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60.30 Z 68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21692018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jor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18 - 12- 17发布 2019 - 01 - 01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 2169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6 实施与监
2、督 . 3 DB33/ 2169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治理能力,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 关规定。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等4项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其余污染物控制 项目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一级A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
3、放标准(GB 8978)、相关行 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和地方标准要求。 本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大学。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 21692018 1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
4、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相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或 行业相关回用水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5、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6、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 stewater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 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DB33/ 21692018 2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
7、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new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对其改、扩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辖区内水质目标改善需求、重点敏感水域水质保护 要求确定执行本标准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实施时间,并报省级住房
8、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前述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限值。 4.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执行表2限值。 表1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 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1 化学需氧量(COD Cr ) 40 2 氨氮 2(4) 1 3 总氮 12(15) 1 4 总磷 0.3 注1:括号内数值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 表2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 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1 化学需氧量(COD Cr ) 30 2 氨氮 1.5(3) 1 3 总氮 10(12) 1 4 总磷
9、0.3 注1:括号内数值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 DB33/ 21692018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5.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厂内监测制度,制定监 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5.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5.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企业应按照国家
10、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 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5.2.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 91有 关规定执行。 5.2.3 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 法。 表3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化学需氧量(COD Cr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2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
11、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3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4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6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