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160.10 X 61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9692013 九华山兼香型白酒 Jiuhuashan mixed-flavour Chinese spirits 2013 - 10 - 28发布 2013 - 11 - 28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1969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酒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九华山酒业有限公司、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阜阳市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根才、王振环、邵栋梁、张居舟、邓影、
2、杨桂生、李林富、吴锦凤、姚帮本。 DB34/T 19692013 1 九华山兼香型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九华山兼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九华山兼香型白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1 小麦 GB 1354 大米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5109 白酒工业术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109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九华山兼香型白酒 在池州行政区域内,用大米、高粱、小麦、麸皮为原料,以泥窖或砖窖为发酵容器,配以中温大曲、 高温大曲、芝麻香
4、曲,采取高温堆积、香醅循环发酵、固态蒸馏、洞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 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复合香气味的兼香型白酒。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DB34/T 19692013 2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 低度酒:酒精度25vol41vol(不包括41.0vol)。 5 技术要求 5.1 主要原料 5.1.1 大米 应符合 GB 1354 的规定。 5.1.2 小麦 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 5.1.3 高粱 应符合 GB/T 8231 的规定。 5.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5.1.5 其它原料 应符合相应的
5、国家标准。 5.2 感官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 的规定。 表1 高度酒感官要求 表2 低度酒感官指标 项目 优 级 一 级 色泽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a 香气 复合香幽雅 复合香较幽雅 口味 醇甜柔绵,余味爽净、酒体谐调 醇甜柔绵,余味较爽净、酒体谐调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注:a 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物或失光,10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 项目 优 级 一 级 色泽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a 香气 复合香优雅 复合香较优雅 口味 醇甜柔绵、余味爽净、酒体协调 醇甜,余味较爽净、酒体较协调
6、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注:a 当酒的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物或失光,10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 DB34/T 19692013 3 5.3 理化指标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指标应分别符合表3、表4 的规定。 表3 高度酒理化指标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酒精度/(%vol) 4168 总酸(以乙酸计)/(g/L) 0.60 0.5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1.50 1.00 乳酸乙酯/(g/L) 2.00 1.50 己酸乙酯/(g/L) 2.50 2.00 固形物/(g/L) 0.60 注: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 1.0vol。 表4 低
7、度酒理化指标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酒精度/(%vol) 2541 总酸(以乙酸计)/(g/L) 0.30 0.2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1.00 0.80 乳酸乙酯/(g/L) 1.50 1.20 己酸乙酯/(g/L) 2.20 1.80 固形物/(g/L) 0.70 注: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 1.0vol。 5.4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按 GB/T 10345 执行。 6.2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 GB/T 5009.48 执行。 6.3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按 GB/T 10346 执行。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DB34/T 19692013 4 8.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上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示外,应按 GB 7718 和 GB 10344 的有关规定标注。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它警示语。 8.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8.3 运输和贮存 按 GB/T 10346 执行。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