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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1971-2013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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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1971-2013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pdf

    1、ICS 73.010 D 02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9712013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 Auxiliary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guideline for underground coal mine 2013 - 10 - 28 发布 2013 - 11 - 28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1971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煤矿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煤炭科学研究院。

    2、本标准起草人:刘继平、周孟颖、刘尹、韩晓东、刘永平、张勇、孙凯民、孔德才、王韶山、马玉 平、王建文、刘立群、李建、权志平、徐晓琦、张灿明、曹金芳、丁金虎。 DB34/T 19712013 1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的一般规定、地面运输、立井提升、平巷运输、斜井(斜巷) 运输、机构与职责、管理要求、监督检查和辅助运输现代化。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GB/T 7679.4 矿山机械术语 第4部分:矿用运输设备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5663.5 煤矿科技术语 第5部分:提升运输 GB 20181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安全要求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388-2006 煤矿井下机车运输信号设计规范 GB 50431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GB 50533-2009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 AQ 1030-2007 煤矿用运输绞车安全检验规范 AQ 1037 煤矿用无极绳绞车安全检验规范 AQ 1038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 AQ 1064-2008 煤矿用

    4、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AQ 2028 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MT 388 矿用斜井人车技术条件 MT/T 468 煤矿用机车单轨吊运系统轨道及相关设施 MT 491 煤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MT/T 588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胶套轮/齿轨卡轨车技术条件 MT/T 589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齿轨机车及齿轨装置 MT/T 590 煤矿井下钢丝绳牵引卡轨车技术条件 MT/T 820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技术条件 MT/T 860 煤矿防爆蓄电池胶套轮电机车 MT/T 883 柴油机单轨吊机车 MT/T 886 煤矿井下钢丝绳

    5、牵引单轨吊车 MT/T 887 DX25J防爆特殊型蓄电池单轨吊车 MT/T 888 单轨吊车起吊梁 MT/T 989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 DB34/T 19712013 2 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 MT/T 1064 矿用窄轨架线式工矿电机车技术条件 MT 1093 煤矿蓄电池电机用隔爆型充电机 MT/T 1097-2009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 MT/T 1117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442号 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 煤

    6、炭工业部(83)煤生字第8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2012 3 术语和定义 GB/T 7679.4、GB/T 15663.5 和煤矿安全规程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矿运输 coal mine transportation 煤矿生产中煤炭运输和辅助运输的总称。 3.2 煤矿辅助运输 auxiliary transportation of coal mine 煤矿生产中除煤炭运输之外的各种运输的总和,主要包括材料、设备、人员和矸石等的运输。 3.3 运输环境 transportation environment 为满足煤矿运输安全要求,

    7、对运输线路、巷道断面、顶底板支护等运输条件所做的规定。 3.4 辅助运输系统 auxiliary transportation system 地面、立井、平巷、斜井等各运输区段和各运输环节组成的整体。 3.5 辅助运输设备 auxiliary transport equipment 常规辅助运输设备和高效辅助运输设备的总称。 3.6 常规辅助运输设备 conventional auxiliary transport equipment 提升绞车、斜井提升机、斜巷绞车、机车、矿车、平板车、材料车、人车、矸石胶带机、轨道等设 备的总称。 3.7 DB34/T 19712013 3 高效辅助运输设备

    8、 continuation auxiliary transport equipment 无极绳高效牵引车、卡轨车、齿轨机车、单轨吊车、胶套轮机车、无轨运输车(轮胎式或履带式) 及架空乘人装置等设备的总称。 4 4 一般规定 4.1 煤矿辅助运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215、GB 50533-2009 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购置计划应在机电负责人主持下,由计划、设备、安全、财务、使用等部门相 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技术经济一体化论证。 4.3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的选型应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工艺要求,宜选用通用化、标准化、技术先进、运 输高效、证书齐全的辅助运输

    9、设备。 4.4 煤矿辅助运输采用新型设备时,在投入使用前,由运输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 技术资料,制定出操作、使用、维护规程,组织岗位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 上岗操作。在使用初期,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反馈信息。 4.5 新购置的或经大修后的煤矿辅助运输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质 量验收及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6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的安装,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经审查会签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施工 完成后应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交清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 4.7 煤矿辅助运输

    10、设备安装试运转验收合格后,应贴“完好牌”、挂“准用证”,方可投入运行。 4.8 包机制管理的煤矿辅助运输设备,应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 作规程。单人使用的设备由使用者负责。多人使用的设备、公用的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多班制使用的 设备,操作人员应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应有运行记录。集中遥控的设备,应设置专职维修人员,负责 分片包干、巡回检查维护等工作。 4.9 对煤矿辅助运输设备运行监控,宜实行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修理方向 发展。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 4.10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的维修

    11、宜按“属地使用维护”与“专业化检修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维护 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维修制度,设备检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MT/T 1097-2009 的规定。 4.11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的日常维修,每天应保证24小时;交接班时应有15分钟互检时间;实行四 班作业的,应确保一班检修。 4.12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应制定设备性能检修检查表,日常检修、一般检修、大修的要求是: a) 日常检修: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折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 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 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b) 一般检修:根据设备的技

    12、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 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坐标, 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 c) 大修: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出力,需要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 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 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 按设备出厂或相关设备大修标准进行验收。 4.13 国家及行业要求有检修许可证的煤矿辅助运输设备,应由具有资质的

    13、单位检修。 DB34/T 19712013 4 4.14 设备管理应按“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账、物相符”原则,建立各级台账,宜推广使用计算 机管理,实行动态核对。 4.15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的分布状况及其属性,应使用图表、牌板、计算机管理。 5 地面运输 5.1 地面运输环境 5.1.1 地面运输线路应保持整洁、卫生、无杂物、无积水;沿线两侧应无长期积压矿车,有符合规定 的照明系统。 5.1.2 矸石山轨道两侧、矸石胶带输送机走廊两侧应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和检修通道。 5.2 地面运输设施 5.2.1 地面机车主要运输线路应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栅栏,实行封闭管理。 5.2.2 地面主要道口

    14、、弯道、车场及人员密集地点,应设置机车运行预报警声光信号装置、醒目的警 示标志和减速慢行的标志。主要道口应增加防止人员和车辆误入的防护装置。架线机车运行的汽车道口 应设置自动升降架线的装置。 5.2.3 地面井口入井处的轨道应设置符合规定的绝缘装置。 5.2.4 矸石山排矸系统应有以下设施: a) 翻车机房操作台、翻车机、地下道漏斗等应设直通电话; b) 宜安装视频监视系统或移动视频监视系统; c) 机车与卸矸漏斗联锁信号应具备清晰的声光功能; d) 放矸闸门的操作应采用远距离控制方式; e) 矸石山架头轨道前端及外侧应填实; f) 架头轨道最前端应装设可靠的阻车装置; g) 卸矸架头应有符合

    15、规定要求的防雷装置。 5.2.5 矸石胶带输送机排矸系统的相关设施应参照 5.2.4 的要求,并应具有声光报警、联锁、视频监 视等设施。 5.3 地面运输设备 地面机车、绞车、翻车机等设备的选型应符合 4.3 和 4.4 的规定。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4 地面运输运行 5.4.1 机车运行 5.4.1.1 地面运行列车的连接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5.4.1.2 通过地面行人较多或有其他作业人员区域的机车应提前发出警号并减速行车。 5.4.1.3 穿越地面工业广场道路或车间大门时,机车司机应发出警号,加强瞭望。 5.4.2 矸石山提升 5.4.2.1 提升钢丝绳

    16、每天检查一次,稳绳每周检查一次。 5.4.2.2 更换或移动翻车机、卸矸架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DB34/T 19712013 5 5.4.2.3 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矸石漏斗下的地下道。清理地下道矸石杂物、处理堵塞漏斗故障、检修 时,绞车应停止作业。 5.4.3 矸石胶带输送机排矸 应按设计要求控制矸石粒度,装载时应减小对输送带的冲击和磨损。 5.5 地面运输管理 5.5.1 应制定运输各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标准化考核办法。 5.5.2 应完善矸石山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责任范围、负责人、考核单位。 5.5.3 应按照检修要求、设备完好标准,组织督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运行。 5.

    17、5.4 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在环境安全的状态下作业。 5.5.5 应按规定对地面运输进行监管。 6 立井提升 6.1 立井上下口环境 6.1.1 上下口及打点室、等候室应整洁、卫生,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无杂物,盖板应稳固、齐全。 6.1.2 井口作业区的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灯具应防爆、安装整齐。 6.1.3 电器开关上架、挂牌应按规定的方式标注,小型电器上板、管线应安装整齐。 6.1.4 冬季井口房和井筒应按规定进行保温,防止上冻、结冰。 6.2 立井上下口设施 6.2.1 上下口安全门、罐位、摇台、提升信号联锁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6.2.2 推车机、托罐装

    18、置与罐笼应有联锁装置。 6.2.3 上下口出车侧应有反向阻车器。 6.2.4 上下口进出车侧应有声光接车报警信号。 6.2.5 上下口抵车作业时应有预报警信号。 6.2.6 立井提升应有视频监视系统,并具有回放查询功能。 6.2.7 井口房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3 立井提升设备 6.3.1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提升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中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 6.3.2 提升机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9 中 3.1 条的要求。 6.4 立井提升运行 6.4.1 立井提升运行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中第二节的规定。 6.4.2 应避免人与物混合提升。 6.4.3

    19、井上口应有检身人员,上下口应有专职把钩工,不应超载提升人员或物料。 6.4.4 入、升井人员应遵守井口管理制度,服从井口工作人员指挥。 6.5 立井提升管理 6.5.1 应制定井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悬挂井口明显位置处。 DB34/T 19712013 6 6.5.2 应制定井口运输大件物品的安全技术措施。 7 平巷运输 7.1 平巷运输环境 7.1.1 平硐大巷、井底车场、水平大巷、石门、采区车场、装载点、卸载站等巷道和硐室的设计应符 合 GB 50533-2009 中第 13 章的要求。 7.1.2 巷道净断面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7.1.3 运输巷两侧(包括

    20、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7.1.4 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1.5 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采区车场、乘人车场等地点的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 7.1.6 大巷水沟应畅通,盖板应齐全,应无杂物、积水、淤泥。 7.1.7 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巷道内应设置路标、警标、里程标及主要硐室标志牌。 7.1.8 管线、电缆应按规定的标准敷设。 7.1.9 人行道不应堆放物料,应无浮矸、杂物。 7.1.10 采区装载点、卸载站进出车线应封闭,禁止行人。主要运输大巷宜采用隔离

    21、带或行人警示线。 7.1.11 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停车距离、 停车位置牌以及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7.2 平巷运输设施 7.2.1 平巷运输的信号、监控、集控系统的设置原则应符合 GB 50388-2006 中 3.2 的要求。 7.2.2 运输信号与通信的设计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第 14 章的要求。 7.2.3 电话的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7.2.4 平巷运输的重点区域、车场等宜采用视频监视。 7.2.5 同一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总调度之间,应有通讯联络装置。 7.2.6

    22、主要弯道、井底车场、人员密集的地点、顶车作业区等应有声光及语音报警装置。 7.2.7 道岔应设置警冲标,主要运输巷与硐室、装卸地点、车场、支巷等应设置阻车器。 7.2.8 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装置。 7.3 平巷运输设备 7.3.1 轨道线路、道岔 7.3.1.1 平巷轨道线路、道岔的铺设,应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和煤矿安全规 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要求。 7.3.1.2 主要运输平巷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 7.3.1.3 主要运输平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 7.3.1.4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主要大巷运输轨道

    23、应采用不低于30 kg/m的钢轨。 7.3.2 架线电机车 7.3.2.1 架线电机车技术性能应符合 MT 1064 和 MT/T 1097-2009 中 4.3 的要求。 7.3.2.2 瓦斯矿井架线电机车的使用,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7.3.2.3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 DB34/T 19712013 7 7.3.2.4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五的规定。 7.3.2.5 架线电机车架空线及安全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 定。 7.3.3 蓄电池电机车 7.3.3.1 蓄电池电

    24、机车技术性能应符合 MT 491 的要求。 7.3.3.2 蓄电池电机车用隔爆型充电机应符合 MT 1093 的要求。 7.3.3.3 蓄电池充电硐室和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检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7.3.4 柴油机车 7.3.4.1 柴油机技术性能应符合 MT 990 的要求。 7.3.4.2 柴油机车使用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 7.3.5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机车 7.3.5.1 基本要求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机车的运输环境、适应性能、牵引车辆等应满足 GB 50533-2009 中第 7、8、9 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三百七十

    25、九条的规定。 7.3.5.2 单轨吊车 7.3.5.2.1 柴油机牵引单轨吊应符合 MT/T 883 的要求。 7.3.5.2.2 煤矿井下钢丝绳牵引单轨吊应符合 MT/T 886 的要求。 7.3.5.2.3 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牵引单轨吊应符合 MT/T 887 的要求。 7.3.5.2.4 煤矿用机车单轨吊运输系统轨道及相关设备应符合 MT/T 468 的要求。 7.3.5.2.5 单轨吊车起吊梁应符合 MT/T 888 的要求。 7.3.5.2.6 单轨吊的车体、主机、制动系统及保护装置、液压系统、管线、试运行等的技术性能应符 合 MT/T 1097-2009 中 4.13 的要求。 7.

    26、3.5.3 卡轨车 7.3.5.3.1 煤矿井下钢丝绳牵引卡轨车应符合 MT/T 590 的要求。 7.3.5.3.2 防爆柴油机牵引卡轨车应符合 MT/T 588 的要求。 7.3.5.3.3 卡轨车的滚筒装置、闸和闸轮、机座和基础、信号和通讯、牵引车、安全制动车、回绳装 置、张紧装置、绳轮装置、钢丝绳、安装和试运转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9 中 4.9 的要 求。 7.3.5.4 齿轨车 7.3.5.4.1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齿轨车应符合 MT/T 588 的要求。 7.3.5.4.2 齿轨机车及齿轨装置应符合 MT/T 589 的要求。 7.3.5.4.3 齿轨车的机

    27、车、安全制动车、载重车和人车、齿条和护轨、附件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MT/T 1097-2009 中 4.11 的要求。 7.3.5.5 无轨胶轮车 7.3.5.5.1 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应符合 MT/T 989 的要求,其使用应符合 AQ 1064-2008 的规定。 DB34/T 19712013 8 7.3.5.5.2 防爆蓄电池胶套轮电机车应符合 MT/T 860 的要求。 7.3.5.5.3 无轨胶套轮机车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电气系统、机 架及车厢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9 中 4.12 的要求。 7.3.6 运输车辆配备 运输车辆

    28、配备应按 GB 50533-2009 中第 10 章的规定执行。 7.3.7 装、卸载设备 装、卸载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 MT/T 1097-2009 中 4.2 的要求。 7.3.8 带式输送机 7.3.8.1 带式输送机设计选型应按 GB 50431 所规定的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 7.3.8.2 带式输送机的运输环境适应性等要求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第 11 章和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百七十三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7.3.8.3 带式输送机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820 的要求。 7.3.8.4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的滚筒、托辊、架体、输送带拉紧和伸缩装

    29、置、输送带、制动装置、清 扫器、挡煤板、保护、信号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9 中 4.1.1 的要求。 7.3.8.5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驱动轮、导向轮、托绳轮、滚筒、托辊、支架、牵引钢丝绳插接头、 输送带、制动装置、拉紧装置、装卸料、清扫装置、安全保护、信号与仪表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12 中 4.1.2 的要求。 7.3.9 平巷人车 7.3.9.1 平巷人车技术性能应符合 MT 389 的要求。 7.3.9.2 平巷人车的车体轮对、连接与缓冲装置轴承、行走部分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9 中 4.5 的要求。 7.3.9

    30、.3 平巷人车的车门的开、关应采用平移式。 7.3.9.4 平巷人车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和产品合格证。 7.3.10 其他设备 其他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要求。 7.4 平巷运输运行 7.4.1 机车运行 7.4.1.1 机车司机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并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 7.4.1.2 机车运行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7.4.1.3 行驶中,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应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 7.4.1.4 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b) 不应在主

    31、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c) 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d) 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应影响行人通过。 DB34/T 19712013 9 7.4.1.5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 应紧急停车。紧急停车时,司机应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手闸和工作闸、紧急闸并用,并 连续均匀地撒砂。制动结束,应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7.4.1.6 机车(列车)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应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应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检查 机车(列车)。 7.4.1.7 机车在车场调配

    32、车辆时,不应摘去连接装置。斜井上部平车场,在规定停车位置至变坡点之 间不应使用机车顶车。 7.4.1.8 蓄电池电机车的灯、铃、闸、撒沙装置、连接装置、控制器闭锁、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 分失去防爆性能时,应不使用。 7.4.1.9 柴油机车的设备、仪表、照明灯、喇叭、制动系统、冷却系统、水位、油位等应正常。柴油 机车应按规定时间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和空气滤芯,及时清洗进、排气口防爆栅栏。 7.4.1.10 单轨吊的吊挂、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连接螺栓等部件,有一项不合格的,严禁运 行。单轨吊机车在运行中和停车后,司机应观察单轨吊的压力、温度、各类保护指标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7.4.1

    33、.11 卡轨车系统、轮系、牵引车和信号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运行。运行过程中发现钢丝绳、连接 装置、驱动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7.4.1.12 齿轨车的仪表、照明灯、喇叭、急停开关工作可靠。缓冲装置(碰头)固定牢靠。电气系统 不失爆。离合器、制动器操作灵活可靠、制动平稳。传动轴运行时无异常振动。 7.4.1.13 无轨胶套轮机车的车辆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应工作稳定 可靠,无异常现象;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稳定可靠;各管路无漏油、漏水、漏气。 7.4.2 大巷运人 7.4.2.1 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乘人车运行线路、区间、停靠地点,根据各采区实际最大班入井人 数,计

    34、算人车数量、机车数量和车次,确定人车司机数量和跟车工数量,根据采区交接班时间制定机车 发送时刻表,及时优化和完善人员运送方案。 7.4.2.2 主要运输大巷超过1.5km应配备平巷人车运送人员。运送人员时,应不超员乘坐,机车速度 应不超过4m/s。 7.4.2.3 进出采区的列车,在人员集中上下的地点应设置停车场,方便人员上下。人员集中上下车地 点应设置减速及停车警示标志。乘车人员应在指定地点的人行道侧上下车,不应在其他地点候车。 7.4.2.4 列车司机应相对固定,应配备跟车工。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应对人车进行安全确认。检查人车 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车门等,不应有安全隐患。每列车的人车实际数

    35、量应与设计相符,不应随意 更改。 7.4.2.5 机车起动前,司机应发出开车信号。乘车人员应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不应在列车行 驶时上、下车。不应爬车、跳车、坐矿车、蹬钩头。 7.4.2.6 乘坐人员,开车前应按规定关好车门,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应露出车外。不应在车 厢内躺卧或站立在两节车厢之间。不应取下安全帽,不应熄灭矿灯。车辆掉道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 号。 7.4.2.7 运送人员列车之间应不夹带任何其他车辆,不与井下火工品车一起运送。列车一端允许加挂 一辆工具车,工具车应不乘人。 7.4.2.8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采区车场和井底车场应设置架线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时应切断

    36、 该区段的架空线电源。大巷停车站的架线高度和安全间隙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7.4.2.9 不应在煤眼附近设置乘人车场,不应从煤眼后上车,应有闭锁措施。 7.4.2.10 人员乘车不应通过翻车机、卸载坑和煤眼下方(应具有封闭措施方可运人)。 7.4.2.11 放煤车场应实行封闭管理,不应行人和上下车。 DB34/T 19712013 10 7.4.2.12 确需同时牵引人行车和物料车的,应制定安全措施,人行车应挂在车头处。 7.4.2.13 不应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7.4.3 大巷行人 7.4.3.1 行人的主要大巷宜采用隔离带或行人警示线。

    37、不具备条件的巷道行人,应制定确保行人安全 的措施。 7.4.3.2 行人不应进入有警戒、警示的巷道或硐室。 7.4.3.3 行人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应抢行。 7.4.3.4 行人携带较大金属物件不应扛在肩上,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7.4.3.5 巷道内有施工作业点,行人应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过。 7.4.4 人力推车 人力推车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7.5 平巷运输管理 7.5.1 各种车辆服从运输调度统一指挥。进入平巷的零星车辆,应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方可运行, 且有安全防范措施。 7.5.2 蓄电池电机车不应

    38、进入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需进入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7.5.3 大巷施工时的运输管理要求是: a) 主要运输大巷进行巷道、轨道和道岔、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 施,保证行车、行人与作业人员安全; b) 运输大巷进行掘进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架线触电,应保护好大巷内的管道、电力、通讯、 信号电缆与装置; c) 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应在封锁区间进行,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充分做好各项施工 准备,应征得运输调度员同意后,确认施工时间和区段,应设施工警示信号和阻车装置后,方 可开工,应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结束应检查确认轨道、牵引网络状态和巷道环境符合 行车安全要求后

    39、,方可通知调度员开通封锁区间;不能按时完工,应提前通知调度所和运输调 度员。 8 斜井(斜巷)运输 8.1 斜井(斜巷)运输环境 8.1.1 斜井(斜巷) 8.1.1.1 斜井、采区斜巷以及车场、硐室等的设置及轨道、管路的敷设,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第 13 章的要求。 8.1.1.2 巷道净断面、人行道位置和安全距离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人巷道应按规定设有台阶或扶手。 8.1.1.3 斜井上端应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 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安全系数。 8.1.1.4

    40、斜井应无杂物、积水、淤泥;水沟保持畅通,盖板齐全。人行道不应堆放物料,应无浮矸杂 物。斜井应有足够照明。 8.1.1.5 巷道发生变坡时,竖曲线半径应不小于 15 m。 DB34/T 19712013 11 8.1.1.6 运行人车的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巷道断面,净高自轨面起应不低于规定的高度,净宽应不低于 规定的宽度,支护良好无失修。巷道因压力影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不应运行人车。各乘人地点的安全 间隙应不小于 1 m,并设有台阶。 8.1.1.7 巷道内有管路时,托管梁外露长度应不超出管路外沿 50 mm。 8.1.2 永久车房 8.1.2.1 绞车房应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

    41、操作的要求,支护和通风应良好, 噪声不应超过 85 dB(A),照明符合规定的要求。 8.1.2.2 绞车运行环境应符合 AQ 1030-2007 中 5.1 的要求。 8.1.2.3 绞车安装应符合设计和规程的规定;安装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当使用过渡底盘时, 其连接螺丝应符合设计要求。 8.1.2.4 绞车房应有消防设施,设备应有防护栅栏、警示牌。应有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司机操 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装置的技术特征等应悬挂在绞车房内。 8.1.2.5 联轴节、开式齿轮等外露旋转构件应设固定的防护装置。 8.1.3 施工绞车 8.1.3.1 绞车房不应设在下车场(或下变

    42、坡点处)。上山掘进时不在此限,但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8.1.3.2 绞车使用两个月以上时绞车基础应打砼基础固定。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或打四压 两戗固定。 8.1.4 车场 8.1.4.1 斜井运输车场设计应采用甩车场,采用平车场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1.4.2 各甩车场的轨道平、竖曲率半径,应满足安设标准道岔及运行车辆的要求。斜井各阶段车场 的长度,不小于一次串车提升车辆长度的 3倍;与水平巷道连接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的 1.5 倍。 8.1.5 硐室 8.1.5.1 斜井上下口及各车场应有信号硐室,硐室高不小于 1.8 m,宽不小于 2 m,深不小于 1.5 m。 8.

    43、1.5.2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应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8.1.5.3 运人斜井各车场应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应有足够的空间。 8.2 斜井(斜巷)运输设施 8.2.1 防护装置 8.2.1.1 串车提升的斜井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8.2.1.2 主运斜井宜推广使用斜巷超速自动捕车装置,挡车栏应自动常闭且与绞车实现联动。 8.2.1.3 在各阶段车场的远端车场入口安设一道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近端车场 道岔尖轨前方 2 m 左右处设一道挡车装置(上部车场起坡点至斜井分车道岔坡度小于10,距离小于 10 m 可以不设)。 8.2.1.

    44、4 斜井上部为平车场时,在距变坡点上口 23 m,设置一道阻车器,距车场方向略大于一列车 长度处设置一道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井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上口和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 各设一道挡车栏,两者应进行机械联锁(长度小于 30 m的斜井,在变坡点上口处挡车栏与下口挡车栏 DB34/T 19712013 12 进行机械联锁)。1.6 m 及以上绞车变坡点处设一道阻车器,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设一道挡 车栏,挡车栏与绞车应实现联动。 8.2.1.5 斜长为 80 m以下的轨道上下山,上部车场安全防护装置同 8.2.1.4 进行设置,在下部变坡 点以上 5 m左右处设一道远控常闭挡车栏。

    45、 8.2.1.6 斜长超过 80 m的轨道上下山,上部车场安全防护装置同 8.2.1.4 进行设置,根据设计要求 设置跑车防护装置,下部车场以上 10 m左右处装设一道远控常闭挡车栏。 8.2.1.7 挡车栏的强度应根据巷道坡度和最大提升重量设计、计算确定。 8.2.1.8 斜井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应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到动作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8.2.2 信号通讯系统 8.2.2.1 信号应声、光兼备,并与绞车实现联锁。主运斜井信号应能实现转发、保留、可视、通话。 8.2.2.2 斜井上、下车场和各水平车场的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应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应有 “正在行车,不准行

    46、人”的醒目标志。 8.2.2.3 正常提升信号应能实现逐级传递。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各水平应 有信号显示。 8.2.2.4 主运斜巷司机与上口信号、把钩工和上口与下口信号、把钩工与司机之间应能对话。 8.2.2.5 在机头、机尾,巷道入口,巷道中间拐弯处等特殊点安装急停、语音声光报警装置、信号等 应与无极绳绞车连锁。 8.2.3 监视系统 斜井运输的特殊点应安装具有回放查询功能的视频监视系统。 8.3 斜井(斜巷)运输设备 8.3.1 斜井提升机 8.3.1.1 提升机和提升绞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其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20181的规定。 8.3.1.2 提

    47、升机和提升绞车的选型与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按照最大负荷、巷道倾角和长度进行校验计算。 8.3.1.3 提升机和提升绞车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便于操作、检查、检修、更换。 8.3.1.4 滚筒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保持一致,且滚筒轴线与轨道中心线垂直。排列整齐,不爬绳、不 咬绳、不跳绳。 8.3.2 斜巷绞车 绞车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和 MT/T 1097-2009 中 4.7 的要求,安全性能应符合 AQ 1030-2007 的规定。 8.3.3 无极绳绞车 无极绳绞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和 MT/T 1097-2009 中 4.8 的要求,安全性能应符合 AQ 1037 的规定。 8.3.4

    48、 斜井人车 斜井人车技术性能应符合 MT 388 和 MT/T 1097-2009 中 4.4 的要求,安全性能应符合 AQ 2028 的规定。 8.3.5 架空乘人装置 DB34/T 19712013 13 架空乘人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117 和 MT/T 1097-2009 中 4.10 的要求,安全性能应符 合 AQ 1038 的规定。 8.3.6 其他设备 其他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要求。 8.4 斜井(斜巷)运输运行 8.4.1 绞车运行 8.4.1.1 当班司机、把钩工应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信号、照明、轨道、道岔、阻车器、 保险挡和矿车的连接装置

    49、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跟班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 录。 8.4.1.2 把钩工(信号工)上岗后,应详细检查防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 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信号装置以及各种使用工具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应查看钩头 15 m以内的 钢丝绳不应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不得提升。 8.4.1.3 提升作业不应超重、超高、超长、超宽,不应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作业,不应使用不合格 的连接装置或用异物代替,提升大型部件或器材应有审批过的安全措施。 8.4.1.4 详细检查斜井内确认无障碍或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以及有无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如有障碍和隐患应及时处理,如有其它工作人员应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带,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提升。 8.4.2 信号 8.4.2.1 主要斜巷各车场应配专职信号把钩工。把钩工应在信号硐室中打点。 8.4.2.2 正常提升信号按逐级传递原则,由信号工向绞车司机发出提升信号。 8.4.2.3 停车信号为直发信号,各甩车场信号工均可向绞车司机发停车信号。 8.4.2.4 起钩和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各信号工应直接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司机接到停车信号后应 立即停车。 8.4.2.5 应执行谁打停车点再由谁打开车点的原则。 8.4.2.6 信号工与司机之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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