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20.99 C 85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DB37/ 6752007 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Descent Rescue Device in Building 2007-07-01 发布 2007-08-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 6752007 I 前 言 为保证火灾情况下被困人员能够快速、有效地疏散、安全逃生,制订本规范。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吉林恒安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王忠、董新明、黄凤梅、李景海、李智勇、王世建、王国庆、张永刚
2、。 DB37/ 6752007 1 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人员密集型工业建筑中救生缓降器的设置。既有建筑 应按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413 救生缓降器 3 术语和定义 3.1 救生缓降器 是
3、一种靠自重从一定高度,以一定的速度沿建筑物外墙安全降至地面,并能连续使用的逃生器具。 由调速器、安全带、安全钩、钢丝绳和连接用的钢丝绳等配件组成。 3.2 救生缓降器支架 悬挂救生缓降器的固定构件。 3.3 公共娱乐场所 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 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 网吧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4 人员密集型工业建筑 每一楼层同一时间内每100m 2 生产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生产场所。 3.5 救生缓降器设置点 救生缓降器的具体设置位置,通
4、常位于各楼层靠近外窗(门)的位置。 4 设置场所 下列建筑自地上第三层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6m的二层起逐层设置救生缓降器: 4.1 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商业楼、医疗建筑; 4.2 宾馆、公寓、集体宿舍、高层住宅; 4.3 公共娱乐场所; 4.4 人员密集型工业建筑; 4.5 火车站、汽车(轻轨)客运站、航站、港口建筑的候车(机、船)场所。 5 设置数量 DB37/ 6752007 2 救生缓降器的设置点应均匀布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医疗建筑、宾馆、公寓、集体宿舍、高层住宅和火车站、汽车(轻轨) 客运站、航站、港口建筑的候车(机、船)场所等,每层
5、每 500m 2 设置 1 具; 5.2 商业场所、人员密集型工业建筑,每层每 300m 2 设置 1 具; 5.3 公共娱乐场所,每 200m 2 设置 1 具。 6 安装要求 6.1 选用的建筑救生缓降器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并经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6.2 救生缓降器应安装牢固,位置明显,方便取用,并有明显标志。 6.3 救生缓降器支架中心距室内地面的距离宜为 1.7m。 6.4 救生缓降器钢丝绳长度不得小于支架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7 维护与管理 7.1 救生缓降器安装使用后应定期检查,当发现损伤、霉蛀、锈蚀、卡阻、挂钩有明显松动、配件丢 失等现象时应及时维护、更换或重新
6、设置。 7.2 救生缓降器有金属件严重腐蚀或变形、编织物严重老化等情形时应报废处理。 7.3 报废的救生缓降器应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禁止继续使用。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等 4 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 鲁质监标发 201135 号 各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实现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现发布山东省南水北 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599 2006)、 山东省小 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56 2006) 、山东省 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75 2007) 、山东省 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
7、B37/ 676 2007)4 项标准修 改单。 一、201 3年1月1 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 DB37/ 5992006 )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DB37/ 656 2006)中重点保 护区、山东省海河流 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75 2007)和 山东省半岛流 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76 2007)中 “一级标准”的 COD、氨氮、 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 50mg/L、5mg/L、10mg/L、20 mg/L、30 倍和 3mg/L。 二、201 3年1月1 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 DB37/ 5992006 )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DB37/ 656 2006)中一般保 护区、山东省海河流 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75 2007)和 山东省半岛流 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76 2007)中 “二级标准”的 COD、氨氮、 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 60mg/L、10 mg /L、20mg/L、30mg/L、30 倍和 5mg/L。 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修改后的排放 限值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