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040 X 26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DB37/T 661.32007 出口大蒜安全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检验检疫要求 Security technology gauge for the export garlic Part 4:Examina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 2007-02-01 发布 2007-04-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661.32007 前 言 DB37/T 661出口大蒜安全技术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种植要求 第 2 部分:加工要求 第 3 部分:检验检疫要求 DB37/
2、T 661.3 是出口大蒜安全技术规范的第 3 部分。 为保证山东省出口大蒜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出口大蒜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出 口大蒜从种植到生产加工、贮藏、运输、产品质量检验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国家、山东省政府主管部门针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所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结合出口大蒜质量安全控 制现状,参考 CAC 标准的思路与语态,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企业对出口大蒜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阐明了大蒜生产中有关质量安全 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或评价要素。 本技术规范由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提出。 起草单位:山东农业大学、山东
3、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山东省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山东省农业厅、金乡县外经贸局、济南一品食品有限公司、泰安复发中记食品有限公司、 泰安紫阳食品有限公司。 起草人:刘世琦、乔旭光、吕伟、王文斌、原野、方崇福、朱春泗、甄西明、田莹哲、杨鲁勇、韩 春余、崔新文、付镛、朱庆海。 I DB37/T 661.32007 出口大蒜安全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检验检疫要求 1 范围 DB37/T 661.3规定了出口大蒜的检验检疫要求。 DB37/T 661.3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出口大蒜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4、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T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1548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SN/T0876 进出口白皮蒜头检验规程 SN/T0230.2 出口脱水大蒜制品验验规程 SN/T1104 进出境新鲜蔬菜检疫规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横径 Diameter 蒜
5、头最大横断面的直径。 3.2 梗长 Stem length 大蒜假茎或花茎从剪断处至鳞茎顶端的距离。 3.3 坚实饱满 solid and plump 大蒜鳞茎发育良好,蒜瓣排列抱合紧密,不呈皱缩状态。 3.4 完整 imtegrty 蒜头形状未破坏,革质蒜皮完好,无裂皮和脱皮现象。 3.5 霉变蒜 mildew y garlic 受霉菌侵染,出现霉斑的蒜头。 3.6 发芽蒜 germinat ing garlic 一个或多个蒜瓣内的叶芽萌发长度达蒜瓣长三分之一的蒜头。 3.7 日灼伤蒜 germinat ing garlic 因日晒引起蒜瓣肉质变黄的蒜头,俗称“糖蒜”。 1 DB37/T 6
6、61.32007 3.8 僵蒜 mummified garlic 因不成熟或失去水分使一个或多个蒜瓣干瘪、萎缩的蒜头。 3.9 散瓣蒜 scatte r garlic 因收获过迟,成熟过芽或遭受机械外力而使蒜瓣散落的蒜头。 4 企业产品检验监控 按照SN/T0876-2000及SN/T0230-93要求进行检验。 4.1 出口干蒜头等级指标 出口干蒜头按其横径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各等级的大蒜鳞茎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感官和等级指标 等级 项 目 特级 一级 二级 蒜头横径 mm 60 5060 4050 梗长度, mm 20 感 官 1同一品种,成熟,色泽一致,形状规则,坚实饱满,完整,
7、干燥,色白洁净,气味正常, 2无霉变、发芽、日灼伤、虫蚀、散瓣、皱缩空腔、僵蒜、多层蒜、独头蒜和机械伤。 5 等级不合格率,% 4.2 安全质量指标 应符合GB 18406.1的要求及出口大蒜产品输入国安全质量要求。 4.3 安全卫生项目的监控计划 4.3.1 大蒜加工企业应根据企业产品需要,分别制定本企业的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微生物监控计划、 有害生物监控计划。 4.3.2 企业要对监控计划进行有效实施。 4.3.3 在加工企业各类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检出农残超标或者阳性结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 理。 4.3.4 作好相应监控、检测及纠偏记录。 4.3.5 经过产品检验或者监控检测不合格原
8、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照企业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 4.4 等级指标试验方法 对同批产品中所抽取的样品进行称重,其质量计为 M,采用嗅、摸、目观,对感观要求进行检测。 采用游标卡尺测定样品中每只蒜头的横径和假茎长度,将不符合等级要求的蒜头称重,其质量计为 m1。 采用游标卡尺测定样品中每只蒜头的横径和梗柄长度,将不符合等级要求的蒜头称重,其质量计为 m 按下式计算等级不合格率。 100 1 1 = M m x (1 ) 式中:Px 等级不合格品率(%) m1不合格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 检验用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4.5 检验能力 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2 D
9、B37/T 661.32007 4.5.1 实验室应配有能满足产品标准所规定检验项目的仪器、设备和器具。 4.5.2 企业自身无法检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实验室承担检测,并制定详细的委托检测计划。 4.5.3 企业自有实验室或委托实验室应定期对生产用水、食品接触面、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等 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相关检验报告。 4.5.4 企业实验室应依照 GB/T15481,并定期参加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或者进口国家相关实验室组织 的检测能力验证。 4.6 检验人员 依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4.7 检验规则 4.7.1 组批规则 同一品种,同一产地,同一等级,同一生产技
10、术规范条件下生产的山东大蒜为同一批产品,产品按 批检验,最大批量为6104kg。 4.7.2 抽样方法 按GB/T 8855规定执行。 4.8 检验分类 4.8.1 交收检验 企业在每批产品交收前应实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等级指标,检验合格后附 合格证明方可交收。 4.8.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本标准质量要求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A、因人为和自然因素使生态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B、每年蒜头成熟时,或前后两次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C、国家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4.9 判定规则 4.9.1 交收检验时,在整批产品中各等级不合格产品率超过规定值时,判
11、定其等级不合格。不允许降 低等级,允许重新分等,进行第 1 次验收。包装、标志有 1 项不合格,调整批交收检验不合格。 4.9.2 型式检验时,等级及包装、标志判定同理化指标和安全质量指标出现不合格项时,允许加倍抽 样复检,若复检仍不合格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 包装标志 销售山东出口大蒜的定量包装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品名、产品标准号,等级、净含量; B、原产地,销售单位及地址、联系电话; C、生产年月; D、唛头。 6 检疫 大蒜产品检疫依照SN/T1104的规定执行。 7 产品可追溯性 7.1 溯源图 加工企业建立有效运转的溯源管理系统。溯源管理系统参见图示。 3 DB37/T
12、661.32007 基地编号 种植管理 原料采收前检 测 原料采收 原料运输 进厂验收 加工 半成品检测 成品检测 包装 客户、消费者 7.2 溯源内容 大蒜收获、运输、进厂验收、加工、贮藏、运输及采样检测的所有过程和记录上,使用制造日(收 获日)+基地号+地块区号作基本标识和批次编号,完成整个过程的追溯,通过产品批号、标识从成品到 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进行追溯。通过追溯,分析查找种植、加工过程中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溯源系统还应包括对大蒜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物料等一切所需要的食品材料的追溯。 8 产品召回 8.1 加工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程序。 8.2 对类似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带有潜
13、在安全卫生危害的产品进行评定或撤回,同时视情况发布有关信 息通报。 8.3 召回的产品应改为人类消费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销毁,如果确定产品是安全的或再加工之前,要在 有效的监督之下进行妥善保管。 9 文件和记录 9.1 加工企业应保留有关加工、生产和销售过程的记录,保留时间达 2 年以上。 9.2 文件和记录有助于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理解和被认可。 9.3 文件和记录应及时收集归档,有专人和场所保管,以便于检索、保存。记录包括:基地所有农田 作业资料;加工企业应保留每批产品的所有资料。 DB37/T 661.32007 4 DB37/T 661.3200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出口大蒜安全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检验检疫要求 山东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印刷部印刷 开本 8801230 1/16 印张 5/8 字数 11.4千字 2007年1月第一版 2007年1月第一次印刷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