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1469-2019 代替DB34/T 1469-201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Code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2019-07-01 发布 2019-08-01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 DB34/T 14692019 Technical Code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of urb
2、an Residential Areas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19年 08月 01日 2019合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 ( 皖市监函201910号)的要求,编制组会在原安徽省地方标准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 DB34/T1469-201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参考有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标准,最后经审查 定稿。 本标准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供配电系统
3、;4配变电所;5低压配 电系统;6配电线路敷设;7变配电装置;8电能计量;9防雷与接地;10施工、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调整了用电负荷的标准。 2细化了配变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消防及运输要求。 3补充了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要求。 4调整了配电线路敷设的相关要求。 5调整计量部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屯溪路193 号,邮政编码23000
4、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国网合肥供电公司 国网巢湖供电公司 国网滁州供电公司 国网安庆供电公司 国网宿州供电公司 国网宣城供电公司 国网芜湖供电公司 国网黄山供电公司 国网安徽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省复星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万 力 张 波 汤涤非 王 磊 孟 磊 赵永红 周永刚 郑 新 潘学文 宋思扬 叶 坦 徐 军 凌卫清 陶远鹏 王小向 章维扬 孟 陈 王友亮 周 韬 姚 康 江蔚然 黄晓龙 张金龙 主要审
5、查人:孙兰 许宜安 朱滨 吴燕辉 汪军 王靖绚 张健 目次 1 总则 . 7 2 术语和定义 . 8 3 供配电系统 . 10 3.1一般规定 . 10 3.2 供电规划 . 10 3.3负荷分级 .11 3.4 负荷标准 . 12 3.5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13 3.6无功补偿 . 14 4 配变电所 . 15 4.1一般规定 . 15 4.2 配变电所位置及型式选择 . 15 4.3配变电所布置 . 16 4.4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 . 16 4.5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16 4.6 设备运输通道 . 17 4.7 通风、排水、照明 . 17 5 低压配电系统 . 18 5.1一般规定
6、. 18 5.2低压配电系统 . 18 5.3导体选择 . 19 5.4 线路保护 . 19 5.5 电动汽车充电桩 . 20 6 配电线路敷设 . 21 6.1一般规定 . 21 6.2 室外布线 . 21 6.3电气竖井布线 . 22 6.4电缆桥架布线 . 22 7 变配电装置 . 23 7.1一般规定 . 23 7.2高压配电设备 . 23 7.3 低压设备 . 24 8 电能计量 . 25 8.1 一般规定 . 25 8.2 高压计量 . 25 8.3 低压计量 . 26 8.4 计量装置与直流电源 . 26 8.5 电力通信及用电信息智能采集 . 27 9 防雷与接地 . 29 9
7、.1一般规定 . 29 9.2防雷 . 29 9.3接地 . 29 10 施工、验收和维护 . 30 10.1 一般规定 . 30 10.2施工 . 30 10.3 安装 . 30 10.4验收 . 31 10.5 维护 . 32 本标准用词说明 . 33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4 条文说明 . 35 7 1 总则 1.0.1 为在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 合理和维护方便,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区20 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工程建设。 1.0.3 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
8、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 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1.0.4 系统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 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5 系统建设中采用的设备、元件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 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型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6 系统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 2 术语和定义 2.0.1 居住区urban settlements 也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
9、或自然分界线所围 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 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 区、组团三级。 2.0.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area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 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residential group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
10、有居民 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gear station 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 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限制,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5 配变电所distribution room 户内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供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变电所。 2.0.6 箱式变电站 Cabinet type transformer station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 置等设备共同安装
11、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7 环网柜 ring main unit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 2.0.8 电缆分接箱 cable branch box 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 2.0.9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 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 9 2.0.10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electricity user information c
12、ollection system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 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 源控制、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2.0.11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electric energy information acquisition terminal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是负责各信息采集点的电能信息的采集、数据管理、数据传输以及执行或转 发主站下发的控制命令的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可分为厂站采集终端、专变采集终端 和低压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低压采集器)等类型。
13、2.0.12 集中器concentrator 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的数据,并进行处理储存,同时能和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 数据交换的设备。 2.0.13 低压采集器acquisition unit 低压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 并可与集中器交换数据的设备,标准简称为采集 器。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电能表数据, 并根据集中器的命令将储存的数据上传给集中器。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的 命令和数据。 2.0.14 配置系数Configuration coefficient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与低压用电负荷之比值。 10
14、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布置、预留居住区内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 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1.2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洁可靠,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1.3 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确保供电 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 3.1.4 供配电系统的实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 范GB 5005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住宅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
15、有关规定。 3.2 供电规划 3.2.1 供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城市供电规划。 2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的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 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4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 建筑外形。 5与居住区道路规划、绿化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 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2 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 kVA及以上的居住区,宜同步规划
16、110 kV变电站及线路进出通道,预 留110 kV变电站建设用地。 3.2.3 居住区内宜独立设置开闭所,每个开闭所的转供容量不宜超出15000 kVA,开闭所的建筑面积 宜符合200300 m2的规划要求。 3.2.4 居住区内应根据组团和区域的划分设置配变电所,每个配变电所的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 m,超过时应进行电压质量校核及断路器灵敏度校验。 3.2.5 新建居住区内的配变电所不宜采用室外箱式变电站的方式。老旧居住区改建不具备新建配变电 11 所条件时,可采用箱式变电站,其外廓与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且单台变 压器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3.2.6 居住
17、区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20 kV、10(6) kV和380/220 V。 3.2.7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 3.2.8 居住区内的高、低压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方式,电力电缆之间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 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 规范GB 50217的规定。 3.2.9 供给居住区的每条配变容量在4000 kVA及以上的供电回路,应采用10 kV专用线路。 3.2.10 居住区内电力电缆的材质宜选用铜导体。 3.3 负荷分级 3.3.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
18、质的不同将用电负荷分为特、一、二和三级。 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2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2中的用电负荷的等级 宜为三级。 表3.2.2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序 号 建筑规模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 等级 1 建筑高度为150 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安防系统 特级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智能化系统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2 建筑高度为54 m150 m的一 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 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智能化系统机房 3 建筑高度为27 m5
19、4 m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智能化系统机房 二级 4 多层住宅的地下汽车停车库 应急照明、主要通道照明 二级 注:建筑规模中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3.3.3 居住区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居住区采用变频恒压 供水系统时,其变频水泵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3.4 建筑高度为100 m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 自备电源供电。 3.3.5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 12 3.4 负荷标准
20、 3.4.1 居住区供电方案设计阶段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负荷计算, 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4.2 居住区用电标准包括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配套公建用电标准。 3.4.3 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住宅建筑用电指标 户型 建筑面积S (m2) 用电指标 (kW) 电能表 (单相) A S60 4 5(60)A B 60S90 6 5(60)A C 90S120 8 5(60)A D 120S150 10 5(60)A E 150S200 12 5(60)A 注:1 大于200 m2的住宅每增加10 m2,基本配置容量增加
21、1 kW。别墅配置容量按单位指标法,其用电指标为 80100 W/m2。 2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容量不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容量。 3.4.4 配套公建用电标准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在设备容量不确定或者在方案阶段,宜符合表3.4.4 的规定。 表3.4.4 配套公建的用电指标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 (W/m2)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 (W/m2) 办公、宾馆、饭店 80100 中小学校、幼儿园 3050 商业 一般商业 80100 汽车库(不含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和机械车位用 电) 1520 大、中型商业 100150 注:办公、宾馆、饭店和商业建筑当空调机组采用直燃机时,用电指标可比表中采用电动压缩
22、机制冷时的用电 指标降低2535 VA/m2。 3.4.5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的选定可根据表3.4.5选取。 表3.4.5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需要系数 4户以下 12户以下 1.0 412户 1236户 0.8 1224户 3672户 0.7 24100户 72300户 0.6 注:1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值需要考虑小区气候条件、采暖和空调方式、电炊等因素,本表仅供参考。 13 2 开闭所总进线的同期系数 K 值可按 0.851配置。 3.4.6 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建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在设备
23、容量未确定情况下,可按0.70.8选取。 3.4.7 居住区配变安装容量的配置系数不宜小于0.6。 3.5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5.1 居住区的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负荷水平和住宅规模确定,配变电所所址选择应遵循缩短供电半 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合理布置。 3.5.2 居住区的开闭所、配变电所采用10 kV电压等级供电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容量超出4000 kVA的开闭所,宜采用两回10 KV电源供电。主接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 方式接线,并设置母联,同时,每段母线应预留备用开关间隔。 2 用电容量在2000 kVA-4000 kVA的配变电所,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
24、接线,并设置母 联,同时,每段母线应预留备用开关间隔。 3 用电容量在2000 kVA及以下的配变电所,且无特、一、二级负荷或特、一、二级负荷容量较 小时,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4 居住区内部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5 居住区内单个配变电所配变总容量不宜超过4000 kVA。 620 kV电压等级供电可参照执行。 7 特、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尚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 3.5.3 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 kW(或需用容量50 kVA)及以下的多层居住区供电可直接接入市政低压 电网。 3.5.4 居住区内居民用电、配套用电及公共建筑用电的供配电系统
25、宜分开设置。 3.5.5 居住区应急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市政20 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源作为居住区内特、一、二级负荷的应急电源。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居住区内需设置自备发电机组: (1)建筑高度为150 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自备发电机组。 (2)建筑高度为100 m150 m的住宅建筑宜设自备发电机组。 (3)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4)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更为经济合理。 3 居住区内通信、网络、电视和安全防范等系统可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14 4 居住区内应急照
26、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 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3.5.6 当居住区设有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区域内建筑公共照明、室外道路照明和门卫照明用电宜利用 太阳能光伏系统作为电源,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光伏电源系统宜与市电并网运行。 2 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系统之间应设置相应的短路保护装置。当电网短路时,逆变器的过电流 应不大于额定电流的1.5倍,并在0.1秒内将光伏系统与电网断开。 3 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之间设置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是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 器。 3.5.7 具备二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变电所低压侧应设置母线联络开关,居住区内部邻近的配变
27、电所的 变压器低压侧宜互相联络。 3.6 无功补偿 3.6.1 为确保供电电压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应在变压器低压母线侧安装低压动态无功自动 补偿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高峰负荷时,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应达到0.95以上,且不应在低谷负荷时向系统倒 送无功。 2 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控制器,应具有RS232/RS485接口。电容器应采用智能自愈 式、免维护、无污染、环保型。控制开关宜采用复合开关,并具备自动过零投切等功能。 3 补偿容量宜按配变容量的2040进行配置。 3.6.2 无功补偿应以就地平衡为准则,宜采用三相和单相混合补偿的方式。 15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2 配变电所应充分考虑居住生活区环保需求,应采取避免污染物排放、噪声超标、电磁污染及振 动影响等技术措施。 4.1.3 配变电所设计应充分考虑智能电网建设需要,采用智能型电气设备,预留通信光纤通道。 4.1.4 配变电所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配变电所位置及型式选择 4.2.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 进出线便利。 3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