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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3386-2019 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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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3386-2019 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管理规程.pdf

    1、ICS 03.200 A 12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3862019 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管理规程 Tourism service quality benchmark units management regulatio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1 - 04发布 2019 - 12 - 04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3386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大学。 本

    2、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龙、史祥、张文啸、蒋海萍、林章林、钱珍、叶岚。 DB34/T 33862019 1 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基本条件、评定内容、评定机构、评定程序、日常管理、复 评工作以及退出机制。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已获评和拟申请旅游服务质量标杆称号的单位(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培育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4

    3、421.1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24421.2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T 24421.3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标准编写 LB/T 023 旅游企业标准体系指南 LB/T 026 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 LB/T 027 旅游企业标准实施评价指南 3 基本条件 3.1 申报单位为在安徽省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旅游生产经营单位。 3.2 申报单位的产品市场占有率或经济效益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发展潜力良好。 3.3 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4、,无较 大失信事件或记录,无较大及以上有效旅游投诉案件,未引起较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未受到省辖市及 以上相关部门的通报和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3.4 服务(产品)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在省内同行业具有较强/较大影响力。 3.5 应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符合 GB/T 1.1、GB/T 24421.1、GB/T 24421.2、GB/T 24421.3或LB/T 023、LB/T 026、LB/T 027的相关规定。 3.6 在营业场所的醒目处作出服务质量承诺,公开企业服务标准,且公开的标准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要求。 3.7 企业质量管理意识较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备,质量文化

    5、富有特色。企业通过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在企业推行较为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如卓越绩 效管理模式、9S管理模式。 4 评定内容 4.1 质量水平 DB34/T 33862019 2 4.1.1 主要业务领域相关要求等同采用或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1.2 近3年内研发了特色鲜明、行业领先的旅游服务产品或项目。 4.1.3 有效投诉率低,游客满意度高,社会评价好。 4.1.4 近3年内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质量奖励、服务名牌或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等表彰。 4.2 质量管理 4.2.1 制定科学的经营战略,且服务质量应体现在企业经营战略中。 4

    6、.2.2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了质量责任制,通过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引进和推广使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如卓越绩效管理模式、9S管理 模式等。 4.2.3 建立体现自身特色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 4.2.4 建立游客体验测评指标体系和改进机制,对旅游服务过程进行有效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 析和持续改进。 4.2.5 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改进和自我提升发展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质量改进活动。 4.2.6 总结提炼富有企业特色的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方法及模式。 4.3 风险管理 4.3.1 具有健全的旅游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标准体系,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7、每年有应急演练和安 全培训;能有效应对突发的社会负面舆情。 4.3.2 建立完善的游客投诉受(处)理和改进机制,投诉处理客观公正及时。 4.4 行业影响力 4.4.1 单位规模或效益位于同行业前列,发展前景良好。 4.4.2 积极培育和维护旅游品牌。 4.4.3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带动地区、旅游行业经济发展。 4.4.4 参与旅游业相关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引领带动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提升。 4.4.5 积极宣传推广旅游业先进的服务理念和质量管理经验,积极落实政府部门有关旅游市场规范和 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等工作要求,组织和主动参与行业自律活动。 5 评定机构 省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旅游

    8、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培育单位)的组织、领导、评定 工作,制定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评定细则,授权、督导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旅游服务质量标 杆培育单位)的评定工作。 6 评定程序 6.1 企业申请 符合本标准基本条件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申请,向所在城市或行政区内的县级以上评定机构提 交申请表单。 6.2 初审推荐 DB34/T 33862019 3 市级评定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省级评定机构提交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推荐名单和申 报材料。 6.3 复审核定 省级评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6.4 结果公示 评审后,达到标准要求的由省级评定机构予以对外公布旅游服

    9、务质量标杆单位(旅游服务质量培育 单位)公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被公示单位在本单位网站、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 5 天。 6.5 联合发布 省级评定机构结合公示情况,联合审议确定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旅游服务质量培育单位)名单, 纳入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旅游服务质量培育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7 日常管理 7.1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不定期赴已获评单位开展实地调研与指导工作。 7.2 已获评单位应建立日常信息上传和重大事件立项报送机制,主动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单位相关信 息。 7.3 已获评单位应赴其他获评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和学习交流工作,不断提高自身旅游服务

    10、质量。 8 复评工作 8.1 复评机构 省级评定机构负责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复评工作。 8.2 复评期限 8.2.1 复评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评工作。 8.2.2 每次复评工作开展时间为1个月以内。 8.3 复评形式 8.3.1 复评单位根据复评机构下发的复评通知,自愿向所在城市或行政区内的县级以上评定机构提交 复评申请表单和复评报告。 8.3.2 复评机构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结合第6章的评审流程,对申请单位进行开展复评工作。 9 退出机制 9.1 出现下列情况,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摘牌处理: a) 环境卫生测评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b) 存在欺诈、宰客等违规违法行为; c) 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DB34/T 33862019 4 d) 有效旅游投诉过多; e)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f) 经营情况严重下滑; g) 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9.1.1 被警告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限期 36 个月进行整改,整改评审合格的,继续使用旅游服务质量 标杆单位称号,整改评审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撤销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称号。 9.1.2 被摘牌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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