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 3 7 ICS 03 .120 .10 A 00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 B 3 7 / T 1 3 6 1 2 0 0 9 物流质押监管服务质量规范 2 0 0 9 - 1 2 - 1 7 发布 2 0 0 9 - 1 2 - 2 5 实施 山东省质 量 技术监督 局 发 布 D B 37/ T 1361 2009 I 前 言 本标准 由青 岛职 业技 术学 院和山 东省 标准 化研 究院 共同提 出 。 本标准 由山 东省 质量 技术 监督局 归口 。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 青 岛职 业技术 学院 、 山 东省 标准 化研究 院 、 青岛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物流 商会
2、。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 龚成 洁 、 杨 明 、 王建 良 、 刘丽 梅 、 苏 冠群 、 李 娟 。 D B 37/ T 1361 2009 1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物 流质 押监 管的服 务流 程 、 服务 资质 与岗位 服务 要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物 流质 押监 管业务 操作 和服 务质 量管 理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条 款通 过本 标准的 引用 而成 为本 标准 的条款 。 凡是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随后 所有 的 修改单 ( 不 包括 勘误 的内 容 ) 或 修订 版均 不适 用于 本标准 , 然 而 , 鼓励 根据 本标准 达成 协
3、议 的各 方 研 究 是否可 使用 这些 文件 的最 新版本 。 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文 件 , 其最 新版 本适 用于本 标准 。 GB/T 1 8354 物 流术 语 3 术语和 定义 GB/T 1 835 4 中 确定 的及 下 列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标 准 。 3.1 质押 本标准 所称 的质 押特 指监 管状态 下的 质押 。 出 质人 将其合 法占 有的 动产 交付 给质权 人占 有 , 质权 人 委托监 管人 进行 监管 并拥 有该笔 动产 的请 求返 还权 。 3.2 质权人 通过设 立动 产质 权而 形成 的债权 债务 关系 中 , 债权 人被称 为质 权人 。
4、3.3 出质人 通过设 立动 产质 权而 形成 的债权 债务 关系 中 , 将 其动 产用来 出质 担保 债务 的债 务人或 第三 人被 称 为 出质人 。 3.4 监管人 通过设 立动 产质 权而 形成 的债权 债务 关系 中 , 接 受质 权人委 托并 按照 其要 求对 质押动 产履 行控 货 责 任的一 方 , 被称 为监 管人 。 3.5 质押监 管 出质人 或第 三人 以其 合法 占有的 动产 向质 权人 出质 , 作 为质 权人向 出质 人授 信融资 的担 保 , 监管 人 接受质 权人 的委 托 , 在质 押期间 按质 权人 指令 对质 物进行 监管 。 本 标准 所指 的监管
5、是指 监管 人代 质 权 人 对货物 接收 、 占 有或 控制 的行为 。 3.6 仓单质 押 以仓单 为标 的物 而成 立的 一种质 权 。 4 质押监 管服 务流 程 4.1 仓单质 押 仓单质 押服 务应 按以 下流 程 : a) 出质人 存入 货物 到物 流企 业 , 物 流企 业开 具仓 单 ; b) 出质人 在仓 单上 进行 背书 , 提交 质权 人申 请授 信 ; 物 流质 押监 管服务 质量 规范 D B 37/ T 1361 2009 2 c) 质权人 审核 仓单 后发 放贷 款 ; d) 出质人 全部 清偿 债务 后 , 质权人 退还 仓单 给出 质人 或交给 出质 人指
6、定的 第三 方提货 。 4.2 动产质 押 动产质 押服 务应 按以 下流 程 : a) 出质人 申请 质押 授信 ; b) 质权人 与出 质人 签署 授 信协议 和 质押 担保 协 议 ; c) 质权人 与监 管人 、 出质 人 签署三 方 质 押物 监管 协 议 , 约定 质物 情况 、 出 质 责任 、 监 管责 任 、 提 货条 件 、 提 货手 续 等 ; d) 出质人 将质 押物 提交 质权 人审查 , 质 权人 委托 监管 人在自 有仓 库或 指定 仓库 内进行 监管 ; e) 监管人 接收 货物 并对 质物 名称 、 数量 ( 重 量 ) 及外 包装是 否完 好状 况进 行验
7、货 , 实 际货 物与 出质人 提供 的质 物清 单一 致后 , 监管 人对 出质 人提 供 的质物 清单 进行 确认 并对 已验收 的质 物 进 行监管 ; f) 质权人 依据 监管 人确 认的 质物清 单向 出质 人发 放贷 款 , 并 要求 监管 人进 入正 式监管 程序 ; g) 监管期 间 , 质 权人 可针 对 质物情 况不 定时 向监 管人 进行查 询 , 监 管人 如实 反 馈质物 监管 情况 ; h) 出质人 赎货 。 按 照协 议约 定方式 操作 。 i) 出质人 全部 清偿 债务 后 , 监管人 的监 管责 任全 部解 除 。 5 质押监 管服 务要 求 5.1 服务对
8、象 监管人 的服 务对 象为 质权 人和出 质人 。 监管人 接受 质权 人委 托 , 为质权 人服 务 ; 监管 人对 出质人 用于 担保 的动 产进 行监管 并按 照质 权人 要 求为出 质人 提供 收发 货物 服务 。 5.2 监管资 质 5.2.1 监管人 应诚实 守信 , 遵守 法律法 规 , 依 法经 营和管 理 , 法 人治理 结构 健全 , 内部管 理制度 和 法 律风险 防范 机制 较为 完善 。 出资 人 、 企业 和企 业职 工的合 法权 益得 到有 效保 障 , 劳 动关 系和 谐 。 5.2.2 注册资 本应 在 5 00 万 元以 上 , 并 应具 有质 押物 所在
9、 仓库的 合法 使用 权 。 5.2.3 资产总 额应 满足 最高 单笔 监管控 货额 度 的 7 0% 。 5.2.4 具备仓 储保 管资 质 , 从事 物 流服务 行业 达到 三年 以上 且从事 仓储 服务 达到 两年 以上 。 5.2.5 所有从 事人 员宜 不得 少于 ( N/25 +2N ) 个 ( N 为 出质 人的数 量 ) , 应 至少 需要 2 人 ; 监 管业 务的 人力资 源配 备应 满足 大专 以上学 历达 到 9 5% 以 上 , 本科学 历达 到 5 % 以 上 。 5.2.6 必须按 照业 务开 发与 管理 相分离 的原 则设 置质 押监 管机构 。 5.2.7
10、应具备 全省 或全 国范 围内 的信息 网络 化服 务能 力 。 5.2.8 应有健 全的经 营 、 财务 、 风险控 制 、 质 量管 理 、 信 用管理 、 统计 、 安 全 、 技 术服务 、 客户 关 系 管理等 机构 和相 应的 管理 制度 。 5.3 岗位要 求 5.3.1 监管岗 位 监 管岗 位人 员应 正确 实施监 管 ; 掌握 操作 程序 , 严格 执行 操作 流程 。 5.3.2 巡查岗 位 巡查 、 盘 点质 押物 是否 正 常 , 相关 规定 是否 落实 到 位 , 风险 控制 是否 存在 盲 区 , 报告 相关 责任 人并 落实整 改结 果 。 5.3.3 风险控
11、制岗 位 应具备 以下 职责 : a) 协助公 司设 计运 营的 风险 管控体 系和 相关 政策 的制 定与实 施 ; b) 协助公 司风 险管 控管 理系 统的持 续优 化 ; c) 揭示公 司业 务运 营过 程中 的潜在 风险 , 提 出风 险控 制建议 供公 司管 理层 决策 ; D B 37/ T 1361 2009 3 d) 制定公 司项 目审 核工 作规 范 、 建立 信用 评估 体系 和 设计行 业出 质人 信用 评估 模型 , 并 对风 险 审 查结果 和合 格率 负责 ; e) 对内部 业务 流程 执行 情况 的管理 及监 控 。 5.3.4 统计分 析岗 位 对平台 中的 数 据 进行 统计 分析 , 为管 理及 决策 提供 参考依 据 。 5.3.5 业务受 理岗 位 负责质 押项 目的 审查 、 质 解押手 续的 办理 、 异 常情 况的接 收 、 汇总 、 上 报等 。 5.4 风险控 制要 求 5.4.1 应有专 门的 法律 人员 对业 务全程 进行 监控 。 5.4.2 业务档 案由 专人 负责 , 妥 善保管 , 保 存期 为 3 年 。 5.4.3 有较为 完善 的应 急预 案 , 能够及 时处 理突 发事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