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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1950-2013 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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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1950-2013 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pdf

    1、DB34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DB34/T 1950 2013安 徽 省 县 城 规 划 编 制 标 准 Standard for Compiling of County Town Planningin Anhui Province 2013 09 28发 布 2013 10 28实 施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安 徽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 合 发 布 前 言本 标 准 根 据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批 准 列 入 2013年 度 安 徽 省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计 划 的 函 ( 办 标 函 2013 82号

    2、 )的 要 求 , 由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 安 徽 建 筑 大 学 编 制 而 成 。本 标 准 在 制 定 过 程 中 , 认 真 总 结 我 省 县 城 规 划 的 实 践 经 验 ,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重 点 考 虑 我 省 经 济 条 件 、 地 域 差 异 和 县 城 特 点 , 并 广 泛 征 求 了 有 关 市 、 县 城 乡 规划 主 管 部 门 和 主 要 规 划 编 制 、 研 究 单 位 意 见 , 经 反 复 讨 论 、 修 改 、 充 实 , 最 后 经审 查 定 稿 。本 标 准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是 : 县 城 规 划

    3、 的 构 成 、 编 制 的 内 容 与 重 点 、 编 制 深 度 与 技 术 要 求 。 本 标 准 共 有 6章 , 包 括 总 则 、 术 语 、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 县 城 控 制 性 详细 规 划 、 县 城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县 城 专 业 规 划 。本 标 准 由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管 理 和 条 文 解 释 。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见 或 建 议 , 请 寄 送 至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 合 肥 市 东 流 路 28 号 , 邮 编230051)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 安

    4、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安 徽 建 筑 大 学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吴 晓 勤 高 冰 松 马 明姚 本 伦 储 金 龙 李 保 民 本 标 准 主 要 审 查 人 : 王 凯 张 菁 鹿 勤王 胜 波 李 长 青 刘 复 友 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县城总体规划. 63.1 一 般 规 定 .63.2 县 域 镇 村 体 系 规 划 .63.3 规 划 区 规 划 .83.4 城 区 规 划 .103.5 成 果 要 求 .12 3.6 特 别 规 定 .154 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1 一 般 规 定 .184.2 控 规 通 则 .184.

    5、3 地 块 控 规 .194.4 成 果 要 求 .215 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 235.1 一 般 规 定 .235.2 编 制 内 容 .235.3 成 果 要 求 .23 6 县城专业规划. 25本标准用词说明.26条文说明.27 1 1 总则1.0.1 为 规 范 县 城 规 划 编 制 内 容 和 技 术 深 度 , 提 高 县 城 规 划 编 制 水 平 , 促 进 新 型城 镇 化 建 设 和 县 城 科 学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和 安 徽 省 城乡 规 划 条 例 , 结 合 安 徽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标 准 。1.0.

    6、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安 徽 省 县 城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1.0.3 县 城 规 划 应 当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坚 持 分 类 发 展 、 区 域 协 调 、 城 乡统 筹 、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 大 力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 走 新 型 工 业 化 、 信 息 化 、 城 镇 化 、农 业 现 代 化 协 调 发 展 道 路 , 引 导 县 城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1.0.4 编 制 县 城 规 划 应 按 照 卫 星 城 市 、 县 级 中 等 城 市 和 特 色 小 城 市 三 类 县 城 分 类 , 突 出 皖

    7、北 、 皖 中 、 沿 江 、 皖 西 和 皖 南 五 大 片 区 特 点 , 确 定 发 展 目 标 , 衔 接 发展 要 求 , 优 化 规 划 布 局 , 彰 显 地 域 特 色 。1.0.5 县 城 规 划 包 括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 县 城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县 城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和 县 城 专 业 规 划 。 重 点 地 段 可 单 独 编 制 城 市 设 计 。1.0.6 编 制 县 城 规 划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安 徽 省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规 定 。 2 2 术语2.0.1 县 域 ( a

    8、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ounty)依 法 设 定 的 县 建 制 的 行 政 管 辖 区 。2.0.2 县 城 ( county town)依 法 设 定 的 县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的 城 镇 。2.0.3 城 区 ( city area)县 城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县 城 发 展 的 核 心 区 域 。2.0.4 专 业 规 划 ( specialized planning) 为 某 个 专 项 建 设 内 容 单 独 编 制 的 规 划 。2.0.5 城 市 设 计 ( urban design)对 空 间 形 态 和 空 间 环 境 所 作

    9、的 整 体 构 思 和 安 排 。2.0.6 远 景 规 划 ( long-range planning)未 来 长 远 时 期 县 城 空 间 利 用 和 用 地 布 局 的 战 略 性 、 结 构 性 规 划 。2.0.7 卫 星 城 市 ( satellite city)特 大 城 市 或 大 城 市 周 边 与 该 城 市 一 体 化 发 展 的 县 城 。2.0.8 县 级 中 等 城 市 ( medium-city-sized county) 具 有 较 强 的 辐 射 带 动 能 力 、 城 区 常 住 人 口 规 模 达 到 中 等 城 市 要 求 , 空 间 上 相对 独 立

    10、 的 县 城 。2.0.9 特 色 小 城 市 ( small county with characteristics)具 有 一 定 特 色 , 城 区 常 住 人 口 规 模 未 达 到 中 等 城 市 要 求 的 县 城 。2.0.10 中 心 城 市 ( center city)一 定 区 域 范 围 内 , 整 体 实 力 具 有 综 合 影 响 力 的 城 市 , 是 区 域 发 展 的 增 长 极 。2.0.11 县 城 规 划 区 ( planning area of county town)县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建 成 区 以 及 因 城 乡 建 设 和 发 展

    11、 需 要 , 必 须 实 行 规 划 控 制的 区 域 。 3 2.0.12 镇 村 体 系 ( town village system)县 域 内 由 一 系 列 不 同 等 级 、 不 同 职 能 、 不 同 规 模 且 相 互 密 切 联 系 的 镇 ( 乡 ) 、村 组 成 的 系 统 。2.0.13 中 心 镇 ( center town)镇 村 体 系 中 , 在 社 会 、 经 济 和 空 间 发 展 中 兼 为 周 边 镇 ( 乡 ) 提 供 服 务 的 镇 。2.0.14 中 心 村 ( center village)镇 村 体 系 规 划 中 , 设 有 兼 为 周 围 村

    12、 服 务 的 公 共 设 施 的 村 。2.0.15 新 型 社 区 ( new pattern community)具 有 一 定 人 口 规 模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齐 全 , 人 居 环 境 优 良 、 文 明 程 度 较 高 的 乡 村 居 民 点 。2.0.16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公 共 交 通 、 供 水 、 排 水 、 供 电 、 燃 气 、 供 热 、 通 信 、 园 林 、 环 卫 、 综 合 防 灾等 工 程 设 施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总 称 。2.0.17 公 共 服

    13、 务 设 施 (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社 会 服 务 的 行 政 、 经 济 、 文 化 、 教 育 、 卫 生 、 体 育 、 科 研 及 设 计 等 机 构 、 设施 的 总 称 。2.0.18 公 用 设 施 ( public utilities)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供 应 、 环 境 、 安 全 等 设 施 。 2.0.19 基 本 生 态 控 制 线 ( basic ecological control line)为 保 障 基 本 生 态 安 全 , 维 护 生 态 系 统 的 完 整 性 和 连 续 性 , 防 止 建 设 无

    14、序 蔓 延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划 定 的 生 态 保 护 范 围 界 线 。2.0.20 空 间 管 制 ( Space control)县 城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关 于 县 域 空 间 、 规 划 区 空 间 和 城 区 空 间 利 用 的 规 划 管 理与 控 制 要 求 。2.0.21 禁 建 区 ( no-build zone)县 城 总 体 规 划 中 划 定 的 , 为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自 然 和 历 史 文 化 环 境 , 满 足 基 础设 施 和 公 共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需 要 , 禁 止 安 排 城 镇 开 发 项 目 的 地 区 。 4

    15、 2.0.22 限 建 区 ( control-build zone)县 城 总 体 规 划 中 划 定 的 , 不 宜 安 排 城 镇 开 发 项 目 的 地 区 ; 确 有 进 行 建 设 必 要时 , 安 排 的 城 镇 开 发 项 目 应 符 合 城 镇 整 体 和 全 局 发 展 的 要 求 , 并 应 严 格 控 制 项 目的 性 质 、 规 模 和 开 发 强 度 。2.0.23 适 建 区 ( buildable zone)县 城 总 体 规 划 中 划 定 的 , 可 以 安 排 城 镇 开 发 项 目 的 地 区 。2.0.24 黄 线 ( yellow line)城 乡

    16、规 划 确 定 的 , 必 须 控 制 的 城 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的 控 制 界 线 。2.0.25 蓝 线 ( blue line) 城 乡 规 划 确 定 的 , 江 、 河 、 湖 、 库 、 渠 和 湿 地 等 城 区 地 表 水 体 保 护 的 控 制 界线 。2.0.26 绿 线 ( green line)城 乡 规 划 确 定 的 , 城 区 各 类 绿 地 范 围 的 控 制 界 线 。2.0.27 紫 线 ( purple line)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的 保 护 范 围 界 线 , 以 及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外 历 史 建 筑 的 保 护 范 围

    17、 界线 。2.0.28 规 划 管 理 单 元 (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unit)城 区 内 具 有 一 定 人 口 容 量 或 功 能 关 联 性 , 边 界 清 晰 、 适 合 作 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整 体 性 管 理 的 区 域 。2.0.29 单 元 控 制 ( administrative unit control)关 于 规 划 管 理 单 元 建 设 开 发 的 整 体 性 控 制 要 求 。2.0.30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通 则 ( general rule of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一

    18、定 地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通 用 性 规 定 , 简 称 控 规 通 则 。2.0.31 地 块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plot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对 各 个 地 块 制 定 的 关 于 土 地 使 用 的 具 体 控 制 要 求 , 简 称 地 块 控 规 。2.0.32 地 块 ( plot) 5 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中 , 根 据 用 地 使 用 性 质 、 权 属 、 界 线 等 划 分 的 最 小 用 地 单元 。2.0.33 地 块 图 则 ( plot regulatory chart)由 反 映 地

    19、 块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要 求 的 图 、 表 、 文 字 等 构 成 的 规 划 图 。2.0.34 老 城 区 ( old county area)城 区 建 成 区 中 形 成 历 史 相 对 较 久 的 地 区 。2.0.35 新 城 区 ( new county area)县 城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 功 能 明 确 、 边 界 清 晰 的 新 建 地 区 。2.0.36 工 业 园 区 ( industrial district) 工 业 企 业 相 对 集 中 布 局 的 地 区 。2.0.37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 low-ca

    20、rbon eco-city)在 可 持 续 发 展 理 念 指 导 下 , 在 城 区 规 划 、 设 计 、 施 工 、 运 营 的 全 寿 命 周 期 内 ,通 过 技 术 创 新 、 产 业 升 级 、 新 能 源 利 用 、 物 业 管 理 制 度 创 新 等 多 种 手 段 , 尽 可 能地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 减 少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 实 现 城 区 建 设 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双 赢 。 6 3 县城总体规划3.1 一 般 规 定3.1.1 编 制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 应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 生 态 优 先 、 城 乡 统 筹 、 节 约

    21、 集 约 、产 城 融 合 、 彰 显 特 色 的 原 则 , 符 合 上 位 规 划 要 求 , 依 据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并 与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相 协 调 。3.1.2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应 包 括 县 域 镇 村 体 系 规 划 、 规 划 区 规 划 和 城 区 规 划 。3.1.3 编 制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前 , 应 评 估 现 行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 应 对 新 型 城 镇 化 发展 路 径 、 城 乡 空 间 布 局 、 产 业 空 间 布 局 、 生 态 环 境 容 量 与 保 护 、 重 大 市 政

    22、基 础 设施 建 设 等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专 门 研 究 。 3.1.4 编 制 县 城 总 体 规 划 , 应 根 据 资 源 、 生 态 、 环 境 条 件 , 统 筹 区 域 和 城 乡 发 展 ,确 定 县 城 远 景 发 展 目 标 、 职 能 定 位 和 空 间 布 局 ; 根 据 远 景 发 展 目 标 和 空 间 布 局 ,确 定 规 划 期 限 内 的 城 乡 统 筹 、 用 地 布 局 、 建 设 时 序 、 重 大 设 施 建 设 等 内 容 。3.2 县 域 镇 村 体 系 规 划3.2.1 县 域 镇 村 体 系 规 划 应 包 括 县 域 城 镇 化 发 展

    23、 战 略 、 镇 村 体 系 结 构 、 空 间 利 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 空 间 管 制 、 综 合 交 通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县 城 规 划区 划 定 等 规 划 内 容 。3.2.2 县 域 城 镇 化 发 展 战 略 制 定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分 析 区 域 发 展 条 件 与 发 展 前 景 、 发 展 优 势 条 件 与 制 约 因 素 及 相 关 规 划 与 政 策 要 求 , 明 确 县 城 在 区 域 格 局 中 的 定 位 ;2 分 析 县 域 产 业 结 构 、 综 合 交 通 、 资 源 承 载 、

    24、生 态 环 境 等 条 件 , 明 确 城 乡 统筹 发 展 策 略 与 目 标 , 确 定 新 型 城 镇 化 发 展 目 标 、 战 略 和 路 径 ;3 提 出 产 业 发 展 目 标 及 策 略 , 明 确 县 域 产 业 结 构 , 统 筹 布 局 各 类 产 业 功 能 区 ;4 分 析 人 口 流 动 趋 势 , 预 测 县 域 城 镇 化 水 平 、 总 人 口 及 城 镇 人 口 规 模 。3.2.3 县 域 镇 村 体 系 结 构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按 照 “ 城 区 中 心 镇 一 般 镇 中 心 村 ( 新 型 社 区 ) ” 四 级 构 建 镇

    25、 村 体 系 ,提 出 县 域 各 镇 ( 乡 ) 的 发 展 定 位 、 职 能 分 工 、 建 设 标 准 , 明 确 中 心 镇 的 发 展 指 引 , 7 提 出 村 庄 整 治 与 建 设 的 分 类 管 理 策 略 ;2 分 析 发 展 条 件 、 环 境 容 量 、 人 口 流 动 趋 势 , 确 定 城 区 、 镇 区 人 口 规 模 , 确定 中 心 村 ( 新 型 社 区 )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3.2.4 县 域 空 间 利 用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明 确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的 用 途 , 统 筹 安 排 各 级 城 乡 居 民 点 、

    26、区 域 交 通 设 施 、 区域 公 用 设 施 、 采 矿 等 用 地 , 确 定 城 区 、 镇 区 建 设 用 地 的 发 展 方 向 、 用 地 规 模 与 空间 形 态 ;2 确 定 水 域 、 农 林 用 地 等 非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3 明 确 各 类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和 非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 编 制 县 域 城 乡 用 地 汇 总 表 。 3.2.5 县 域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明 确 县 域 生 态 保 护 、 环 境 保 护 的 目 标 和 控 制 要 求 ;2 明 确 县 域 生 态 网 络 格 局

    27、, 确 定 各 类 生 态 功 能 区 保 护 措 施 , 提 出 城 乡 建 设 区生 态 管 控 要 求 ;3 提 出 水 、 气 、 声 、 固 体 废 弃 物 等 污 染 物 的 防 治 措 施 与 主 要 设 施 的 空 间 布 局 。3.2.6 县 域 空 间 管 制 规 划 应 明 确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 生 态 环 境 、 土 地 和 水 资 源 、 能 源 、自 然 和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 重 大 设 施 廊 道 、 公 共 安 全 等 空 间 管 制 要 素 的 保 护 要 求 , 提出 空 间 管 制 措 施 。3.2.7 县 域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28、应 确 定 县 域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 组 织 与 发 展 策 略 , 落 实 公 路 、 铁 路 、 水 运 、 航 空 等 设 施 的 等 级 设 置 与 布 局 规 划 要 求 。3.2.8 县 域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应 确 定 电 力 、 电 信 、 供 水 、 排 水 、 环 卫 、 能 源 等 重大 设 施 的 布 局 与 建 设 标 准 , 明 确 基 础 设 施 廊 道 的 位 置 及 管 控 要 求 ; 明 确 县 域 综 合防 灾 目 标 , 确 定 县 城 与 镇 ( 乡 ) 设 防 等 级 、 标 准 和 范 围 , 提 出 主 要 灾 种 防 灾

    29、 减 灾设 施 的 配 置 标 准 和 规 模 , 统 筹 防 灾 减 灾 设 施 布 局 。 有 条 件 的 县 应 提 出 燃 气 、 供 热等 设 施 的 布 局 与 建 设 标 准 。3.2.9 县 域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规 划 应 明 确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体 系 , 确 定 教 育 、 医 疗 卫生 、 文 化 、 体 育 、 社 会 福 利 等 重 要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标 准 与 建 设 要 求 。3.2.10 县 城 规 划 区 划 定 应 遵 循 区 域 协 调 、 统 筹 发 展 、 兼 顾 保 护 、 规 模 适 度 的 原 则

    30、 , 符 合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 空 间 发 展 需 求 、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规 划 管 理 能 力 的 要 8 求 。 县 城 规 划 区 规 模 宜 符 合 表 3.2.10 的 规 定 。表 3.2.10 县 城 规 划 区 规 模 表规 划 期 末 城 区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规 划 区 范 围 规 模 20 平 方 公 里 120 平 方 公 里20 50 平 方 公 里 80 200 平 方 公 里 50 平 方 公 里 150 300 平 方 公 里3.2.11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所 在 地 的 县 , 应 明 确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31、 护 要 求 ; 有 历 史 文 化名 镇 名 村 的 县 , 应 明 确 历 史 文 化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要 求 。 3.2.12 旅 游 资 源 丰 富 的 县 , 应 明 确 旅 游 总 体 发 展 目 标 , 确 定 旅 游 总 体 布 局 , 划分 旅 游 分 区 , 明 确 旅 游 线 路 组 织 , 提 出 旅 游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要 求 。3.3 规 划 区 规 划3.3.1 规 划 区 规 划 应 包 括 规 划 区 用 地 规 划 、 生 态 网 络 、 空 间 管 制 、 综 合 交 通 、 市政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规 划 内

    32、 容 。3.3.2 规 划 区 用 地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进 行 规 划 区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适 宜 性 评 价 , 确 定 规 划 区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 范围 , 明 确 城 区 、 镇 区 用 地 布 局 , 明 确 城 区 空 间 增 长 边 界 ; 2 明 确 规 划 区 中 心 村 ( 新 型 社 区 ) 、 自 然 村 的 数 量 与 规 模 , 按 照 改 造 提 升 型 、拆 迁 新 建 型 、 旧 村 整 治 型 、 特 色 保 护 型 的 模 式 , 确 定 村 庄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 提 出 村庄 建 设 指 引

    33、;3 明 确 规 划 区 各 类 非 建 设 用 地 类 型 、 规 模 和 范 围 ;4 编 制 规 划 区 城 乡 用 地 汇 总 表 ;5 对 远 景 规 划 进 行 多 方 案 比 较 , 制 定 城 区 远 景 用 地 布 局 方 案 。3.3.3 规 划 区 生 态 网 络 规 划 应 明 确 生 态 网 络 空 间 结 构 , 确 定 生 态 枢 纽 和 生 态 廊道 , 划 定 生 态 功 能 分 区 , 提 出 保 护 、 建 设 及 管 控 措 施 。 有 条 件 的 县 应 划 定 基 本 生态 控 制 线 。 3.3.4 规 划 区 空 间 管 制 规 划 应 划 定

    34、禁 建 区 、 限 建 区 和 适 建 区 的 具 体 范 围 , 提 出 各 9 区 空 间 资 源 利 用 引 导 措 施 和 管 控 要 求 。3.3.5 规 划 区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应 落 实 公 路 、 铁 路 、 水 运 、 航 空 、 公 共 交 通 及 轨 道 交通 等 的 具 体 布 局 ; 按 照 公 交 优 先 与 城 乡 公 交 一 体 化 要 求 , 确 定 各 种 交 通 线 路 、 枢纽 与 主 要 站 场 设 施 选 址 与 规 模 , 提 出 主 要 交 通 廊 道 管 控 要 求 ; 预 留 远 景 交 通 通 道与 站 场 位 置 。3.3.6 规

    35、 划 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明 确 用 水 量 标 准 , 预 测 用 水 总 量 ; 划 定 供 水 分 区 , 明 确 水 源 地 选 择 和 供 水方 式 , 明 确 供 水 系 统 布 局 与 规 模 ; 确 定 供 水 干 管 走 向 、 管 径 ; 提 出 重 要 供 水 设 施建 设 要 求 。 2 明 确 排 水 体 制 , 确 定 暴 雨 强 度 , 估 算 污 水 总 量 ; 划 定 排 水 分 区 , 明 确 不 同地 区 排 放 标 准 ; 明 确 污 水 处 理 厂 布 局 、 用 地 规 模 和 处 理 能 力 ; 确

    36、 定 排 水 管 渠 干 管走 向 、 管 径 和 排 水 口 位 置 ; 提 出 重 要 排 水 设 施 建 设 要 求 。3 确 定 各 类 活 动 用 电 量 指 标 , 预 测 总 用 电 负 荷 ; 明 确 不 同 地 区 供 电 电 源 、 变电 站 布 局 及 其 用 地 规 模 ; 明 确 高 压 走 廊 用 地 范 围 和 管 控 要 求 ; 确 定 供 电 干 线 走 向和 电 压 等 级 。4 提 出 通 信 设 施 发 展 目 标 、 服 务 范 围 和 建 设 要 求 , 明 确 主 要 局 所 和 重 要 通 信设 施 布 局 , 确 定 通 信 干 线 走 向 。

    37、5 提 出 环 境 质 量 规 划 目 标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划 定 环 境 质 量 分 区 , 提 出 环 境污 染 防 护 与 治 理 措 施 ; 提 出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原 则 和 标 准 , 预 测 生 活 废 弃 物 总 量 , 明 确 垃 圾 收 集 方 式 、 最 终 处 理 方 式 及 处 理 设 施 的 布 局 和 规 模 ; 提 出 环 卫 设 施 建 设指 引 。6 明 确 设 防 ( 防 江 河 洪 水 、 防 山 洪 、 防 泥 石 流 ) 范 围 , 设 防 等 级 、 防 洪 标 准 ;提 出 设 防 方 案 , 确 定 防 洪

    38、堤 坝 走 向 ; 明 确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 水 库 、 堤 坝 闸 门 、 泵 站 、泄 洪 道 等 ) 位 置 、 走 向 ; 提 出 防 涝 措 施 与 设 施 建 设 要 求 。7 确 定 综 合 防 灾 与 公 共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 提 出 消 防 、 人 防 、 抗 震 、 地 质 灾 害 防护 等 的 要 求 和 建 设 目 标 , 确 定 重 要 防 灾 设 施 设 置 标 准 、 规 模 和 布 局 。8 有 条 件 的 县 应 进 行 燃 气 、 供 热 等 能 源 工 程 规 划 , 明 确 各 类 负 荷 标 准 , 预 测需 求 量 , 确 定 主

    39、 要 燃 气 、 供 热 设 施 位 置 和 用 地 规 模 , 明 确 干 管 走 向 。3.3.7 规 划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规 划 应 确 定 各 级 城 乡 居 民 点 教 育 、 医 疗 卫 生 、 文 化 、 10 体 育 、 社 会 福 利 等 设 施 设 置 标 准 、 规 模 和 布 局 , 提 出 重 要 设 施 选 址 及 建 设 要 求 。3.4 城 区 规 划3.4.1 城 区 规 划 应 包 括 县 城 性 质 与 规 模 和 城 区 用 地 发 展 方 向 、 空 间 组 织 、 主 要 功能 要 素 布 局 、 绿 地 系 统 、 空 间 管 制 、

    40、道 路 交 通 、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 规 划 管 理 单 元 等规 划 内 容 。3.4.2 县 城 性 质 与 规 模 的 确 定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 分 析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格 局 、 区 位 与 交 通 条 件 、 自 然 与 文 化 资 源 特 征 、 产 业 基础 与 特 征 等 情 况 , 明 确 县 城 区 域 地 位 与 作 用 , 明 确 主 导 职 能 , 确 定 县 城 性 质 ; 2 合 理 确 定 城 区 人 口 规 模 ; 按 照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 GB50137 2011) 的 规 定

    41、, 确 定 城 区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3.4.3 城 区 用 地 发 展 方 向 的 选 择 应 分 析 经 济 发 展 、 自 然 地 理 、 土 地 利 用 、 生 态 保护 、 历 史 文 化 资 源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和 城 区 远 景 空 间 格 局 等 因 素 , 确 定 城 区 用地 发 展 方 向 与 空 间 拓 展 范 围 。3.4.4 城 区 空 间 组 织 应 分 析 地 形 地 貌 条 件 、 水 文 与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 自 然 生 态 环 境与 历 史 文 化 资 源 保 护 要 求 、 重 大 设 施 廊 道 控 制 、 空 间 格 局 演 进 特 征 等 因 素 , 确 定城 区 空 间 结 构 和 形 态 。3.4.5 城 区 主 要 功 能 要 素 布 局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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