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20.20 A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 准 DB 37/T 3456.12018 重大活动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导则 第 1 部分:总则 Directives for Guaranteed test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for Major events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2018-12-29发布 2019-01-29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3456.1 2018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4.1 基本原则 .2
2、4.2 检验机构 .2 4.3 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2 4.4 制造单位 .2 5 检验准备 .2 5.1 授权部门 .2 5.2 检验机构 .2 5.3 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2 6 检验实施 .2 6.1 资料审查 .3 6.2 现场检验 .3 7 问题整改 .3 8 出具报告 .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意见通知书 .4 DB37/T 3456.1 2018 II 前言 DB37/T 3456重大活动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导则分为九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电梯; 第3部分:起重机械; 第4部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5部分:工业锅炉; 第6部分:
3、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7部分:工业管道; 第8部分:大型游乐设施; 第9部分:客运索道。 本部分是DB37/T 345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东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海滨、孙常亮、姜晖琼、李海波、张洪涛、翟越、许静。 DB37/T 3456.1 2018 1 重大活动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导则 第 1 部分:总则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在山东省举办的重大活动中涉及的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的总体要求、检验准备、检验 实施、问题整改
4、和出具报告。 本部分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工业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在用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的管理与实施。其他活动的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可 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活动 major events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 3.2 保障性检验
5、guaranteed testing 针对重大活动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其安全性能 等进行确认性、补充性的技术检验活动。 3.3 授权部门 authorization department 授权开展保障性检验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3.4 重点保障的特种设备 guaranteed special equipment 授权部门确定的场所、酒店等核心单位内的,需要重点保障的特种设备。 4 总体要求 DB37/T 3456.1 2018 2 4.1 基本原则 4.1.1 保障性检验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6、标准以及授权部门的 要求。 4.1.2 保障性检验不能代替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 4.2 检验机构 4.2.1 从事保障性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经授权部门授权后方可开展保障性检验。 4.2.2 保障性检验应至少有两名检验人员进行。从事保障性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按照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 从事相应项目检验工作五年以上,且未出现过检验责任事故; 检验重点保障的特种设备,应具有检验师以上资格; 经授权部门审核通过。 4.3 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4.3.
7、1 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指定安全管理人员、作业和维护保养人员等相关人员作为配合人员。 4.3.2 从事保障性检验的配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按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人员数量、能力满足现场检验工作的需求。 4.4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并为保障性检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 检验准备 5.1 授权部门 应确定实施保障性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特种设备范围,明确其中的重点保障的特种设备, 并向检验机构下达任务。 5.2 检验机构 5.2.1 检验机构应根据授权部门下达的任务,制定保障性检验工作方案。检验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 于
8、以下内容: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组织方式、实施方法和工作要求以及作业指导文件等。作业指导文 件的制定应考虑可预见的风险等因素。 5.2.2 工作方案应报授权部门审核。 5.3 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5.3.1 在保障性检验实施前,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08 的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3.2 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确保现场条件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 6 检验实施 DB37/T 3456.1 2018 3 6.1 资料审查 6.1.1 检验人员在开始检验前,应按照本标准相应部分的要求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 实施及运行记录等资料进行审查。 6.1.2 保障性检验的特种设备
9、应在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如发现使用未经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报告授权部门。 6.2 现场检验 6.2.1 检验人员应按照作业指导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场检验。 6.2.2 配合人员应到场配合保障性检验工作,并负责安全监护。 6.2.3 检验时,检验人员应进行记录。检验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 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 7 问题整改 7.1 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发现问题时,应详细填写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通 知书),具体格式应符合本部分附录 A 的要求。如
10、发现严重隐患,检验机构应立即报告授权部门。 7.2 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在通知书提出的整改时限内完成问题的整改,并向检验机构提交整改 结果及相关见证材料。 7.3 如需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复核,检验人员应按照作业指导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场复核。经现场复核 仍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应立即报告授权部门。 8 出具报告 8.1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根据授权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8.2 检验结论应为以下两种之一: 符合要求,指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或经过整改后确认全部项目合格; 不符合要求,指存在不合格项目,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经整改后问题仍未 消除。 8.3 检验报告编制、
11、审核、审批应按照检验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 8.4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8.5 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由授权部门和检验机构分别保存。 8.6 检验机构应妥善保存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及通知书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 年。 DB37/T 3456.1 2018 4 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特种设备保障性检验意见通知书 编号: : 我检验机构对贵单位的 台特种设备进行了保障性检验,存在以下问题,请 年 月 日前将整改结果报 送我机构: 问题: 使用单位接收人: 维保单位接收人: 检验人员: 使用单位电话: 维保单位电话: 检验人员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