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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1635-2012 木质衣帽间家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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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T 1635-2012 木质衣帽间家具.pdf

    1、ICS 97.140 Y 8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6352012 木质衣帽间家具 Wood cloakroom 2012 - 04 - 24 发布 2012 - 05 - 24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4/T 1635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自成、金爱咏、王平、赵卓华、李春霞、庞敏、马庆美。 DB34/

    2、T 16352012 1 木质衣帽间家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衣帽间家具的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木质衣帽间家具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 1951.1 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GB/T 3324-2008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7 家具 柜类主要尺寸 QB/T 3655 家具表面软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QB/T 3656 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

    3、度的测定 QB/T 3914 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GB/T 4823 锯材缺陷 GB/T 4893.1 家具表面漆膜耐液测定法 GB/T 4893.2 家具表面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T 4893.3 家具表面漆膜耐干热测定法 GB/T 4893.4 家具表面漆膜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 4893.7 家具表面漆膜耐冷热温差测定法 GB/T 4893.8 家具表面漆膜耐磨性测定法 GB/T 4893.9 家具表面漆膜抗冲击测定法 GB/T 10357.4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7657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

    4、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质衣帽间家具 在住宅或公共场所,用于存储、收放、更衣和梳妆等综合为一体的家具。 DB34/T 16352012 2 3.2 主要部件 在衣帽间中起支撑、承载和纵向分割作用的部件,包括面板、顶板、旁板、门板、搁板或层板、底 板、脚架。 3.3 实木板材 是指锯材、指接材、集成材等通过二次加工形成的实木类材料。 3.4 实木衣帽间 以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为主要材料,通过涂饰或不涂饰处理制作的衣帽间,或在此基础上采用实木 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后在经涂饰处理制作

    5、的衣帽间。 3.5 板式衣帽间 以人造板或饰面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通过涂饰或不涂饰处理制作的衣帽间,或在此基础上采用实木 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后在经涂饰处理制作的衣帽间。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按使用场合不同可分为: a) 家用型 仅供家庭内使用; b) 商用型 供宾馆、办公室等商业及办公场所使用; 4.2 按照产品构成的主要材料分类 a) 实木衣帽间; b) 板式衣帽间; 5 要求 5.1 主要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 主要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有分级指标者最低应达到其中的 C 级要求。 表1 项目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基本 分级 一般 高度 宽度 1 产品外

    6、形尺寸的极限 偏差(mm) 受检产品图样尺寸与实 测值允差 深度 A 级 士 3 mm B 级 士 4 mm C 级 士 5 mm DB34/T 16352012 3 表1 (续) 项目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基本 分级 一般 (1)挂衣棍上沿至底板内表面间距离(挂长衣) 1400 (2)挂衣棍上沿至底板内表面间距离(挂短衣) 900 (3)挂衣棍上沿至顶板内表面间距离 40 (4)挂衣空间深度 530 (5)折叠衣物放置空间深度 450 2 产品主要尺寸 (即功能尺寸)(mm) (6)层间净高 310 A 级 1.0 B 级 2.0 对角线长度1400 C 级 3.0 A 级 0.7

    7、 B 级 1.0 700对角线长度1400 C 级 2.0 A 级 0.4 B 级 0.7 3 翘曲度(mm) 面板、正视 面板件 对角线长度700 C 级 1.0 A 级 1.0 B 级 1.5 4 底脚平稳性(mm) 底脚着地平稳性 C 级 2.0 5 平整度(mm) 面板、正视面板件 0.2 对角线长度 2 面板 对边长度 1000 1000 2 1 对角线长度1000 1000 3 2 6 邻边垂直度(mm) 框架 对边长度 1000 1000 2 1 7 位度差(mm) 门与框架、门与门、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 相邻表面的距离偏差侧 (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2.0 8 分缝(mm) 所

    8、有分缝(非设计要求时) 2.0 下垂 20 9 下垂度和摆动度(mm) 抽屉(裤抽) 摆动 15 5.2 外观要求 外观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有分级指标者最低应达到其中的 C 级要求。 DB34/T 16352012 4 表2 项目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基本 分级 一般 (1) 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 (2)板件或部件在接触人体或贮物部位不应有毛刺、刀口或棱角 (3) 板件或部件的表面应光滑,倒棱、圆角、圆线应均一致 (4) 贴面应严密、平整不应有明显透胶 (5)榫、塞角、零部件等结合处不应断裂 (6)零部件的结合应严密、牢固 (7) 各种配件、连接件安装不应有

    9、少件、漏钉、透钉(预留孔,选择除外) 1 木工要求 (8) 启闭部件安装后应使用灵活 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 应无褪色、掉色现象 涂层不应有皱皮、发粘或漏漆现象 2 漆膜外观要 求 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无明显粒子、涨边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 痕、雾光、白棱、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 缺陷数不超过 4 处 5.3 理化性能要求 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有分级指标者最低应达到其中的 C 级。 表3 项目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基本 分级 一般 A级 不低于1级 B级 不低于2级 耐液性 (10碳酸钠、10乙酸) C级 不低于3级 A 级 85,不低于

    10、1 级 B 级 70,不低于 2 级 耐湿热 (20 min) C 级 70,不低于 3 级 A 级 85,不低于 1 级 B 级 70,不低于 2 级 耐干热 (20 min) C 级 70,不低于 3 级 A级 不低于1级 B级 不低于2级 C级 不低于3级 B级 不低于2级 1 漆膜涂层 理化性能 附着力 (2 mm 划格法) C级 不低于3级 DB34/T 16352012 5 表3 (续) 项目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基本 分级 一般 A级 不低于1级 B级 不低于2级 耐磨性 (1000 转) C级 不低于3级 A级 不低于1级 B级 不低于2级 抗冲击 (冲击高度 50

    11、mm) C级 不低于3级 1 漆膜涂层 理化性能 耐香烟灼烧 应无黑斑、裂纹、鼓泡现象 耐冷热循环 无裂缝、开裂、起皱、鼓泡现象 耐干热 无龟裂、无鼓泡 耐划痕 加载 1.5 N,表面无整圈连续划痕 A级 不低于1级 B级 不低于2级 耐液性 (10碳酸钠、10乙酸, 24 h) C级 不低于3级 图案,磨 100 r 应无露底现象 表面耐膜 素色,磨 350 r 应无露底现象 耐香烟灼烧 应无黑斑、裂纹、鼓泡现象 A级 不低于1级 B级 不低于2级 抗冲击 (冲击高度 50 mm,不低于 3 级) C级 不低于3级 耐光色老度 4 级 2 软、硬质覆面 理化性能 表面胶合强度 0.4MPa

    12、3 甲醛释放量 1.5 mg/L 4 可溶性铅 90 5 可溶性锡 75 6 可溶性铬 60 7 有害 物质 限量 重金属含量 (限色漆) (mg/kg) 可溶性汞 60 5.4 力学性能要求 力学性能要应符合表 4 的规定,有分级指标者最低应达到其中的 C 级要求。 DB34/T 16352012 6 表4 项目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基本 分级 一般 A 级 50000 A 级 60000 B 级 45000 B 级 55000 拉门耐久性 家 用 型 C 级 40000 商 用 型 C 级 50000 A 级 50000 A 级 55000 B 级 45000 B 级 50000

    13、 抽屉滑道耐久性 家 用 型 C 级 40000 商 用 型 C 级 45000 A 级 20000 A 级 25000 B 级 15000 B 级 20000 耐 久 性 移门和侧向启闭 的门耐久性 家 用 型 C 级 10000 商 用 型 C 级 15000 家用型 0.5 搁板强度 1.5 kg/dm 2 ,7 天搁板中间 位移与长度的比值 商用型 0.4 家用型 0.4 商用型 0.3 挂衣棍强度 4.0k g/dm 2 , 7 天挂衣棍 中间位移与长度的比值 商用型 2mm 家用型 1.08 搁板支承强度 冲击能 Nm,10 次 商用型 1.36 家用型 60 抽屉结构强度 力 N

    14、,10 次 商用型 70 家用型 350 抽屉(库抽)滑道 强度 力 N,10 次 商用型 450 家用型 20 拉门强度 质量 kg,10 次 商用型 30 家用型 1.5 拉门猛开 质量 kg,10 次 商用型 2.0 家用型 3.0 1 力学 性能 强度 移门和侧向启闭 的门猛开/猛关 质量 kg,10 次 商用型 4.0 5.5 安装要求 5.5.1 总体要布局合理,靠墙安装部件要适当固定,不得有松动,正面不得有明显缝隙,应经适当打 胶或其他工艺处理。 5.5.2 移门的道轨安装应平行底座外沿。距离导轨两端 100 mm 处测量,其距离差不得超过 1.5 mm。 5.5.3 多层移门推

    15、拉相互间不得有明显摩擦。移门在全部关闭状态下,两移门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 2 mm。 5.5.4 移门的尺寸规格应设计合理不得影响抽屉的打开。 5.5.5 波浪板安装应纹理方向一致,易藏灰沟槽应向下。 5.5.6 衣帽间的穿衣镜前的灯光应明亮,应避免在镜前出现影子。 5.6 用料要求 DB34/T 16352012 7 5.6.1 用材树种或人造板类别,应与标识明示一致。 5.6.2 虫蛀材应经杀虫处理;不应使用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木材。 5.6.3 可视部位不应使用腐朽材;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度腐蚀部位应不超过零件面积的 15。深度 应不超过材厚的 25。 5.6.4 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

    16、应使用未经处理带有树脂囊的木材。 5.6.5 产品受力部位的斜纹程度超过 20的不应使用。 5.6.6 节子宽吻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 1/3,直径应不超过 12 mm 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 和外观的可使用(装饰节子除外)。 5.6.7 正视面不应有裂缝、钝棱。 5.6.8 侧视面 (包括内部)裂缝、钝棱应进行修补加工。 5.6.9 不应有贯通裂缝。 5.6.10 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 1。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的测定 表 1 序号19主要尺寸的测定应符合 GB/T 3 324-2008 中 5.3 的规定。 6.2 外观要求检验 外观要求检

    17、验项目应在自然光或近似自然光(例如40W荧光灯)下,视距为 700 mm1 000 mm 内。 有争议时由三个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6.3 理化性能试验 6.3.1 漆膜涂层理化性能的测定 表 3 序号 1 中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试验应符合 GB/T 4893.1GB/T 4893.4, GB/T 4893.7GB /T 4893.9 的规定。 6.3.2 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的测定 表 3 序号 2 中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的测定应符合 GB /T 17657 的规定。 6.3.3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表 3 序号37 有害物质限量的测定应符合 GB 18584 中第 5 章的规定

    18、。 6.4 力学性能试验 表 4 中力学性能试验应符合 GB/T 10357.4、GB/T 10357.5 的规定。 注: 若不区别家用或商用标识,则按商用处理。 6.5 木材含水率的测定 用料要求中 5.6.10 木材含水率的测定应符合 GB/T 3324-2008 中 5.2 的规定。 DB34/T 16352012 8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投产鉴定前; b) 原材料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7.2.2 抽样

    19、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组,其中1组用于检验,1组备样用于复检。 7.2.3 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7.2.4 检验结果分级判定 7.2.4.1 产品检验结果,分为 A 级品、B 级品、C 级品和不合格品。 a) A 级品,即优等品:基本项目和一般项目均合格,分级项目中允许有三项以下 (含三项)B 级或 一项 C 级,但耐久性应为 A 级; b) B 级品,即一等品;基本项目均合格,分级项目允许有二项 C 级,一般项目允许有三项不合格, 但耐久性应为 B 级以上(含 B 级) ; c) C 级品,即合格品:基本项目均合格,分级项目均达到 C 级以上(含 C 级),一般项

    20、目中允许有 四项不合格; d) 不合格品:低于 C 级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7.2.4.2 A 级品和 B 级品的确定应有国家检测中心、行业专职检验机构或受国家、行业委托的检验机 构出具的实物质量水平检验证明,C 级品由企业自行检验判定。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表 1 序号 115。 7.3.2 产品检验结果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型式检验时评定要求的,按型式检验时评定的产品等级出厂; 低于型式检验时评定要求的,降级出厂,不合格品不应出厂。 7.3.3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但当全数检验有困难时,可进行抽样检验。 8 标志、包装、运输 8.1 标志 a) 产品主要用材,表面涂饰主要用材; b) 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或编号、生产厂名、厂址和商标; DB34/T 16352012 9 c) 产品使用保养注意事项; d) 自装配板式拆装产品应附有图文并茂、清晰明了的装配图和安装说明书。 8.2 包装 为防止产品外观质量损坏,必要时产品应有适宜的包装,并应有产品标记及质量等级。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垫衬物或包装.防止日晒雨淋。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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