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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6 T 827-2015 三清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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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6 T 827-2015 三清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pdf

    1、ICS 03.200 A 9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 T 8272015 三清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 2015 - 01 - 23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6/ T 8272015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3.1 . 1 旅游安全 . . 2 4 旅游安全 管理体系 . . 2 4.1 组织机构 . . 2 4.2 职责 . . 2 5 旅游安全 管理要求 . . 3 5.1 总体要求 . . 3 5.2 目标 . . 3 5.3 安

    2、全管理要求 . . 3 6 突发事件的处置 . . 7 6.1 旅游安 全突发事件 . . 7 6.2 突发事 件的报告 . . 7 6.3 突发事件处置 . . 7 6.4 突发事 件的救援 . . 8 7 监督检查 . . 9 8 结果与改进 . . 9 DB36/ T 827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由上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晓平、诸立、胡平、査奇智、谢华杰、颜国忠、方新国、徐文希、崔永昇、 王志源、饶国华、刘战军、姜浩。 DB36/ T 8272015 1 三清山风

    3、景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清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定义和术语,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要求、突发事件 处理、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三清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4、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范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6 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16767 游乐园(场)服务质量 GB/T 16868 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GB/T 26355 旅游景区服务指南 GB/T 26359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LB/T 00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LB/T 011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LB/T 006 星级饭店访查规范 LB/T 028 旅行社安全规范 SB/T 10001 酒店(饭店)管理规范 SB/T 10002 酒店(饭店)管

    5、理规范 DB36/T 603 三清山风景区轿业服务质量规范 DB36/T 7202 三清山风景区栈道管理和维护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76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DB36/ T 8272015 2 旅游安全 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一切安全现象的总称。它包括旅游活动各环节的相关现象,也包括旅游活 动中涉及的人、设备、环境等相关主体的安全现象,既包括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观念,意识培育,思想建 设与安全理论等“上层建筑”,也包括旅游活动中安全的防控、保障与管理等“物质基础”。 4 旅游安全管理体系 4.1 组织机构 4.1.1 设置原则:建立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应遵循“

    6、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协同 合作、高效有序”的原则。建立起风景区旅游安全领导机构、旅游安全管理部门,办事处(乡镇)安全 工作办公室、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安全工作机构四级旅游安全管理网络。 4.1.2 风景区成立由法定代表人牵头的旅游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旅游景区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4.1.3 风景区旅游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旅游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景区的旅游与生产安全管理工 作。 4.1.4 风景区下属的乡镇(办事处)和村,设立旅游安全工作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4.1.5 风景区内所有的经营企业,社会团体和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应设立旅游安全工作办公室或设专 (兼)职旅游安

    7、全工作监督员。 4.2 职责 4.2.1 风景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景区旅游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a)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b) 组织制定风景区的安全(生产)旅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c) 保证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设施; d) 定期研究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e) 组织制定并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救援; f) 负责调查、处理风景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g)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各类旅游和生产中的突发事件; h) 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8、4.2.2 风景区旅游安全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a)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的规定; b) 协调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风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c) 建立并完善风景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游客游览环境的安全; d) 建立风景区的旅游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风景区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工 作信息; e) 建立旅游安全工作隐患排查制度, 及时发现并消除风景区内各类安全隐患,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整治和防范措施; f) 具体负责组织

    9、和处置旅游和生产中的安全突发事件, 及时并如实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突 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g) 按照风景区规定环境容量,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内; h) 具体参与旅游(生产)中安全事故和事件的调查、评价和处理; DB36/ T 8272015 3 i)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风景区内的相关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操作演练,新入职员工应接受 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利用广告牌、宣传栏、电视、广播、手机微信和短信等形式,积极向广大 游客宣传旅游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j) 管理和督促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 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k) 履行法律、法

    10、规和规章制度和行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4.2.3 乡镇(办事处)等设立的旅游安全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a)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的规定; b) 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风景区 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c) 认真执行风景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d) 建立安全工作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所辖区域内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及 时预警; e) 配合风景区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f) 参与旅游和安全生产中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理,参与安全事故和事件的调查; g) 加

    11、强对所辖区内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安全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并及时向上级反 映安全生产中的各类信息。 4.2.4 企业、社会团体和单位的主要职责: a)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 b) 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检查; c) 组织实施旅游和生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d) 接受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e) 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应急预案和演练; f) 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汇报各类突发事件并参与救援。 5 旅游安全管理要求 5.1 总体要求 旅游安全应遵循“安全第一,

    1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为保证,以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围绕“始于游客的要求,终于游容的满意” 为中心,不断提高旅游安全服务水平,消除、控制和减少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保障 游客和从业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创造旅游品牌,推动旅游经济持续、健康 发展。 5.2 目标 5.2.1 按照旅游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目标,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及中长 期管理目标。 5.2.2 旅游安全管理目标应以量化形式表述,包括安全事故预防控制指标,安全隐患治理目标等指标。 5.2.3 旅游安全管理目标应分

    13、别细化到风景区的各职能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单位,并定期考核。 5.3 安全管理要求 5.3.1 风景区游览区 DB36/ T 8272015 4 5.3.1.1 应建立和健全旅游区各类旅游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和操作规程。 5.3.1.2 游览区重点部位和危险地域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护设施齐备、有效,有专人负责,并有 明显的警示标志。游览区各条道路应有警示标志、指示牌等。 5.3.1.3 游览区内危险或不宜进入的地段、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禁止进入标志,未开发或无 安全保障的地域禁止开展旅游活动。 5.3.1.4 游览区内施工现场应设置易于识别的安全标志。 5.3.1.5

    14、防火区,禁烟区,非旅游区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5.3.1.6 以上场所的警示标志、禁止标志,路标指示牌、安全标志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说明应符 合 GB 2894、GB 134 95、GB/T 10001.1 和 G B/T 10001.2 标准规定。 5.3.1.7 游览区内游客中心设置及管理应符合 LB/T 011 标准规定。 5.3.1.8 游览区游客中心、重点旅游景点和区域应有专人管理并安装电子监控设施,电子监控设施应 符合公安部门相关规定。 5.3.1.9 旅游栈道安全管理按 DB36/T 702 标准 4.3.2 条规定执行。 5.3.1.10 旅游轿业服务安全按 DB36

    15、/T 603 标准 5.2 条规定执行。 5.3.1.11 要做好风景区游客容量预警工作,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间。按照国家对三清山 风景区日游客容量控制要求,将预警信号分为三级(、),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 表高峰游客量不同拥挤程度下的预警线。黄色预警,为日控制容量的 70%;橙色预警,为日控制容量的 85%;红色预警表示客流严重过饱和情况,为日控制容量的 100%及以上。在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间 段,应合理调节人流,设立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实行单向循环旅游线路,防止人满为患,要做好服务 和管理,严防意外事件发生。 5.3.1.12 风景区内的室内旅游点,如三清宫等地,应设

    16、有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无阻。 5.3.1.13 严格禁止游客及其它人携带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进入旅游区,各主要入口的重点场所应 有安全巡视员负责检查。 5.3.1.14 做好旅游安全宣传工作,宾馆、饭店、停车场、游客集散中心、风景区入口和旅游重点区域, 应张贴旅游安全宣传画、安全须知,并发放旅游安全手册,告知游客安全知识,注意的事项,同时通过 风景区广播、手机短信、无线网络等提请游客注意安全。 5.3.1.15 风景区导游和讲解员应向游客宣传旅游安全知识,具体按 GB/T 15971 标准相关规定。 5.3.1.16 风景区监察大队和保安人员要加强景区内巡视,要劝阻游客的不安全和不文明

    17、的行为,禁止 商贩尾随游客兜售商品,保证景区内良好游览秩序。 5.3.2 风景区交通安全 5.3.2.1 风景区游览线路规划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游客出行应避开暴雨、山洪、泥石流、 崩塌、雪灾等自然灾害频发地点,做到出行安全。 5.3.2.2 运营中的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执证上岗,对于景区内公路弯道急,陡坡 多地段,更应谨慎驾驶;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服务质量应符合 GB/T 26359 和 LB/T 002 标准规定。 5.3.2.3 风景区交警部门要严格控制车速、督促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尤其是发生山洪、塌方、泥 石流等自然灾害时,要做好交通管制和

    18、疏导,确保旅游车辆安全行驶。 5.3.3 停车场安全 5.3.3.1 风景区各类停车场应有明显标识,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并有专人值守。 5.3.3.2 停车场收费应明示,有正规票据,并提供相应服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提醒司机关好车辆门 窗,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 DB36/ T 8272015 5 5.3.3.3 做好停车场昼夜值班巡查,提高防火防盗意识,停车场配备专用灭火器材,确保车辆和公共 设施安全。 5.3.3.4 发生车辆碰撞,剐蹭、损坏和丢失,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参照 GB/T 26355 标准有 关规定。 5.3.4 旅游饭店、旅行社安全 5.3.4.1 旅游饭店、酒店应建立

    19、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实施,具体按 GB/T 10001 和 GB/T 10002 和 LB/T 006 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5.3.4.2 风景区内的农家乐旅游饭店,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饭店应有通畅的逃生通道和灭火器材, 饭店服务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 5.3.4.3 旅行社安全按 LB/T 028 标准规定执行。 5.3.5 风景区用电安全 5.3.5.1 风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3.5.2 风景区安装或移动电器设备,须经过相关部门认证批准,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操作,要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3.

    20、5.3 风景区内重点用电设备应当安置漏电保护装置,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5.3.5.4 风景区内用电装置外部应有保护装量,保护装置应安全可靠。 5.3.5.5 风景区内所有用电装置及有危险的线路都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3.6 风景区消防安全 5.3.6.1 风景区应当按照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景区的消防安全,具体按 GA 654 标准执行。 5.3.6.2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 5.3.6.3 风景区专业消防队应时刻保持戒备状态,随时应付可能发生的灾情。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义务

    21、 消防队,定期组织所属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5.3.6.4 加强三清宫等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和重要的建筑附近堆存易燃 易爆物品。动火、用电应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5.3.6.5 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做好游客进入旅游区用火、易燃易 爆物品的管制,做好重点吸烟场所的管理,做好景区内村民及其它居民用火安全管理,杜绝火灾隐患及 其事故的发生。 5.3.6.6 风景区内餐饮场所的灭火器材配置及配置点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厨房操作间、燃 气调压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5.3.6.7 风景区内各类停车场应配备专

    22、用灭火器材。 5.3.7 特种设备安全 5.3.7.1 风景区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保 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游览活动的有序进行。 5.3.7.2 风景区内的客运索道、应定期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检测,游览、娱乐、宾馆(饭店) 等的机电设备完好,每日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特种设备技 术档案,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5.3.7.3 对未列入特种设备管理的旅游设施(如游船,冲浪舟等)应建立设备档案,定期维护,确保 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DB36/ T 8272015 6 5.3.7.4

    23、大型游乐设施和骑乘项目应符合 GB/T16767 标准规定,运营前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质量与安 全检测,在运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年检和例行检修,并有详细检修记录。 5.3.7.5 各类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应公示安全须知,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并配备相关人员具体指 导,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 5.3.7.6 风景区内开展的攀岩、冲浪,漂流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当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提示手册,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游客安全。参与特种旅游项目的游客推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7.7 风景区内工作人员应向游客宣传旅游安全知识,及时劝阻游客的各种不安全行为。 5.3.7.8 风景区内的制高点和高层

    24、建筑设施应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和 全面维护。 5.3.7.9 风景区装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5.3.8 食品安全 5.3.8.1 风景区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QS”标志,准许生产销售的, 经营企业应按 GB/T 16868 标准规定执行。 5.3.8.2 风景区内的酒店和餐饮业须有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三证齐全方可营业。具体参 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要求执行。餐饮业卫生条件和餐具、饮具 等应符合 GB 16153 标准规定。食品原材料采购、运输、存储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保

    25、 持清洁,防止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受到污染,饮食品加工制作中应生熟分开,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的原料 进行食品加工。具体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执行。 5.3.8.3 风景区内饮用水卫生应符合 GB 5749 等国家标准规定。 5.3.8.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要督促食品加工和餐饮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 度并认真执行,确保游客和景区内所有人员的食品安全。 5.3.9 环境安全 5.3.9.1 风景区应建立环境安全监控检测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 5.3.9.2 风景区环境噪声应符合 GB3096 标准规定。 5.3.9.3 风景区空气质量应符合 GB3095 标准规

    26、定。 5.3.9.4 在突发疫情期间,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范 措施。 5.3.9.5 风景区环保部门应每天向公众公布环境状况。 5.3.10 风景区治安 5.3.10.1 要加强风景区的治安管理,按 GB 26355 标准要求,严厉打击杀人、抢窃、吸毒、嫖娼等刑 事犯罪活动,确保景区平安祥和。公安机关和景区保卫部门要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建立治安巡逻联防 制度。 5.3.10.2 风景区主要游客集散中心和重要地域应设置治安岗(室),并有专职治安人员昼夜值班,主 要旅游景点和线路,也要有专职治安人员定期巡视。 5.3.10.3 应建立治安方面的应急预案和工作制

    27、度,及时处理突发性治安事件。 5.3.11 大型活动风险控制 5.3.11.1 举办大型活动应严格遵循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大型活动 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DB36/ T 8272015 7 5.3.11.2 举办大型活动,按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精心组织,确保活动顺利和安全。 5.3.12 旅游安全信息发布 5.3.12.1 风景区应建立旅游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有线广播、手机、网络、宣传手册等向游客宣传 旅游安全知识,同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地震等)和气象灾害(

    28、如台风、雷暴、洪水、 大雾、雪灾等)预报信息,交通路况、景区人流变化、治安形势、流行疫情等安全警示信息,以便采取 相应措施处置。 5.3.12.2 风景区应始终保持网络和手机信号全覆盖,保持有线广播畅通,相关部门应随时做好维修维 护工作。 6 突发事件的处置 6.1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6.2 突发事件的报告 6.2.1 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等级划分等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6.2.2 突发事件如属一般事件,应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向景区旅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管 理部门在了解相关情况后, 在 1 小时内

    29、向景区旅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如属重大以上事件, 接到报告后, 安全管理部门应在 30 分钟内向景区旅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接通报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 旅游、安全等部门汇报。 6.2.3 突发事件报告的内容: a)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b) 事件的经过; c) 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 事件的初步原因; e) 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f) 事件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员; g) 上报的时间。 6.3 突发事件处置 6.3.1 现场处置原则 在旅游活动中遭遇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导游,旅行社和景区相关部门应做

    30、好以下工作: a) 立即采取措施减轻突发事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利影响和损失; b) 向景区旅游安全部门和公安分局报警求助,请求救援; c) 立即向旅行社及相关部门报告,如是境外游客,还应及时向市外事部门报告; d) 稳定旅游者情绪; e)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f) 事后写出书面报告。 6.3.2 自然灾害 DB36/ T 8272015 8 遇到地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地震等)和自然灾害(如台风、雷暴、洪水、大雾、雪灾等), 导游(讲解员)或相关机构应立即带领团队撤离灾区或撤到安全地域,并及时向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和公 安分局报警求助。 6.3.3 事故灾难 在旅游活动中,若发生

    31、交通事故,突发火灾、游客坠落、溺水等事故,导游、旅行社或相关部门应 立即向景区旅游安全、医疗部门、公安分局和消防部门报警求助并尽快组织游客撤离到安全地域等待救 援。 6.3.4 公共卫生事件 6.3.4.1 旅行团或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如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导游、旅行社或相关部门应立即向景 区卫生管理部门和警方报告,得到明确许可的,方可继续游览。 6.3.4.2 旅游者出现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导游、旅行社或相关部门应立即向景区卫生管理部门和警方 报警求救,同时保留食物样本,配合做好救护安抚工作。 6.3.5 社会安全事件 遇到群体事件、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导游、旅行社和相关部门应立即报警求助,

    32、并迅速撤离 到安全地域。景区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根据“三清山反恐预案”,立即启动预案联动机制进行处置并 立即报告上级政府。 6.3.6 意外伤病、病危或死亡 安全事故中,若有游客意外伤病、病危或死亡和发生 入境游客伤亡等事故,导游 应按GB/T 15971 标准附录要求处置。 6.3.7 走失 在旅游活动中,如发现游客丢(走)失,应立即了解情况,迅速寻找,并向旅行社、景区旅游安全 管理部门和警方求助。 6.3.8 信息发布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应严格遵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规定和程序对外发布,旅行社及相关部门不应 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6.3.9 事故善后 6.3.9.1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旅

    33、游企业应积极配合景区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调查,做好伤亡游客 救治,家属接待安抚,协调事故赔偿,保证理赔等善后工作。 6.3.9.2 应根据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6.3.10 总结与建档 发生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并处理好之后,旅游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事故档案,做到准确、齐全、 完整,并做好事件总结上报。 6.4 突发事件的救援 DB36/ T 8272015 9 6.4.1 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有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旅游安全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 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 1-2 次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演习或演练。 6.4.2 建立起以消防、治安、抢险、卫生救护等相关人员

    34、组成的风景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 伍,平时应加强培训和演练,一旦有险可及时出动。 6.4.3 设置救援电话,在游客集中地、危险路段和重要区域公布,在门票和游客指南中注明。 6.4.4 在景区游客集散中心等重要场所应设立医疗室(站),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且配备必要的 医疗和急救药品、医疗器械设施,医疗服务制度完善。 6.4.5 应与当地正规医院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切实可行的医疗急救措施和制度。 7 监督检查 7.1 风景区应建立旅游安全例会制度,景区旅游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景区旅游和生产安全工作, 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景区安监、旅游、卫生、消防、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景区的各个部门、企

    35、业等 单位旅游安全进行巡查,尤其是景区的重点区域,如游客集散中心,客运索道、宾馆饭店,主要景点、 栈道等进行重点检查。 7.2 风景区内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每月应进行一次旅游安全工作自查, 并随时应对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7.3 巡查和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 a) 安全管理组织的完整性、有效性; b)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的有效性; c) 安全目标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d) 安全工作报表,情况上报的及时和准确性; e) 安全教育、培训、检查的计划性、有效性; f) 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g) 安全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8 结果与改进 8.1 风景区各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检查出的问题应逐一梳理,认真整改,切实保障旅游安全。 8.2 风景区旅游安全领导小组每次组织巡查和重点检查之后,应形成书面的旅游安全分析报告,向上 级报告并存档。对每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抓好落实。 8.3 风景区每年应就旅游安全工作写出质量分析报告,总结一年旅游安全工作,找出差距和原因,以 利下一年努力改进。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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