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150 DB37 X 20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732004 熟干海带食品 2004-12-14 发布 2005-01-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4732004 I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藻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修良、王飞久、曲光伟、徐庆顺、李俊辉、贾平。 DB37/T 4732004 1 熟干海带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干海带的要求、检验方法、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以新鲜海带( Laminaria Japonica Are
2、sch)为原料,经烫煮、冷却、盐渍、脱水、储 存、脱盐、切割、烘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脱盐海带制品和以新鲜海带为原料经烫煮、冷却、脱水、切割、 烘干等工序加工成的无盐海带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
3、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检验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NY 5056 无公害食品 海带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海带 符合NY 5056的规定。 3.1.2 加工用水 3.1.2.1 海水 符合GB 3097的规定。 3.1.2.2 淡水 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加工用盐 符合
4、GB 5461的规定,氯化钠含量97%以上。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DB37/T 4732004 2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褐绿色 滋味 海带原味,无异味 形状 丝状、条状、结状、块状 杂质 无外来杂质 碎屑率 % 2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盐分(以NaCL计) % 20(脱盐制品) 水分 % 22 3.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见表3 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 efu/g 3000 大肠菌群 MPN/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试样均匀
5、的平摊于白搪瓷或玻璃器皿中按表1分别逐项进行。 4.2 碎屑率检验 将样品混合均匀,抖下长度不足5mm的海带碎屑,样品和碎屑用感量为0.2g的天平称量。 碎屑率按式(1)计算: 100(%) 0 1 1 = m m X () 式中: 碎屑率,%; 1 X 样品重,g; 0 m 碎屑重,g。 1 m 4.3 水分测定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4.4 盐分(按 NaCL 计) 按GB/T 12457的规定执行。 4.5 卫生指标 分别按GB/T 4789.2、GB/T 4789.3、GB/T 4789.4、GB /T 4789.6、GB/T 4789.10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DB
6、37/T 4732004 3 5.1 检验分类 5.1.1 入库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都应进行检验,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重、碎屑率、水 分等,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的质检部门进行。 5.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其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 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和主要工艺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产品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出现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2.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5.2.2 抽
7、样方法 每批抽样以箱为单位,100箱以内为2箱,以后每增加100箱(包括不足100箱)则抽出1箱,按所取 样品从每项箱内抽取样品不少于3袋,每批取样量不少于10袋,净含量检验后,将样品以缩分法,取得 均匀混合样品供感官、理化检验用;微生物检验用样须单独取样,使用未打开包装的样品。 5.3 判定规则 5.3.1 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标准要求,每批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 5.3.2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为合格批。 5.3.3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5.3.4 检验结果中有二项或二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
8、 5.3.5 卫生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包装标志 包装外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注册商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 等。 6.2 包装 6.2.1 内包装要求 采用食品塑料袋包装,允许2%的净重误差,每箱不得低于标示重量,袋封口严密,装入箱内放置 平衡。 6.2.2 外包装要求 采用瓦楞板箱,用封箱纸带粘牢,箱外应打包带一道。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潮湿、有毒、有害、有异味的货物混运。 6.4 贮存 贮存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阴凉、通风,不得与有毒、易腐物混合存放,本产品常温下保质期六个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