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20.10C00 DB36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36/T 9452017医 疗 陪 护 服 务 质 量 规 范 Service quality standard for medical care 2017 -04- 06发 布 2017- 07-01实 施江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6/T 9452017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15 服 务 内 容 .36 服 务 流 程 .47 服 务 实 施 .4 8 服 务 质 量 保 障 .59 投
2、 诉 纠 纷 处 理 .510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划 分 .511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评 定 规 则 .7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表 .9附 录 B ( 资 料 性 附 录 )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客 户 信 息 登 记 表 .10附 录 C ( 资 料 性 附 录 )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合 同 .11附 录 D ( 资 料 性 附 录 )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质 量 回 访 记 录 表 .15附 录 E ( 资 料 性 附 录 )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交 接 班 情 况 记 录 表 .16附
3、 录 F ( 资 料 性 附 录 )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 表 .17 附 录 G ( 资 料 性 附 录 )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意 见 记 录 表 .18附 录 H ( 资 料 性 附 录 )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申 请 ( 备 案 ) 表 .19 DB36/T 945 2017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江 西 省 商 务 厅 、 江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4、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江 西 省 家 庭 服 务 业 协 会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建 华 、 叶 卫 海 、 王 蓬 兴 、 胡 欢 、 冯 雪 琴 、 李 贞 。 DB36/T 9452017 1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质 量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涉 及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明 确 了 服 务 机 构 、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 规 范了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流 程 、 服 务 实 施 、 服 务 质 量 保 障 、 投 诉 纠 纷
5、处 理 、 职 业 等 级 划 分 和 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0001.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 GB/T 17242 投 诉 处 理 指 南GB/T 19001-2000 idt ISO 9001:2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6、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medical care service依 据 法 律 及 合 同 要 求 , 陪 护 人 员 ( 3.3) 为 住 院 治 疗 病 人 提 供 的 生 活 照 料 及 护 理 服 务 。3.2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的 客 户 medical care customer 接 受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 3.1) 的 家 庭 , 以 下 简 称 客 户 。 服 务 对 象 是 客 户 家 庭 住 院 治 疗 的 病 人 。3.3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员 medical care
7、 worker依 法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 并 专 职 或 兼 职 提 供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 3.1)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陪 护 人 员 。3.4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机 构 medical care institution依 法 设 立 的 具 有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3.1)经 营 项 目 的 各 类 家 庭 服 务 组 织 。 以 下 简 称 服 务 机 构 。3.5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合 同 medical care contract 客 户 、 陪 护 人 员 、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依 法 协 商 一 致 达 成 各 方 权 利 与
8、 义 务 的 约 定 。4 基 本 要 求 DB36/T 945 2017 2 4.1 服 务 机 构4.1.1 基 本 条 件服 务 机 构 应 满 足 如 下 基 本 条 件 :a) 具 有 合 法 的 经 营 资 质 , 营 业 执 照 等 均 要 明 示 。b) 具 有 与 其 业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陪 护 人 员 。c) 具 有 与 其 业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 基 础 设 施 , 并 保 持 整 洁 的 环 境 卫 生 条 件 。d) 设 置 公 共 标 识 应 符 合 GB/T10001.1 的 规 定 。e) 具
9、有 获 得 提 供 医 疗 陪 护 所 需 的 资 源 。f) 具 有 身 份 证 识 别 仪 , 用 于 识 别 陪 护 人 员 和 客 户 身 份 证 的 真 伪 性 。g) 服 务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 做 到 标 价 内 容 真 实 明 确 、 字 迹 清 晰 、 标 示 醒 目 。h) 自 觉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 维 护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员 和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 i) 定 期 评 估 自 身 的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服 务 能 力 , 确 保 可 持 续 发 展 。4.1.2 管 理 人 员服 务 机 构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满 足 如
10、 下 要 求 :a) 了 解 有 关 医 疗 陪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及 本 标 准 。b) 具 有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c)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或 有 一 定 年 限 的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d) 具 备 良 好 的 沟 通 、 协 调 能 力 。e) 尊 重 客 户 和 陪 护 人 员 。f) 严 格 履 行 服 务 承 诺 。4.1.3 人 员 培 训服 务 机 构 的 人 员 培 训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 a) 应 对 陪 护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 岗 中 教 育 , 确 保
11、陪 护 人 员 有 与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能 力 。b) 培 训 陪 护 人 员 要 有 完 善 的 教 材 、 必 备 的 教 具 。c) 教 师 应 当 取 得 全 省 全 行 业 统 一 颁 发 的 江 西 省 家 庭 服 务 业 护 理 服 务 师 资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d) 培 训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安 全 卫 生 知 识 、 医 疗 护 理 知 识 和 技能 实 操 练 习 、 宣 讲 本 标 准 等 。e) 对 新 从 事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12、 训 课 时 不 得 少 于 180 标 准 学 时 。f) 若 无 培 训 能 力 , 应 当 委 托 有 培 训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培 训 。4.1.4 文 档 管 理服 务 机 构 的 文 档 管 理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a) 建 立 经 营 管 理 档 案 。 相 关 文 件 、 陪 护 人 员 和 客 户 信 息 资 料 、 回 访 记 录 、 各 类 合 同 、 管 理 制 度 等均 要 建 档 备 案 。 b) 登 记 记 录 的 文 档 应 内 容 详 实 、 文 字 简 洁 。c) 不 同 文 档 应 分 类 汇 总 , 装 订 成 册 , 妥 善 保 存
13、 二 年 以 上 。4.2 陪 护 人 员4.2.1 基 本 条 件 DB36/T 9452017 3 陪 护 人 员 应 满 足 如 下 基 本 条 件 :a) 具 有 合 法 的 劳 动 从 业 资 格 , 信 守 职 业 道 德 , 遵 纪 守 法 。b) 具 有 初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会 讲 普 通 话 , 能 听 懂 当 地 方 言 , 有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和 沟 通 能 力 。c) 无 精 神 病 史 和 各 类 传 染 病 , 有 体 检 健 康 证 明 , 健 康 体 检 周 期 为 一 年 。d) 参 加 了 系 统 培 训 , 取 得 了 具 有
14、培 训 资 质 单 位 颁 发 的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e) 面 貌 端 庄 , 温 柔 善 良 , 身 份 清 楚 , 无 不 良 记 录 。4.2.2 岗 位 技 能陪 护 人 员 应 具 备 如 下 岗 位 技 能 :a) 熟 悉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程 序 和 本 标 准 要 求 。b) 了 解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定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本 标 准 。c) 具 备 与 自 身 等 级 相 应 的 医 学 基 本 常 识 、 医 疗 感 染 和 医 疗 护 理 知 识 及 实 操 能 力 。 4.2.3 仪 容 仪 表陪 护 人 员
15、 的 仪 容 仪 表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a) 仪 容 仪 表 端 庄 、 大 方 、 整 洁 。b) 着 装 统 一 、 规 范 、 整 洁 。c) 统 一 佩 戴 工 号 牌 , 便 于 识 别 。d) 表 情 自 然 、 亲 切 , 提 倡 微 笑 服 务 。4.2.4 言 行 举 止陪 护 人 员 的 言 行 举 止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a) 提 倡 使 用 普 通 话 , 与 客 户 打 招 呼 时 应 礼 貌 问 好 , 亲 切 诚 恳 。b) 主 动 服 务 , 符 合 相 应 岗 位 的 服 务 礼 仪 规 范 , 让 客 户 感 到 尊 重 、 舒 适 。
16、 c) 尊 重 服 务 对 象 , 富 有 爱 心 , 善 于 沟 通 。d) 不 谈 论 有 损 服 务 对 象 健 康 和 影 响 服 务 对 象 情 绪 的 事 情 。e) 不 参 与 服 务 对 象 的 日 常 诊 疗 工 作 。5 服 务 内 容5.1 日 常 起 居 照 顾 , 主 要 包 括 :a)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起 床 、 洗 脸 、 刷 牙 、 漱 口 、 梳 头 等 ;b)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排 泄 大 小 便 , 并 清 洗 干 净 、 保 持 干 燥 , 且 做 好 记 录 ;c) 晚 上 服 务 对 象 睡 觉 前 为 其 洗 脚 或 泡 脚 。5.2
17、 医 疗 护 理 协 助 , 主 要 包 括 :a) 协 助 医 护 人 员 观 察 服 务 对 象 病 情 ; b)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按 时 、 按 量 服 药 ;c)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恢 复 功 能 锻 炼 ;d) 陪 送 服 务 对 象 检 查 ;e) 对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必 要 的 心 理 疏 导 ;f) 协 助 医 护 人 员 做 好 服 务 对 象 的 静 脉 输 液 护 理 。5.3 饮 食 照 料 , 主 要 包 括 :a)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进 餐 、 饮 水 、 辅 食 ; DB36/T 945 2017 4 b) 为 服 务 对 象
18、打 开 水 ;c) 清 洗 服 务 对 象 使 用 的 餐 具 。5.4 卫 生 清 理 , 主 要 包 括 :a)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清 理 个 人 卫 生 ;b) 整 理 病 床 、 床 头 桌 的 卫 生 ;c) 清 洁 服 务 对 象 用 品 ;d) 洗 涤 服 务 对 象 的 衣 物 。5.5 其 他 , 主 要 是 :a) 经 服 务 对 象 或 其 家 属 (含 监 护 人 )的 书 面 授 权 , 为 服 务 对 象 购 买 生 活 用 品 并 做 好 记 录 。b) 对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精 神 慰 藉 。6 服 务 流 程 6.1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客
19、 户 接 待 平 台 , 如 微 信 公 众 号 、 服 务 电 话 、 住 院 陪 护 中 心 等 , 及 时 接 受 客 户 的 咨询 及 预 约 服 务 。 接 待 平 台 收 到 客 户 的 预 定 信 息 时 应 做 好 记 录 ,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给 予 反 馈 。6.2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登 记 核 实 陪 护 人 员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 户 口 本 、 职 业 培 训 证 书 或资 格 证 书 、 健 康 证 等 材 料 的 原 件 , 并 将 复 印 件 存 档 。 本 标 准 附 录 A 给 出 了 医
20、疗 陪 护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表 的 基 本 格 式 和 内 容 。6.3 服 务 机 构 应 向 陪 护 人 员 讲 解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的 工 作 职 责 、 本 单 位 管 理 要 求 、 企 业 文 化 等 。6.4 服 务 机 构 应 认 真 核 实 陪 护 人 员 的 健 康 状 况 。 凡 乙 型 肝 炎 ( 含 病 毒 携 带 者 ) 、 肺 结 核 、 痢 疾 、 伤 寒 、皮 肤 病 及 其 他 传 染 性 疾 病 患 者 不 得 安 排 上 岗 。6.5 服 务 机 构 应 认 真 核 实 陪 护 人 员 的 职 业 资 格 。 未 取 得 医 疗 陪 护
21、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或 初 级 及 以 上 家 政 服务 员 ( 或 养 老 护 理 员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者 不 得 安 排 上 岗 。6.6 客 户 下 单 时 , 服 务 机 构 应 记 录 客 户 的 服 务 需 求 信 息 , 核 实 客 户 身 份 证 明 等 基 本 情 况 , 并 根 据 服 务对 象 的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适 合 的 陪 护 人 员 上 岗 服 务 。 附 录 B 给 出 了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客 户 信 息 登 记 表 的 基 本格 式 和 内 容 。 6.7 服 务 机 构 应 安 排 客 户 与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会
22、面 , 三 方 就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后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明 确 各 自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本 标 准 附 录 C 给 出 了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合 同 的 基 本 格 式 和 内 容 。6.8 服 务 机 构 应 对 合 同 期 内 可 能 出 现 的 变 更 情 况 ( 如 : 陪 护 人 员 因 个 人 或 家 庭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提 供 服 务 、客 户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再 需 要 服 务 等 ) 的 处 理 与 客 户 达 成 一 致 。6.9 客 户 有 特 定 要 求 的 , 服 务 机 构 应 编 制 有
23、针 对 性 的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方 案 。 方 案 应 包 括 : 服 务 的 具 体 内容 、 服 务 方 式 、 操 作 规 程 /规 范 、 服 务 过 程 需 要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工 具 、 以 及 注 意 事 项 等 。6.10 陪 护 人 员 上 岗 后 , 服 务 机 构 应 定 时 回 访 、 检 查 和 监 督 , 听 取 客 户 意 见 , 作 好 回 访 记 录 。 本 标 准 附录 D给 出 了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质 量 回 访 记 录 表 的 基 本 格 式 和 内 容 。6.11 服 务 过 程 中 客 户 提 出 问 题 , 服 务 机 构
24、应 当 及 时 做 出 处 理 ; 一 般 常 规 问 题 应 随 问 随 答 , 及 时 解 决 ;较 复 杂 的 问 题 , 应 在 12小 时 内 答 复 或 解 决 ; 已 经 证 实 的 投 诉 应 在 48小 时 内 答 复 或 解 决 。 本 标 准 附 录 G给 出 了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意 见 记 录 表 的 基 本 格 式 和 内 容 。7 服 务 实 施 7.1 服 务 机 构 应 统 一 陪 护 人 员 的 服 务 胸 牌 ( 胸 牌 上 应 当 有 服 务 机 构 名 称 、 陪 护 人 员 姓 名 、 照 片 等 ) 和工 作 服 (
25、工 作 服 上 应 当 印 制 服 务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标 识 ) 。 DB36/T 9452017 5 7.2 陪 护 人 员 首 次 进 入 工 作 场 所 或 客 户 要 求 时 , 应 主 动 向 客 户 出 示 自 己 的 身 份 证 件 、 职 业 资 格 证 件 、健 康 证 明 等 。7.3 陪 护 人 员 在 服 务 过 程 中 , 应 遵 守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所 在 医 疗 机 构 的 规 定 , 注 重 公 共 卫 生 和 环 境 保护 。7.4 陪 护 人 员 应 按 照 服 务 合 同 、 服 务 方 案 和 本 标 准 要 求 , 结 合 服
26、 务 对 象 的 具 体 情 况 , 及 时 提 供 服 务 ,并 做 好 服 务 过 程 的 记 录 。7.5 陪 护 人 员 为 客 户 提 供 的 用 品 , 应 征 得 客 户 的 同 意 后 购 买 , 并 做 好 使 用 记 录 。7.6 服 务 机 构 和 客 户 应 确 保 陪 护 人 员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必 要 时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用 品 。7.7 陪 护 人 员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期 间 , 应 不 间 断 的 提 供 服 务 , 应 陪 同 服 务 对 象 吃 住 在 病 房 。 在 征 得
27、服务 对 象 或 家 属 同 意 后 , 可 暂 时 外 出 就 餐 或 购 买 日 常 用 品 。7.8 陪 护 人 员 应 与 服 务 对 象 及 家 属 建 立 良 好 的 关 系 , 给 予 服 务 对 象 温 暖 。7.9 陪 护 人 员 应 细 心 观 察 服 务 对 象 的 病 情 变 化 和 心 理 状 况 , 发 现 异 常 应 立 即 向 医 生 、 护 士 及 监 护 人 报 告 。7.10 陪 护 人 员 应 当 了 解 服 务 对 象 的 病 情 、 生 活 习 惯 、 作 息 规 律 和 宗 教 信 仰 。7.11 服 务 期 满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结 束 服
28、 务 时 , 服 务 机 构 、 陪 护 人 员 、 客 户 和 接 任 的 陪 护 人 员 应 做 好 交 接 工作 , 服 务 机 构 应 将 交 接 记 录 情 况 存 档 。 本 标 准 附 录 E 给 出 了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交 接 班 情 况 记 录 表 的 基 本格 式 和 内 容 。8 服 务 质 量 保 障8.1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过 程 的 监 督 与 考 核 制 度 , 规 定 监 督 频 次 、 方 式 、 考 核 方 法 :a) 服 务 机 构 对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过 程 的 监 督 形 式 可 以 是 电 话 访 问
29、 、 管 理 者 走 访 、 暗 访 、 社 会 监 督 等 。b) 服 务 机 构 应 将 监 督 情 况 形 成 记 录 , 并 进 行 保 存 , 作 为 确 定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的 重 要 依 据 。 本 标准 附 录 F给 出 了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 表 的 基 本 格 式 和 内 容 。8.2 服 务 机 构 应 建 立 不 合 格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 不 合 格 服 务 的 情 况 主 要 有 : a) 服 务 态 度 不 端 正 ;b) 服 务 提 供 不 及 时 ;c) 服 务 内 容 欠 缺 ;d) 服 务 不 规 范 。8.
30、3 服 务 机 构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或 降 低 不 合 格 服 务 给 客 户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8.4 服 务 机 构 应 向 陪 护 人 员 讲 解 本 单 位 的 服 务 监 督 与 考 核 制 度 , 并 取 得 共 识 。8.5 服 务 机 构 应 分 析 产 生 不 合 格 服 务 的 原 因 ,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 并 跟 踪 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8.6 服 务 机 构 应 对 多 次 被 投 诉 的 陪 护 人 员 重 新 培 训 , 培 训 后 仍 不 达 标 的 不 得 安 排 上 岗 。9 投 诉 纠 纷 处 理服
31、 务 质 量 投 诉 处 理 程 序 可 参 照 GB/T 17242 投 诉 处 理 指 南 第 5章 规 定 。 10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划 分10.1 总 则 DB36/T 945 2017 6 依 据 陪 护 人 员 所 具 备 的 任 职 条 件 和 技 能 要 求 不 同 , 划 分 为 初 级 和 星 级 两 个 级 别 。10.2 初 级 陪 护 人 员10.2.1 任 职 条 件a) 经 过 培 训 , 初 步 掌 握 陪 护 病 人 的 基 础 知 识 。b) 获 得 初 级 家 政 服 务 员 ( 或 养 老 护 理 员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取
32、得 具 有 培 训 资 质 的 培 训 单 位 颁 发 的 医疗 陪 护 服 务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c) 在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岗 位 工 作 三 个 月 以 上 ,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经 验 。10.2.2 技 能 要 求a) 日 常 起 居 照 料 晨 间 护 理 , 包 括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起 床 、 洗 脸 、 洗 手 、 口 腔 护 理 ( 刷 牙 、 漱 口 ) 、 梳 头 。 晚 间 护 理 , 包 括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洗 脸 、 漱 口 、 洗 脚 或 泡 脚 ,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入 睡 。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排 便 。 根
33、 据 医 务 人 员 的 要 求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下 床 活 动 或 散 步 。 采 用 正 确 的 方 法 为 卧 床 服 务 对 象 擦 洗 、 穿 衣 , 有 效 预 防 压 疮 。b) 医 疗 协 助 了 解 病 人 护 理 的 常 识 和 内 外 科 病 人 护 理 的 要 点 , 能 够 观 察 并 发 现 服 务 对 象 的 异 常 情 况 , 并 及 时通 知 医 务 人 员 。 按 照 医 务 人 员 的 要 求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按 时 服 药 。 了 解 药 品 滴 注 的 基 本 常 识 , 根 据 药 品 滴 注 的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与 医 务
34、人 员 取 得 联 系 。 掌 握 收 集 两 便 标 本 的 方 法 , 根 据 医 务 人 员 的 要 求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正 确 收 集 两 便 标 本 。 陪 同 服 务 对 象 做 好 医 疗 检 查 。 c) 饮 食 照 料 掌 握 病 人 饮 食 的 一 般 特 点 , 能 够 根 据 病 人 的 饮 食 要 求 为 服 务 对 象 购 买 适 宜 的 食 品 、 打 开 水 。 协 助 服 务 对 象 用 餐 、 饮 水 。 清 理 餐 具 卫 生 。d) 卫 生 清 理 了 解 病 人 用 品 、 衣 物 的 清 洁 消 毒 方 法 , 为 服 务 对 象 洗 涤 衣
35、 物 、 清 洁 和 消 毒 便 器 等 用 品 , 并 妥 善保 管 。 及 时 帮 助 服 务 对 象 修 剪 指 ( 趾 ) 甲 、 洗 头 、 擦 澡 等 。e) 其 他 依 据 服 务 对 象 或 其 家 属 的 要 求 , 购 买 服 务 对 象 所 需 的 用 品 并 做 好 记 录 。 精 神 慰 藉 等 。10.3 星 级 陪 护 人 员10.3.1 任 职 条 件 DB36/T 9452017 7 a) 在 医 疗 陪 护 岗 位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b) 取 得 中 级 家 政 服 务 员 或 中 级 养 老 护 理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c) 用 户 评
36、价 : 在 从 事 一 年 医 疗 陪 护 服 务 工 作 中 , 客 户 满 意 度 达 80%以 上 。d) 经 所 在 服 务 机 构 考 评 合 格 。注 : 具 有 护 理 专 业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其 他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在 医 疗 陪 护 岗 位 工 作 6个 月 以 上 者 , 经 所 在 服 务 机 构 考评 合 格 , 可 直 接 晋 升 医 疗 陪 护 星 级 服 务 员 。10.3.2 技 能 要 求除 具 备 初 级 陪 护 人 员 相 关 的 日 常 起 居 照 料 、 医 疗 协 助 、 饮 食 照 料 、 卫 生 清 理 技 能 要
37、 求 外 , 还 应 具 备以 下 技 能 要 求 :a) 日 常 起 居 照 料 掌 握 卧 床 病 人 的 头 发 和 身 体 的 护 理 方 法 , 进 行 床 上 洗 头 、 擦 澡 。 掌 握 保 健 按 摩 的 一 般 常 识 , 能 够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简 单 的 保 健 按 摩 。 b) 医 疗 协 助 掌 握 压 疮 护 理 的 知 识 , 能 够 协 助 医 护 人 员 为 患 压 疮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正 确 的 护 理 。 能 够 经 医 生 同 意 陪 服 务 对 象 检 查 身 体 、 散 步 等 。 能 够 在 医 生 的 指 导 下 , 协 助
38、 服 务 对 象 实 施 功 能 康 复 训 练 。c) 饮 食 照 料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的 情 况 , 提 供 合 理 的 营 养 膳 食 建 议 。 掌 握 病 人 的 喂 食 方 法 , 能 够 正 确 地 为 服 务 对 象 喂 食 流 体 食 物 及 其 它 食 品 。d) 心 理 疏 导 了 解 病 人 心 理 的 基 本 特 点 , 能 够 观 察 服 务 对 象 的 心 理 、 生 理 变 化 , 与 其 进 行 必 要 的 沟 通 交 流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医 务 人 员 。10.3.3 培 训 与 指 导能 够 对 初 级 陪 护 人 员
39、进 行 相 关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培 训 。 11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评 定 规 则11.1 组 织 实 施11.1.1 设 立 评 定 委 员 会 。 设 立 江 西 省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评 定 委 员 会 , 由 相 关 专 家 及 业 内 行 家 组 成 ,开 展 全 省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评 定 和 颁 发 等 级 证 书 工 作 。11.1.2 建 立 工 作 机 构 。 江 西 省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江 西 省 家 庭 服 务 业 协 会 ,承 担 发 布
40、 评 定 信 息 、 收 集 和 整 理 相 关 材 料 、 建 立 评 审 档 案 、 发 布 证 书 查 询 信 息 、 制 作 和 寄 送 证 书 等 具 体的 事 务 性 工 作 。11.1.3 统 一 证 书 管 理 。 陪 护 人 员 经 江 西 省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评 定 委 员 会 评 定 等 级 后 , 颁 发 全 省 全行 业 统 一 的 江 西 省 家 庭 服 务 业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证 书 。11.2 等 级 申 请 11.2.1 凡 满 足 等 级 要 求 的 陪 护 人 员 , 由 其 所 在 服 务 机 构 向 江
41、西 省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评 定 委 员 会 办公 室 提 交 申 请 表 和 有 关 材 料 。 附 录 H 给 出 了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申 请 (备 案 )表 的 基 本 格 式 和 内容 。 DB36/T 945 2017 8 11.2.2 每 个 陪 护 人 员 只 能 通 过 一 家 服 务 机 构 申 报 评 定 职 业 等 级 , 不 得 重 复 申 请 。11.3 评 定 规 程11.3.1 受 理 申 请收 到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申 请 表 后 , 江 西 省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评 定
42、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应 在 核实 申 请 材 料 的 基 础 上 , 于 7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受 理 与 否 的 答 复 。11.3.2 评 定 等 级申 请 评 定 等 级 者 满 30人 后 , 江 西 省 医 疗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评 定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定 工 作 。 对 评 定 未 能 通过 申 请 职 业 等 级 的 陪 护 人 员 , 服 务 机 构 应 加 强 指 导 , 待 改 进 后 可 重 新 申 请 , 再 次 进 行 评 定 。11.3.3 评 定 依 据 a) 本 标 准 ( 10) 中 的 陪 护 人 员 职 业 等 级 划 分 。b) 本 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