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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551-2019 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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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551-2019 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规范.pdf

    1、ICS 45.020S 01备 案 号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32DB32/T 3551-2019有 轨 电 车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tram 2019-2-28 发 布 2019-3 -30 实 施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T 3551-2019 I 目 次前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体 要 求 .35 行 车 组 织 .4 6 客 运 组 织 .107 人 员 管 理 .128 车 辆

    2、 及 车 辆 基 地 管 理 .139.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1510 安 全 管 理 .2211 应 急 管 理 .2412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24 DB32/T 3551-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南 京 理 工 大 学 、 苏 州 高 新 有 轨 电 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科 学 研 究 院 自 动 化

    3、研究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胡 启 洲 、 朱 周 、 陈 新 、 吕 宜 生 、 刘 英 舜 、 曾 爱 然 、 仲 晓 晨 、 陈 先 伟 、 赵 东 、 朱岸 平 、 肖 玉 刚 、 王 鹏 、 林 娟 娟 、 周 浩 、 岳 民 。 DB32/T 3551-2019 1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规 范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体 要 求 、 行 车 组 织 、 客 运 组 织 、 人 员 管理 、 车 辆 及 车 辆 基 地 管 理 、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

    4、 安 全 管 理 、 应 急 管 理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的 运 营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2758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信 号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B/T 30012 城 市 轨

    5、道 交 通 运 营 管 理 规 范GB/T 30013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试 运 营 基 本 条 件GB 50490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技 术 规 范CJJ/T 114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分 类 标 准CJJ/T 119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工 程 术 语 标 准JT/T 1091 有 轨 电 车 试 运 营 基 本 条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 有 轨 电 车 tram采 用 电 力 驱 动 , 以 地 面 专 用 轨 道 为 主 要 敷 设 方 式 , 可 在 地 面 道 路 上 与 其 它 交 通 方 式

    6、 共 享 路 权 的 中 低运 量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方 式 。3.2 行 车 组 织 train operation利 用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设 施 设 备 , 根 据 列 车 运 行 图 组 织 列 车 运 行 的 活 动 。3.3 客 运 组 织 passenger organization合 理 布 置 和 利 用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设 施 设 备 , 采 用 分 流 、 引 导 等 措 施 组 织 乘 客 安 全 、 有 序 乘 降 等 所 进 行 DB32/T 3551-2019 2 的 服 务 活 动 。3.4 线 路 出 清 clearing the trac

    7、k线 路 巡 视 员 巡 查 完 毕 或 施 工 完 毕 时 , 施 工 负 责 人 检 查 所 有 人 员 已 携 带 工 具 及 物 料 撤 离 某 段 行 车 线路 , 使 该 段 线 路 满 足 正 常 行 车 条 件 。3.5 推 行 carry forward在 列 车 尾 部 驾 驶 室 操 纵 列 车 运 行 , 或 救 援 列 车 在 被 救 援 客 车 尾 部 推 进 运 行 。 3.6 退 行 regression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列 车 进 入 区 间 或 交 通 路 口 后 , 退 回 后 方 特 定 位 置 , 可 以 推 进 或 牵 引 运 行 , 原

    8、车 次 不变 。3.7 反 方 向 运 行 run the opposite direction列 车 运 行 分 为 上 、 下 行 方 向 运 行 , 如 违 反 常 规 运 行 方 向 的 称 为 反 方 向 运 行 。3.8 跳 停 train across the station列 车 不 停 车 通 过 车 站 的 过 程 。3.9 独 立 路 权 线 路 line with independent right of way采 用 全 封 闭 专 用 车 道 的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线 路 。3.10 半 独 立 路 权 线 路 line with semi-independe

    9、nt right of way采 用 半 封 闭 专 用 车 道 的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线 路 ( 在 道 路 交 叉 路 口 采 用 优 先 通 行 信 号 或 正 常 通 行 信 号 方 式 通 过 ) 。3.11 混 合 路 权 线 路 line with mixed right of way DB32/T 3551-2019 3 采 用 混 合 车 道 的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线 路 ( 在 特 定 路 段 上 , 有 轨 电 车 与 社 会 车 辆 或 者 行 人 共 享 路 权 ) 。3.12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专 用 车 道 special lane for tr

    10、am敷 设 有 固 定 轨 道 , 使 用 路 缘 石 、 隔 离 栏 或 者 标 志 标 线 等 将 电 车 与 其 它 车 辆 、 行 人 隔 离 , 只 准 许 电 车通 行 的 车 道 。3.13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非 专 用 车 道 non-exclusive lane for modern tram敷 设 有 固 定 轨 道 , 供 电 车 通 行 , 其 它 车 辆 也 可 行 驶 的 车 道 。 3.14 公 铁 两 用 车 railroader指 既 能 在 轨 道 上 运 行 , 又 能 在 一 般 道 路 , 甚 至 野 外 运 行 的 特 殊 车 辆 。4 总 体

    11、 要 求4.1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的 经 营 许 可 。4.2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车 辆 和 运 营 设 备 、 土 建 设 施 应 经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或 授 权 代 理 机 构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方 可 提 交 运 营 单 位 投 入 试 运 营 , 试 运 营 期 满 后 投 入 使 用 。4.3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组 织 机 制 , 设 置 行 车 、 客 运 、 运 营 组 织 、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和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等 运 营保 障 部 门 , 制 定

    12、切 实 有 效 的 运 营 管 理 组 织 程 序 。 4.4 运 营 单 位 应 配 置 具 有 相 应 岗 位 资 格 能 力 的 生 产 、 技 术 、 管 理 等 工 作 人 员 , 并 建 立 和 完 善 岗 位 责 任 制 。4.5 运 营 单 位 应 积 极 推 行 节 能 新 技 术 , 制 定 节 约 能 源 管 理 办 法 , 合 理 承 担 并 完 成 节 能 指 标 , 确 保 节 能 计划 的 落 实 。4.6 运 营 单 位 应 注 重 环 境 和 生 态 保 护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 法 规 的 规 定 , 保 证 运 营 期 间

    13、 对 周 边环 境 影 响 均 能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环 境 标 准 要 求 。4.7 运 营 单 位 应 在 运 营 期 间 对 以 下 主 要 运 营 指 标 进 行 统 计 :a)年 客 运 量 : 百 万 人 次 /年 ;b)日 客 运 量 : 万 人 次 /日 ;c)年 运 营 里 程 : 万 列 公 里 /年 ;d)日 运 营 里 程 : 列 公 里 /日 ;e)年 开 行 列 车 : 万 列 次 /车 ;f)日 开 行 列 车 : 列 次 /日 ;g)年 运 营 收 入 : 百 万 元 /年 ; h)年 票 务 收 入 : 百 万 元 /年 ;i)年 运 营 总 成 本 :

    14、 百 万 元 /年 ;j)年 耗 电 量 : 万 千 瓦 时 /年 。4.8 运 营 单 位 应 积 极 与 其 它 交 通 方 式 协 调 配 合 , 共 同 促 进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安 全 、 高 效 运 转 , 提 高 乘 客出 行 的 便 捷 性 和 舒 适 度 , 促 进 城 市 可 持 续 性 发 展 。 DB32/T 3551-2019 4 5 行 车 组 织5.1 一 般 要 求5.1.1 运 营 单 位 应 实 行 集 中 管 理 、 统 一 指 挥 、 逐 级 负 责 。5.1.2 运 营 单 位 应 制 定 正 常 情 况 、 非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15、行 车 组 织 方 案 。5.1.3 运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线 路 沿 线 乘 客 出 行 规 律 及 变 化 , 结 合 设 备 技 术 条 件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运 营 线 路 , 及 时优 化 和 调 整 列 车 运 行 计 划 。5.1.4 运 营 单 位 应 综 合 考 虑 线 网 各 线 路 的 功 能 定 位 、 客 流 需 求 、 换 乘 方 式 等 因 素 , 结 合 当 地 居 民 的 作 息规 律 , 合 理 设 置 各 线 路 的 首 末 班 车 时 间 。5.1.5 行 车 时 间 以 北 京 时 间 为 准 , 从 零 时 起 计 算 , 实 行 24h

    16、 制 , 行 车 日 期 划 分 以 零 时 为 界 , 零 时 以 前 办妥 的 行 车 手 续 , 零 时 以 后 仍 视 为 有 效 。 5.2正 常 情 况 行 车 组 织5.2.1 列 车 运 行 计 划 ,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应 根 据 线 路 设 计 运 能 和 客 流 需 求 , 结 合 设 施 设 备 的 技 术 条 件 , 编 制 运 行 计 划 , 并 定 期 做 好 客 流数 据 统 计 , 做 好 运 行 计 划 调 整 工 作 ;b) 运 行 计 划 应 明 确 线 路 运 营 里 程 、 开 行 列 车 对 数 、 运 营 时 间 、 区 间 运

    17、 行 时 分 、 列 车 停 站 时 分 和 列车 折 返 时 分 等 技 术 参 数 , 以 及 列 车 运 行 限 速 等 技 术 要 求 ;c) 各 职 能 部 门 , 应 根 据 运 行 计 划 要 求 , 制 定 详 细 的 工 作 流 程 ,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d) 应 建 立 运 行 计 划 执 行 确 认 制 度 , 保 障 运 行 计 划 的 严 格 执 行 。5.2.2 交 叉 口 行 车 组 织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运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交 通 法 规 、 线 路 及 设 备 条 件 , 制 定 相 应 的 交 叉 路 口 行 车 组

    18、 织 方 法 , 并 纳 入 行 车组 织 规 则 ;b) 列 车 通 过 交 叉 路 口 , 应 当 根 据 交 通 信 号 灯 、 交 通 标 志 、 交 通 标 线 、 交 通 警 察 的 指 挥 或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专 用 路 口 信 号 通 过 ;c) 列 车 通 过 交 叉 路 口 的 速 度 应 30km/h。5.2.3 网 络 化 情 况 下 的 行 车 组 织 ,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在 规 划 和 建 设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线 路 时 , 应 同 步 考 虑 未 来 线 网 形 成 时 的 运 营 服 务 需 求 , 明 确 车 站 规模 、

    19、换 乘 安 排 和 系 统 设 备 选 型 , 以 满 足 网 络 化 运 营 的 需 要 ;b) 共 线 和 跨 线 运 营 线 路 所 采 用 的 信 号 系 统 应 具 有 兼 容 性 ;c) 共 线 运 营 线 路 应 对 不 同 运 行 方 向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识 和 广 播 指 引 , 乘 客 信 息 显 示 系 统 应 能 满 足 多 趟列 车 同 时 到 站 的 信 息 要 求 ;d) 正 常 运 营 时 间 内 不 宜 组 织 载 客 列 车 过 线 运 行 ;e) 运 营 单 位 应 在 准 确 把 握 网 络 客 流 分 布 规 律 的 基 础 上 , 协 调 优

    20、 化 网 络 列 车 运 行 计 划 , 包 括 各 线 路运 输 能 力 的 匹 配 、 首 末 班 车 和 换 乘 的 衔 接 匹 配 等 。5.2.4 车 辆 段 及 停 车 场 行 车 组 织 ,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车 辆 段 及 停 车 场 行 车 由 车 场 调 度 人 员 统 一 指 挥 , 车 场 调 度 人 员 负 责 车 辆 段 及 停 车 场 日 常 运 营 和 设 备 维 修 组 织 等 工 作 。 段 场 内 其 他 人 员 应 服 从 车 场 调 度 人 员 的 指 挥 , 按 各 自 职 责 开 展 工 作 ;b) 车 场 调 度 人 员 应 按

    21、 照 车 辆 段 及 停 车 场 运 作 管 理 制 度 和 调 车 作 业 流 程 开 展 段 场 内 相 关 工 作 ;c) 运 用 列 车 应 状 态 良 好 , 符 合 列 车 上 线 标 准 ;d) 段 场 内 作 业 应 优 先 接 发 列 车 。5.2.5 列 车 折 返 作 业 规 定 :a)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折 返 作 业 规 定 及 标 准 ; DB32/T 3551-2019 5 b) 采 用 非 标 准 折 返 进 路 折 返 时 , 行 车 调 度 员 应 提 前 通 知 司 机 , 并 做 好 折 返 作 业 联 控 。5.2.6 调 车 作 业5.

    22、2.6.1 调 车 作 业 领 导 与 指 挥 :a)车 辆 基 地 调 车 , 车 场 调 度 员 为 调 车 作 业 领 导 人 , 调 车 员 为 调 车 指 挥 人 ;b)凭 自 身 动 力 转 线 调 车 时 , 由 司 机 担 当 调 车 员 ;c)利 用 公 铁 两 用 车 连 挂 有 轨 电 车 调 车 时 , 应 至 少 有 2 名 司 机 , 一 名 驾 驶 公 铁 两 用 车 , 一 名 担 任 调 车员 。5.2.6.2 调 车 作 业 计 划 的 传 达 和 变 更a) 调 车 作 业 通 知 单 由 车 场 调 度 员 编 制 , 以 书 面 形 式 下 达 ;b)

    23、 在 作 业 中 变 更 计 划 时 , 应 停 止 作 业 , 由 调 车 领 导 人 将 变 更 后 的 计 划 口 头 向 调 车 司 机 传 达 清 楚 ,确 认 无 误 后 开 始 调 车 作 业 。5.2.6.3 调 车 作 业 规 定a) 调 车 作 业 方 法 仅 限 牵 引 调 车 、 推 进 调 车 , 禁 止 溜 放 调 车 和 手 推 调 车 ; b) 调 车 作 业 须 按 照 调 车 信 号 机 的 显 示 要 求 进 行 , 没 有 信 号 不 准 动 车 , 信 号 不 清 立 即 停 车 ;c) 车 辆 连 挂 规 定 :1) 连 挂 车 辆 在 被 连 挂

    24、车 辆 5m 前 要 停 车 , 确 认 车 钩 位 置 正 确 后 再 连 挂 , 连 挂 后 的 车 辆 要 试 拉 ,确 认 连 挂 妥 当 后 方 可 起 动 ;2) 车 辆 基 地 道 岔 区 段 及 其 它 曲 线 半 径 线 路 不 宜 进 行 电 车 连 挂 作 业 ;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进 行 连 挂 作业 时 , 须 确 认 钩 位 。d) 调 车 进 路 确 认 :1) 牵 引 运 行 时 , 前 方 进 路 的 确 认 由 司 机 负 责 ;2) 推 进 运 行 时 , 前 方 进 路 的 确 认 由 调 车 员 负 责 。e) 遇 下 列 情 况 禁 止 调 车

    25、 作 业 :1) 设 备 或 障 碍 物 侵 入 线 路 设 备 界 限 时 , 禁 止 调 车 作 业 ;2) 电 车 制 动 系 统 故 障 时 禁 止 自 身 动 车 ;3) 禁 止 两 台 电 车 同 时 在 一 条 股 道 上 相 对 移 动 ; 4) 禁 止 其 它 有 安 全 隐 患 的 调 车 作 业 。f)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越 出 车 辆 基 地 管 辖 区 调 车 时 , 应 取 得 行 车 调 度 员 的 同 意 。 在 未 取 得 行 车 调 度 员的 同 意 时 , 不 应 越 出 车 辆 基 地 进 行 调 车 作 业 ;g) 车 场 调 度 员 取 消

    26、 调 车 进 路 时 , 应 确 认 电 车 尚 未 启 动 , 通 知 调 车 指 挥 人 、 并 得 到 应 答 后 , 方 可 关闭 调 车 信 号 ;h) 车 辆 基 地 内 的 调 车 作 业 , 不 应 影 响 出 入 车 辆 基 地 电 车 的 正 常 运 行 ;i) 不 应 调 动 挂 有 禁 止 标 志 的 电 车 ;j) 在 尽 头 线 上 调 车 时 , 距 线 路 终 端 应 有 10m 的 安 全 距 离 。 遇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近 于 10m 时 应 严 格 控 制速 度 , 确 保 安 全 。5.3 非 正 常 情 况 行 车 组 织运 营 单 位 应 制

    27、 定 信 号 设 备 故 障 、 手 扳 道 岔 、 反 方 向 行 车 、 列 车 退 行 等 非 正 常 行 车 组 织 办 法 。 列 车 因故 障 被 迫 停 车 时 。 应 以 现 场 处 理 为 主 , 现 场 无 法 处 理 应 及 时 组 织 救 援 。 5.3.1 异 物 侵 限5.3.1.1 人 员 或 异 物 侵 限 运 行 线 路 时 , 应 遵 守 以 下 要 求 :a) 电 车 驾 驶 员 在 运 行 中 发 现 人 员 或 异 物 可 能 或 已 经 侵 入 运 行 线 路 界 限 时 , 应 及 时 采 取 减 速 或 停 车措 施 , 确 保 安 全 ; DB

    28、32/T 3551-2019 6 b) 侵 限 物 品 弃 置 不 应 影 响 邻 线 或 市 政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5.3.1.2 运 营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包 括 邻 线 运 行 的 电 车 驾 驶 员 ) 发 现 人 员 或 异 物 可 能 或 已 侵 入 限 界 , 影 响 行车 时 , 应 立 即 向 控 制 中 心 汇 报 。5.3.2 火 灾5.3.2.1 发 生 火 灾 时 , 调 度 人 员 应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如 下 操 作 :a) 行 车 调 度 人 员 应 及 时 组 织 疏 散 乘 客 , 调 整 列 车 运 行 ;b) 电 力 调

    29、度 人 员 应 切 断 牵 引 电 流 和 设 备 电 流 , 保 证 排 烟 系 统 的 电 源 供 应 , 监 控 供 电 设 备 和 电 缆 状态 , 防 止 乘 客 触 电 ;c) 信 息 调 度 人 员 应 做 好 相 应 的 信 息 发 布 、 广 播 、 人 员 指 引 及 组 织 相 关 抢 修 工 作 。5.3.2.2 列 车 在 区 间 发 生 火 灾 时 , 电 车 驾 驶 人 员 宜 避 免 将 列 车 停 留 在 桥 梁 、 隧 道 等 地 段 ( 非 隧 道 车 间 区段 不 得 驶 入 车 站 ) , 及 时 组 织 乘 客 就 地 疏 散 并 向 行 车 调 度

    30、 人 员 汇 报 。 行 车 调 度 人 员 及 时 做 好 后 续 列 车 、邻 线 列 车 的 扣 停 。 5.3.3 区 间 限 速5.3.3.1 司 机 需 严 格 按 线 路 、 道 岔 、 交 通 路 口 等 规 定 速 度 运 行 ; 遇 区 间 发 生 设 备 故 障 、 人 员 或 异 物 侵 限影 响 列 车 运 行 时 , 可 临 时 限 速 运 行 或 停 车 。5.3.3.2 临 时 限 速 的 命 令 应 由 行 车 调 度 员 发 布 和 取 消 。5.3.4 扣 车5.3.4.1 当 列 车 运 行 前 方 发 生 设 备 故 障 、 交 通 事 故 、 自 然

    31、 灾 害 时 , 可 能 会 影 响 后 续 或 临 线 列 车 安 全 通 过的 情 况 时 , 行 车 调 度 员 应 及 时 扣 停 相 关 列 车 。5.3.4.2 扣 车 必 须 遵 循 “谁 扣 谁 放 ”的 原 则 。5.3.5 反 方 向 运 行5.3.5.1 除 列 车 故 障 需 要 列 车 救 援 , 列 车 调 试 、 公 铁 两 用 车 配 合 施 工 , 或 因 运 营 调 整 需 要 临 时 组 织 单 线双 向 运 营 外 , 不 宜 组 织 反 方 向 运 行 。 5.3.5.2 反 方 向 行 车 时 , 司 机 应 严 格 按 照 前 进 方 向 的 社

    32、会 交 通 灯 的 显 示 相 位 运 行 , 确 认 道 岔 位 置 正 确 后动 车 限 速 通 过 岔 区 。 公 铁 两 用 车 应 在 明 确 行 车 计 划 和 进 路 准 备 好 的 情 况 下 反 方 向 运 行 。5.3.5.3 当 列 车 需 要 作 反 方 向 运 行 时 , 行 车 调 度 员 应 确 保 运 行 进 路 正 确 , 方 能 下 达 反 方 向 行 车 命 令 。5.3.6 推 进 运 行5.3.6.1 列 车 在 尾 端 驾 驶 室 推 进 运 行 , 或 救 援 列 车 在 被 救 援 车 尾 端 推 进 运 行 , 应 得 到 行 车 调 度 员

    33、的 调 度命 令 , 安 排 引 导 员 在 客 车 头 部 引 导 , 并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5.3.6.2 因 天 气 原 因 , 难 以 辨 认 信 号 或 瞭 望 条 件 较 差 时 , 列 车 不 应 推 进 运 行 。5.3.7 退 行5.3.7.1 列 车 因 故 进 入 区 间 或 交 通 路 口 停 车 后 , 需 以 退 行 方 式 退 回 后 方 指 定 位 置 时 , 司 机 应 及 时 报 告 行车 调 度 员 现 场 情 况 , 在 得 到 行 车 调 度 员 的 命 令 后 方 可 退 行 。5.3.7.2 列 车 在 尾 端 驾 驶 室 以 推 进 方

    34、式 退 行 时 , 应 有 专 人 引 导 , 按 规 定 速 度 和 要 求 退 行 。 无 人 引 导 时 ,不 应 以 推 进 方 式 退 行 。 5.3.8 跳 停 ( 不 停 站 通 过 )5.3.8.1 在 行 车 工 作 中 , 如 因 车 辆 、 设 备 故 障 、 事 故 及 客 流 突 变 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时 , 准 许 电 车 跳 停 。5.3.8.2 需 跳 停 时 , 行 车 调 度 员 应 及 时 通 知 司 机 。5.3.8.3 不 影 响 后 续 列 车 正 点 运 行 或 折 返 后 能 够 正 点 始 发 的 晚 点 列 车 , 不 应 跳 停

    35、。5.3.8.4 正 常 载 客 运 营 时 , 两 列 及 以 上 列 车 不 应 在 同 一 车 站 连 续 跳 停 。 DB32/T 3551-2019 7 5.3.8.5 首 /末 班 车 载 客 列 车 不 应 办 理 跳 停 作 业 。5.3.8.6 始 发 站 两 列 及 以 上 列 车 不 应 连 续 放 空 。5.3.9 电 车 故 障5.3.9.1 运 营 单 位 应 制 定 本 单 位 车 辆 故 障 时 应 急 处 理 指 南 , 司 机 应 具 备 排 除 车 辆 常 见 故 障 的 能 力 。5.3.9.2 电 车 正 线 发 生 故 障 时 , 以 司 机 现 场

    36、 处 理 为 主 。5.3.9.3 电 车 正 线 因 故 障 导 致 无 法 动 车 时 , 前 期 处 置 以 修 复 故 障 为 处 理 原 则 , 后 期 处 置 应 以 动 车 为 处 理原 则 。5.3.9.4 当 司 机 确 认 故 障 无 法 处 理 时 , 且 列 车 无 法 动 车 时 , 应 及 时 申 请 车 辆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支 援 , 确认 无 法 恢 复 时 , 应 及 时 组 织 电 车 救 援 。5.3.9.5 当 电 车 正 线 发 生 故 障 无 法 动 车 时 , 行 车 调 度 员 应 采 取 行 车 调 整 措 施 。5.3.10

    37、救 援 列 车 开 行5.3.10.1 行 车 调 度 员 决 定 救 援 时 , 应 向 有 关 司 机 发 布 开 行 救 援 列 车 的 命 令 , 组 织 相 关 列 车 清 客 、 或 组 织 公 铁 两 用 车 上 线 救 援 。5.3.10.2 因 挤 岔 、 脱 轨 、 断 轨 等 可 能 会 影 响 后 续 列 车 行 车 安 全 的 原 因 救 援 时 , 应 发 布 封 锁 线 路 的 命 令 ,进 入 封 锁 区 间 救 援 时 , 应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5.3.10.3 已 申 请 救 援 的 列 车 严 禁 动 车 , 司 机 应 做 好 防 护 工 作 。

    38、 故 障 车 在 连 挂 之 前 可 继 续 排 除 故 障 , 但 不应 动 车 ; 如 因 故 障 处 理 需 要 动 车 时 , 应 向 行 车 调 度 中 心 申 请 尝 试 动 车 。5.3.10.4 救 援 车 在 接 到 决 定 救 援 的 命 令 后 , 司 机 应 认 真 核 对 救 援 路 径 、 救 援 地 点 、 救 援 方 式 。5.3.10.5 救 援 车 达 到 救 援 地 点 前 应 停 车 , 听 候 救 援 负 责 人 的 指 挥 , 按 车 辆 连 挂 规 定 的 速 度 连 挂 故 障 列 车 。5.3.10.6 救 援 车 以 外 的 其 它 列 车

    39、未 接 到 调 度 命 令 不 应 进 入 救 援 范 围 。 车 辆 连 挂 后 应 进 行 试 拉 , 试 拉 成 功方 可 撤 除 故 障 车 防 溜 措 施 。5.3.10.7 两 车 连 挂 好 后 , 列 车 应 按 照 行 车 调 度 员 指 令 运 行 。5.3.10.8 连 挂 运 行 中 , 发 生 意 外 分 离 , 司 机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列 车 溜 逸 。5.3.10.9 连 挂 及 运 行 中 , 前 后 电 车 司 机 应 确 保 持 行 车 联 系 通 畅 , 无 法 联 系 时 应 立 即 停 车 。 5.4 特 殊 情 况 处 置 原 则

    40、5.4.1 信 号 系 统 故 障 处 置 原 则5.4.1.1 岔 区 轨 道 电 路 、 信 号 机 、 环 线 等 相 关 信 号 设 备 显 示 异 常 或 发 生 故 障 时 , 行 车 调 度 员 应 及 时 通 知信 号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5.4.1.2ATS 信 号 设 备 功 能 故 障 , 造 成 进 路 无 法 自 动 排 列 时 , 应 及 时 采 用 人 工 方 式 办 理 进 路 。5.4.1.3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路 口 专 用 信 号 显 示 异 常 时 , 司 机 应 在 信 号 机 前 停 车 , 得 到 行 车 调 度 员 指 令 后

    41、 方 可通 过 。5.4.1.4 有 轨 电 车 交 通 道 岔 防 护 信 号 机 无 法 开 放 时 , 司 机 应 得 到 行 车 调 度 中 心 授 权 , 确 认 道 岔 位 置 正 确后 方 可 通 过 。5.4.1.5 社 会 交 通 灯 显 示 异 常 时 , 司 机 应 得 到 行 车 调 度 中 心 指 令 , 确 认 路 口 安 全 后 谨 慎 驾 驶 通 过 , 或 根据 现 场 交 警 指 挥 通 过 路 口 。5.4.1.6 单 列 车 定 位 故 障 ( 定 位 丢 失 、 定 位 不 准 确 或 显 示 异 常 ) 时 , 司 机 应 向 控 制 中 心 报 点

    42、 , 列 车 运 行 至 终 点 站 后 下 线 。5.4.2 通 信 传 输 故 障 处 置 原 则5.4.2.1 当 司 机 发 现 车 载 台 无 法 使 用 时 , 司 机 应 使 用 无 线 手 持 台 与 行 车 调 度 员 保 持 联 系 , 手 持 台 无 法 使用 时 , 司 机 或 相 关 人 员 应 采 用 手 机 或 市 话 等 方 式 联 系 控 制 中 心 。5.4.2.2 当 控 制 中 心 无 线 调 度 台 无 法 使 用 时 , 调 度 员 应 及 时 通 知 司 机 和 司 机 队 长 , 采 用 其 它 方 式 指 挥 行 DB32/T 3551-201

    43、9 8 车 。5.4.3 清 客 、 疏 散 处 置 原 则5.4.3.1 非 紧 急 情 况 或 能 明 确 恢 复 动 车 时 间 的 无 需 清 客 ; 当 无 法 判 断 恢 复 时 间 且 需 要 组 织 运 营 交 路 调 整时 , 可 组 织 清 客 。5.4.3.2 正 常 情 况 下 , 司 机 应 在 得 到 行 车 调 度 员 命 令 后 , 方 可 组 织 清 客 。 发 生 火 灾 、 爆 炸 、 毒 气 袭 击 等紧 急 事 件 时 , 司 机 可 直 接 开 门 疏 散 乘 客 , 同 时 汇 报 行 车 调 度 中 心 。5.4.3.3 列 车 宜 在 车 站 站 台 组 织 清 客 ,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在 区 间 组 织 清 客 时 , 行 车 调 度 中 心 应 及 时 扣 停 邻 线来 车 及 后 续 列 车 ; 在 高 架 桥 、 隧 道 等 无 法 及 时 疏 散 出 轨 行 区 的 地 点 清 客 时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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