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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T 414-2004 冻墨鱼头.PDF

    • 资源ID:1483884       资源大小:393.25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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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T 414-2004 冻墨鱼头.PDF

    1、 ICS 67.120.30 DB37 B 51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14-2004 冻墨鱼头 2004-12-14 发布 2005-01-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414-2004 I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日照美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英海、申照华、秦泗景、徐波、陈峰。 DB37/T414-2004 1 冻墨鱼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墨鱼头的感官、卫生指标、理化指标的要求,以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 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冰鲜或冷冻墨

    2、鱼为原料经去胴体、眼与牙、清洗、盐水滚洗、冷冻而成的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35-1994 头足类海产品卫生标准 GB 4789.2-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

    3、.7-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测定 GB 4789.20-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 4789.30-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检验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2003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4-1996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2000 食用盐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1994

    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要求 3.1 产品规格 产品规格见表 1。 表1 产品规格 规格 单位 小 中 大 只/kg 712 56 24 g/只 83166 167249 250500 3.2 原辅料 3.2.1 墨鱼原料冰鲜或冷冻,鲜度良好,应符合 GB 2735-1994 规定。 3.2.2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2000 规定。 3.2.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1985 规定。 3.3 感官要求 DB37/T 414-2004 2 感官要求见表 2。 表2 感官要求 项目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色泽 呈墨鱼头固有色泽,色泽 一致 呈墨鱼头固有的色泽,色 泽基本一致 色

    5、泽稍显黄白色 形态 完整无残缺 允许一个爪有残缺 允许两个爪有残缺 组织 肉质紧密有弹性 肉质紧密稍有弹性 肉质弹性稍差但不松散 滋味及气味 正常无异味 杂质 体表洁净,无混杂物,去牙完全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3。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挥发性盐基氮, mg/100g 20 总汞(Hg), mg/kg 0.3 无机砷(以As计),mg/kg 0.5 镉, mg/kg 0.1 铅, mg/kg 1.0 3.5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见表 4。 表4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 cfu/g 310 5 大肠菌群, 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李斯特菌、副溶血

    6、性弧菌) 不得检出 4 抽样 4.1 批的组成 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班或同一天生产的产量作为一检验批,按批抽样。 4.2 抽样方法 4.2.1 冻品外观、中心温度、感官、净含量、规格指标检验样本的抽取办法为:批量在 100kg 以下抽 取 2 个检样,100kg1000kg 抽取 5 个检样,大于 1000kg 抽取 8 个检样,每次检样至少抽检 2 箱。 4.2.2 卫生检验抽样,随机抽 2 箱,从每箱中随机抽 1 块(袋),混合后作为卫生检验试样。 4.3 判定原则 4.3.1 卫生项目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进行复检。 4.3.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

    7、将此项目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4.3.3 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 5 试验方法 5.1 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 5.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规格、感官、净含量、冻品外观、中心温度及包装、标 签,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5.1.2 型式检验 DB37/T414-2004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 冻品外观 将被抽样品放入

    8、白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用手和眼检验冻块是否平整、清洁,有无融化、风干、 氧化变色现象。 5.3 冻品中心温度 用钻头钻至冻块几何中心部位,取出钻头,立即插入温度计,待温度计指示温度不再下降时读数。 5.4 净含量 5.4.1 干冻品可直接称重,其它形式的冻品需解冻后称重。 5.4.2 解冻:将样品拆除包装后放入带盖网箱中并置于解冻容器中,用导管将加工用水接入解冻容器 底部,保持适宜流速直至样品表面冰层融化,个体能分离为止。 5.4.3 称重:解冻后提出网箱,倾斜放置,控水 3min,立即称重,所用衡器的最大重值应低于被衡样 品重的 5 倍。 5.5 感官 5.5.1 感官试验应在自然光线充足

    9、、温度适宜、无异味干扰、清洁卫生、具有防蝇防虫设施的场所进 行,操作台的台面应是白瓷砖或不锈钢。 5.5.2 按本标准 3.3 条的规定逐项进行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产品质量时,进行水煮试验,并测定 VBN 值进行确定。 5.5.3 水煮试验,先将 1l 饮用水置入洁净的容器中煮沸,放入解冻后的试样 100g,盖严容器,煮沸 5min 后停止加热,开盖即嗅蒸汽气味,尝口味。 5.6 规格 按个体大小分类的产品,单位重量的只数与标示规格相符合,并且个体大小在标示规格的计数范围 内。 5.7 理化和卫生指标检验 5.7.1 挥发性盐基氮按 GB/T 5009.44-1996 中 4.1 操作。 5.

    10、7.2 总汞按 GB/T 5009.17-2003 规定的方法。 5.7.3 无机砷按 GB/T 5009. 11-2003 规定的方法。 5.7.4 镉按 GB/T 5009.15-2003 规定的方法。 5.7.5 铅按 GB/T 5009.12-2003 规定的方法。 5.7.6 卫生指标按 GB 4789 规定的方法。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有耐久标志,标志应在易于观察的位置,标志应注明品名、商标、规格、厂名、 批号等。 6.2 标签 标签符合 GB 7718-1994 的规定。 6.3 包装 采用塑料袋、外箱逐层包装,外箱采用牢固、耐水耐油的纸盒或瓦楞纸箱,箱要求清洁完整,内套 的塑料袋应清洁透明无毒。外箱用封箱带封牢并用塑料打包带扎紧。 6.4 运输 6.4.1 产品应采用冷藏车船或保温车船运输。 DB37/T 414-2004 4 6.4.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它损害,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气味浓郁物品混 用。 6.5 贮存 6.5.1 产品贮存于库温-20以下的冷藏库中,库温波动应保持在 3内。 6.5.2 不同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 6.5.3 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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