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220.10 DB37 X 44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10042008 固态香辛调味料 Solid spices 2008- 发布 2008-06-15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10042008 I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德州市 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俊良、黎燕、杨锐、李强、刘艾迎、曹双、安洁、刘冠军、付庆伟、鞠鹏 DB37/T 10042008 1 固态香辛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
2、定了固态香辛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经分选、干燥、粉碎或切丝、筛 分、调和、包装而成的呈固态的香辛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
3、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1 香辛料
4、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 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植物香辛料 herb spices GB/T 12729.1所规定的我国四十二种常用食品调味品所使用的能产生香气和滋味的天然植物性产 品或其混合物。 3.2 固态香辛调味料 solid spices DB37/T 10042008 2 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形态为块状、颗
5、粒、粉状等的一类调味料, 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 3.3 单一型固态香辛调味料 single solid spices 以一种植物香辛料经研磨或切分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如胡椒粉、孜然粉等。 3.4 复合型固态香辛调味料 composite solid spices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按一定比例配制,经特殊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如饺子馅料、五香粉等。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原料应干燥,无虫蛀、霉变、异味、污染、杂质,具有本身固有的色泽和风味。 4.1.2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固态香辛调味料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要
6、 求 项 目 单一型固态香辛调味料 复合型固态香辛调味料 色 泽 具有本身成熟时应有的色泽。 具有原有的、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 泽。 滋味或气味 具有本身特有的香气或气味,无异味。 香味浓郁,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无 异味。 形 态 固体状、粉末状、片状、颗粒状 固体状、粉末状、片状、颗粒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理 化 指 标 水分,% 10.0 灰分,% 8.0 酸不溶性灰分,% 2.0 铅(以Pb计),mg/kg 0.1 无机砷(以As计),mg/kg 0.05 4.4 微生物指标 4.4.1 微生
7、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系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DB37/T 10042008 3 5.1 感官检验 随机抽取样品100g,平铺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闻其香味,并取 少许放于舌尖,品尝其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 GB/T 5009.3 规定的方法。 5.2.2 灰分 按 GB/T 5009.4 规定的方法。 5.2
8、.3 酸不溶性灰分 按 GB/T 12729.9 规定的方法。 5.2.4 铅 按 GB/T 5009.12 规定的方法。 5.2.5 无机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T 4789.2 规定的方法。 5.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 规定的方法。 5.3.3 致病菌 按 GB/T 4789.4、GB/T 4789.5、GB /T 4789.10、GB/ T 4789.11 规定的方法。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
9、批。 6.2 抽样 按 GB/T 12729.2 的规定。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2 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项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或转厂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
10、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DB37/T 10042008 4 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不符合本 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 合格品;复验结果中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出现争议时,可以协议复检或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标签上应注明香辛料的主要成分,应标注引用的标 准和许可证编号。 7.2 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外包装应完整无污染。 7.3 运输 本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 腐蚀的物品混运。 7.4 贮存 贮存环境应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有防鼠、防潮设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 易腐蚀的货物贮存在一起。 7.5 保质期 在符合 7.3 和 7.4 的情况下,常温密封状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