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80 G 21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9332013 缓释掺混肥料 2013 - 08 - 28发布 2013 - 09 - 28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1933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修启、张爱民、赵欣亮、张建成、周山华、贺冉冉、牛彦。 DB34/T 19332013 1 缓释掺混肥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缓释掺混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2、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肥料原料经缓释处理后,混合而成的缓释掺混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3、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23348-2009 缓释肥料 NY 1979-2010 肥料登记 标签技术要求 HG/T 2843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缓释掺混肥料 以缓释肥、掺混肥为依据、添加具有缓释功能的物料。 4 要求 4.1 外观:颗粒状、机械杂质。 4.2 含肥料增效剂掺混肥料产品应符合表1要求。 DB34/T 193
4、32013 2 表1 缓释掺混肥料的基本参数 项 目 指 标 总养分(N+P2O5 +K2O)质量分数 a , 35.0 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 b , 6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2.0 粒度 (2.004.00), 70 缩二脲的质量分数 0.8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c , 3.0 缓释养分释放期 d ,月 = 标明值 初期限养分释放率 e , 15 28天累计养分释放率 e , 80 养分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 e , 80 注:除表中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就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氯离子含量、尿素中的缩二脲含量等。 a 总养分可以是氮、磷钾三种或两种之和,也可以是氮和钾中的任何一种
5、养分。 b 三元或两元缓释肥料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 c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袋上注明为“枸溶性磷”的产品,未标明磷含量的产品、缓释肥料 以及缓释钾肥,“水溶性磷占有效磷质量分数”这一指标不做检验和判定。 d 应以单一数值标注养分释放期,其允许差为25。如标明值为6个月,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时间范围为6 月 45 d;如标明值为3个月,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时间范围为3月 23 d。 e 三元或两元缓释肥料的养分释放率用总氮释放率来表征;对于不含氮的缓释肥料,其养分释放率用钾释放率来表 征。 f 除表中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复混肥料(
6、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中的氯离子含量、 尿素中的缩二脲含量等。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准备 本标准中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符合 HG/T 2843 的规定。 5.2 外观 目测法。 5.3 总氮肥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按 GB/T 8572 规定进行。 5.4 有效磷含量的测定及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按 GB/T 8573 规定进行。 5.5 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按 GB/T 8574 规定进行。 5.6 养分释放率的测定 DB34/T 19332013 3 按 GB/T 23348-2009 标准中 6.7 条规定进行。 5.7 养分释放
7、期的计算 按 GB/T 23348-2009 标准中 6.8 条规定进行。 5.8 水分测定 5.8.1 卡尔费休法 仲裁法 按 GB/T 8577 规定进行。 5.8.2 真空烘箱法 按 GB/T 8576 规定进行。 5.9 粒度测定 筛分法 选用 2.00 mm 和 4.00 mm 的试验筛,其余按 GB 15063-2009 中的 5.6 条进行。 5.10 氯离子含量测定 按 GB 15063-2009 中 5.7 条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检验项目 表1 中的缓释养分释放期、初期限养分释放率、28 天累计养分释放率、养分
8、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 放率、缩二脲的质量分数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余项目及外观为出厂检验项目。 6.3 组批 6.3.1 缓释掺混肥料按批检验,以 1天或 2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 1000 t。 6.3.2 型式检验项目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测定: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发生变化;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6.4 采样方案 6.4.1 袋装产品 6.4.1.1 不超过512袋时,按表2 确定取样袋数;超过512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采样,计算结果如 遇小数时,则进为整数。 3 N3采样袋数 .(1) 式中: N每批产品总袋数。 DB34/T 19332013 4
9、 表2 采样袋数的确定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110 全部袋数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6.4.1.2 按表2 或式1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取样前上下颠倒 45 次,用按照图1样式制 作的采样探子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采样探子 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
10、,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 再 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 样品,每袋取出不少于 200 g 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 4 kg。 图1 采样探子 6.5 样品缩分 具体缩分步骤如下: a)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 GB/T 6679-2003 的附录D规定的格槽式缩分器混合、缩分采取的 样品,注意每次上料时用长方形接受器的短边出料,并且以短边与缩分器中轴线平行的方式出 料,沿缩分器中轴线往复移动接受器以使样品物料均匀平铺于缩分器内;下料时用长方形接受 器的长边接料。样品用缩分器缩分成两份后再全
11、部倒入缩分器,再缩分,再全部倒入缩分器, 这样才能得到混合均匀的两份样品,这种操作称为混合缩分。 DB34/T 19332013 5 b) 用接受器取出10001500 g采取的样品,经缩分器混合缩分后得到两份混合均匀的样品,保 留其中一份。 c) 按以上步骤处理剩余的采取样品,最后将每次处理得到的保留样品混合,再按相同方式混合缩 分,直至保留样品约1000 g 左右,再次经混合缩分得到两份各约 500 g样品,分装于两个洁 净、干燥的 500 mL聚乙烯瓶或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中,密封、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保存二个月,以
12、备查 用。 6.6 试样制备 取缩分后样品一份,按 6.5 中的规定再缩分成两份,其中一份供粒度测定(如果量大可再混合缩 分一次);另一份再缩分 12 次,得到约 100 g 缩分样品,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 0.5 mm 孔径筛(如 样品潮湿,可通过 1.0 mm 孔径筛),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的样品瓶中或自封袋内,供成分分析 用。 6.7 结果判定 6.7.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定采用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的规则与极限数值的不服水土 和判定。 6.7.2 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要求进。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 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13、每批检验合格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总养分含量、配合式、缓释养分释放期、氯离子含量、 生产许可证号及本标准编号。 6.7.3 如果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 采取掺混肥料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 合格。 7 标识 7.1 产品名称应使用“缓释掺混肥料”。 7.2 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产品的掺混肥料产品不应 同时标明“含氯”。对于含氯肥料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而不是“氯”
14、、“含Cl”或“Cl”等。 7.3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印刷在包装容器上或放在包装容器内,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总养分含量、 肥料增效剂含量、配合式、使用方法、贮存及使用注意事项等,编写应符合 GB/T 9969 的规定。 7.4 使用硝酸铵产品为原料时,应在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硝酸铵在产品中所占质量分数,应在包装容 器适当位置标注贮运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且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关于安全性能方面的要 求。 7.5 每袋净含量只允许标注包括单袋净含量允许差的单一数值,如(500.5)kg,不应将计入净含量 范围内的添加物未经混合均匀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 7.6 其余应符合 GB 18382
15、 和 NY 1979-2010 的要求。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DB34/T 19332013 6 8.1 缓释掺混肥料用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内涂膜聚丙烯编织袋包装,应按 GB 8569 规定进行。 每袋净含量(100010)kg、(500.5)kg、(400.4 )kg、(250.2)kg、(100.1)kg,平 均每袋净含量分别不应低于 1000 kg、50.0 kg、40.0 kg、25.0kg、10.0 kg。 8.2 缓释掺混肥料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产品可以包装或散装 形式运输。 8.3 缓释掺混肥料长距离运输和长期贮存会增加物料分离,使用前要上下颠倒 45 次。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