄色。 安全帽、上岗证、袖标的标准 应符合 附录 C 中 C.4、 C.5、 C.6的规定。 5.1.2 安全生产 DB41/T 1166 2015 4 5.1.2.1 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前应对各种

    17、安全危险源进行辨识 和评估,采取 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危险源的工程,应建立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当施工中发生事 故时,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救援和处理。 5.1.2.2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将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 术交底,安全管理员实施监督。在危险性较大 的 专项工程实施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1.2.3 对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进入施工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距地面 2m及以上 高处施工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穿防滑鞋、系安全带。 5.1.2.

    18、4 路基( 高边坡、滑坡体、危石段 )、桥梁、隧道工程 应设 置风险告知牌等 ,并设置安全防护 措施。 风险 告知牌 设置 应符合 附录 D中 D.4的 有关 规定。 5.1.2.5 施工现场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均应编号配锁, 标明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使用部位,张贴 安全警示标牌,设专人负责管理。 5.1.2.6 桥梁(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在施工 之前 宜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按批准的施工方 案实施。 5.1.2.7 爆破作业前,经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实施;爆破 工作应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应派设警戒人员。预告、起爆、解

    19、 除警 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5.1.2.8 临边 防护 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采用红白相间钢管扣件搭设,立杆总高度 1.7m,埋入地下 0.5m (高空临边栏杆应固定牢固)。上横杆离地高度 1.2m,下横杆离地高度 0.6m,横杆长度大于 2m时,应加 设栏杆柱,栏杆应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防护栏杆下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0.18m的挡脚板。栏杆应挂设 安全警示标志。高处作业上下通道应根据现场情况选用钢斜梯、钢直梯、人行塔梯 。 各类梯子安装应牢 固可靠。 5.1.2.9 脚手架搭设基础应坚固平实,脚手架的钢管应横平竖直 ,立杆分布均匀, 横杆保持水平,架 体外侧搭设连续剪刀撑, 脚手架应挂密

    20、目安全网封闭;脚手架的脚手板应满铺、固定;离结构物立面的 距离不得大于 0.15m。 5.1.2.10 吊装作业应设警戒区,警戒区不得小于起吊物坠落影响范围。作业人员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 下或起重臂 下 旋转范围内作业或通行。 5.1.2.11 边通车边施工路段(含桥梁工程),应设立专职的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交通,施工作业控制区 安全设施布置应按照 JTG H30-2015的规定摆放有效的交通引导标志、限速标志和必要的警示灯、照明设 施等。锥形交通路标的规格应符合 GA/T 415-2003的规定,柱形路标和隔离墩的规格应符合附录 F的规定。 现场人员应穿反 光服,佩戴贴有反光带的安全帽。 5.1.

    21、2.12 各库房门口应设置门牌,库房内应设置材料标识牌,其规格 应符合 附录 B中 B.4和附录 C中 C.1 的规定。 5.1.2.13 火工品库、危险品库、油库等存放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场所 应设置禁止、明示标志 , 应符 合 GB 2894-2008和 附录 E的规定。 5.1.2.14 施工现场应配置符合 GB 50720-2011的消防安全标识牌和消防器材,并 应符合 附录 B中 B.11 的规定。 5.1.2.1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 JGJ 46-2005的有关规定,并按 5.2.7.1的规定执行。 5.1.3 环境保护 5.1.3.1 建立环境保护

    22、组织体系、制定环 境保护预防方案,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环境保护 的法律、法规。 5.1.3.2 现场施工中应有防止大气污染、噪声(振动)污染 、水土保持和其他保护环境卫生的 措施。 DB41/T 1166 2015 5 5.1.3.3 驻地内应设置垃圾池或大号垃圾处理桶,垃圾应集中存放 、 及时清理。垃圾池一般采用砖砌 结构,容积不得小于 2m 1m 1m。 5.1.3.4 施工 中产生的废水、废油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严禁排入饮用 水源附近的土地中。 5.1.3.5 施工中产生的弃 土、废渣和固体建筑垃圾,应 运至规定的场地集中堆放和处理,废弃的钢木 材料及其

    23、 他可 回收物品等应集中处理。 5.1.3.6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时,应立 即报告当地文物 行政 主管部门,并协助文物管理部门对其进 行保护。 5.1.3.7 在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施工时, 应 保护其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 5.2 施工现场 5.2.1 驻地建设 5.2.1.1 场地建设 5.2.1.1.1 驻地选址位置宜靠近工程项目的中间位置,应远离地质自然灾害区域;离集中爆破区 800m 以外,不得占用独立大桥下部空间、河道、互通匝道区及规划的取、弃土场;满足安全、环保、水保的 要求,交通、通讯便利,水电设施齐全。 5.2.1.1.2 驻地建设一般包括建设单位驻地、监理单位驻地、施工单位驻

    24、地。 5.2.1.1.3 自建或租用房屋 应坚固、安全、实用、美观,并满足工作、生活需求。自建房最低标准为 活动板房,栋与 栋之间距离不小于 4m,房间净高不低于 2.6m,应满足 消防的要求。 自建 活动板 房标 准 应符合 附录 C 中 C.2 的规定 。 5.2.1.1.4 办公区、生活区及 车辆、机具停放区应 进行分区管理。庭院内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5.2.1.2 办公用房 5.2.1.2.1 各单位驻地办公用房应按照管理需要设置,一般设置如下: 5.2.1.2.1.1 建设单位一般设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办主任)、总工程师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办公室、 档案资料室、会议室等。 5.2

    25、.1.2.1.2 监理单位一般设总监理工程师(驻地)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办公室、档案资料室、试验 室、会议室等。 5.2.1.2.1.3 施工单位项目部一般设项目经理办公室、项目总工程师办公室、各职能部 门办公室、档 案资料室、试验室、会议室等。 5.2.1.2.2 各单位的驻地办公用房面积应满足办公需要, 不低于表 1 的规定。 表 1 各单位驻地办公用房面积 各室名称 配备标准( m2) 要 求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办公室 6( 4) 5( 4) 5( 4) 人均面积 会议室 60( 40) 60( 40) 60( 40) 具备多媒体功能 档案资料室 20( 15) 20( 15)

    26、 20( 15) 注: 括号外数字指建设项目合同额大于 3000万元(或工期 1年以上)的最低配备标准;括号内数字指合同额小于等 于 3000万元(或工期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最低配备标准。 DB41/T 1166 2015 6 5.2.1.2.3 驻地办公用房应实用、美观、隔热、通风、防潮,各功能房间的上墙图表、 尺寸、颜色、 内 容 应符合 附录 C 中 C.1、 C.3 的规定 。 5.2.1.2.4 办公设备应配备齐全,实现办公自动化 。办公室不得 兼做宿舍。 5.2.1.2.5 会议室 应配备会议桌、椅子、多媒体 设施,安装冷暖空调。 5.2.1.2.6 档案资料室应配备资料存放柜

    27、 和 消防设施, 注意 防潮、防火 ,并 建立借阅登记制度 ,专人 负责管理。 5.2.1.3 生活用房 5.2.1.3.1 生活用房包括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配套设施齐全, 应达到 实用、美观、隔热、阻 燃、通风、防潮的标准。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驻地生活用房应按照需要设置 ,建设标准 不低 于表 2 的规定。 表 2 各单位驻地生活用房面积 各室名称 配备标准( m2) 要 求 宿舍 6 人均面积 厨房 1 人均面积,总面积不少于 10 m2 餐厅 1 人均面积,总面积不少于 10 m2 浴室 0.2 人均面积,总面积不少于 10 m2 厕所 0.2 人均面积,总面积不少于 1

    28、0 m2 5.2.1.3.2 宿舍应设 每 人单铺,床铺距地面不小于 0.3m,床铺摆放间距不小于 0.5m。 5.2.1.3.3 食 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餐厅和储藏间,配备排风和消毒设备。 5.2.1.3.4 男女厕所分设;各驻地应设置浴房和盥洗室,有冷、热水供给。 5.2.1.3.5 有条件的宜 设活动室,配备相关 健身、 娱乐 设施。 5.2.2 工地试验室 5.2.2.1 场地建设 5.2.2.1.1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 地试验室。 5.2.2.1.2 自建或租用房 屋应符合 5.2.1.1.3 的规定。 5.2.2.2 试

    29、验检测人员配备 工地试验室应综合考虑工程特点、工程量大小及工程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因素,配备试验检测人 员, 人员数量配备 不低于表 3的规定。 表 3 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 项 次 监理单位试验室 施工单位试验室 要 求 管辖合同段 造价(万元) 配备人员(人) 管辖合同段 造价(万元) 配备人员(人) 试验检测工程师 试验员 试验检测工程师 试验员 1 3000 1 1 2 3000 1 2 1 3 以上人员均应持有交 通行业试验检测相应 有效的资格证书 2 3000 6000 1 2 2 3 3000 6000 1 3 2 4 3 6000 2 3 2 4 6000 2 4 3 5 DB4

    30、1/T 1166 2015 7 5.2.2.3 试验室面积及检测设备配置 5.2.2.3.1 设备配置应满足投标文件 承诺的 要求。 5.2.2.3.2 设备精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应满足试验规程 的相关规定 。 5.2.2.3.3 各功能室 的 面积及 环境条件应满足试验检测需要, 不低于表 4的规定,合同额小于等于 3000 万元(或工期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应至少保留土工室、水泥室、沥青室、化学室、标准养护室。 表 4 工地试验室各功能室面积 5.2.2.4 试验仪器设备安装 5.2.2.4.1 应按 使用说明书或试验规程进行安装。 5.2.2.4.2 对基座有隔 振要求的应设立不与

    31、其他建筑物直接相连的独立混凝土台座,周围存在振源时 应在地面与台座间设 5mm 厚橡胶垫。 5.2.2.4.3 压力机、万能材料试验机等力学设备应设置金属防护罩或安全防护网。 5.2.2.4.4 各功能室电源插头宜齐整布设且高出地面 1.3m 以上,操作台高度宜控制在 75cm 80cm 之 间,台面宽度宜为 60cm 65cm 之间,台面应铺设黑色橡胶垫,操作台下应设带有白色柜门的储物柜。 5.2.2.5 仪器设备管理 5.2.2.5.1 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完善仪器档案,并 对 仪器设备检定 /校准、使用、维护保养、期间 核查、移动等环节进行 管理。 5.2.2.5.2 应编制仪器设备检

    32、定 /校准计划,经检定 /校准或功能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2.5.3 仪器设备应实行标识管理,包括管理状态和使用状态两种标识。标识粘贴在设备正面的左 上角、统一整齐, 管理状态标识(仪器设备管理卡) 应符合附录 B 中 B.5 的规定 。使用状态标识分为“合 格”、“准用”、“停用”三种,分别用 “绿”、“黄”、“红”三色标签进行标识。 功能室名称 配备标准() 要 求 监理单位试验室 施工单位试验室 土工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集料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样品室 15 15 应按照样品状态分区 水泥室 10 1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 水泥混凝土室 15

    33、1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力学室 20 2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标准养护室 20 2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沥青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沥青混合料室 20 2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大功率排风设备 无机结合料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检测设备室 10 10 化学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留样室 10 10 按照样品状态分区 、 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储藏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办公室 20 20 应设置防暑降温、取暖设施 档案资料室 20 20 应通风、防止受潮 DB41/T 1166 2015 8 5.2.2.5.4 使

    34、用仪器设备时应按要求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 器设备使用记录 应悬挂在仪器设 备对应墙面上,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为 120cm。 5.2.2.5.5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 保养 记录。 5.2.2.5.6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用完毕 应切断电源、清扫现场,保持仪器设 备清洁。 5.2.2.5.7 化学试剂(危险品)存放地点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与管理。 5.2.2.6 样品管理 5.2.2.6.1 建立样品管理 制度,对样品的取样、运输、标识、流转、留样与处置等全过程实施 控制和 管理。 5.2.2.6.2 样品取样方法、数量应符合规范、规程要求,满足试验检测 需要

    35、。在取样的同时 应 留存满 足复验需要的样品 , 取样应具 有代表性,并填写取样记录。 5.2.2.6.3 样品应进行唯一性标识,应符合附录 B 中 B.5 的规定。 5.2.2.6.4 试验结束后,如无异议,工地试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处置,处置过程应符合 安全和环保要求。样品的留存方法、数量和期限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留存样品应有留样记录。 5.2.2.7 档案资料管理 5.2.2.7.1 建立试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专人负责,按照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与 工程同步进行。 5.2.2.7.2 试验检测资料 归档应按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 定执行,分类明确、齐整有序、

    36、签字齐 全。 5.2.2.7.3 及时记录试验检测原始数据,原始记录统一用黑色水笔填写,应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 原始数据不得转抄或涂改,当记录或书写错误需更正时,应采用正确的“画改”方式,并在旁边填上正 确数据,同时有试验人员签字。 5.2.2.7.4 建立 工程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 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 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 5.2.2.8 外委管理 5.2.2.8.1 建立外委试验管理制度,超 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应进行外委, 施工单位外委试验应向监理单位报备,监理单位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 5.2.2.8.2 工

    37、地试验室应将外委试验 检测机构的有关 资质 证书复印件存档备查。 5.2.2.8.3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过程应进行见证。工地试验室应对外委试验结果进行确认。 5.2.2.9 其他要求 5.2.2.9.1 工地试验室按照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独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5.2.2.9.2 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承诺设立工地试验室,当工程规模过大时(土建标大于 15km、 路面 标大于 30km),应设立分试验室;施工合同额在 1000 万元以下或距离母体 30km 以内的工程项目, 不再单独设立工地试验室,应 通过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

    38、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 担该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5.2.2.9.3 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 5.2.3 拌和站 DB41/T 1166 2015 9 5.2.3.1 场地建设 5.2.3.1.1 拌和站建设应综合考虑施工生产情况,合理划分拌和作业区、材料计量区、材料库、运输 车辆停放区、试验区、集料 堆放区及生活区,内设洗车池、污水沉淀池和排水系统。生活区应与其它 区 隔离,生活用房面积标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2.3.1.2 拌和站 的 场地面积应满足 搅拌机组配置及产能、施工需求和工程进度要求, 不低于表 5 的 规定。 表 5 拌

    39、和站建设 拌和站类型 场地面积( m2 ) 每个拌和站搅拌机组最低配置 水泥混凝土拌和站 4000 8000 2 台拌和机(每台至少有 2 个水泥罐 ,4 个集料仓) 沥青混合料拌和站 6000 10000 1 台拌和机(每台至少 1 个沥青罐、集料仓 5 个) 水稳拌和站 3000 5000 1 台拌和机 (每台至少 2 个水泥罐、 4 个集料仓 ) 注 1: 场地面积为拌和站 (含备料场 )面积;对于山岭重丘条件困难地区的面积可适当调减。 注 2: 场地面积、搅拌机 组配置可结合施工进度要求、备料场大小等情况优化调整。 5.2.3.1.3 凡用于 工程的砂石料应按不同粒径、不同品种分区存放

    40、,每区在醒目处设置材料标识牌, 存放场分隔墙采用 C20 混凝土浇筑,高 2m,厚 37cm,确保不串料。每区应设置 1m 1m 标准样品池,墙 厚采用 12cm 的砖砌结构。 5.2.3.1.4 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储料场、路面基层储料场应设置防雨棚。防雨棚宜采用轻型结构, 高度应满足机械设备操作空间(一般不宜小于 7m) 。 5.2.3.1.5 拌和机料仓上方加设防 雨 棚 。 相邻料仓之间隔板加高 100cm,以防串料。 5.2.3.1.6 拌和机 醒目位置应悬挂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水泥稳定 粒料配合比标识牌 ,其设置与 规格应符合附录 B 中 B.6 的规定。 5.2.3.2 设备

    41、配置与安装 5.2.3.2.1 拌和站配置的 拌和设备 及拌和设备 生产能力 最低标准 不低于 表 5 和 表 6 的规定 。 表 6 拌和设备生产能力 项目等级 规模(万元) 混凝土拌和机 生产能力( m3/h) 水 泥 稳 定粒料 拌和机 生产能力( t/h) 沥青混合料 拌和机 生产能力( t/h) 3000 75 400 180 3000 90 600 240 注 1: 水泥混凝土、水泥稳定粒料 应采用强制式拌和机,具备自动计量功能 。 注 2: 沥青混合料采 用间歇式拌合机, 配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 5.2.3.2.2 拌和站各罐体宜连 接成整体, 安装缆风绳和避雷设施。 5.2.3

    42、.2.3 拌和站 应根据拌和机的功率配备相应的备用发电机。 5.2.3.2.4 拌和站计量设备应通过计量部门标定 , 控制室应安装空调。 5.2.4 钢筋加工场 5.2.4.1 场地建设 5.2.4.1.1 钢筋加工场应 合理设置原材料堆放区、钢筋下料区、加 工制作区、半成品堆放区、成品待 检区、合格成品区、废料处理区等 ,功能明确,标识清晰。 5.2.4.1.2 钢筋加工场应搭设防雨棚 。 防雨棚宜采用轻 型结构,高度应满足加工设备操作空间。 DB41/T 1166 2015 10 5.2.4.1.3 个别桥梁、隧道、涵洞受地形、运输条件限制应视实际情况采用简易钢筋棚加工。 5.2.4.1.

    43、4 加工制作区应配设各种型号的钢筋大样图板,其规格应符合附录 D 中 D.2 的规定 。 5.2.4.1.5 场地面积应根据钢筋 (材 )加工量、工期等要求设置,不低于表 7 的 规定。 表 7 加工场规模及面积 5.2.4.2 设备配置与安装 5.2.4.2.1 钢筋吊移宜采用龙门吊等专用吊装设备,设备应证照齐全、检验合格。 5.2.4.2.2 金属加工机械设置专用工作台 , 稳固可靠,防止受力倾斜。 5.2.4.2.3 一级公路新建工程或独立大桥箍筋、弯起钢筋等宜配置数控设备加工,其他公路宜参照 执 行 。 5.2.5 预制梁场 5.2.5.1 场地建设 5.2.5.1.1 预制梁场应 合理设置 办公区、生活区、构件加工区、制梁区、存梁区和废料处理区等 , 各 区 功能明确,标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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