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60 A 00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3779 2019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in cross-government departments 2019 - 12 - 24 发布 2020 - 01 - 24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3779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
2、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基本要求 . 1 4 工作基础 . 1 5 抽查实施 . 2 6 后续处理 . 4 7 结果运用 . 4 8 监督管理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 .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数据标准 . 2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标准 . 2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 . 2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
3、查情况记录表 (汇总表 ) . 26 参考文献 . 27 DB37/T 377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标 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文正、柳强、周子聪、燕敬宇、孙良泉、孙莹、丁然、刘毅、李晓蕊。 DB37/T 37792019 1 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基础、抽查实 施、后续处理、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具有行政
4、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 组织对市场主体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属于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事先 公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机 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依次完成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并将检查 结果依法公开。 2.2 部门联合抽查 由发起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3 基本要求 3.1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2 除直
5、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其他所有抽查检查都应 通过双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 3.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 以外,抽查事项、抽查 计划、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3.4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与差异化分类监管工作相衔接。 4 工作基础 4.1 建设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4.1.1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大数据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建设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 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行联合抽查活动全程电子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并纳入“互联网 +监管” 系统运行。 4.1.2 已有自建平台的,抽查检查结
6、果应实现与省工作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 DB37/T 37792019 2 4.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作平台在本辖区各有关部门的应用。 4.1.4 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依托省工作平台 ,进行部门内部 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2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4.2.1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领 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和 检查依据等要素,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参见附录 A。 4.2.2 抽查事项清单录入“省工作平台
7、”并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布。 4.2.3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应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 事项的抽查比例。 4.2.4 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4.3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4.3.1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职权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统一制订检查对象名录 库数据标准。检查对象名录库数据标准见附录 B。 4.3.2 检查对象信息应包括市场主体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和社团信息等,可按照平台检查对象名 录库数据标准直接导入省工作平台。 4.3.3 各级各部门应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维护。 4.4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
8、录库 4.4.1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相关部门应根据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划分和执法类别等特点,统一制定执 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标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数据标准见附录 C。 4.4.2 各级各有关部 门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维护。 4.5 制定工作细则和指引 4.5.1 省市场监管局应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山 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明确抽查目标、抽查重点、 抽查方式和联合抽查、综合执法等的具体程序。 4.5.2 省相关部门应制定本系统抽查工作细则、工作指引。 5 抽查实施 5.1 抽查实施流程 部门联合
9、“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见附录 D。 5.2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5.2.1 各级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 1 月底前报同级市场监管局。 5.2.2 各 级市场监管局汇总同级各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后于每年 2 月制订并公布联合抽查年度计 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 5.2.3 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5.3 设置抽查任务 DB37/T 37792019 3 5.3.1 发起部门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 执行时间、参与检
10、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5.3.2 发起部门应按照抽查计划、抽查方案在省工作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 5.3.3 推行差异化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调整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对被投诉举报多、 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 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5.4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5.4.1 抽查任务设置完成后,发起部门应通过省工作平台中的随机摇号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 照预定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名单通过省工作平台派发至承担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 5.4.2 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可更改。 5.5 随机抽取执法
11、检查人员 5.5.1 各相关部门针对任务要求调配好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 5.5.2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可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 回避等特 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 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5.5.3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联合检查小组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配合参与抽查。 5.5.4 部门联合抽查任务设定后,各任务执行部门应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任务发起 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
12、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配合 组长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5.6 执行联合抽查 5.6.1 预查比对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各部门业务应 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5.6.2 现场检查 5.6.2.1 检查小组应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 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企业透露情况,不 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5.6.2.2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
13、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 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 、口头 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 5.6.2.3 相关情况应记录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检查事项全部 完成后,被检查对象应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 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说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 总表)见附录 E。 5.7 形成检查结果 DB37/T 37792019 4 执法检查人员应及时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汇总表)
14、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5.8 审核和公示检查 结果 5.8.1 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本部门审批后,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工作平台,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 完整。 5.8.2 检查结果公开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 6 后续处理 6.1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 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6.
15、2 相关部门对不予配合的、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 息、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 应作为失信记录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6.3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相关线索,应依法移交给有关部门。 6.4 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予以更正。 6.5 应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7 结果运用 7.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 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双 随机、
16、一公开”抽 查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7.2 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监测、分析 和挖掘,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及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和行业性风险。 8 监督管理 8.1 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 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
17、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 ,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DB37/T 37792019 5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8.3 其他监督管理事项可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执行 。 DB37/T 37792019 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山东省市
18、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年版 )见表 A.1。 表 A.1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 序 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省发展改革委 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检查 工程咨询单位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的情况; 2.信息备案情况; 3.咨询质量 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5.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
19、的内容。 一般检查 事项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 11 月第 9 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咨询 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 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二)信息备案情况;(三)咨询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 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2 省教 育厅 在市场监管部 门、行政审批服 务部门登记的校 外培训机构的办 学情况检查 校外培
20、训 机构 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 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否 按要求开展办学活动 一般检查 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县(市、区) 教育部门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2018 年 9 月通过)第 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 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DB37/T 37792019 7 表 A.1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续) 序 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 实
21、施层级 检查依据 3 省公 安厅 第一类非 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 品购买、 存储、使 用情况检 查 第一类非 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 品购买、 使用企业 是否按规定购 买、存储、使用 易制毒化学品 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检 查、网络 检查等 省、市、县 公安禁毒部 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 2018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703 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 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 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
22、、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 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 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 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 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第七条:“公安机 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施核查。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 )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二)购
23、 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 的”。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六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 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 当依法查处”。 4 省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厅 劳动合同 检查 企业 企业是否违反劳 动合同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 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24、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给予处罚”。 DB37/T 37792019 8 表 A.1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续) 序 号 部门 抽查 事项 检 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5 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 障厅 社会保 险检查 企业 企业是否办 理社会保险 登记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市、县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5、,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6 省生态 环境厅 污染源 日常环 境执法 检查 排放污 染物的 企业事 业单位 和其他 生 产经 营者 排污许可制 执行情况, 执行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情况, 污染治理设 施运行情 况,主要污 染物排放情 况,环境风 险防范和环 境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工 作情况,投 保环责险情 况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市生态 环境部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通过, 2014 年 4 月修订)第十条:“国务院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26、保护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 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8 年 1 月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第三十九条:“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
27、可事项的实 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 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 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15 年 4 月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 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 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4.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鲁环发 2018 50 号)第六条:
28、 “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责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投保 环责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应当投保环责险 的企业目录,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 DB37/T 37792019 9 表 A.1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续) 序 号 部门 抽查 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7 省生 态环 境厅 固体废 物(危 险废 物)环 境安全 监督检 查 产生 、利 用、处置 固体废 物(危险
29、废物)企 业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 理指标体系内容。 主要包括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设置情 况,危险废物管理 计划制定情况,危 险废物申报登记、 转移联单、经营许 可、应急预案备案 等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是否 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等情况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市生态 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10 月通过, 2016 年 11 月修正)第 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 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 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
30、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 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 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 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2004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08 号, 2016 年 2 月修订)第 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
31、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 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 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DB37/T 37792019 10 表 A.1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续) 序 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8 省生态环境厅 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 施现场监 督检查 重点
32、排污 单位和城 镇污水处 理厂 检查自动监控设 施运行情况和监 测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生态 环境部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通过, 2014 年 4 月修订)第六 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 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 防治污染
33、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2012 年 2 月环境保护部令第 19 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 责。” DB37/T 37792019 11 表 A.1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续) 序 号 部门 抽查 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9 省生 态环 境厅 核技 术利 用单 位辐 射安 全监 督检 查 类、
34、类、 类放 射源应 用单 位,乙 级非密 封放射 性物质 工作场 所 核技术利用 单位法律法 规标准执行 情况,辐射安 全与防护设 施运行管理 情况,规章制 度制定及落 实情况,废旧 放射源及放 射性废物处 置情况,国家 核技术利用 辐射安全监 管系统信息 完整情况,辐 射事件和事 故应急响应 和处理情况、 核安全文化 教育情况等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省、市生态 环境部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年 6 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 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
35、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 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 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 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449 号, 2014 年 7 月修订)第 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
3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 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14 年 1 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 卫生等部门和无线
37、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 对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公安、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 监督性监测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二 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DB37/T 37792019 12 表 A.1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续) 序 号 部门 抽查 事
38、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0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房地 产经 纪活 动的 检查 房地产 经纪机 构 房地产经纪 业务承接、经 营场所公示 内容、经纪服 务合同、房源 信息发布、客 户交易资金 划转,是否符 合房地产经 纪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合同抽查、 网络检查 省、市、县住 房城乡建设部 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 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
39、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 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 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 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 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 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 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
40、应当在销售现场明 显位置明示商 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 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 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 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 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 定房地产 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十七条:“房地
41、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 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 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 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签名”。 DB37/T 37792019 13 表 A.1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续) 序 号 部门 抽查 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0 省住 房城 乡建 设厅 房地 产经 纪活 动的 检查 房地产 经纪
42、机 构 房地产经纪 业务承接、经 营场所公示 内容、经纪服 务合同、房源 信息发布、客 户交易资金 划转,是否符 合房地产经 纪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 检 查、 合同 抽 查、 网络 检查 省、市、县 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 1.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 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 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 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
43、成标准;(七)经 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 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 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2.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 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经委托人书面 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 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3.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
44、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 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 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4.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 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 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45、;(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 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 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 5 年”。 DB37/T 37792019 14 表 A.1 山 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9 年版 )(续) 序 号 部门 抽查 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1 省交 通运 输厅 港口危 险货物 安全监 督检查 港口危险 货物经营 人,危险 化学品水 路运输从
46、业人员 港口危险货物 经营是否超出 许可范围;港 口安全设施是 否符合国家有 关要求;危险 化学品水路运 输从业人员是 否满足从业资 格要求;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要求落 实情况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 查 省、市、县 交通运输部 门 1.港口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 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六条:“(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 全实施监督” 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2016 年 9 月 23 日通过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