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30 B 43 DB36 江西省 地方标准 DB36/T 369 2019 代替 DB36/T 369-2001 规模化商品猪生产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large-scale commercial pig production 2019 - 11 - 05 发布 2020 - 05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 369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引种 . 2 5 饲养 . 2 6 繁殖 . 3 7 兽医防疫 . 4 8 养
2、猪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 4 9 养殖档案管理 . 4 DB36/T 369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起草 。 本标准 代替 DB36/T 369-2001规 模化养猪生产技术规程 ,与 DB36/T 369-2001相比主要内容变化 如下: 名称修改为规模化商品猪生产技术规程; 补充了 规模化猪场、全进全出等 术语和定义 ; 增加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 ; 标准名称 修改为“ 规模化商品猪生产 技术规程 ” ; 合并了 猪的饲养 和管理; 简化 了兽医防疫的消毒制度和免疫程序部分内容; 删除了场址选择 和规划布局 。 本标准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
3、归口。 本标准 起草 单位:江西农业大学 、 江西省养猪行业协会 。 本标准主要 起草 人:舒邓群 、 杨 恒 、 臧一天 、 丁能水 、 游金明 、 赖以斌 、 盛孝维 。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 DB36/T 369-2001。 DB36/T 369 2019 1 规模化商品猪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规模养猪的引种、饲养 管理 、繁殖、兽医防疫 、 养猪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和 养殖档案管理 等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规模以上 商品 猪场的养殖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7823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GB/T 17824.2 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 25172 猪常温精液生产与保存技术规范 NY/T 65 猪饲养标准 NY/T 636 猪人工受精技术规程 NY/T 820 种猪登记技术规范 DB36/T 406 规模养猪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006第 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
5、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 2013第 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17第 2513号 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17第 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规模养猪 场 intensive pig farms 年出栏 量 大于或等于 500头 猪的养猪场 。 3.2 全进全出 all-in and all-out DB36/T 369 2019 2 在同一时间内将同一生长发育或繁殖阶段 或处于同一生产工艺 的猪群 ,全部从一个阶段猪舍转至另 一个阶段猪舍或出栏。 3.3
6、休药期 withdrawal time 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肉、内脏)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引种 4.1 引 进 的后备种猪应生长发育 良好 、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 , 符合 NY/T 820 相关要求。 4.2 引进种猪 及其精液 时,应从有种 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 和 动物防疫 条件 合格证的种猪场引 进,种猪引进后应隔离观察 30d 45d,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规定进行检疫。 4.3 公猪每年更新 30%左右,母猪每年更新 25% 30%。 4.4 根据市场需要确定商品肉猪场所选择的良种及其杂交组合。 5 饲养 5.1 饲养标准 参 照 NY/T 65猪饲
7、养标准的要求 执行 。 5.2 饲料 及饮水 要求 5.2.1 饲料原料和配合饲料的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13078 的规定。 5.2.2 配合饲料中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17 年 第 2625 号饲料添加剂安 全使用规范的要求。 5.2.3 使用药物 饲料 添加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2.4 饮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5.3 猪群 饲养 管理 5.3.1 总则 规模猪场应根据 猪 的生理特点,参照 GB/T 17824.2组织各阶段猪的饲养 管理 。 5.3.2 后备种猪饲养 管理 5.3.2.1 后备种猪采取前高后低的营养水平,注意能 量蛋白质
8、比 和 矿物质、维生素 及 氨基酸的补充。 6 月龄前自由采食,不限量; 6 月龄后每天限量 2.0kg 2.5kg。 5.3.2.2 公母猪分栏饲养,按体重分成小群,每栏 4 6 头。公猪出现性欲后单栏喂养,充足运动。调 教后备猪在固定地点排粪尿、睡觉和进食。 5.3.3 空怀母猪饲养 管理 母猪断乳后每天喂配合料 3.0kg 3.5kg,根据膘情调整营养水平及饲喂量。 保持养殖环境干燥、清 洁,温度和湿度适宜 ,猪舍内环境要求按照 GB/T 17824.3执行。 5.3.4 妊娠母猪饲养 管理 DB36/T 369 2019 3 5.3.4.1 妊娠母猪分两 阶 段饲养,妊娠前期 (配种
9、90d), 限量饲喂,配种后即限食,日喂 2.0kg 2.5 kg,逐步增加到 3.0 kg。妊娠后期 ( 妊娠 90d 产前 3d), 采取充分饲养,每天喂精饲料 3.0kg 3.5kg。 5.3.4.2 妊娠前期可小群饲养,每栏 4 5 头。妊娠后期单栏饲养。注意保胎,防止胚胎死亡和流产。 5.3.5 哺乳母猪饲养 管理 5.3.5.1 分娩当天 少量喂料 ,第 2d 开始,根据胎次、产仔数、膘情等逐渐调整饲 喂 量 ,断乳前适当减 料 。 5.3.5.2 生产母猪分娩前 5d 转入产房,转入产房的母猪注意清洗消毒。分娩时做好助产工作,保持猪 舍干燥、清洁,注意通风换气。冬季注意防寒保温,
10、夏季注意防暑降温,猪舍内环境要求按照 GB/T 17824.3 规定执行。 5.3.6 哺乳仔猪饲养 管理 5.3.6.1 保证 仔猪吃足初乳 , 3 日龄补铁补硒。 7 10 日龄 补料 ,逐步增加喂量, 3 4 周龄断乳。断乳 后逐步过渡 饲 喂保育仔猪料。 5.3.6.2 做好助产工作,仔猪产出后立即用拭干粘液,然后断脐,称重和打耳号,登记。产后 2d 3d 仔母隔开,定时哺乳,并固定乳头。 5.3.6.3 产房要设置保温箱,可采用电热板或红外线灯采暖保温。 5.3.6.4 根据猪场实际和养殖情况,选择适当的哺乳仔猪断奶方法。 5.3.7 保育猪饲养 管理 5.3.7.1 注意做好断奶仔
11、猪的饲养和环境的过 渡,过渡完成后 充足饲 喂 , 勤添少喂, 不限量。 5.3.7.2 精心调教,调教仔猪在固定地点吃料、睡觉和排泄粪尿。冬季注意保暖,并定期通风换气。 5.3.8 肥育猪饲养 管理 5.3.8.1 肥育期分前期( 60kg 前 )和后期( 60kg 至出栏 ) 二个 阶段饲养,采用 “ 前敞后限 ” 饲养方式, 60kg 前采用高能量、高蛋白饲粮; 60kg 至出栏 ,适当降低饲粮能量和蛋白水平。 5.3.8.2 调教猪只到固定地点吃料、睡觉和排泄粪尿,保持栏舍清洁、卫生。 5.3.8.3 夏季注意防暑降温,冬季注意保暖,猪舍内环境要求按照 GB/T 17824.3 执行。
12、 5.3.8.4 出栏时躯赶不要过急,禁止鞭打,以免发生应激综合症。 6 繁殖 6.1 初配时间 初配时月龄与体重同时达到标准:母猪一般在 8月龄、体重 110 kg以上初配,公猪 10月龄、体重 140 kg以上初配。 6.2 发情检查 每 日早、晚 2次要仔细观察并记录空怀母猪发情情况,可将公猪赶入待配母猪栏中,进行试情或诱 导其发情。 6.3 配种时间和次数 DB36/T 369 2019 4 一个情期内配种 2 3次,发情后愿意接受公猪爬跨或按压腰部呆立不动时第 1次配种,间隔 8h 10h 进行第二次配种。若采用本交加人工授精配种,第 1次本交配种,第 2次和第 3次可采用 人工授精
13、。 6.4 配种方式 采 用本交或人工授精配种,一般规模化养猪场本交结合人工授精。种猪场应采用重复配种方式(即 用同一头公猪连续配 2 3次),商品猪场可采用双重配种方式(即用 2头不同公猪配种)。 6.5 精液质量的检查 定期检查,并注意精液品质,具体指标应符合 GB/T 25172 和 NY/T 636 的规定执行 。 7 兽医防疫 7.1 防疫基本要求 防疫基本要求按照 GB/T 17823的规定 执行。 7.2 免疫程序 根据猪场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预防 疫病的发生。 7.3 兽药使用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公告 2017年第 2513号兽药质量标准、并遵守处方兽药与非处方 兽药使用 规范。 8 养猪废弃物 无害化处理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方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3年第 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和 DB36/T 406的要求进行。 9 养殖档案管理 引种、饲养管理、消毒、免疫、检疫、销售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投入品使用记录 等日常工作,应 有详细记录,并有专人负责,生产记录建案归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06年第 67号畜禽 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记录要定期检查和统计分析,有效记录应保存 2年以上。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