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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T 3160-2018 渔港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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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T 3160-2018 渔港安全管理规范.pdf

    1、ICS 65.150 B 50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160 2018 渔港安全管理规范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fishing harbour 2018 - 03 - 12 发布 2018 - 04 - 12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3160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 本标

    2、准主要起草人:李先杰、吕楚岫、王晖、安洁、陈志凯、杨锐、王桂彬、于智锋、梁玉婷、黄 涛、翟国印、王力波、于谋林、齐新涛、王洪明、王涛、都 松军、王昭、傅克、李齐森、魏豪。 DB37/T 3160 2018 1 渔港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港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渔港分级和命名、基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船舶通航 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港区消防安全、港区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人工渔港安全管理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3、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 鲁海渔 20161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工渔港 artificial fishing harbour 具有码头、防波堤、航道、锚地、港池等水工建筑物,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 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等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4 渔港分级和命名 4.1 渔港分级 人工渔港按规模分为中心、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以下共五个等级,其中: a) 中心渔港

    4、:水域面积不少于 40 万 m2,陆域面积不少于 20 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 1000 m,码 头长度不少于 6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20 m;水产品年卸港量 4 万吨以上;陆域配套建 有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 b) 一级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 30 万 m2,陆域面积不少于 10 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 800 m,码 头长度不少于 4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15 m;水产品年卸港量 2 万吨以上;水产品交易 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三种; DB37/T 3160 2018 2 c) 二级

    5、渔港:水域面积不 少于 10 万 m2,陆域面积不少于 5 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 300 m,码头 长度不少于 2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10 m;水产品年卸港量 1 万吨以上;水产品交易市 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两种; d) 三级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 2 万 m2,陆域面积不少于 0.5 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 100 m,码 头长度不少于 1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10 m;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 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一种; e) 三级以下渔港:水域、陆域面积适当,岸线、 码头长度适当,具有简易配套的

    6、后勤服务设施。 4.2 渔港命名 应符合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 5 基本要求 5.1 渔港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5.2 渔港应制定港章,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5.3 渔港应依法设立港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安全保卫、污染防治等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配备 与港口规模相适应。 5.4 渔港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有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包括: a) 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浮筒等水上水下设施; b) 为渔业船舶提供船员接送、生活物资运输等水上交通服务; c) 为渔业船舶提供垃圾和污染物接收处理、围油栏供应等服务; d) 为渔业船舶提供修 造服务; e) 为休闲渔业船舶提供靠泊、上下客服务

    7、。 5.5 渔港内油库应依法设置。 6 码头作业安全 6.1 通用要求 6.1.1 码头堆物的重量不应超过码头设计的承载能力,并应在码头设置限重标志。 6.1.2 渔船在进行装卸作业时,码头前允许波高见表 1。 表 1 码头前作业允许波高 渔船主机功率, kW 码头前作业允许波高, m 441 0.50 148 441 0.40 75 147 0.35 74 0.25 6.1.3 大雾、雷暴雨等恶劣气象、视线不清条件下,应谨慎船舶靠泊、进出船坞等水上作业,必要时 可停止一切水上作业。 6.1.4 应确保港内道路、航道通畅,锚地安全, 保证渔船、渔货及渔需物资安全顺畅的进出渔港。 6.1.5 渔

    8、港不应长期停靠商船、油船、游轮等非渔业船舶。 DB37/T 3160 2018 3 6.1.6 港池水域船舶与船舶之间、船舶与码头之间的过船桥应安全可靠。作业人员登船应走登船梯或 过船桥。 6.1.7 涨落潮期间,应关注登船梯安全状态,根据潮位水流等情况,应对停靠船舶的缆绳、带缆桩、 登船梯、跳板、吊桥等进行检查和及时调整,码头带缆应不超过带缆桩的安全工作负荷,风暴桩、带缆 桩安全负荷应用目视化方式标明。 6.1.8 每年应对各带缆桩、风暴桩的固定螺栓、地基及外观状态等进行检查,至少一次,确保状态完 好。 6.1.9 码头边沿应有明显防高处坠落警示标识 和相关防护措施。 6.1.10 渔港码头

    9、上除常用照明外,应设港区应急照明。港区应急照明应有独立电源,宜采用投光灯。 6.2 渔货装卸 6.2.1 带缆桩周围 1 m、动能箱周围 0.5 m 范围内不应堆物或停车。 6.2.2 吊车行走机构的最凸出部位 0.5 m 处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志范围内不应停车和堆物。 6.2.3 渔港内吊车等特种设备应有经过审批的设备合格证等证件,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 件。 6.2.4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佩戴安全帽。 6.3 渔船加冰 6.3.1 应对港内加冰渔船实行登记。 6.3.2 冰桥加冰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应有值班人员进行上冰安全巡查,监督人员远离冰 桥下、 出冰

    10、口等位置。 6.3.3 车辆加冰时应有安全看护人,加冰时应控制好车辆与码头岸壁的距离,防止车辆坠落。 6.3.4 渔港应严格遵守加冰时间,防止伏休渔船提前加冰、提前开捕。 6.4 渔船加油 6.4.1 渔港内加油站点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6.4.2 在港内加油的渔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渔船加油时应提前在港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加油车辆不应进港; b) 渔船加油时应与其他船只保持安全距离; c) 渔船完成加油后应立即离开加油泊位,不应妨碍其他渔船加油; d) 靠近加油泊位的船舶不应点火做饭、取暖等一切明火作业; e) 渔船不应私自占用加油泊位卸货、晒网等。 6.4.3 港内应设置渔船专用加油泊

    11、 位,实施安全隔离防护,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加油泊位同时作业车辆应控制在两辆以内; b) 加油泊位区域禁止吸烟,不应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c) 加油泊位附近应设置两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泡沫灭火器。 6.4.4 港内依法配备油库的渔港,应设置陆上紧急疏散通道。 6.4.5 渔港经营者应督促渔船经营人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使用成品油,并对进港流动供油车提供的油 品质检合格证进行查验。 6.5 危险货物装卸 6.5.1 渔港内船舶装卸易燃、易爆以及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事先向渔港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及有关 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作业。 DB37/T 3160 2018 4 6.5.2 危险货物装卸应划

    12、定隔离区,由专人管理。 6.5.3 装卸危 险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 m。 6.5.4 装卸危险品的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 m。 6.5.5 在雷暴等恶劣天气或浪涌等恶劣海况时,应停止危险货物装卸。 6.5.6 危险品集装箱的装卸、储运和管理应按 GB 11602 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同种类、性质或防护、灭 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品箱应分区存放。 6.6 码头航修 6.6.1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应在渔港内进行渔船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 6.6.2 码头航修应在渔港经营人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6.6.3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隔离出的专用明火作业区域内,采

    13、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配备消防器材,专 人监护,保证 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7 船舶通航安全 7.1 进出港报告 7.1.1 渔船进入渔港前,船长应向渔港经营人报告船名号、船籍港、出发港及海域、船舶长度、马力、 进港工作内容、预计进出港时间等信息。渔港经营人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度安排。 7.1.2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 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 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7.2 港内航行 7.2.1 应成立渔船通信组织,负责渔港与渔船的通信联络以

    14、及大风警报、海浪预报、灾 情预报传送等 工作,通讯岸台应 24 小时专人值守。 7.2.2 渔港水域交通秩序良好,航道无锚泊、捕捞、养殖等碍航活动,有值班人员 24 小时在岗调度管 理。 7.2.3 港池航道通航期间应保证水深满足船舶通航要求。 7.2.4 定期检查港池、航道出入口淤泥堆积情况,影响船舶航行时,及时疏浚,保持畅通,并办理清 淤疏浚手续。 7.2.5 港区水域内,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 船舶。 7.3 港内锚泊 7.3.1 应成立渔港调度指挥组织,负责港内渔船调度指挥、维护渔船停靠秩序等工作。 7.3.2 在港池内锚泊渔船应到指定的

    15、锚地锚泊,不应在航道或非锚地锚泊。 7.3.3 锚地水域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水面比较平稳; b) 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c) 水流平缓,底质易于着锚。 7.3.4 风力在 7 级以上,多船并排系泊时,并排船数宜取二至四条。 DB37/T 3160 2018 5 7.3.5 锚地宜采取大小船舶分区锚泊。渔港锚地内各组小型渔船之间的安全距离应至少为 10 m,各组 中大型渔船之间的安全距离至少为 20 m 。 7.3.6 船舶系缆数量、材质以及布置方式应根据船舶吨位及环境状况进行合理布置,同时根据潮汐涨 落和风力风向水流变化,对缆绳的松紧度进行调整、加固或及时更换。 7.3.7 遇台风

    16、等恶劣天气时,船舶应确保停泊在避风渔港内并拴牢,应有安全值班船员,防止船舶移 锚、碰撞等。如果超出抗风等级或遭遇台风或风暴潮,应将船舶安全转移到防台风锚地或者立即撤人上 岸,保证人员安全。 7.4 导航设施 7.4.1 为引导船舶接近和进入渔港,应选择适宜的地方设置渔用导助航设施。 7.4.2 在航道附近的突嘴、礁石等危险物和有碍航行的水下障碍物及浅水区应设置标志,标出安全航 道。在分道航行时,应设置标志。 7.5 通讯设施 7.5.1 渔港通信设施配置应与渔港生产、管理及海上作业的需要相适应。 7.5.2 各级渔港应根据需要设置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保持其运行良好。 7.5.3 各级渔港在码

    17、头作业区宜安装渔港高音广播,用于传递风情讯息及渔业法律法规的信息宣传。 7.5.4 应在港内显著位置设置告知栏,发布警示信息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7.5.5 各级渔港应具备相应的有通讯功能的设施。 8 道路交通安全 8.1 出入管理 8.1.1 渔港应设有门卫和值班室,采用相对封闭式管理。 8.1.2 对进入渔港车辆进行登记。 8.2 道路条件 8.2.1 定期进行渔港道路维修与养护,保持港区道路平整,并做好记录。 8.2.2 港区道路应保持畅通,无明显堆放物。 8.2.3 在出入渔港附近道路两侧应设置指示路标,分别在进港 500 m 和 100 m 处,设有明显的进港指 示标。 8.2.4

    18、 渔港照明设施应满足需求, 路灯安装高度应 4.5 m 且高度统一,灯杆间距宜为 25 m 30 m。 8.3 车辆管理 8.3.1 进入港区车辆应牌照齐全,禁止非生产性车辆自行进入港区。 8.3.2 港区内主干道路及码头限速 30 km/h,进出大门、交叉路口或视线不清时,限速 5 km/h。 8.3.3 进入港区的加油车辆、人员实行资质、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8.3.4 各级渔港应配备停车场或停车位。 8.3.5 进港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区域停放,停放整齐有序,不应堵塞渔港交通。 9 港区消防安全 DB37/T 3160 2018 6 9.1 消防组织 9.1.1 应成立与港口功能和

    19、规模相适应的渔港消防组织,每天应有专人负责对渔港进行检查,及时清 理人员、检查电 源、消除火灾隐患,做好记录登记。需要值班的岗位应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应擅 自脱离岗位。 9.1.2 渔港消防设施、器材应合理存放,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消防和救生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9.2 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配置应经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配备方式参见附录 A。 9.3 活动管制 9.3.1 燃放烟花爆竹应在指定地点、严密监管下进行,严禁在加油区、油罐区、监控、照明等设施周 围燃放烟花爆竹。 9.3.2 渔港区域内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经渔港管理机构批准。 10 港区环境安全 10.1 防污染设置 10.1.1

    20、二级及以上渔港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10.1.2 渔港生产工艺设计应采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应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 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10.1.3 港区陆域应配置垃圾桶或垃圾箱。 10.1.4 油区应制定事故溢油的应急措施,应配备防止溢油扩散及回收、清除溢油的设备和器材。 10.1.5 贮油设施和加油设备应配备防止油类跑冒滴漏的装置。 10.1.6 渔港应设置污油、废液回收系统或回收装置。 10.2 污染物接收与处理 10.2.1 渔港应根据其污水、固体废弃物的来源、种类及排放状况设置必要的回收及处理系统,配备工 作人员,及时接收、清运(或处理)船舶污染物和渔港固体废

    21、弃物。 10.2.2 应有卫生保洁组织,负责渔港垃圾清运等保洁工作,保持渔港环境卫生。 10.2.3 渔港码头在装卸过程中 产生污染时,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10.2.4 渔船在港区水域排放污染物应符合 GB 3552 的规定。 10.3 活动管制 10.3.1 渔船洗舱油污水、冲厕水等不应在港内排放。 10.3.2 渔港内渔船不应进行除锈、除油漆等活动。 10.3.3 港内环境整洁,船舶生活垃圾严禁投入港池。 10.3.4 渔获物不应投入港池。 11 生产安全管理 11.1 生产安全保障 DB37/T 3160 2018 7 11.1.1 各级渔港应有渔港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

    22、作人员。 11.1.2 应有专项渔港维护资金,能够保障渔港正常维护需要。 11.1.3 应保证渔港保卫及渔港安全监控设施设备齐全,状态良好,实现全港监控。中心、一级渔港应 配置监控大屏幕和服务器,中心渔港应至少配置 20 个红外高清监控探头,一级渔港应至少配置 15 个红 外高清监控探头。 11.1.4 各级渔港港区内应配备救生绳索、救生衣、救生圈等设备,救生衣不少于十套,救生圈不少于 十个。 11.2 管理制度 11.2.1 全面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要 求,建立健全相关机构,落实责任,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确保渔港

    23、生产安全。 11.2.2 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岗到人,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并公 布实施。 11.2.3 应按照有关要求,扎实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全面落 实风险管控 措施,杜绝或减少各种隐患,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1.2.4 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调度指挥制度、防风防火安全工作制度并公布实施。 11.2.5 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档案应有专门的保管场所和档案管理人员。 11.2.6 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防台风及风暴潮、防火、防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 织演练。 11.3 宣传教育培训 11.3.1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

    24、职责的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证件方可上岗。 11.3.2 渔港经营者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对全体渔港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11.3.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 11.3.4 组织 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并通过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11.4 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 11.4.1 落实港务管理主体责任,渔港经营者应核实进出港渔船真实身份,不为涉嫌违规渔船、涉渔“三 无”、套牌和假冒船名号船舶提供服务。若有发现,应尽快上报相关部门。 11.4.2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活动,检查中应填写检查记录并登记建档。检查中应及时纠 正

    25、危害安全行为,消除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停产整顿。 11.4.3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以下要求: a) 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实行挂牌督办; b) 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查处的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 确认; c) 明确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负责跟 踪督查,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12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12.1 应急处置 DB37/T 3160 2018 8 12.1.1 应成立应急抢险救助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保障应急通讯网络,负责灾害预 防和救助等工作。 12.1.2 制定渔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渔港安

    26、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1.3 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的 有效性。 12.1.4 建立有效的安全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12.2 紧急避险 12.2.1 在港停泊的船舶 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能随时操作移泊,以应对紧急 情况。 12.2.2 当港内停泊渔船数量超过容纳量时,应采取疏港措施。 12.2.3 当特殊天气风力超过渔港所能承受的等级时,应对港内渔船采取疏港措施。 12.3 事故报告 12.3.1 本港范围内发生的船舶海损事故,应立即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并于 24

    27、 小时内及时上报。 12.3.2 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 48 小时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渔港监督机关递交事故 报告书和有关材料,并由渔港监督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DB37/T 3160 2018 9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渔港消防设施配置 A.1 基本要求 A.1.1 配备应齐全有效,配备干粉 灭火器和与港口规模相适应的消防栓或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具体配 置方式按照表 A.1执行。 表 A.1 渔港消防设施配置 渔港等级 中心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级以下 灭火器 /个 手提式 推车式 消防栓 / / / 消防沙箱 / 机动消防泵 /台 5 4 3 2

    28、1 消防应急车辆 /辆 1 1 / / / 消防船 /艘 1 / / / / 注: 表中“”为应有,“ /”为无要求。 A.1.2 港区消防供水设施应完备,保证 24小时提供用水。 A.1.3 渔港陆域和码头 的消防设施、消防用水量、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等均按 GB 50016规定执行。 A.1.4 消防设施宜合理设置在加油点、仓库、值班室等重点防火区域并方便取用的地点,且不影响安 全疏散。 A.2 灭火器 A.2.1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A.2.2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宜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A.2.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灭

    29、火器箱不应上锁。 A.2.4 渔港值班室、办公室等区域内宜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数量根据空间面积计算,至少每 1000 m2 设置一个灭火器配置点,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少于两具。 A.2.5 渔港码头上宜配 置推车式灭火器,数量根据码头长度计算,至少每 100 m配置一个。 A.3 消防栓 中心及一级渔港宜设置消防栓,消防栓设置间距不宜大于 100 m。 A.4 消防沙箱 A.4.1 采用红色漆涂装,白色漆标写“消防沙”字样。 DB37/T 3160 2018 10 A.4.2 中心、一级、二级、三级渔港宜配置消防沙箱,设置间距宜 200 m。 A.4.3 消防沙箱内放置消防沙或消防沙袋,

    30、存沙量不少于 0.5 m。 A.4.4 消防沙箱附近应配备铁锹等铲沙工具。 A.5 机动消防泵 A.5.1 中心渔港至少宜配备机动消防泵 5台,一级渔港至少宜配备机动消防泵 4台,二级渔港至少宜配 备机动消防泵 3台,三级渔港至少宜配备机动消防泵 2台,三级以下 渔港至少宜配备机动消防泵 1台,额 定流量应 8.6 L/S,优先配置推车式机动消防泵。 A.5.2 消防泵应合理分布设置在重点消防区域,每个消防泵旁宜配置 5 kg装的加油桶,以确保消防泵 正常使用。 A.6 消防应急车辆 中心、一级渔港宜配备消防应急车辆一辆,港区内码头通道应满足消防车的通行。 A.7 消防船 中心渔港至少应配备消防船一艘,港区内水域通道应满足消防船的通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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