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30 B 4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4292018 家庭农场建设规范 养殖类 Guidelin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family farm Breeding 2018 - 10 - 18发布 2018 - 11 - 18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3429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建设原则 . 2 4 基本要求 . 2 4.1 规模和场地要求 . 2 4.2 设施设备要求 . 2 4.3 人员要求 . 2 4.4 生产要求 . 2 4.5
2、 组织管理要求 . 2 5 生产管理 . 3 5.1 畜禽养殖 . 3 5.1.1 生态环境 . 3 5.1.2 设施设备 . 3 5.1.3 种源引进 . 3 5.1.4 饲料 . 3 5.1.5 用药 . 4 5.1.6 疫病防控 . 4 5.1.7 无害化处理 . 4 5.1.8 畜禽运输 . 4 5.1.9 产品追溯 . 4 5.1.10 档案要求 . 4 5.2 水产养殖 . 5 5.2.1 环境与布局 . 5 5.2.2 设备设施 . 5 5.2.3 苗种 . 5 5.2.4 饲料 . 5 5.2.5 化学品 . 5 5.2.6 渔药 . 5 5.2.7 养殖管理 . 6 5.2.
3、8 收获、销售和运输 . 6 5.3 特种养殖 . 6 DB37/T 3429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滨州市北海新区海缘养殖科技有 限公司、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渝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昌邑宇林家庭农场、山东农业工 程学院、烟台市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洁、马晓鸥、李倩、李学太、韩爱华、林华、张艳荣、张绍龙、肖发沂、吕 楚岫、顾甜甜、严俊丽、陈宾杰、李华、陈磊。 DB37/T 3429
4、2018 1 家庭农场建设规范 养殖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殖类家庭农场的建设原则、基本要求、生产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畜禽、水产及特种养殖类家庭农场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所有部分) GB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HJ 56
5、8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 HJ 588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5692007 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 0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SC/T 7
6、015 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 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DB37/T 1785 海水鱼类养殖渔药使用技术规范 DB37/T 1787 淡水养殖鱼类药物使用技术规范 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医发201 725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DB37/T 34292018 2 3 建设原则 应遵循“自愿建设,自主经营;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遵规守法,规范管理;适度规模,生态循环” 的建设
7、原则。 4 基本要求 4.1 规模和场地要求 4.1.1 家庭农场应在地方政府划定的适养区建设,养殖区域相对集中连片,有规范的用地合同。 4.1.2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4.2 设施设备要求 4.2.1 配备有养殖生产生活需要的建筑物,建筑整体布局合理,给排水、供电、道路等设施设备完善, 便于防火防疫。 4.2.2 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设备,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4.2.3 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废物达标排放。 4.2.4 应能够监控能源的使用,宜选择节约能耗的设备和可再生能源。 4.2.5 宜选用自动化养殖设备,建立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制度。 4.3 人员要
8、求 4.3.1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农业生产经验, 掌握必要的养殖技术。 4.3.2 劳动力应以家庭成员为主,季节性雇工为辅,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 数量。 4.3.3 饲养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动物防疫、兽渔药安全使用、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生物安全处理以及自身 防护知识。 4.3.4 对农场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安全生产培训和健康检查。 4.4 生产要求 4.4.1 实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有保障,产品质量可追溯。 4.4.2 积极使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机械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较高,鼓励创建品牌,开拓多种 营销
9、渠道。 4.4.3 合理安排种养布局,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宜发展生态、循环、绿色农业。 4.4.4 在科技运用、产品安全、绿色生产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示范作用强。 4.5 组织管理要求 4.5.1 有家庭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农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相关 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并落实到位。 4.5.2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符合NY/T 1569、SC/T 0004的要求。 4.5.3 建立档案记录制度,对员工培训、财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并按规定年限进行保 存。 4.5.4 建立健全事故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并张贴于明显位置。 DB37/T 34292018 3 4.5
10、.5 宜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对接信贷、保险、培训、生产作业、产品销售等服务。 5 生产管理 5.1 畜禽养殖 5.1.1 生态环境 5.1.1.1 养殖环境符合NY/T 388、HJ 568、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的要求。 5.1.1.2 农场内畜禽饮用水质量符合NY 5027的要求,生活用水水质符合GB 5749的要求。 5.1.1.3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符合GB 18596的要求。 5.1.1.4 养殖污染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5.1.1.5 畜禽养殖农场内应分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及粪污处理区,各区域相对隔离。 5.1.1.6 按照农业
11、部令2010年第7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1.1.7 农场内使用的油漆、防腐剂、消毒剂和其他化学物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远离畜禽和饲 料单独存放,有效隔离。 5.1.1.8 圈舍空间应满足相应的畜禽饲养密度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态。 5.1.2 设施设备 5.1.2.1 圈舍具备性能良好的供水、排水、通风换气、采食、照明、防鼠、防虫、防鸟等设施设备。 5.1.2.2 配备有消毒、兽药、疫苗保存、畜禽饲料加工、储存等设施设备。 5.1.2.3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污水处理设 施设计符合GB/T 26624的要求,废弃物处理符合HJ
12、 588的要求,病死畜禽处理符合农医发201725 号的要求。 5.1.2.4 有独立的饲料储存室,并保持干燥、通风、防鼠、防虫、防鸟、防潮。 5.1.3 种源引进 5.1.3.1 畜禽种源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养殖场引进,或经农业部批准直接从国外引 进。 5.1.3.2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应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济南、 青岛、烟台由市级动卫机构办理),按照GB 16549的要求,经当地检疫合格方可调入。 5.1.3.3 家畜引进后应隔离饲养,同一栋舍饲养的禽类应来源于同一种禽场同一批次。 5.1.4 饲料 5.1.4.1 购买符合GB 13078要
13、求或经过法定批准的企业生产的饲料,并能追溯到供应商。 5.1.4.2 自制配合饲料应符合GB 13078和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的要求,保留配方记录和饲料原料来 源记录,保证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并保存好饲料原料标签,其内容应包括来源证明和原料组成成分。 5.1.4.3 饲喂的饲料产品应在保质期内,并按照饲料标签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 5.1.4.4 饲料及原料贮存在干燥、通风、避光、阴凉的地方,并分类贮存、标示清楚。青贮饲料可用 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不漏气、不渗水,塑料布表面覆盖压实。冬季时,防止家畜饲料冻结。 5.1.4.5 加有兽药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分开贮藏,防止交
14、叉污染。 5.1.4.6 不应在饲料中添加农业部门禁用物质和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5.1.5 用药 DB37/T 34292018 4 5.1.5.1 畜禽养殖用药符合NY/T 472、NY/T 5030的要求。 5.1.5.2 从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购买时查验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及 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产品证明文件。 5.1.5.3 不使用变质、过期、假伪劣质兽药,不使用未经农业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 5.1.5.4 严格遵守药物的使用说明书的规定,确保对药物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正确使用。 5.1.5.5 使用
15、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5.1.5.6 不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药物作为促生长剂,不使用人用药品。 5.1.6 疫病防控 5.1.6.1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卫生防疫制度和免疫计划,要求实施强制免疫 的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 %。 5.1.6.2 根据当地生产实际制定卫生消毒制度,符合GB 16569的规定。消毒药轮换使用,不长期使用 单一品种的消毒药。 5.1.6.3 当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1.6.4 在发生重大疫情时,应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封锁、隔离、
16、扑杀、销毁等措施,并进行全程清洁 消毒。 5.1.7 无害化处理 5.1.7.1 及时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符合农医发201725号的要求。 5.1.7.2 及时清除圈舍的粪便、垫草、污物等,粪便无害化处理符合NY/T 1168的要求。 5.1.7.3 过期失效的兽药、使用过的一次性兽医用品以及废弃鼠药和毒死鼠、鸟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5.1.7.4 没有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家庭农场,应与无害化处理专业机构签订正式委托处理协议。 5.1.8 畜禽运输 5.1.8.1 运输车辆和笼具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5.1.8.2 运输时,畜禽应有较舒适的空间,并保持良好的通风、饮水,防止阳光暴
17、晒和雨雪直接冲淋。 5.1.8.3 运输时,有畜禽个体或者批次识别标识、检疫合格证、休药记录等文件。 5.1.8.4 不同畜种的畜禽宜分开运输。 5.1.9 产品追溯 5.1.9.1 建立有效运行的追溯体系,能追溯到畜禽出生和孵化的畜禽养殖场。 5.1.9.2 建立识别机制,能识别出特定的某一批次或某一栏畜禽,包括正在接受治疗的畜禽和休药期 结束前的畜禽。 5.1.10 档案要求 5.1.10.1 建立生产过程记录,包括引种记录、生产记录、饲料使用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 记录、诊疗记录、防疫检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设备设施维护记录、产品质量检验记录、 产品销售记录等,符合NY
18、/T 15692007中4.8的要求,并保存2年以上。 5.1.10.2 保存关于畜禽品种和人工授精来源路径的书面记录。 5.1.10.3 保存所有畜禽运输记录,包括运输证明、车辆消毒证等。 DB37/T 34292018 5 5.2 水产养殖 5.2.1 环境与布局 5.2.1.1 养殖区域内不存在对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水源充足,水质符合GB 11607、NY 5051、NY 5052 的要求。 5.2.1.2 养殖排放废水符合SC/T 9101、SC/T 9103的要求。 5.2.1.3 家庭农场的建筑外观、围栏、养殖排放水及养殖活动对生态无不良影响,不影响水上交通。 5.2.1.4 家
19、庭农场布局合理,养殖区、管理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相应地点或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 志。 5.2.2 设备设施 5.2.2.1 应配备与养殖水体和养殖方式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配套设备,并设 有专门的水质分析室,且运行状态良好。 5.2.2.2 主要设备应标注其用途,并制定操作规程,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校准和清洁保养。 5.2.2.3 应有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其位置和处理方式不会对养殖水体构成污染风险。 5.2.3 苗种 5.2.3.1 苗种亲本应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和国家规定。 5.2.3.2 苗种应购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种苗场,并保留
20、购买凭证至该批 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5.2.3.3 亲本、苗种引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保留有关证书以证明苗种健康无疫病。 5.2.3.4 采取有效的苗种消毒措施,避免引入外来病菌。 5.2.4 饲料 5.2.4.1 渔用饲料的有关质量、卫生和安全指标符合GB 13078的要求,并保存所有饲料的采购记录或 其他文件3年以上。 5.2.4.2 自配饲料应符合NY 5072的要求,并提供配方资质、营养成分监测报告、饲料成分清单等证 明。 5.2.4.3 按照不同的养殖品种、生长阶段、所需要的营养成分含量制定投喂方案和投饵量,并根据实 际情况及时调整投喂量,提高饲料转化率。 5.2.4.4 建
21、立完整的饲喂记录,包括饲料品种、饲料添加剂名称、投喂时间和投喂量等信息。 5.2.4.5 饲料有专门的存放场所,存储条件适宜。有详细的进出库记录。 5.2.5 化学品 5.2.5.1 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化学品的采购。化学品应来自于具备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许可证的生 产单位或供应商,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 5.2.5.2 化学品的进出库由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化学品特性分区独立存储。 5.2.5.3 使用化学品的员工应接受过相关培训,有培训记录。 5.2.5.4 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化学品,并有意外事故处理程序及记录。 5.2.6 渔药 5.2.6.1 渔药应购自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许可证的生
22、产单位或供应商,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 DB37/T 34292018 6 5.2.6.2 渔药使用应符合NY 5071、DB37/T 1785、DB37/T 1787的要求,严格按照处方或药品说明书 执行,并遵循相关渔药休药期规定。 5.2.6.3 投喂或使用渔药的员工应经过相关培训,并具备用药的相关能力和知识。 5.2.6.4 渔药由专人保管,存放地保持通风、干燥、整洁,并建立渔药库存台账。 5.2.6.5 应建立用药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日期、天气、水质状况、疾病诊断,用药名称、处方、使用 方法、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等。 5.2.6.6 宜采用中草药和水质调控等绿色生态方式来避免病害。 5.2.
23、7 养殖管理 5.2.7.1 应根据养殖品种、生长周期、养殖场特点等条件,制定合理的养殖计划。 5.2.7.2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员工应熟悉相关内容并能现场操作。有相关措施确保非生产用水和生活 垃圾不会对养殖用水造成污染。 5.2.7.3 具有明确完善的病害防治计划并有效实施,每年进行审核和修订,内容包括免疫程序、主要 病害及防治方案、环境治理措施等。 5.2.7.4 病死水生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SC/T 7015的要求。 5.2.8 收获、销售和运输 5.2.8.1 根据不同养殖种类,结合天气、水温等因素设计科学有效、可循环的收获方法。 5.2.8.2 收获后,按照追溯的要求,做好渔
24、获物的标识与隔离。 5.2.8.3 建立收获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元、收获日期和记录人等。 5.2.8.4 建立销售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销售日期、购买方名称和销量等。 5.2.8.5 建立运输过程化学添加物使用记录,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运输日期、去向、化学添加物 名称和添加量等。 5.3 特种养殖 5.3.1.1 驯养特种动物的家庭农场,应按要求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证等证件。 5.3.1.2 特种动物来源合法,有相关凭证。 5.3.1.3 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有资质的技术人员。 5.3.1.4 根据养殖动物特点选择适宜的养殖技术,养殖产品符合相应的检验检疫规定。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