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40.60 P 4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9442007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2007-12-29发布 2008-01-20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建设厅 发布 DB37/T 944 2007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市排水管理处、济南市历下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德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解力涛、孙敏、李钢、王雅玫、王冠。 I DB37/T 944 2007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 2 3 3.1 4 4.1 4.1.1 4.1.2 4.2 4.2.1 4.2.
2、2 4.2.3 4.2.4 4.3 4.3.1 4.3.2 4.3.3 4.4 4.4.1 4.4.2 4.4.3 4.4.4 4.5 4.5.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定义、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时限、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主要涵盖城市排水设施的巡查检测、 清淤疏浚、 维修等作业行为。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3、用于本标准。 CJJ6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CJJ6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定义 城市排水设施: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接纳、输送雨(污)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河道等。 养护维修质量标准 管道 管道插接口完好,坡度顺畅,管壁无破损、无泄漏; 积泥深度不超过管径的五分之一。 检查井 井盖的标识必须与管道的属性一致。 井盖与井框完好,吻合,安放平稳、启闭灵活,井框与路面高差不超过正负 15 毫米; 踏步完好、井壁无破损,井内无杂物; 有沉泥槽的积泥深度应低于管底以下 50mm,无沉泥槽的积泥深度不超过主管径的五分之一。 雨水口 雨水箅子与井框完好、吻合,安放平稳
4、并启闭灵活; 井框与路面平齐或低于路面不超过 15 毫米; 雨水箅子无堵塞物; 有沉泥槽的积泥深度应低于管底以下 50mm,无沉泥槽的积泥深度应低于管底以上 50mm。 明沟(渠)、河道 定期打捞水面漂浮物,及时清理阻水物,保持水面整洁、畅通; 定期整修土渠边坡,保持线形顺直,边坡整齐,定期检查块石渠岸护坡、挡土墙和压顶,发现 问题及时修理; 最大积泥深度不应超过设计水深的五分之一,清淤深度不得低于护岸坡脚顶面。 护栏、警示标志等警示设施保持完好。 暗渠 渠顶盖板、内壁、渠底平整,无沉陷、破损、裂缝,检查井、雨水口齐全完好; 1 DB37/T 944 2007 4.5.2 5 5.1 5.2
5、5.3 5.4 6 6.1 6.2 6.3 7 7.1 7.2 7.3 7.4 7.5 7.6 8 8.1 8.2 8.3 8.4 淤积物不高于插接管管底,不高于设计水深的五分之一。 养护维修服务时限要求 接到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巡查中发现城市排水设施出现问题后,2 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 勘察落实情况,确定处理措施;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举报人、媒体等有 关方面说明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 发现井盖、井箅子 、井框丢失、损坏的,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并在 8 个小时内补齐或修复。 发现排水设施堵塞或冒溢的,应在 24 个小时内疏通完毕。 排水设施损坏需要抢修的,应在 72
6、 小时内修复。 养护维修现场管理 实施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放置警示标志,设置文明用语提示,夜间设置警示灯。协助交 警部门搞好交通组织,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养护维修作业应符合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等规范要求,按作业程序组织施工,坚持安 全、文明施工,着职业工装,戴安全帽,配备必要的通风和防护设备,预防有毒气体伤害事故发生。 维修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清运清理出的杂物,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冬季结冰时应做防滑 处理。逐步做到清挖污泥不落地。 养护维修责任要求 城市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也可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养护维修作业单位。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服务承诺、设施巡
7、查、维护抢修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作业程序, 作业标准和时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养护定额。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档案应齐全,整理规范,便于查询。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按规定的范围、频率对排水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掌握排水设施的运行情 况。养护质量检查不应少于 3 个月一次。 养护维修单位应按时开展设施检测工作,并根据检测结果制定养护维修计划。 按计划实施的排水设施维修,责任单位应提前制定实施方案,对沿线业户有影响的应进行公示。 监督管理 通过招标确定养护维修作业单位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养护维修服务的各项要求。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分析,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处理率达 100。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按照本规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 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