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73010 D 0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20402012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 2012 - 03 - 01 发布 2012 - 04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20402012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尾矿堆场设计 . . 1 5 堆场工程建设 . . 2 6 堆场生产运行 . . 2 7 堆场安全检查 . . 4 8 堆场关闭 . . 4 附录 A(资料 性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 6 DB37/T 20402012 II
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金属学会、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济南钢城矿业有限公司、莱钢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岭铁矿、莱钢 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斯泰普咨询有限公司、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仲琛、张相军、石绍海、张作金、冯婕、高泽福、李运修、类淑松、张省军、 张龙平、刘圣刚、赵贵军、亓中华、苑光国、张文哲。 DB37/T 20402012 1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3、了金属矿山选矿尾矿干排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和堆场关闭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金属矿山尾矿干排的生产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YS 5418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尾矿 本标准所述尾矿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用成分含量最低的细粉状物料。 3.2 干尾矿 尾矿经
4、浓缩、脱水工艺处理后得到的水分不大于25%且可以采用车辆、胶带输送机输送的尾矿。 3.3 尾矿干排 以车辆、胶带等方式运输,在固定场所按技术规范将干尾矿进行排放、堆存的作业过程。 3.4 尾矿堆场 集中存放干尾矿的场所。 4 尾矿堆场设计 4.1 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DB37/T 20402012 2 4.2 在尾矿堆场设计中,应对尾矿的干堆、湿排方式进行安全管理、技术经济对比,同等条件及须采 用平地式四周筑坝堆存时,应优先选择干堆方式。 4.3 尾矿堆场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要求; 不应选在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不应位于最高洪水
5、位之下的河滩或最高潮水位下的海滩上; 不应压覆地下资源; 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村镇居民区、铁路等重要设施上游;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村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不宜位于地质构造复杂、水文工程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 属于 GB 18599 规定的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尾矿进行堆场选址,应选在防渗性能良好 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不应位于主要水源地上游。 4.4 尾矿堆场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时,应采取有效 措施。 4.5 尾矿水分含量、堆存工艺、堆存顺序、堆场的结构要素、阶段高度
6、、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 尾矿碾压要求、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4.6 当尾矿属于 GB 18599 规定的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且堆场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大于 1.2 10 8 cm/s 时,堆场底部应采取防渗措施,对渗出的污水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达标方可排放。 4.7 堆场排水系统 尾矿干堆场内需设置排水系统,并依据计算的汇水面积、汇水量结果确定排水能力。排水系统的形 式及排洪方式应根据所处地质环境及地形条件确定。当堆场四周可能汇集水时,应在外围设置防、排洪 设施。 4.8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 6 度地区的堆场及排洪系统应按抗震标准进行设计。 4.
7、9 堆场堆积体高于地基 5m 的尾矿堆场应进行稳定性分析。 5 堆场工程建设 5.1 对于不含有毒物质的干尾矿,宜优先用于填充废坑并覆土造田。剩余尾矿应建场堆存,禁止随意 堆放。 5.2 应将尾矿堆场底部的植被、腐殖质、松散土进行清基处理。堆场底部地质条件应稳定,遇特殊地 质条件,应进行相应处理。 5.3 堆场基础和排洪系统应按 YS 5418 施工、验收。 5.4 堆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应采取措施将水引出。 5.5 对于有防渗要求的堆场,底部宜铺垫一层抗风化的废石,以便提高滤水效率,并按 YS 5418 施工、 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 6 堆场生产运行 6.1 尾矿运输 6.1.1 车辆运输
8、DB37/T 20402012 3 6.1.1.1 车辆堆存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从业。 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堆存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机械等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6.1.1.2 车辆进入堆场应限速行驶, 距离堆存工作面50200m时, 限速16km/h, 50m范围内限速7 km/h; 堆存作业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警示牌等安全标志。 6.1.1.3 堆场作业区内因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 30m 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 劣天气时,应停止运输及堆存作业。 6.1.1.4 堆存作业区照明系统应完好,照明角度应符合要求
9、。夜间无照明禁止堆存作业。 6.1.1.5 堆场作业区应配备质量合格、适应相应载重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不少于 4 根)、 大卸扣(不少于 4 根)等应急材料、工具等。 6.1.1.6 堆场作业区应配备通讯工具。 6.1.2 胶带运输 6.1.2.1 胶带输送机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6.1.2.2 胶带输送机应具有防止逆转、胶带撕裂、断绳、断带、跑偏及脱槽的设置及措施;应设有制 动、胶带和滚筒清理、联络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 6.1.2.3 胶带输送机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人员不应乘坐、跨越、钻爬胶带输送机,不应运送尾矿以外的其他物料; 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应及
10、时停车清除; 运行中的胶带输送机,不应进行检修、清扫和注油,不应用手触摸运行中的胶带、托滚、首、 尾轮等传动、转动部件; 更换栏板、清扫器(刮泥板)和托辊时应停车、切断电源方可进行,并设有专人监护; 胶带输送机不能启动或打滑时,严禁用脚蹬踩、用手推拉或压杠子等不妥当办法处理。 6.1.2.4 在人员需要靠近的传送胶带区段应设置防护栏。 6.2 尾矿堆存 6.2.1 堆场作业应按设计顺序要求分层堆存,按堆场设计结构设置平台,平台应平整。场内堆存线应 整体均匀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线型,堆存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 2%5%的反坡。 6.2.2 堆场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 30m 范围内有大
11、面积裂缝或不正常沉降时,应禁止车辆进入 该区作业。待安全管理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后,方可恢复堆存作业。 6.2.3 应按设计顺序堆放尾矿。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平整作业时,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2.4 推土机整平 6.2.5 禁止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堆尾矿。 6.2.5.1 推土机应在稳定的平台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2.5.2 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应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6.2.6 挖掘机整平 6.2.6.1 堆场的坡面角不得大于 60 ,严禁超挖。 6.2.6.2 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台阶高度 10m 以下
12、不小于 6m;台阶高 度 1115m 不小于 8m;台阶高度 1620m 不小于 11m;台阶高度超过 20m 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6.2.7 堆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尾矿水分含量,低于设计浓度的尾矿禁止入场。未经论证和批准,禁 止增加边坡角度和台阶高度。 6.2.8 极细粒尾矿不宜堆放于堆场底部,也不宜集中堆放于某一区域。 DB37/T 20402012 4 6.3 堆场维护 6.3.1 堆场表面干燥出现扬尘时,应喷雾降尘。 6.3.2 及时对堆存场周围及最终边坡进行绿化。 6.3.3 堆场内不应积水,台阶式堆场顶面应采取排水措施,堆场台阶应向内倾并设置排水沟将雨水引 出,防止雨水冲刷坡面。
13、6.3.4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 6 度地区的堆场,应制定相应的防震和抗震应急预案。 6.3.5 地震后,应对堆场及排水系统进行巡查和检查,对遭遇破坏的堆体和排水系统以及其它设施应 及时采取修复和加固。 6.3.6 堆存量达到 500 万 m 3 或堆场高度达到 30m 以上的堆场应每季度进行堆体安全监测。 7 堆场安全检查 7.1 堆场安全检查 7.1.1 堆场稳定性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堆场现状、变形、裂缝、滑坡现象以及其它异常情况。 7.1.2 检查堆场参数 7.1.2.1 测量各类型堆场段高、排尾线长度,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的排尾参数应符合 设计参数,特殊地段应检查是否有相应的措
14、施。 7.1.2.2 测量各类型堆场的反坡坡度,每 100m 不少于 2 条剖面,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实测 的反坡坡度应在各类型堆场设计规定范围内。 7.1.2.3 采用挖掘机排尾时,应测量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距离,测量误差不大于 10mm;各参数 应满足本标准 6.2.6.2 的要求。 7.1.2.4 推土机排尾时,测量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的距离,测量误差不大于 10mm;安全距离应 大于设计要求。 7.1.3 分析堆场变形、裂缝的发生原因。堆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沉降量,裂缝走向及 长度、宽度以及引起的沉降原因,判断危害程度并采取安全措施。 7.1.4 检查堆场滑
15、坡。堆场发生滑坡时应检查滑坡位置、范围、形态和滑坡的动态趋势并分析原因。 7.2 堆场排水防洪系统安全检查。 7.2.1 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发生变形、移位、损毁、淤堵、跑漏等异常情况, 检查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7.2.2 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 沟内物淤堵等。 7.2.3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疏通堆 存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状况;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及时了 解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堆场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
16、可靠和畅通。 7.2.4 汛期应对堆场、排水系统构筑物、截洪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7.2.5 汛期过后应对排水构筑物、堆场边坡进行全面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8 堆场关闭 8.1 堆场关闭前,必须整理堆场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并编制堆场关闭设计。 DB37/T 20402012 5 8.2 堆场资料应包括:堆场设计资料、堆场最终平面图、堆存量及尾矿主要成份、堆场工程水文地质 资料、堆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堆场复垦规划资料等。 8.3 堆场关闭设计应包括:关闭时的堆场平面图、关闭时堆场安全稳定性措施以及堆场绿化、复垦规 划实施方案等。 8.4
17、 堆场最终境界安全稳定性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评价单位要提出治理措施建议;企业应按关闭设计 进行治理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备案。 8.5 关闭后的堆场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破产企业关闭后的堆存场,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 的单位或企业。关闭后的堆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批准。 DB37/T 20402012 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A.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 采用“不宜”。 A.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