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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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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1、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2260 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 (本稿完成日期:) 2020 - 06 - 10发布 2020 - 07 - 01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 2260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区域划分 . 4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 6 7 达标判定 . 8 8 实施与监

    2、督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0 DB33/ 2260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 例等法律 法规,加强浙江 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和水环境风险管控 ,减少重金属污染 ,保障人体健 康, 促进电镀工艺 、 污染治理技术 和管理水平 进步, 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 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电镀 排污单位和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的水污染物 排放 控制要求 、监 测和监督 管理要求 。 太湖流域地区 现有和 新建 电镀 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

    3、污水处理厂 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 , 其他地区 现有 电镀 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自 2021年 7月 1日 起 ( 其中工 业集聚区外 列入入园清单 的 现有 电镀排污单位自 2022年 1月 1日起 ) , 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 执行,不 再 执行 GB 21900 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的 相关 规定。 各地 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 需 要和经济 与 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 修订 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

    4、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和 严于本标准 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 本标准由浙江省 生态 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 生态 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 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 。 本标准由 浙江省生态环 境厅 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 2260 2020 1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电镀 排污单位和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水污染物的排放 控制要求 、监 测和监督 管理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 电镀 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的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 电镀 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建

    5、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 投产后的 水 污染物排放管理。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 18871的规定 。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 电镀 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 厂 直接或间接向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

    6、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

    7、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1900 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光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DB33/ 2260 2020 2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

    8、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

    9、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 -电 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10、-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 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11、指南 电镀工业 DB 33/887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令 第 39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环境保护 部 公告 2008年 第 3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33/ 2260 2020 3 3.1 电镀排污单位 elecropla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的工序的 企业。 3.2 电镀 e

    12、lectroplating 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 去 锈 、酸洗 等 )、 镀上 金属 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封闭 等 )。 3.3 化学转化膜 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 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 产附着力良好的化学物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 、铝氧化 等表面处理工艺。 3.4 化学镀 electroless plating 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是在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属离子还原

    13、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表面的一种镀覆方法。 3.5 单层镀 monolayer coating 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6 多层镀 multilayer coating 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 -装 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后再镀铬。 3.7 工业集聚区 industrial agglomeration areas 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予以规划 ,以专供工业设施设置、使用的地区或者政府统一规划,企业相对比较 集中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小微园 区

    14、等。 3.8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不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 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9 专门 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

    15、ing wastewater 位于电镀专业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 工业排污单位 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 ,且该处理设施不 应混入其他行业废水。 DB33/ 2260 2020 4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或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discharge outlet of workshop or production facility 含第一类污染物 等有毒有害物质 的污

    16、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预处理设施出水口;若含同种第一类污 染物的同类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指 未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 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3.13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 企业 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 的 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关系 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 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 、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 等) 。 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而 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区域划分 4.1 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

    17、域 地区和其他地区 ,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 太湖流域地区,依据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 围的公告 确定,包括 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 区、临安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4.3 其他地区 ,除太湖流域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实施时限 5.1.1 太湖流域地区。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 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 污水处理厂执行表 1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要求 。 5.1.2 其他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新建电镀排污单

    18、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按照表 1规定的太湖流域 地区 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审批,执行表 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自 2021年 7月 1日起,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 1规定的 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其中工业集聚区外 列入 入园 清单 的 现有 电镀排污单位自 2022年 1月 1 日起执行表 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 5.1.3 根据 生态 环境保护工 作 的需求 , 其他 地区执行表 1规定的太湖流域 地区 排放 要求 的具体时间 , 由省级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报请 省人民政府同意后 实施 。 5.2 标准限值

    19、DB33/ 2260 2020 5 5.2.1 水 污染物排放 浓度 限值 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见表 1。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 要求 单位: mg/L( pH值 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要求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2 太湖流域 其他地区 太湖流域 其他地区 1 总铬 0.5 0.5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 水排放口 和 废水总 排放口 2 六价铬 0.1 0.1 0.1 0.1 3 总镍 0.1 0.3 0.1 0.3 4 总镉 0.01 0.04 0.01 0.04 5 总银 0.1 0.1 0.1 0.1 6 总铅 0.1 0.1 0.1 0.1 7

    20、 总汞 0.005 0.005 0.005 0.005 8 总铜 0.3 0.3 1.5 1.5 废水总排 放 口 9 总锌 1.0 1.0 4.0 4.0 10 总铁 2.0 2.0 11 总铝 2.0 2.0 12 pH值 6 9 6 9 6 9 6 9 13 悬浮物 30 30 14 化学需氧量 50 80 15 氨氮 8 15 16 总氮 15 20 17 总磷 0.5 0.5 18 石油类 2.0 2.0 19 氟化物 10 10 20 20 20 总氰化物 0.2 0.2 0.5 0.5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 1, L/m2 (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

    2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一致 单层镀 100 100 注 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电镀企业, 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照 GB 21900和环境影 响评价 批复文件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 注 2: 间接排放要求 见条款 5.3, 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可商定 。 5.2.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 产品实际排水量超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浓度,并以水 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2.3 基准排水量浓度换算 按公式( 1) 计算 。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

    22、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 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 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 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 1) 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 CQYQ ii C . (1) DB33/ 2260 2020 6 式中: C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mg/L) Q总 排放总量( m3) Yi 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 m2) C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 mg/L) Qi基 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m2) 若 Q总 与 Yi Qi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

    23、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3 间接排放要求 5.3.1 排 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电镀排污单位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表 1中第 1 20项水污染物的间 接排放浓度,在满足下列条件时, 可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商定, 商定的 标准应对接 纳的电镀排污单位保持一致 : 电镀废水的分类应不限于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铅废水、含银废 水、含铜废水、含锌废水、前处理废水、酸洗废水、 磷化废水、 综合废水等;且应满足第一类 污染物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电 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涉第一类污染物、含 氰废

    24、水排放时,必 须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单独处理 ,并满足第一类污染物在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 总排口 达 标 要求 ;对其他难处理、易络合的重金属 和其他污染物也 应 依据需求进行 分类收集、专管输送 及 预处理 。 5.3.2 排向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当电镀排污单位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向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排放污水时, 应根据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处理能力等,商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商定的间接排放限值不宽于 GB 8978、 DB 33/887等 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电镀排污单位和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

    25、处理厂 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2 电镀排污单位和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 法 、 HJ 985、 HJ 819 等规定 ,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 及其对周边环 境质量的影响 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3 新建和现有 电镀排污单位和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 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4 对 电镀排污单位和 专门 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

    26、污水处理厂 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 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6.1.5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DB33/ 2260 2020 7 6.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 91.1、 HJ 493、 HJ 494、 HJ 495 的规定执行 。监测分析时应注意 分析 方法的 测定 范围 。 6.2.2 测定化学需氧量时,应注意氯离子的干扰和影响。含氯离子浓度超过 1000 mg/L 时,应 对废水 进行 稀释或 采用 HJ/T 70 的方法测定。 6.2.3 水污染物的 分析 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2 水污

    27、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 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总铬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6 2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908 3 总镍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4 总镉

    28、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5 总银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 6 总铅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 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7 总汞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

    29、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 (试行 ) HJ/T 341 8 总铜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5 8 总铜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5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9 总

    30、锌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5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10 总铁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11 总铝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6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

    31、00 DB33/ 2260 2020 8 表 2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续 ) 12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 极法 GB/T 6920 13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14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HJ 828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0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15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

    32、续流动 -水 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16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光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17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18 石油类 水质 石油

    33、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19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20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 -电子比色法 HJ 659 6.2.4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 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7 达标判定 7.1 采用手工监测时,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监测结果超 过 本标准 规定的限值 ,判定为超标。 7.2 采用

    34、 在线 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 依法 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 pH 值 外)超过本标准规定限值 的 , 可结合其他证据 判定为超标。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值应 满足 HJ 355 和 HJ 356 等相关文件 要求 。 7.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 的 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4 非正常或特殊工况下的达标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实施与监督 8.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达到本标准

    35、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DB33/ 2260 2020 9 A A 附 录 A ( 资料 性附录) 污染物排放 口 位置 A.1 电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 口 位置 见图 A.1 所示。 废水处理总排放口点位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点位 电 镀 排 污 单 位 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 含氰化物废水 混合废水 车间回收 含镍废水 含铬废水 含铅废水 预处理 预处理 预处理 处理 直接 ( 间接 ) 排放 预处理 其它涉重废水 预处理 预处理 涉贵金属 ( Au 、 Ag ) 废 水 图 A.1 电镀 排污单位污染物 排放 口位置 DB33/ 2260 2020 10 A.2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

    36、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口 见图 A.2 所示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处理 直接 ( 间接 ) 排放 电镀排污单位 1 电镀排污单位 n 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 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 涉贵金 属 ( Au 、 Ag ) 废 水 含 镍 废 水 含 铬 废 水 含 铅 废 水 其 它 涉 重 废 水 含 氰 废 水 其 它 废 水 涉贵金 属 ( Au 、 Ag ) 废 水 含 镍 废 水 含 铬 废 水 含 铅 废 水 其 它 涉 重 废 水 含 氰 废 水 其 它 废 水 车间 回收 车间 回收 预处理 预处理 预处理 预处理 预处理 预处理 混合 废水 废水处理总排放口 图 A.2 专门处 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污染物 排放 口位置 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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