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160.10 X62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T 10062018 特香型基础酒 Te xiang xing Crude Spirits 2018 - 03 - 19发布 2018 - 09 - 20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6/T 1006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和定义 . 1 4 技术要求 . 1 5 检验方法 . 2 6 检验规则 . 2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3 DB36/T 1006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
2、标准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章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食品工业协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廖昶、吴生文 、 李科发、 黎清华 、杨越、 胡贤民 、付建生、曾伟、熊峰梅、朱 江。 DB36/T 10062018 1 特香型基础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香型基础酒的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特香型基础酒的生产、检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3、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54 大米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 配制酒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200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5109 白酒工业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109界定的 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香型基础酒 Te xiang xing Crude Spirits 以整粒大米 为主要原料,用特香型 白酒 酿造用大曲、红褚条石 酒窖,采取续渣混蒸,经传统固态法 发
4、酵、蒸馏而成的, 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 具有特香型风 格的基础酒,酒精度不低于60%vol。 4 要求 4.1 主要原料 4.1.1 大米 应符合 GB/T 1354的 规定 。 4.1.2 水 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 。 DB36/T 10062018 2 4.1.3 其他原料 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的要求。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香气舒适、纯正, 具有浓、清、酱三香,但均不露头的复合香气, 有大曲酒香、无异 香。 口味 入口绵甜、回甜,口感柔
5、和,酒体醇厚丰满,协调、有回香、后味干净,略苦涩,无 异杂味。 风格 具有特香型基础酒固有风格。 4.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酒精度/ (%vol) 60 总酸( 以乙酸计)/( g/L) 0.8 总酯( 以乙酸乙酯计)/( g/L) 3. 0 丙酸乙酯/ (mg/L) 20 4.3 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 GB 2757的规定 。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 按GB/T 10345的要求执行。 5.2 食品安全要求的检测 按GB/T 5009.48 的要求执行 。 6 检验规则 DB36/T 10062018 3 6.1 组批 同一酿
6、造工艺、同一酿造时间、 同一 贮存罐中的基础酒为一组批。 6.2 抽样 特香型基础酒贮存 进罐 后 ,方可 采样,每个样品 取样 数量不少于 1500ml。 采样后应记录样品名称、 品种/规格、数量、生 产者名称、生产时间、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采样后及时送检, 样品 保存一 个月。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 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总酸、总酯、丙酸乙酯。 6.3.2 型式检验 基础酒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一年需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所有项目。遇 有下列
7、情况之一时,按本标准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 3 个月以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 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有 一项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 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若有一 项指标不达标,则以不合格判定。 6.4.2 若复检结果卫生指标不符合 GB 2757 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包装 按GB/T 10346-2006中的 “4.1 标志”和“ 4.2 包装”条款执行。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 差为 1.0%vol。 7.2 运输 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 不得与有毒 、 有害 、有腐蚀性物品和污 染物混运;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 7.3 贮存 特香型基础酒贮存期应不少于1年。出入库要有记录,基础酒的贮存应有存量记录,出入库记录内 容包括名称 、批号、出入库时间、地点、数量等。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