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40 Z 60 备案号: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6572011 代替 DB37/ 657-2006 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1 - 09 - 30 发布 2011 - 10 - 01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 657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清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润华
2、机动 车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 本标准是对DB37/ 657-2006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6 57-2006。 DB37/ 6572011 1 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轻型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
3、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HJ/T 240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 290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HJ/T 240中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M1 类车辆 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 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 ,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不超 过8个的载客车辆。 3.2 M2 类车 辆 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超过8 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 的载客车辆。 3.3 N1 类车 辆 至少有4个车轮,
4、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载 货车辆。 3.4 轻型汽车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 1 类、M 2 类和N 1 类车辆。 3.5 DB37/ 6572011 2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人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的M 1 类车。 3.6 第二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7 在用汽车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8 基准质量(RM) 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9 整车装备质量 汽车完全装备好的质量,包括润滑油、燃料、随车工具、备胎等所有装置
5、的质量。 3.10 最大总质量 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11 排气污染物 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 氧化物(NO x)。氮氧化物(NO x)用二氧化氮(NO 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 燃油和气体燃料的碳氢比如下: 汽油:C 1H1.85; LPG:C 1H2.525; NG:CH 4。 3.12 气体燃料 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13 两用燃料汽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14 单一燃料汽车 DB37/ 6572011 3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
6、燃料,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 的 车辆。 4 排放限值 4.1 20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按相应时段执行表 1 的排放限值。 表1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I 单位: g/km 第一时段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 第二时段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 基准质量(RM) kg CO HC NOx CO HC NOx RM 1020 31.5 4.4 5.0 22.0 3.8 2.5 1020 RM 1470 40.2 5.2 5.8 29.0 4.4 3
7、.5 1470 RM 1930 41.0 5.5 6.0 36.0 5.0 3.8 1930 RM 42.0 6.5 6.0 39.0 5.2 3.9 4.2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按 相应时段执行表 2 的排放限值。 表2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II 单位: g/km 第一时段(2011 年 10 月 1 日起) 第二时段(2013 年 10 月 1 日起) 第三时段(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 (RM)Kg CO HC+NOx CO HC+NOx CO HC+NOx 第一类车 全
8、部 9.2 3.3 7.2 2.5 6.3 2.0 类 RM1250 12.0 4.5 10.0 2.8 6.3 2.0 类 1250RM1700 15.8 5.0 13.0 3.0 12.0 2.9 第二类车 类 1700RM 19.0 5.5 16.0 4.0 16.0 3.6 5 检测方法 5.1 采用 GB 18285-2005 附录 D 中“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进行检测。 5.2 排放检测用的五气分析仪、流量计、底盘测功机等设备的工作原理、测量精度等应满足 GB 18285、 HJ/T 290 对检测系统的技术要求。 6 结果判定 对于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 行排放检测。 采用本标准进行排放检测时, 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 则认定排放不合格。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