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19452011 山东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2011 - 09 - 30 发布 2011 - 10 - 01 实施 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37/ 1945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润华机动车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 DB 37/ 19452011 1 山
2、东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轻型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HJ/T 241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HJ/T 241中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3、1 M1 类车辆 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 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 ,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不超 过8个的载客车辆。 3.2 M2 类车辆 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超过8 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 的载客车辆。 3.3 N1 类车辆 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载 货车辆。 3.4 轻型汽车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 1 类、M 2 类和N 1 类车辆。 3.5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人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
4、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的M 1 类车。 3.6 第二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7 在用汽车 DB 37/ 19452011 2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8 最大总质量 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9 轮边功率(MaxHP) 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测量得到的驱动轮输出的功率。 3.10 发动机最大转速(MaxRPM)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试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3.11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试验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实际测
5、量得到的最大轮边点的转鼓 线速度。 3.12 光吸收系数(k)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容积的微粒数n、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a和微 粒的消光系数Q三者的乘积。 4 排放限值 4.1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在用轻型柴油车辆在 VelMaxHP 点、90%VelMaxHP 点、 80%VelMaxHP 点,3 个工况点测量得到的任何一个光吸收系数 k,应按车型与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分别执 行表 1 的要求。 表1 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车型与车辆注册登记时间 光吸收系数/m -1 2008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
6、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轻型汽车 1.00 200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6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39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86 20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13 4.2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在用轻型柴油车辆在 VelMaxHP 点、90%VelMaxHP 点、80%VelMaxHP 点,3 个工况点测量得到的任何一个光吸收系数 k,应按车型与车辆注册登记
7、时间分别执行表 2 的要求。 表2 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车型与车辆注册登记时间 光吸收系数/m -1 2008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轻型汽车 1.00 200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6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20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39 20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86 DB 37/ 19452011 3 5 检测方法 5.1 本标准采用 GB 3847 2005 附录 J 的方法进行检测。 5.2 采用“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检测前,需按照 GB 38472005 附录 JA 的规 定进行预检,预检不合格的车辆需维修后方可进行后续加载减速烟度试验。 6 结果判定 6.1 在 V elMaxHP 点、90%Ve lMaxHP 点和 80%VelMaxHP 点,3 个工况点测得的任何一个光吸收系数 k, 超过表 1 中规定的相应限值,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6.2 功率扫描过程中测得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值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值的 50%,则判定 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