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9.140 K 72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568.5 2019 绿色照明 LED灯具 第 5部分: LED隔爆型防爆灯 Standard for Green Lighting LED Light Part 5: LED Flame-Proof Type Explosion Proof Lamp 2019 - 05 - 29发布 2019 - 06 - 29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3568.5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要求 . 2 4.1
2、适用电压和环境温度 . 3 4.2 结构与制造 . 3 4.3 安全要求 . 3 4.4 电磁兼容 . 3 4.5 电性能 . 3 4.6 光性能 . 3 4.7 色度性能 . 3 4.8 平均寿命 . 3 4.9 噪声 . 3 4.10 开关次数 . 4 5 试验方法 . 4 5.1 试验的一般要求 . 4 5.2 结构与制造 . 4 5.3 安全 . 4 5.4 电磁兼容 . 4 5.5 电性能 . 4 5.6 光性能 . 4 5.7 色度性能 . 4 5.8 平均寿命 . 5 5.9 噪声 . 5 6 检验规则 . 5 6.1 出厂检验 . 5 6.2 型式检验 . 5 7 标志、包装、
3、运输和贮存 . 6 7.1 标志 . 6 7.2 包装 . 6 7.3 运输 . 6 7.4 贮存 . 6 DB37/T 3568.5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能源局(原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晶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科半导体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赛阳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剑楠、孟祥凯、葛衍冉、张滨。 DB37/T 3568.5 2019 1 绿色照明 LED灯具 第 5部分: LED隔爆型防爆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4、了矿用隔爆型 LED防爆灯的术语和 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 存。 本标准适用于矿用隔爆型 LED防爆灯。 注: 在本标准中出现的“灯具”代表“隔爆型 LED防爆灯”,除非特别指明是其他类型的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 检验) GB 3836.1
5、爆炸性环境 第 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境 第 2部分:由隔爆外壳“ d”保护的设备 GB 3836.3 爆炸性环境 第 3部分:由增安型“ e”保护的设备 GB/T 6882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精密法 GB 7000.1 灯具 第 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电流输入 16A) GB/T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GB/T 18595 一 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 19510.14 灯的控制装置 第 14部分: LED模块用直流
6、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GB 24819 普通照明用 LED模块 安全要求 GB/T 24823 普通照明用 LED模块 性能要求 GB/T 24824 普通照明用 LED模块 测试方法 GB/T 24825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要求 GB/T 20145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ing 绿色照明包含高效节能、环 保、安全、舒适、可回收再利用 5项指标,不可或缺。高效节能意味着 以消耗较少的电能获得足够的照明,从而明显减少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达到环保的目的。安全、舒 DB37/T
7、 3568.5 2019 2 适指的是光照清晰、柔和及不产生紫外线、眩光等有害光照,不产生光污染。可回收再利用指的是灯具 在寿命终止后,产品的部件分解后在不污染环境的同时可以回收再利用。 3.2 LED隔爆型防爆灯 LED Flame-proof type explosion proof lamp 是指光源是 LED光源,灯壳为隔爆型( d),产品为隔爆型电气设备“ Ex-d”,为了防止点燃周围 爆炸 性混合物如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瓦斯气体等而采取的各种特定措施的绿色照明 LED 灯具。 3.3 稳定时间 Stabilization time 在恒定电源条件下灯具达到稳定光度条件需
8、要的时间。 3.4 老化 Burn-in 产品的预处理阶段。 3.5 初始值 Initial value 老化和稳定时间结束后的光电参数值。 3.6 初始光通量 Initial luminous flux 灯具所发出的总光通量的初始值。 3.7 额定值 Rated values 制造商给出的在规定工作条件下灯具的光、电、色度参数的数值。 3.8 光效 Luminous efficacy of light source 灯具在声称的使用条件下,发出初始总光通量与其所消耗的功率之比。 3.9 初始光效 Initial luminous efficacy of light source 灯具光效的初
9、始值。 3.10 平均寿命 Average life 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灯具实际光通量符合额定值的情况下,燃点至 50 %的灯具的光通维持率衰减 到 70 %时的累积燃点时间。 4 技术要求 DB37/T 3568.5 2019 3 4.1 适用电压和环境温度 4.1.1 灯具在施加 90 %至 110 %额定电压及在标称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4.1.2 灯具 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范围是 -20 到 +60 。如小于此范围,生产者或销售商应给出特殊 说明。 4.2 结构与制造 灯具的结构应符合 GB 3836.1 GB 3836.2和 GB 3836.3的相关要求。 4.3 安全要求 4.
10、3.1 介电强度在环境温度为 15 35 ,相对湿度 45 % 75 %时,控制器信号输出端子和外壳之 间施加 50 Hz、 3 000 V的试验电压,历时 1 min 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4.3.2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及带电部件和壳体之间最小绝缘电阻不小于 2 M。 4.3.3 冲击性能应能承受 GB/T 2423.5的冲击试验要求。 4.3.4 电 缆引入装置的夹紧及密封性能应符合 GB 3836.1和 GB 3836.2的规定。 4.3.5 外壳最高表面温度符合 GB 3836.1中 26.5.1条规定。 4.3.6 外壳静压性能应符合 GB 3836.2规定的要求,试验压为 2.
11、0 Mpa,历时 1 min应无滴水现象。 4.3.7 防爆性能试验符合 GB 3836.2第 15条的规定。 4.3.8 控制装置安全及性能要求应符合 GB 19510.14及 GB/T 24825的规定。 4.3.9 LED模块安全及性能要求应符合 GB 24819及 GB/T 24823的规定。 4.3.10 光生物安全要求应符合 GB/T 20145的规定。 4.4 电磁兼 容 4.4.1 谐波电流应符合 GB 17625.1的规定。 4.4.2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 GB/T 17743的规定。 4.4.3 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 GB/T 18595的规定。 4.5 电性能 4.5.
12、1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实际消耗功率与额定功率的偏差不大于 10 %。 4.5.2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功率因数不低于额定值 0.05。 4.6 光性能 4.6.1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初始光通量不低于 90 %额定光通量。 4.6.2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灯具的初始光效不低于 90 %额定值。 4.7 色度性能 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初始显色指数额定值 Ra不低于 70。 4.8 平均寿命 灯具的平均寿命不低于 25 000 h。 4.9 噪声 灯具在工作状态时的噪声不大于 22 dB(A)。 DB37/T 3568.5 2019 4 4.10
13、 开关次数 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将灯具开启和关闭各 30 s,此循环重复进行 25 000次,在试验结束后灯具应能 持续正常工作 15 min以上。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的一般要求 5.1.1 除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全部试验均应在环境温度 25 1 ,相对湿度最大为 65 %的无对流 风的环境中进行。 5.1.2 在稳定期间,电源电压应稳定在 0.5 %的范围之内;在测试量时,应降至 0.2 %的范围之内。 电源电压的谐波含量不超过 3 %。总谐波含 量是基波为 100 %时各次谐波分量的均方根之和。 5.1.3 各项试验均应在额定频率下进行,灯具应置于自由空间中。 5.2 结构与制造 灯具
14、的结构按照 GB 3836.1、 GB 3836.2和 GB 3836.3的规定检验。 5.3 安全 5.3.1 介电强度试验按照 4.2的规定进行试验,耐压试验台容量不小于 1 KVA。 5.3.2 绝缘电阻试验使用 500 V兆欧表测量。 5.3.3 冲击试验按照 GB/T 2423.5中的规定进行试验。 5.3.4 电缆引入装置夹紧及密封性能按照 GB 3836.1和 GB 3836.2的规定进行试验。 5.3.5 外壳最高表面温度试验按照 GB 3836.1中的规定进 行测定。 5.3.6 外壳静压试验按照 GB 3836.1中的规定进行测定进行试验。 5.3.7 防爆性能试验按照 G
15、B 3836.2第 15条的规定进行试验。 5.3.8 控制装置安全及性能要求按照 GB 19510.14及 GB/T 24825的规定进行试验。 5.3.9 LED模块安全及性能要求按照 GB 24819及 GB/T 24823的规定进行试验。 5.3.10 光生物安全按照 GB/T 20145规定进行试验。 5.4 电磁兼容 5.4.1 谐波电流按照 GB 17625.1的规定进行试验。 5.4.2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 GB/T 17743的规定进行试验。 5.4.3 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 GB/T 18595的规定进行试验。 5.5 电性能 5.5.1 功率的测试方法按照 GB/T 2
16、4824要求进行试验。 5.5.2 功率因数的测试方法按照 GB/T 24824要求进行试验。 5.6 光性能 5.6.1 初始光通量的测试方法按照 GB/T 24824要求进行试验。 5.6.2 初始光效的测试方法按照 GB/T 24824要求进行试验。 5.7 色度性能 DB37/T 3568.5 2019 5 显色指数的测试方法按照 GB/T 24824要求进行试验。 5.8 平均寿命 灯具的平均寿命测试方法按照 GB/T 24824要求进行试验。 5.9 噪声 灯具的噪声测试方法按照 GB/T 6882要求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灯具应从每班生产 的同一型
17、号灯具中均匀地抽取。出厂检验按照 GB/T 2828.1执行,其 试验项目、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按表 1规定。 表 1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抽样方案 检查水平 AQL/% 1 外形尺寸 4.2 5.2 一次 S-3 4.0 2 标志 7.1 7.1.5 3 功率 4.5.1 5.5.1 S-2 6.5 4 功率因数 4.5.2 5.5.1 5 光通量 4.6.1 5.6.1 6 初始光效 4.6.2 5.6.2 7 安全 4.3 5.3 8 显色指数 4.7 5.7 取 12个样本平均值,判定 6.2 型式检验
18、对型式试验样品的试验或一系列试验,其目的是检验某一给定产品的设计与有关标准要求的符合 性。型式试验的灯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灯具中均匀的抽取,每年不少于一次,通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都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 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变更; c) 产品停止生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型式检验按照 GB/T 2829的判别水平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其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抽样 数量和 不合格判定数组按表 2规定进行。 型式检验不合格,则应停止生产,直至新的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验收。 表 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抽样数量和合格质量水平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19、检验方法 RQL/%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 1 外形尺寸 4.2 5.2 25 12 2, 3 2 标志 7.1 7.1.5 3 功率 4.5.1 5.5.1 4 功率因数 4.5.2 5.5.2 DB37/T 3568.5 2019 6 表 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抽样数量和合格质量水平 (续)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RQL/% 样本 大小 判定数组 5 光通量 4.6.1 5.6.1 25 12 2, 3 6 初始光效 4.6.2 5.6.2 7 显色指数 4.7 5.7 取 12个样本检测取平均值,判定是否合格 8 安全 4.3 5.3 25 12 2, 3 9 电磁兼容 4
20、.4 5.4 10 平均寿命 4.8 5.8 取 10个样本检测取平均值,判定是否合格 11 噪声 4.9 5.9 25 12 2, 3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应在灯具的明显位置牢固的设置铭牌、警告牌、 MA标志牌和永久性凸纹防 爆标志,在接触螺栓 附近应设有接地符号。 7.1.2 铭牌、 MA标志牌与警告牌应采用耐化学腐蚀的材料。 7.1.3 铭牌内容应清晰、耐久地标有下列强制性标志: a) 来源标记(可采取商标、制造商或销售商名称的形式); b) 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以“ V”或“伏特”表示); c) 额定功率(以“ W”或“瓦特”表示); d) 额定频率(
21、以“ Hz”表示); e) 防爆合格证号; f) 符号 Ex; g) 防爆型式; h) 安全标志准用证号。 7.1.4 外壳须设有醒目的防爆标志 Ex .外壳须设有警告标志“禁止带电打开机盖”。 7.1.5 标志的合格性按照下列条款检验: a) 用目视法检验有无 7.1.1和 7.1.4要求的 标志及标志清晰度; b) 按照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耐久性:用一蘸有水的布轻轻擦拭标志 15 s,待其干后,再用一块 蘸有己烷的布擦拭 15 s,试验之后,标记仍应清晰。 7.2 包装 灯具应有独立包装,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盖有合格印章,并加盖检验日期。 7.3 运输 灯具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剧烈机械冲击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重压。 7.4 贮存 贮存在环境温度( 0 40 ),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应远离火源 及热源。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