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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3077-2018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放电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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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3077-2018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放电技术规范.pdf

    1、ICS 43.120 T 47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0772018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放电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discharge of battery-recycling used in electric vehicles 文稿版次选择 2018 - 04 - 16 发布 2018 - 05 - 16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4/T 3077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国轩高科

    2、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 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利娜、张佳瑢、刘波、刘京生、程本阳、朱华炳、张卫新、荣胜军、戴蕤睿、 王青松、雷凤平、茆海东、勾海鹏、王萍、杨大发。 DB34/T 30772018 1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放电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废旧锂离子动力电池拆解前放电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设备环境要求 及作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废旧锂离子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单体、电池模组和电池包 的放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

    3、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33598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 GB/T 34014 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 GB/T 34015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余能检测 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完全放电态 full discharge 电池包/电池模组/电池单体正常使用时的完全放空状态, 即正常情况

    4、下电池包/电池模组/电池单体 荷电状态 0时的状态。 3.1.2 深度放电 deep d ischarge 将电池包/电池模组/电池单体放电至端电压达 0.5 V 以下。 3.2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 标称容量( Ah)。 I 2 2 h 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 C/2( A)。 I c 电池单体放电设备放电电流,其数值由表1 计算( A)。 DB34/T 30772018 2 I m 电池模组放电设备放电电流,其数值由表1 计算( A)。 I p 电池包放电设备放电电流,其数值由表1 计算( A)。 4 放电条件 4.1 一般要求 4.1.1 放电作业应获得整车企业或电池生产企业

    5、技术信息支持,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池回收企业执 行或授权执行。 4.1.2 拆解废旧锂离子动力电池应符合 GB/T 33598 的要求。 4.2 安全要求 4.2.1.1 放电过程应配备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全程值守监控。 4.2.1.2 放电场所应做好通风且配备消防必备品,如专用灭火器、沙箱等。 4.2.1.3 放电过程应采取必要的绝缘措施,操作人员应穿戴和使用高压绝缘手套、防砸绝缘鞋、绝缘 工具等,以保证操作安全。 4.3 环境条件 放电作业环境条件按照 QC/T 743-2006 中 6.1.1 的规定执行。 4.4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 放电作业所用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按照 QC/T

    6、 743-2006 中 6.1.2 的规定执行。 4.5 放电设备要求 4.5.1 放电设备应具备温度检测、自动报警、自动断电、单通道启停等功能,以保证放电作业安全进 行。 4.5.2 放电设备应具备散热排风功能,以防止热量聚集造成故障。 4.5.3 放电设备应配备专用电池托盘,废旧电池放电时置于此电池托盘中,且托盘需做好绝缘处理。 5 放电流程 5.1 放电作业流程 电动汽车用废旧动力电池的放电应遵循图1 所示的作业流程。 DB34/T 30772018 3 说明: Y p1 废旧动力电池包满足 5.2 或企业技术规定条件中的外观要求; N p1 废旧动力电池包不满足 5.2 或企业技术规定

    7、条件中的外观要求; Y p2 废旧动力电池包满足 5.5 的电压检测要求; N p2 废旧动力电池包不满足 5.5 的电压检测要求; Y p3 废旧动力电池包满足 5.8 的电压复测要求; N p3 废旧动力电池包不满足 5.8 的电压复测要求; Y m1 废旧动力电池模组满足 5.2 或企业技术规定条件中的外观要求; N m1 废旧动力电池模组不满足 5.2 或企业技术规定条件中的外观要求; Y m2 废旧动力电池模组满足 5.5 的电压检测要求; N m2 废旧动力电池模组不满足 5.5 的电压检测要求; Y m3 废旧动力电池模组满足 5.8 的电压复测要求; N m3 废旧动力电池模组

    8、不满足 5.8 的电压复测要求; Y c1 废旧动力电池单体满足 5.2 或企业技术规定条件中的外观要求; N c1 废旧动力电池单体不满足 5.2 或企业技术规定条件中的外观要求; Y c2 废旧动力电池单体满足 5.5 的电压检测要求; N c2 废旧动力电池单体不满足 5.5 的电压检测要求; Y c3 废旧动力电池单体满足 5.8 的电压复测要求; N c3 废旧动力电池单体不满足 5.8 的电压复测要求。 图1 废旧动力电池放电作业流程图 DB34/T 30772018 4 5.2 外观检查 用目测法检查废旧动力电池包/模组/单体的外观,如有冒烟、着火、漏液、扭曲变形、破损严重或 存

    9、在人为拆解痕迹等的,不应对其进行放电设备放电处理。 电池包应拆解成为电池模组,再用目测法检查,如有上述痕迹的,应进一步拆解成为电池单体。 5.3 信息采集 观察废旧动力电池包/模组/单体外观上的标签,按照 GB/T 34014 中规定的编码在国家或企业追溯 信息平台上查询,或其他相关渠道收集废旧动力电池基本信息:电池单体数量、串并关系、电池单体标 称电压、电池单体标称容量或电池单体标称能量和电池模组数量、串并关系、标称电压、电池模组标称 容量或电池模组标称能量,电池包标称电压、标称容量或电池包标称能量等。 如果废旧动力电池包/模组/单体外观上没有标签可以识别,则对其进行特殊标识(其中废旧动力电

    10、 池包需要拆解为模组,模组/单体可不拆解),称取模组/单体质量并记录。 5.4 极性判别 用电压表检测废旧动力电池包/模组/单体极性,确定并标示出电池包/模组/单体的正负极。 5.5 电压检测 用电压表检测废旧动力电池的端电压,根据 5.3 采集到的信息判别电池体系,然后根据表1 给出 的开路电压上限值初步判定废旧动力电池包/模组/单体当前的荷电状态, 没有达到完全放电态的应连接 放电设备进行放电,达到完全放电态的废旧动力电池包可直接进行拆解,完全放电态的废旧动力电池模 组/单体可直接进行深度放电。 当无法确定电池体系时,统一按照表1 中的最低值作为判断标准。 表1 完全放电态下的电池开路电压

    11、上限值 电池体系 电池单体截止(终止) 电压/V 电池模组截止(终止) 电压/V 电池包截止(终止) 电压/V 磷酸铁锂/碳 Uc=3.0 Um=sm Uc Up= sp Uc 钴酸锂&三元材料/碳 Uc=3.5 Um=sm Uc Up= sp Uc 锰酸锂/碳 Uc=3.5 Um=sm Uc Up= sp Uc 三元材料/钛酸锂 Uc=2.5 Um=sm Uc Up= sp Uc 5.6 放电设备放电电流确定 5.6.1 废旧动力电池包/模组/单体有标签,并且可直接从标签上获得 5.3 所述信息时,根据信息确定 放电电流。 5.6.2 废旧动力电池包/模组/单体无标签,或者不可直接从标签上获

    12、得 5.6.1 中所述的信息时,根据 5.3 中采集的质量信息和表 2 中给出的公式确定放电电流。 表2 放电设备放电电流 电池类型 电池单体放电电流 /A 电池模组放电电流 /A 电池包放电电流 /A 废旧软包锂离子动力电池 Ic=0.0165 m + 2.0802 Im=nIc Ip= Im DB34/T 30772018 5 表 2(续) 电池类型 电池单体放电电流 /A 电池模组放电电流 /A 电池包放电电流 /A 废旧钢壳、铝壳或塑料壳锂离子动力电池 Ic=0.0175 m 1.6640 Im=nIc Ip= Im 注1: m 为动力电池单体质量,单位为克。 n 为并联电池单体数量,

    13、单位为个。 注2: 电池单体放电电流计算公式根据 GB/T 34015 推演得出。 5.7 放电设备放电截止(终止)电压的确定 5.7.1 废旧动力电池包/模组/单体能够判断出是何种化学体系的锂离子电池的,按照表 3 确定放电设 备放电截止(终止)电压。 5.7.2 废旧动力电池包/模组/单体不能够判断出是何种化学体系的锂离子电池的,放电设备放电截止 (终止)电压应设置为:电池包低于 sp2.5 V,电池模组低于 sm2.5 V,电池单体低于 2.5V。 表3 放电设备放电截止(终止)电压 电池体系 电池单体截止(终止) 电压/V 电池模组截止(终止) 电压/V 电池包截止(终止) 电压/V

    14、磷酸铁锂/碳 Uc=2.0 Um=sm Uc Up= sp Uc 钴酸锂&三元材料/碳 Uc=2.7 Um=sm Uc Up= sp Uc 锰酸锂/碳 Uc=2.5 Um=sm Uc Up= sp Uc 三元材料/钛酸锂 Uc=1.5 Um=sm Uc Up= sp Uc 注1: sm 为电池模组的串联数, sp为电池包的串联数。 注2: 无法从废旧动力电池包的标识等信息中确定 s的值时,应对电池包进行拆箱,打开顶盖,从内部结构上确定 s 的值,无法从废旧动力电池模组的标识等信息中确定 s 的值时,默认当前电池模组的 s值为1。 5.8 电压复测 经放电设备放电后的废旧动力电池包/模组/单体,

    15、用电压表复测端电压,按照 5.5 给出的判断方 法确认其是否达到完全放电态。 5.9 电池包拆解 电压复测确认达到完全放电态的电池包可直接拆解为电池模组。 5.10 深度放电 采用大电阻强制放电、破壳浸水/氧化、盐水/导电液浸泡等方式持续放电,直至使废旧动力电池模 组/单体端电压达到 0.5 V 以下。 6 放电作业 6.1 电池包 6.1.1 放电设备放电 DB34/T 30772018 6 其中: a) 废旧动力电池包经过外观检查、信息采集、极性判别、电压检测作业后,对不是完全放电态的 电池包,应进行放电设备放电。 b) 在25 10的条件下,以 I2(A)电流或 5.6 确定的电流放电,

    16、至电池包电压达到 5.7 确定 的截止(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静置 1 h。也可按厂家的放电规程进行放电,至电池包达到 完全放电态。 c) 放电设备放电后的电池包用电压表检测电压,进行电压复测,对照表 1 的开路电压上限值,达 到完全放电态的进行电池包拆解,未达到完全放电态的重新放电设备放电,直至达到完全放电 态。 d) 对电池包内存在电压不平衡的状态,即总压达到完全放电态,而内部模组部分未达到完全放电 态时,则对电池包进行拆解,对未达完全放电态的模组按照 6.2 放电。 6.1.2 深度放电 电池包拆解后得到的完全放电态电池模组应按照 5.10 所述进行深度放电。 6.2 模组 6.2.1

    17、放电设备放电 其中: a) 废旧动力电池模组经过外观检查、信息采集、极性判别、电压检测作业后,对不是完全放态电 的电池模组,应进行放电设备放电。 b) 在 25 10的条件下,以 I2(A)电流或 5.6 确定的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5.7 确定 的截止(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静置 1 h。也可按厂家的放电规程进行放电,至电池模组达 到完全放电态。 c) 放电设备放电后的电池模组用电压表检测电压,进行电压复测,对照表 1 的开路电压上限值, 达到完全放电态的进行深度放电,未达到完全放电态的重新放电设备放电,直至达到完全放电 态。 d) 对电池模组内存在电压不平衡的状态,即总压达到完全放电态

    18、,而内部下一级模组或单体部分 未达到完全放电态时,则对电池模组进行拆解,未达完全放电态的下一级模组按照 6.2 重新放 电,未达完全放电态的单体按照 6.3 重新放电。 6.2.2 深度放电 完全放电态电池模组应按照 5.10 所述进行深度放电。 6.3 电池单体 6.3.1 放电设备放电 其中: a) 废旧动力电池单体经过外观检查、信息采集、极性判别、电压检测作业后,对不是完全放电态 的电池单体,应进行放电设备放电。 b) 在 25 10的条件下,以 I2(A)电流或 5.6确定的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达到 5.7 确定的 截止(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静置 1 h。也可按厂家的放电规程进行放电,至电池单体达到 完全放电态。 DB34/T 30772018 7 c) 放电设备放电后的电池单体用电压表检测电压,进行电压复测,对照表 1 的开路电压上限值, 达到完全放电态的进行深度放电,未达到完全放电态的重新放电设备放电,直至达到完全放电 态。 6.3.2 深度放电 完全放电态电池单体应按照 5.10 所述进行深度放电。 7 环保要求 放电作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废旧动力电池放电作业过程是能量释放过程,宜进行能量的回收利用。 b) 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排放要求。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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