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73.100.99 D1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749-2020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Standard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s 2020 - 02 -24 发布 2020 - 05 -01 实施 江苏省 市场监督管理 局 发布 DB32/T 3749-2020 I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2 4 基本规定 .3 5 调查与测绘 .4 5.1 调查 .4 5.2 测绘 .4 6 勘探和取样 .5 6.1 一般规定 .5 6.2
2、勘探工作量布置 .5 6.3 钻探 .6 6.4 取样 .6 7 监测 .9 7.1 一般规定 .9 7.2 地下水监测井布置 .9 7.3 监测井构造与施工 .10 8 原位测试 .10 8.1 一般规定 .10 8.2 水文地质参数原位测试 . 11 8.3 电阻率静力触探测试 . 11 8.4 工程物探测试 .12 9 室内分析与试验 .12 9.1 一般规定 .12 9.2 污染场地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12 9.3 土和水的环境质量分析试验 .13 9.4 污染场地固体废物鉴别 .13 9.5 污染场地土浸出毒性试验 .13 9.6 污染场地土和水的腐蚀性试验 .14 9.7 污染
3、 场地气样化学分析试验 .14 10 场地氡气调查评价 .15 10.1 一般规定 .15 10.2 调查方法 .15 DB32/T 3749-2020 II 10.3 场地土壤氡气评价 .15 10.4 场地土壤氡调查报告 .16 11 污染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16 11.1 一般规定 .16 11.2 污染场地评价 .16 11.3 成果报告 .17 附录 A 常见工业污染场地潜在特征污染物一览表 .18 附录 B 污染场地勘探记录表格 .19 附录 C 样品保存方法 .20 附录 D 地下水监测井井身结构(结构、记录信息表) .23 附录 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26 附录 F 基于
4、孔压静力触探 (CPTU)的场地土层渗透系数测试方法 .27 附录 G 考虑环境 pH 的污染土浸出毒性试验方法 .30 附录 H 考虑长期浸出累积效应的污染土浸出毒性试验方法 .32 附录 J 污染土的一维半动态浸出试验方法 .34 附录 K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36 DB32/T 3749-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江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提出。 本标准由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东南大学 、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化学工 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水文工
5、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徐州中国矿 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东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 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松玉、梅军、杜延军、尤苏南、周亚军、方磊、蔡国军、马金荣、刘义怀、王 军培、徐春明、陈春明、刘益平、李春苗、范日东、陈胜、姚洪亮 。 DB32/T 3749-2020 1 污染场地岩土 工程勘察标准 1 范围 为了在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技术与环境管理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合 理,保护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保证工程经济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
6、城市工业、矿山、加油站等污染场地勘察和建设场地氡气调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
7、标准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CJJ/T 7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91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SL 345 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 CJJ/T 204 生活垃圾土土工试验技术规程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DB32/T 3749-2020 2 HJ/T 299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
8、酸法 DGJ32/TJ 208 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11/T 1311 北京市污染场地勘察规范 3 术语 3.0.1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 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0.2 污染场地勘察 investig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 针对污染场地,按照岩土工程勘察程序,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方法,查明并分析场地的工程地质 与水文地质条件、场地污染特征,为场地风险评价、风险管控、修复工作提供依据的工程活动。 3.0.3 监测试验井 well point f
9、or monitoring and test 为现场量测地下水位、采集地下水、渗滤液和气体样品,进行水文地质试验而布设的井,包括 地下水、气体监测井以及试验井。 3.0.4 环境水文地质条件 environmental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场地水文地质要素与环境要素的综合,包括场地一定深度范围的地层结构及其渗透性,地下水的类 型、埋藏条件及补排、泾流、渗流条件,污染源分布及其类型,岩土和地下水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 污染范围和运移途径等。 3.0.5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s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
10、弃或者放弃 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 物质。 3.0.6 孔压静力触探 Piezocone penetration test (CPTU) 孔压静力触探是由圆锥头、孔压过滤环、侧壁摩擦筒、传感器测量元件以及相连的探杆所组成,贯 入过程中可以同时量测探头受到的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和孔隙水压力绝对值及其随时间消散的一种原 位测试系统。 3.0.7 电阻率静力触探 Resistivity cone penetration test (RCPT) 电阻率孔压静力触探由圆锥头、侧壁摩擦筒、传感器测量元件、土的电阻率测量单元以及相连的探
11、杆所组成的一种原位 测试系统。 3.0.8 土壤环境背景值 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s of soil 土壤环境背景值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区域内很少受人类活动影响和不受或未明显受现代工业污 染与破坏的情况下,土壤原来固有的化学组成和元素含量。 3.0.9 扩散系数 effective diffusion coefficient DB32/T 3749-2020 3 饱和土中由于污染物溶质浓度变化产生分子扩散引起的溶质运移通量与溶质浓度梯度成正比,其比 例系数即为扩散系数。 3.0.10 弥散系数 dispersion coefficient 饱和土中由于微
12、观流速变化而引起的污染物溶质运移通量与孔隙水平均流速成正比,其比例系数即 为弥散系数。 4 基本规定 4.0.1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内容应包括: 1 根据当地清洁土壤中污染浓度确定场地的土壤环境背景值; 2 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及水位动态特征等; 3 查明场地污染源特征与分布,岩土及地下水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及分布; 4 提供满足场地环境评价、污染管控和修复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参数,以及污染物运 移参数。 5 分析污染场地环境岩土工程相关问题,并提 出防治建议; 4.0.2 污染场地勘察前,应收集气象与地质资料,了解场地使用历史和污染源状况。常见工业污染场
13、地 及潜在特征污染物可按本标准附录 A 进行初步判断。 4.0.3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宜分初步勘察与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当已经判定场地存在污染且污染 种类明确时,可合并勘察阶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0.4 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场地地质条件、气象及环境资料,分析场地污染的可能性; 2 进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的调查与测绘; 3 初步查明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与动态特征等; 4 初 步查明场地污染特征与分布,场地岩土体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初步判断场地污染途径及污 染区域; 4.0.5 详细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补给与排泄条件、渗流场
14、特征; 2 查明场地污染源特征与分布; 3 查明场地岩土体中污染物类型和浓度,分析污染物运移途径,确定污染范围; 4 确定场地水文地质参数、岩土工程参数及污染物运移参数; 5 分析污染场地治理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环境岩土问题,提出风险管控与修复与处理方案的建议。 4.0.6 勘察工作量确定应综合考虑下列内容: 1 已有环境调查、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2 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阶段的要求; 3 场地安全和再开发利用要求; 4 场地风险管控及修复技术特点。 4.0.7 勘察方法选择应结合场地区域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环境资料,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确定。 DB32/T 3749-2020 4 4.0
15、.8 场地氡气调查评价应通过区域资料收集和场地测试进行。 4.0.9 污染场地勘察工作全过程应有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保护计划,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人员 健康安全。 4.0.10 污染场地勘察工作全过程应防止污染扩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废弃物扩散。 4.0.11 污染场地勘察和试 验宜积极采用新技术并积累资料加以总结完善。 5 调查与测绘 5.1 调查 5.1.1 污染场地调查应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为主, 并宜结合人员访谈。 5.1.2 资料收集应包括场地及邻近区域的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 已有场地环境调查与监测资料; 3 场地用途与变迁、污染成因资料; 4 场地及周边人类活
16、动、生态环境等相关的自然和社会信息; 5 地埋管线、地上管线等设施资料。 5.1.3 工业污染场地的场地用途与变迁、污染成因资料收集应包括: 1 建厂时间、主要产品、原材料、有毒有害的工业副产品、物料 储存及使用状况; 2 在产阶段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装置,以及工业副产品处治设备等; 3 在产阶段固体废物、废水等的污染处治设施与工艺。 5.1.4 现场踏勘范围应以场地内为主,对下列情况应适当扩大踏勘范围: 1 场地周边存在污染痕迹、潜在污染源及污染点; 2 后续风险管控、污染修复及建设等施工活动范围覆盖周边区域。 5.1.5 现场踏勘应了解地形地貌、周边环境条件、水系分布、场地用途及现状,并可
17、结合便携式检测仪 器进行快速测量,识别可疑污染源及污染痕迹,初步判断污染状况。 5.1.6 人员访谈应重点针对资料收 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进行资料核实和补充,并作为调查资料 的附件。 5.2 测绘 5.2.1 污染场地应进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测绘;当污染场地地质条件简单时,可用调查代替测绘。 5.2.2 污染场地测绘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特征,地层年代、构造与不良地质作用,划分地貌单元; 2 地下水的类型、补给与排泄条件、含水层与不透水层的主要土性或岩性及其透水性、各含水层 地下水水位及埋藏深度、地下水流场特征、地下水污染情况、场地及周边地表水的类型和分布
18、及其水质 情况、含水层间或地下水与地表 水的水力联系; 3 井、泉位置及其水量与水质特性以及污染情况; DB32/T 3749-2020 5 4 岩体结构类型、各类结构面性质、岩体风化程度等。 5.2.3 污染场地地质工程与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勘察阶段测绘用图比例尺可选用 1:500 1:5000;详细勘察阶段测绘用图比例尺可选用 1: 200 1:1000;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染状况复杂时,比例尺宜适当放大; 2 地质界线和测绘点的精度在图上不应低于 3mm。 5.2.4 测绘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 位和
19、每个地质单元体应布置地质观测点; 2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并结合场地污染 源分布状况等具体要求确定,并应具代表性; 3 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已有的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 探坑或探槽;水文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已有的井点、泉点等,当井点较少时,宜按本标准 7.2 节的相 关规定布置相应的地下水位监测井; 4 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 层、地下水露头和不良地质作用等特殊地质观测点,宜 用仪器定位。 5.2.5 测绘时可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影像追溯污染场地的演变过程
20、,并应进行现场检验。现场检验地质 观测点数宜为测绘点数的 30% 50%。 6 勘探和取样 6.1 一般规定 6.1.1 勘探方法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工程物探等,应根据场地条件、地层结构、污染类型、 采样及测试要求等确定。 6.1.2 当污染物埋藏较浅且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可采用槽探、坑探、井探观察与识别,并宜采用现场 快速检测方法,分析污染物类型与浓度。 6.1.3 污染场地内勘探点位均应进行取样工作,用于室内分析与试验。 6.1.4 工程物探宜根据场地条件及污染特征选取适当的方法,解译成果应通过钻探取样验证。 6.1.5 勘探过程中应采取隔离措施,避免污染扩散、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21、 6.1.6 勘探记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的相关规定外,记录内容 可按本标准附录 B 执行。 6.1.7 勘探完成后,所有钻孔、探坑、探槽应采用无污染、低渗透材料及时回填封孔。 6.2 勘探工作量布置 6.2.1 初步勘察的勘探点位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初步查明地质条件的场地勘探点位布置应根据场地现状与规划 用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对各类工程的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要求; DB32/T 3749-2020 6 2 用于初步查明污染状况的场地勘探点位布置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或网格布点法,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22、 场地勘探点位,总数不应少于 3 个,且当场地面积大于等于 5000m2 时,数量不应小于 5 个; 2) 对潜在污染区明确的场地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场地内每个潜在或确定的污染区中勘探 点位数量不应少于 3 个,潜在污染区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痕迹区域应布置勘探点位; 3) 对潜在污染区不明确的场地宜采用网格布点法,勘探点位间距宜为 40m 100m,场地面 积较小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宜取较小值;当场地面积小于 10000m2 时,勘探点位间距不宜 超过 40m。 6.2.2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位平面布置,应根据初步勘察得到的污染场地分布情况,结合场地现状与规划 用途、污染物在土层中的迁移特征、污染场
23、地使用类型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方案综合确定,除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中详细勘察的勘探点位布置要求外,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在初步划定的污染区内,采样勘探点间距宜为 20m,其它区域点间距可为 40m,污染边界附近 应适当加密; 2 场地内 未被污染的区域应至少布置 3 个对照勘探点位; 3 当场地形地貌单元复杂、地层变化大时,宜适当增加勘探点位。 6.2.3 勘探深度应根据场地现状及规划用途、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探要求、环境质量调查要求、取样 要求综合确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24、 初步勘察的勘探深度应穿透潜在污染的土层,并应至少进入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 1m; 2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应根据初步勘察判断的污染源位置与污染物迁移特征和地层结构等确定, 应穿透污染土层,并进入不透水层或弱 透水层 1m; 3 勘探点结合共用布设时宜综合确定勘探深度。 6.3 钻探 6.3.1 钻进方法和钻进工艺选择应考虑地层结构、岩土特性、污染物特征、环境敏感性等因素 6.3.2 钻孔成孔口径及钻具规格应同时满足取样、监测井建井、测试及钻进工艺的要求。 6.3.3 钻探需钻穿污染含水层下伏隔水底板时,应采用多级套管、分层灌浆回填的钻探方式。 6.3.4 钻探成孔宜采用清水钻进或跟管钻进。 6.
25、4 取样 6.4.1 污染场地取样项目应包括土样、水样与气样。取样过程中应进行详细记录与标识,包括样品编号、 取样日期、取 样点坐标、取样点周边基本环境信息、取样时刻气象气候信息、取样深度、水位标高、取 样工具等信息,并应收集现场取样图片。 6.4.2 取样数量应足以确定土(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查明场地污染状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深度应根据地层结构、地下水条件和污染物运移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DB32/T 3749-2020 7 2 用于土(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的取样数量应根据场地用途及规划用途、勘察阶段确定,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的规定;
26、 3 用于查明场地污染状况的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土性、岩性地 层应保证至少进行一次土样的取样, 3m 深度以内土样的取样间距 为 0.5m, 3m6m 土样的取样间距为 1m, 6m 以下土样的取样间距宜为 2m; 2) 地下水取样可以第一层含水层及第二层含水层为主,当含水层厚度大于 3m,宜按照含 水层宜分上、中、下部分别取样,取样数量不应少于 3 个; 3) 地下水位线附近应至少设置一个土样和水样的取样点; 4) 表层与第一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土样的取样点; 5) 含水层底板的顶部应设置一个土样和水样的取样点; 6) 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断存在污染深度范围可适
27、当增加取样数量。 6.4.3 用于污 染物检测分析的取样方案现场实施前,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计划,应符合 以下要求: 1 取样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每采集完一个位置的样品,应将取样工具清洗干净,非扰动取样 器应为一次性取样器; 2 土样和地下水样品应按 10%的比例设置现场取样的平行样,且每批次送检样品设置不少于 1个现 场空白样和 1个旅行空白样。 6.4.4 用于污染物检测的样品保存应符合附录 C。 6.4.5 土样的取样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用于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取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的相 关规定; 2 表层土样的取样方法宜采用挖掘、槽探方
28、式; 3 深层土样的取样方法宜采用钻探、贯入式、回转式取样; 4 对具有恶臭、异常气味、挥发性及易分解有机污染土,应采用不扰动的取样工具,宜采用快速、 连续的贯入式取样方法和专用的薄壁取土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 HJ 25.2)、现行行 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 JGJ/T 87)的相关规定; 5 取样后应立即进行保存,并宜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进行快速测量,现场测试结果超标、异常的 样品送实验室进一步分析。 6.4.6 地下水的取样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浅层地下水样(包气带水样)可采用渗(试)坑方式采集,取样应在有效处理坑
29、底和防止地表 水侵入后进行; 2 采用地下水监测井进行地下水样的取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井应符合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及本标准第 7章的规定; 2)取样前应进行充 分洗井;当地下水监测井内存在非水相液体时,宜在地下水洗井取样前利 用油水界面仪测试非水相液体的厚度,并利用可调节取样深度的取样器采集非水相液体样品; 3 取样洗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2/T 3749-2020 8 1)宜采用低流量泵进行洗井,泵的进水口应放置于地下水水位 0.5m以下,出水口应配置相应 的止回阀。洗井流速不宜高于 200mL/min,对于高渗透性的含水层,可提高至 500mL/min1000mL/min; 对于低渗透性含水层,宜将洗井流速降低至 100mL/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