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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 T 2265-2020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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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 T 2265-2020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pdf

    1、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265 2020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small town s environment and feature 2020 - 06 - 24发布 2020 - 07 - 24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ICS 01.040.03 R 00 DB33/T 2265 2020 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3 4.1 小城镇分类 . 3 4.2 组织管理 . 3 4.3管理制度 .

    2、 3 5 环境卫生 . 4 5.1 卫生保洁 . 4 5.2 垃圾分类与处理 . 6 5.3 污水处理 . 8 6 城镇秩序 . 8 6.1 交通秩序 . 8 6.2 经营秩序 . 8 6.3 管线秩序 . 9 6.4 建设秩序 . 9 7 乡容镇貌 . 10 7.1 建(构)筑物 . 10 7.2 照明 . 11 7.3 园林绿化 . 11 7.4 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 . 12 7.5 路桥设施 . 12 7.6 河湖水域 . 13 7.7 居住区 . 13 7.8 工业区 . 13 7.9 施工工地 . 14 8 风貌管控 . 14 8.1 风貌统筹规划 . 14 8.2 历史文化传承 .

    3、 15 8.3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 14 DB33/T 2265 2020 II 9 安全管理 . 15 9.1 应急响应 . 15 9.2 消防安全 . 16 9.3 防洪排涝 . 16 10 社会监督 . 16 附录 A( 规范 性附录)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 处置时间及要求 . 17 参考文献 . 23 DB33/T 2265 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 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诚邦生态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4、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青峰、朱明华、吴敏、余建忠、吕文佳、范嘉诚、江勇、刘静华、 张艳琼、 张兴桥、朱国荣、王永、 邓铭庭 、孙鹏 。 DB33/T 2265 2020 1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的基本要求、环境卫生、城镇秩序、乡容镇貌、风貌管 控、安全管理和 社会监督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的长 效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

    5、035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 51260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GJ 14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 168 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JGJ 348 建筑工程施 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 DB33/T 700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DB33/T 1166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城镇 small town 建制镇、乡、独立于城区的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及仍具备集镇功能的原乡政府驻地。 3.2 公共场所 public area 车站、公共场馆、公园、广

    6、场、绿道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场所。 3.3 环境卫生 environmental hygiene 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 3.4 DB33/T 2265 2020 2 城镇秩 序 town order 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小城镇生活 和生产经营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交通秩序、经 营秩序、管线秩序、建设秩序等。 3.5 乡容镇貌 town appearance 小城镇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小城镇环境密切相关的建(构)筑物、园林绿化、广告标 志、路桥设施、河湖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施工工地等构成的小城镇局部或整体景观。 3.6 园林绿 化 landscaping 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

    7、艺术手段,创作优美的游憩境域,栽种植物以改善 小城镇 环境的活动。 3.7 户外广告设 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的场地、 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 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招牌、公告栏、宣传栏、橱窗、标识牌、实物造型等各类广告建 筑,包括广告牌、电气、灯光和必要的设备。 3.8 标 识 signs 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警示牌及信息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9 路桥设施 road and bridge facilities 为公众提供交通出行服务的各类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3.10 道路公共设施 pu

    8、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在小城镇道路及人行道范围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 3.11 河湖水域 water area 陆地表面宣泄水流的通道和陆地上的贮水洼地,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 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 3.12 居住 区 residential area DB33/T 2265 2020 3 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方。 3.13 工业 区 manufacturing district 工业企业 相对 集中 布局的地方 。 3.14 风貌 管控 control of feature 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

    9、容貌、公共开放空间的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3.15 公共环境艺术 品 public environment artwork 为美化公 共环境而设计的艺术品,包括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 观灯光、水景、家具等公共设施。 4 基本要求 4.1 小城镇分类 根据小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规模对小城镇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常住人口在 20000 ( 含 20000)人以上的为大型城镇,常住人口在 3000( 含 3000)人至 20000 人的为中型城镇,常 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下的为小型城镇。 4.2 组织管理 4.2.1 应建立责任区制度,由属地政府划定责任区,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

    10、任要求书面告 知责任单位(人)。 4.2.2 应建立领导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的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 4.2.3 应建立 与小城 镇环境和风貌管理相匹配的 队伍, 其处 置时间及要求见 附录 A。 4.2.4 宜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方筹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维。 4.3 管理制度 4.3.1 应建立小城镇环境和风貌平台管理制度、网格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联动制度、督 查制度和自治管理制度。 4.3.2 平台 管理 制度应形成问题收集、任务下达、事件处理、民众反馈的综合体系。公共 场所监控接入管理平台,做到视频监控统一指挥、统一巡查、统一维护。 4.3.3 网格管理制度包含 网格长和

    11、网格员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服务对象、工作方式等内 容。 4.3.4 责任制度包含 “ 路(街)长制 ” 、 “ 河长制 ” 、 “ 园长制 ” 等责任人制 度。 4.3.5 应创新自治管理制度。制定自治规则和奖惩机制,动员 群众 参 与小城镇 环境和风貌 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 。 DB33/T 2265 2020 4 5 环境卫生 5.1 卫生保洁 5.1.1 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 5.1.1.1 应符合 GB 51260 的规定,建立 卫生保洁责任制度。建成区常住人口每 500 人宜 配备 1 名保洁员,负责小城镇道路和 公共场所的保洁。 5.1.1.2 保洁内

    12、容和质量 按道路类别确定 ,道 路分类参见表 1。 表 1 道路分类 道路名称 性 质 主要道路 小城镇建成区主要道路及其附近路段,商业网点集中、人流量大的主要路段, 小城镇公共交通较为集中和其他对小城镇形象有 较大影响的路段 一般道路 小城镇建成区一般道路及其附近路段,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车流较少的路段 5.1.1.3 道路清扫保洁应包括下列范围: a) 车行道、人行道、位于主要道路上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公 和生产经营场所入口与道路的连接处、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交通隔离带及道 路公共设施和道路指示牌等交通设施; b)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到两边建筑物基石(有

    13、明确责任单位保洁区域除外),机扫、 洒水到道路两边侧石。 5.1.1.4 保洁时长参见 表 2。 表 2 保洁时长 类型 保洁时长 大型 城镇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时间不低于 18 小时(参考时段 4:0022:00),一般道路保洁时 间不低于 12 小时(参考时段:上午 5:0012: 00,下午 13: 0018: 00) 中型 城镇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时间不低于 12 小时(参考时段:上午 5:0012: 00,下午 13: 0018: 00),一般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 8 小时(参考时段:上午 6:0010: 00,下午 14: 0018: 00) 小型 城镇 所有道路和公共场所保

    14、洁时间不低于 8 小时(参考时段:上午 6:0010: 00,下午 14: 0018: 00) 5.1.1.5 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日在规定时段内保洁,保洁员责任区域每日清扫不少于 2 次;配备机扫车的小 城镇,机扫与人工保洁相结合,主要道路每日机扫不少于 2 次,一般道路每日机 扫不少于 1 次; b) 配备洒水车的小城镇,在统扫作业前,先对路面洒水。主要道路每日全覆盖洒水不 少于 2 次,一般道路每日全覆盖洒水不少于 1 次,当最低气温为 3 及以下时停 止洒水清洗; c) 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每月 清洗 不少于 1 次,并保持随脏随洗; d) 当保洁区域出现较严重污染时,立

    15、即组织清洗并清除污迹; e) 清扫道路时不得将垃圾扫入窨井、路边、河塘沟渠、绿地内; DB33/T 2265 2020 5 f) 交叉口、未通车、未 建成的道口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及时清扫干净; g) 及时清除保洁区域内各类小广告; h) 保洁区域路面不得有堆积物、砖瓦土石、果皮纸屑、塑料袋、烟蒂、痰迹、积泥积 尘、水污迹、灰带;晴天地面不得有积水;窨井盖不得堵塞;人行道、绿化带、树 池不得有堆积物、塑料袋、纸屑等废弃物; i) 交通隔离栏、隔离墩 、隔离 桩 、隔离 墙、隔音墙(板)及果壳箱、公共自行车租赁 点、公交站牌、道路指示牌等附属道路的相关公共设施不得有积泥积尘。 5.1.1.6 公

    16、共场所举办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将现场恢复原状。 5.1.2 水域保洁 5.1.2.1 应建立 水域保洁 长效机制。乡镇级河长负责河 道巡查, 每 10 日 巡查不少于 1 次。 5.1.2.2 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对黑臭河、垃圾河的全面排查评估。出现污染反弹的,应在 2 个月内 完成整改 。 5.1.2.3 溪河、湖塘、沟渠应落实保洁人员,开展常态化保洁及管理 , 保洁质量应符合 本 标准 7.6的 规定 。河道清出的各类垃圾,应做到离水离岸、定点堆放、集 中处理、日产日清。 5.1.3 建(构)筑物保洁 5.1.3.1 小城镇主要 道路 和 人流密集 区域内公共建(构)筑物出现明显污损

    17、时应及时清洗 或修整。 5.1.3.2 大型城镇沿街 公共 建(构 )筑物 外立面 应根据材质分类定期清洗和保洁,符合 JGJ 168的规定, 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 。 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 参见 表 3, 其他类别材料根据 其材质特性及受污染程度参照执行 。 表 3 各类材质沿街公共 建 (构) 筑 物 外立面清洗频率 沿街公共建(构)筑物材质 类别 清洗频率 玻璃、金属板幕墙 每 2 年 不少于 1 次 石材、瓷面砖 每 3 年 不少于 1 次 涂料幕墙、喷涂幕墙 每 4 年 不少于 1 次 5.1.3.3 小城镇雕塑和小品 外立面 应根据材质分类定期清洗,各类材质外 立 面清洗频率 参

    18、见 表 4。 表 4 各类材质 雕塑 和 小品 外立面 清洗频率 雕塑和小品 材质 类别 清洗频率 金属材料 每年 不少于 1 次 石材、瓷面砖 每 2 年 不少于 1 次 人工合成材料 每 2 年 不少于 1 次 5.1.4 公共厕所保洁 5.1.4.1 不应有露天粪缸、粪桶、简易棚厕和旱厕。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 99%。 5.1.4.2 按照 “ 有水、有电、有人管、无味、无垢、无尘、无积水 ” 的要求制定 公共厕所 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DB33/T 2265 2020 6 5.1.4.3 应在 公共厕所 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包括文明公约、分管负责人、保洁员姓名和监 督投

    19、诉电话等内容。 5.1.4.4 应设置醒目且规范的 公共厕所 标志和指向牌。 5.1.4.5 应定时巡查 公共厕所 设施设备以及卫生保洁状况,出现设施设备污损时,及时安 排人员清洗、维修或更换 , 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至少 1年。 5.1.4.6 应实施常态保洁 。公共厕所 保洁时长或频次 参见 表 5。 表 5 公共厕所保洁时长或频次 类型 保洁时长或频次 大型 城镇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文化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公共厕 所保洁时长不低于 18 小时(参考时段 4:0022:00);其他区域公厕每日保洁不少于 2 次(参 考时段:上午 6:0010: 0

    20、0 之间,下午 14: 0018: 00 之间) 中型 城镇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等人流密集区域公共厕所保洁时长不低 于 12 小时(参考时段:上午 5:0012: 00,下午 13: 0018: 00);其他区域公厕每日保洁 不少 于 2 次(参考时段:上午 6:0010: 00 之间,下午 14: 0018: 00 之间) 小型 城镇 人流 密集 的景点公厕保洁时长不低于 8 小时(参考时段 8:0016: 00);其他区域公厕每日保 洁不少于 2 次(参考时段:上午 6:0010: 00 之间,下午 14: 0018: 00 之间) 5.1.4.7 公共厕所保

    21、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周边环境整洁,不得有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外坡道扶手干净无灰尘,入口处 道路和台阶无积水、积雪、结冰,设置防滑措施; b) 地面清洁、无积水,大小便器整洁,不得有水锈、尿垢、粪迹,管道畅通无堵塞、 无滴漏。保 洁时间内出现的地面污物立即拖洗,垃圾桶每日至少清理 1次 ; c) 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断板整洁,不得有乱写乱画、污迹、积尘、蛛网; d) 照明灯具、洗手器皿、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拖把池完好,保持洁净; e) 厕所门窗敞开,保持自然通风;不宜使用空气清新剂、卫生球、檀香等除臭方法; f) 公共厕所全面清扫擦洗每日不少于 2次,全面消毒每日不少于 1次,特

    22、殊时期应增 加消毒次数 。 5.2 垃圾分类与处理 5.2.1 生活垃圾 5.2.1.1 分类 应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具体分类 要求 应符合 DB33/T 1166 的 规定 。 5.2.1.2 垃圾收集 5.2.1.2.1 生活垃圾 收集 容器 应使用 DB33/T 1166 规定的标识和颜色 ,符合下列规定: a) 已经设置、未使用规定标识和颜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分批改造、更换 ; b) 宜设立具有固定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配备相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 c) 有害垃圾应定点收集。 5.2.1.2.2 垃圾转运(压缩)站(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3/

    23、T 2265 2020 7 a) 采用人力收集, 垃圾转运(压缩)站(点) 服务半径宜为 0.4 km,最大不超过 1 km。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 垃圾转运(压缩)站(点)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 km; b) 内地面应全部硬化、平整,通风良好,给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并保持外部整洁,配备 应急电源,内有防噪 、降尘、除臭、排污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噪音、灰尘、臭气、 污水等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污水排放标识清晰醒目; c) 垃圾随到随压并密闭储存,每次压缩流程和转运作业完成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 箱体、站内墙面及地面清洗、消杀、除臭; d) 站内外场地整洁清爽,无垃圾撒落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24、,墙面无明显污迹、积 尘,无明显异味。 5.2.1.3 垃圾清运 5.2.1.3.1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 100%。 5.2.1.3.2 应分类收集运输。对可回收 物 、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预约收集运输;对易腐垃 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分类收集运输 ,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商业楼宇等单位生活垃圾每日收运次数不少于 1 次; b) 住宅小区、村庄等居住区生活垃圾每日收运次数不少于 1 次; c) 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果壳箱(桶)保持整洁,无积泥积尘和污水外流现象。果壳 箱(桶)每日清理擦洗不少于 1 次。公交站台、农贸市场、繁华商业街等人流密 集区域

    25、,应增加保洁清理频次。 5.2.1.3.3 应使用专用车辆或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 实行密闭运输,沿途不应抛洒滴漏。车辆作业前应冲洗,保持车容整洁。 5.2.1.3.4 不应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应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 物、建筑垃圾、医疗废 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5.2.1.3.5 应将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或处置场所。 5.2.1.4 垃圾处理 5.2.1.4.1 应分类利用 及 无害化处理。 5.2.1.4.2 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外,其余类别的垃圾应纳入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 系统。 5.2.1.4.3 宜集中建设易腐垃圾

    26、 资源化 处理场所,构建完整的闭环处置 体系 。 5.2.2 建筑垃圾处理 5.2.2.1 应规范 建筑垃圾 收集、运输、加工和再利用各个环节。工程弃土以回填、复垦、 覆土绿化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其他 建筑垃圾应统一运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资源 化再利用。宜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建设材料,发展循环经济。 5.2.2.2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应污染周 边 环境。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项目应按照规定对噪声、 粉尘等进行有效控制和严密监测。 5.2.3 农林秸秆处理 不得露天焚烧,应 统一收集 , 粉碎后进行资源再利用。 5.2.4 医疗废物处理 DB33/T 2265 2020 8 应规范分类收集

    27、、运送、贮存 和 处置 。 5.3 污水处理 5.3.1 应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污水管网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设 施建设。 5.3.2 应 创建“ 污水零直排镇(街) ” 。建成区应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应收尽收;生 活小区、单位和企业等内部排水管网实施分流改造,做到 “ 能分则分、难分必截 ” 。 5.3.3 新建小区应实行雨污分流,设有洗涤设施的阳台应设置给水和废水排水设施。拆迁 改造区块宜建设临时截污 设施,污水不应直排。 5.3.4 工业 企业和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做到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流。 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废水 应达到行业管理要

    28、求。 5.3.5 工业集聚区应建设独立污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不应排 入 市政管网。 5.3.6 应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从事建筑、餐饮、美容美发、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产生的污水在进入市政管网前,应经过隔油池、沉砂池或毛发收集器等预处理 装置。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 合 GB 18466的规定 。 5.3.7 建立市政排水排污养护运维机制 ,开展 老旧破损管网改造修复。 6 城镇秩序 6.1 交通秩序 6.1.1 建成区内通行的营运车辆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 垃圾应密闭运输,不应抛洒滴漏和带泥运行。燃油助力车不应上路行驶。 6.1.2 重中型货运车

    29、辆应按规定路线、时间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货运限行道路, 应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6.1.3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停车场或路内划线泊位有序停放。 6.1.4 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时,不应影响道路正常通行,不应占用盲道、 绿化带、消防通道,不应妨 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6.1.5 停车位 50 个以上的公共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维持车辆进出停放 秩序。 6.1.6 对于连续停放 30 日以上且影响乡容镇貌的车辆,应通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 移离。 6.1.7 随意停放、损坏、废旧的公共自行车 (含共享单车),应通知权属单位限期移离。 6.2 经营秩序 6.

    30、2.1 应规范沿街(包括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内)商户经营秩序。从事车辆清洗或维 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不应 有 污水外流或向 外洒落废弃物 现象 。 6.2.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占用道路、 桥梁、 地下通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 所经营、兜售物品、乱堆放、乱搭建。需要 时 ,应经相关 管理 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及时清 理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由损坏责任方 修复或赔偿。 6.2.3 当有餐饮、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自产自销合理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时,经相关 管 理 部门批准可划定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3/T 2265 2

    31、020 9 a) 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 b) 非营业时间将经营用具搬离或按规定整理收纳; c) 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d) 不应妨碍交通,产生噪音; e) 不应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其他设备; f) 从事食品经营的, 应 摆放或悬挂健康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2.4 当因节日、活动等需要占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场所时, 应先 经 过 相关 管理 部门 批准 ,确定 经营区域和时段,不 应影响乡容镇貌、交通、安全。经营期间应保持安全有序及 周边 环境整洁,经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6.2.5 集贸市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和良

    32、好经营秩序;不应在市场内及周边乱搭建、乱停 放、乱贴挂、乱泼倒。 6.2.6 经营过程中不应采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 6.3 管线秩序 6.3.1 按照 “ 强弱分设、入管入盒、标识清晰、牢固安全、整齐有序、美观协调 ” 的要求, 规范户外线缆架设。不同权属单位的管线应采取分色标记、挂牌等方式明确区分。各权属单 位应定期安排人员检查维护,排除隐患。废弃杆管、线缆由相应权属单位负责拆除。 6.3.2 杆路新建应 “ 多杆合一 ” ,宜将通信基站、视频监 控、广播音响、警用呼叫、交通 指示、户外广告等共建共杆;对已有功能单一、布设分散的路灯杆、电力杆(塔)、监控杆、 交通指示牌、广告牌 等应在满

    33、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 逐步实现整合;光纤交接箱(或光纤分配 盒)至用户之间的弱电入户线缆宜由不同运营商分别布放的多根合并为一根,实现 “ 多线合 一 ” 。 6.3.3 对各类新增的地上、地下强弱电管线基础设施,应明晰其产权归属。依照产权归属 明确基础设施和线缆运维的主体责任,经费由权属单位各自承担。各权属单位应签订运维合 同,明确责任划分、费用分担、安全保障等内容。 6.3.4 强弱电管线建设活动应取得相关 管理 部门 许可,施工过程中不应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建成后应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3.5 权属单位新架设入户线缆应提前在相关管理部门

    34、备案,新增架空线缆不应出现入户 飞线。入户线应整齐有序,美观大方。 6.3.6 主要道路和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场所不应新建架空线缆。现有架空线缆对乡容镇貌 有较大影响的,应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6.3.7 强 弱电管道应与当地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同步敷 设 管道 ,原则上 5 年内不应出现 因 强弱电管线建设再开挖,大修的道路 3 年内不应再开挖。 不应在已有管道地埋 敷设的道路上新立线 杆 。 6.3.8 宜建立强弱电管线基础设施运维机制,由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单 位承担日常运维工作,实现统一运维。 6.4 建设秩序 6.4.1 开展 旧住宅区、旧厂区

    35、、城中村改造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创建 “ 无违建 ” 乡镇。 6.4.2 不应新增违法建筑 , 网格化 开展 房屋确权确违 。 及时处理违法建筑 , 对未在规定时 限内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实施统一拆除。 6.4.3 应合理利用拆后土地,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DB33/T 2265 2020 10 6.4.4 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浙江省农 村危旧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 和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 则等规定,排查小城镇 危险房屋,实行 “ 一楼一档 ” 登记制度全覆盖。 6.4.5 开展小城镇危房改造或危房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危房的危险等级、房

    36、屋性质及所有 权归属等情况,实行腾空、拆除、维修 和 监控等改造 治理 措施。 6.4.6 应制定小城镇危房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落实相应的场所、人员和资 金保障。 6.4.7 应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网络化的住房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住户、物业单位及相关 单位 的责任。 6.4.8 开展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应符合浙江省农村住 房建设管理办法的 规定 ;应优化农房建设审批和办证程序 , 实行带方案审批制度,落 实 “ 挂 牌施工 ” 和 “ 建筑定位放线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核实到场 ” 制度。 6.4.9 应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育制度,包含统一培

    37、训、职业资格管理 和 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7 乡容镇貌 7.1 建(构)筑物 7.1.1 沿街立面 7.1.1.1 建(构)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应保持外立面完好、整洁,及时进行粉 刷,出现脱落、破损时应及时修复。 7.1.1.2 沿街卷闸门卷轴不应外露。卷闸门的色彩、样式应与 周边环境 协调。 7.1.1.3 宜使用新颖美观、具有当地风貌特色的门窗。 7.1.1.4 应按指定位置安装 空调外机位,其风貌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未统一设置空调机位 的,宜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 保持同一建筑立面空调机位的整齐有序、干净整 洁 。主要道路底层空调外机沿外墙柱放置的,不应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38、,加装安全防护措施, 防护架应保持整洁、美观。空调冷凝水不应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 7.1.1.5 搭建遮阳(雨)篷应经相关 管理 部门审批 ; 遮阳(雨)蓬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进 深不越过道路红线,保持整洁、美观。沿街商业建筑已设置广告店招兼作遮阳(雨)设施的, 不应再单独设置遮阳(雨)篷。 7.1.1.6 新设防盗窗安装不应出墙。封闭阳台或平台 的设施 不应超出建(构)筑物外立面 , 色彩、外观应与建(构)筑物的风貌协调。 7.1.1.7 沿街建 (构) 筑物的 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应吊挂或堆放有碍乡容镇貌、危及安 全的物品。 7.1.1.8 其他 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39、) 沿街建(构)筑物上外露的管、线、架等,保持整洁、功能完好; b) 主要 道路上 建筑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摆放有序,摆放不整齐的应逐步改造。新建太 阳能装置宜采用分离式太阳能光热设备; c) 餐饮场所 按规定要求 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 设施 ,所产生的油烟、废 气 经净化后 通过专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 达标 排放,不应擅自加 设外置烟管,不应排入地下管道。 7.1.2 雕塑 和景观 小品 DB33/T 2265 2020 11 7.1.2.1 雕塑和景观小品应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整洁,出现污损、毁坏的应及时修整或拆 除。 7.1.2.2 景观喷泉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水

    40、体清洁,不应有沉淀物、漂浮物,出现污损、 毁坏的应及时修整或拆除。 7.1.3 围墙 应保持整洁。改造或新建围墙宜采用视线通透的样式,透绿显绿。 7.2 照明 7.2.1 同一道路的灯杆、灯具样式应统一且符合 CJJ 45的规定 ,保持整洁、美观。挑臂、 灯具仰角、涂装颜色应协调;灯杆、灯臂、灯盘应定期清洁保养,主要道路的清洁保养宜半 年 1 次,一般道路的清洁保养宜 1 年 1 次。 7.2.2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功能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道路亮灯 率 参见 表 6。 表 6 建成区道路亮灯率 类型 亮灯率 大型城镇 主要道路亮灯率不低于 98%,一般道路亮灯率不低于

    41、96% 中型城镇 道路亮灯率不低于 95% 小型城镇 道路亮灯率不低于 90% 7.2.3 景观照明的规格比例应与建(构)筑物及 周边 环境相协调,图案和造型应美观、新 颖、清晰;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应与受管制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照明设施应完整, 保持功能良好和整洁。景观照明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蚀、陈旧及设施损坏 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7.2.4 小城镇主要道路照明设施 每年至少进行 1 次照明质量检查 ,一般道路照明设施应 每 2 年 进行 1 次照明质量检查。应 对 照明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 90%或照明指标严重不达标的路 段、区域 进行 改造。 7.2.5 宜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路灯。优先选择通过认 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7.3 园林绿化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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