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150 DB37 B 51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24-2004 海蜇放流增殖技术规范 2004-12-14 发布 2005-01-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424-2004 I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捕捞生产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云中、张本成、王四杰、王德志、李国江、马家强、周京济。 DB37/T 424-2004 1 海蜇放流增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蜇( Rhopilema esculenta)人工放流增殖的渔业水域与渔业环
2、境、苗种培育、苗 种规格与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检验规则、计数方法、苗种运输与放流技术、放流管理及回捕技术要点 等。 本标准适用于海蜇人工放流增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588 渔业资源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763.4-1991 海洋调查规范 BG 17378-1998 海洋监测规范 NY
3、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3.1 渔业水域 鱼、虾、蟹、海蜇等渔业生物的产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以及鱼、虾、蟹、海蜇、贝、藻等渔业 生物的增殖、养殖场。 3.2 渔业环境 天然渔业生物、人工放流和人工养殖的渔业生物栖息繁衍的水域环境。 3.3 人工放流 将人工繁育的苗种放回天然水域以增殖渔业资源的活动。 3.4 渔业资源增殖 用人工的方法直接在自然水域中放流经济水生生物种群或移入新种群,增加其数量,提高其质量的 经济活动。 3.5 渔业资源监测 对渔业资源状况及其环境要
4、素进行连续或定期的观测、测定和分析。 3.6 伞部 水母体上部隆起的部分。 3.7 口腕部 水母体伞部下面的口腕、肩板及其附属器官。 3.8 伞径 海蜇自然伸展时伞部边缘间的最大直线长度。 DB37/T 424-2004 2 3.9 苗种 用作放流增殖的伞径大于8mm的幼蜇。 3.10 规格合格率 符合规格要求的海蜇苗种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 3.12 伤残个体 苗种伞部和头腕部分离、伞部破损、口腕部残缺的个体。 3.13 伤残率 伤残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 3.14 畸形个体 苗种口腕与伞部相歪斜、伞部为缺损后再生、双口腕或双伞部的个体。 3.15 畸形率 畸形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
5、3.16 死亡率 因病或损伤等原因而死亡的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 4 渔业水域与渔业环境 4.1 放流海区条件 4.1.1 地理位置 在潮流畅通的内湾或岸线曲折的浅海海域,附近有淡水迳流入海。 4.1.2 基本条件 盐度 1035,饵料生物丰富,避风浪性良好。 4.2 人工放流水域 水深 5m 以上,距离海岸 5km 以上。远离排污口及盐场、大型养殖场等进水口。非定置网作业区。 4.3 水质条件 符合GB 11607的要求。 5 苗种培育要点 5.1 培育用水 水源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培育水质应符合NY 5052的要求。 5.2 投饲 所用饲料应符合NY 5072的要求。 5
6、.3 病害防治 药物使用应符合NY 5071的要求。 6 苗种规格 根据海蜇苗种伞径大小,放流苗种规格分为三类(见表 1) 。 表 1 海蜇放流苗种规格分类 分 类 伞 径 mm 一类 20 二类 15 三类 8 7 苗种质量要求 7.1 规格合格率、死亡率、伤残率及畸形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DB37/T 424-2004 3 表2 海蜇放流苗种规格合格率及死亡率、伤残率和畸形率要求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规格合格率 % 95 90 85 死亡率、伤残率及畸形率之和 % 5 6 7 7.2 病害检测 严重传染性弧菌病不得检出。 8 检验方法 8.1 水质检验 按GB 11607和NY
7、5052的规定执行。 8.2 苗种检验方法 8.2.1 规格合格率 每一检验批随机取样不少于 50 只,放入水深 5mm10mm 的培养皿中,待苗种伞部自然水平伸展时, 由精度为 1mm 的方格纸测量其伞径。 8.2.2 死亡率、 伤残率和畸形率 每一检验批随机取样不少于 50 只,死亡个体通过感官检验,伤残个体和畸形个体在解剖镜下检验。 统计死亡率、伤残率和畸形率之和。 8.2.3 病害检验 严重传染性弧菌病,依常规细菌学检测方法检测。 9 检验规则 9.1 水质监测规则 水质监测样品的采取、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GB 12763.4和GB 17378的有关规定执行。 9.2 苗种质量检验规
8、则 9.2.1 放流前检验 放流前,应按本标准第 7 章的要求和第 8 章之 8.2 的方法对苗种质量进行检验。 9.2.2 组批规则 以一个放流批次作为一个检验批组。 9.2.3 病害检测规则 通过查验培育记录及感官质量判定,确定疑似病害对象,并采样进行细菌病病检。 9.3 判定规则 9.3.1 水质判定 如有任何一项水质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水质不合格。 9.3.2 放流苗种质量判定 9.3.2.1 规格合格率、死亡率(畸型率、伤残率)和病害检测中,任一项目未达质量要求,则判定本 批苗种为不合格。 9.3.2.2 如发现有细菌病,应限期诊治后重新检验。如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定本批苗种不合格
9、。 9.3.3 复检 若对判定结果有异议,可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计数方法 采用容量计数法:通过人工搅拌或者充气使某培育池中的苗种均匀分布。用一特定容器(如烧杯) 在池中随机多点取样,计算该容器的苗种平均数,并测量培育池的有效培育水体,以此计算该培育池的 放流苗种数量。 DB37/T 424-2004 4 11 苗种运输 11.1 装苗器具 尼龙袋、泡沫塑料箱(纸箱)。 11.2 装苗方法 容积20L左右的尼龙袋,每袋先注入适量海水,然后将苗种装于尼龙袋,充氧后扎紧,装入泡沫塑 料箱(纸箱),用胶带密封。每箱装两袋。高温天气可外加适量冰块降温,一并装入泡沫塑料箱(纸箱)。 每袋注入海
10、水26L,装苗用水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根据实际运输时间和苗种规格等,装苗密度参 见表3。 表 3 海蜇放流苗种装苗密度 苗种规格 装苗密度 (只/袋) 一类 50002000 二类 100004000 三类 200008000 11.3 运输工具 用冷藏车、货车;中、小马力渔船、运输船只运输皆可。 11.4 运输方法 将已装苗的器具依车或船装载容积整齐排列,并配装空压机或氧气瓶,供途中充气或备用。护送人 员应随时检查苗种及器具状态。 12 人工放流 12.1 放流时间、水温 5月10日6月30日期间,放流海区海水水温不低于16,苗种培育水温与放流海区水温相差2以 内。 12.2 放流
11、方法 将苗种用船运至放流水域,然后贴近海面分散投放水中。 12.3 注意事项 12.3.1 应尽可能地使苗种贴近海面入水, 以免苗种与海水碰撞而破碎。必要时,可先将苗种移至小艇, 再投放水中。 12.3.2 如放流海区风浪过大或2日以内有5级以上大风天气,应暂停放流。 13 放流管理 13.2 日常管理 自海蜇放流后至开捕前,以放流海区为中心 5km 范围内,禁止拖网、弓子网及吸蛤泵作业。 13.3 渔业资源监测 定期监测增殖海蜇分布情况,并进行生物学测定。 14 回捕 14.1 开捕时间 7月20日8月20日期间。 具体开捕时间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之当年放流海蜇生长情况等 确定。 14.2 可捕期 自开捕之日起,至9月30日。 14.3 回捕工具 14.3.1 作业类型 DB37/T 424-2004 5 使用海蜇网、海蜇抄网回捕。 14.3.2 网具规格 海蜇网、海蜇抄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93mm。 14.3.3 渔船功率 不大于136kw。 14.4 建立回捕报告制度 参与回捕的单位和个人,应随时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回捕情况。各辖区的回捕情况,由其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每月逐级上报至省渔业资源增殖管理机构。 14.5 放流增殖效果评估 回捕结束后,由组织实施的渔业资源增殖管理机构负责,计算回捕率等,评估放流增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